2024年5月12日 星期日

保險費率的性別差異 Gender Differences in Insurance Rate

今天是母親節

祝天下偉大的媽媽

母親節快樂!!


為了應景?

本篇簡單整理

不同的性別

在不同的險種、保費

有何差異喔!

(以下皆以生理性別探討)

Made by Firefly

一、產險費率的性別差異

1. 汽車險: 女性保費較便宜

很久以前

我在 

車險入門-省錢小秘方
https://drinsurancebroker.blogspot.com/2022/11/blog-post_28.html

這篇文章有講過

汽車投保車主寫女性

保費會比較便宜

實際駕駛人是男性配偶

一樣可以出險理賠

另可參考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費率資訊->從人因素因子
https://www.cali.org.tw/Rate/Default?t=3&y=113

如下圖所示

強制險費率從人因素因子


可以看到

相同年齡層 

皆是女性係數較低

所以算出來

調整後純保費也會比較低


因此

個人認為

網路上許多人嘲笑” 馬路三寶”

並非事實

依照車險的估算

可能是年輕男性

開車風險係數較高喔…..

請各位男性同胞特別小心開車…..


2. 機車強制險、旅平險等其他產險險種: 無性別差異


二、人身保險費率的性別差異

1. 壽險: 女性較便宜

內政部公布「110年簡易生命表」

國人的平均壽命為80.86歲

其中男性77.67歲、女性84.25歲

因為男性較早死

自然壽險費率較高


下圖是我查到的

接近最便宜的定期壽險費率

可以看到不論哪個年齡層

女性保費幾乎都是男性的1/2左右

凱基人壽e同守護定期壽險

所以個人認為

女性更可善用自身優勢

考量預算與需求

投保足夠的壽險


2. 終身長照險:女性保費較貴

因為女生活得久

可能較容易進入長期照顧狀態

我看到的終身長照險

相同年齡及繳費年期

女性的費率

大概是男生的1.6倍左右

如圖所示


 

3. 癌症險:  30歲上下 女性保費較貴
60幾歲以上 女性保費較便宜

 
癌症的部分

會依照條款、理賠項目的不同

費率會有所差異


不過大體上來說

30歲上下的年輕女性

費率較高

而到了中高齡層

男性癌症險費率慢慢追上來

是我看到幾張

常規劃保單的費率趨勢



4. 失能險: 女性保費較便宜

下圖是我常規劃的

一年期含疾病失能一次金附約

可以看到

男性保費

大約是女性保費的1.5-2倍左右


5. 重大傷病險、實支實付醫療險: 女男性差異不大

 

這是業界常推薦的

一年期重大傷病險費率表

及現存副本實支實付醫療險費率表


可以看到在年輕時

女男性費率差異不大

到了60歲以上時

男性費率才有明顯拉開差距

不過實支實付醫療險

各家給付條款有些不同

因而各家精算費率也有差異

也有看到年輕女性保費較男性貴的實支實付


6. 意外險 : 女男性保費一樣 無特別區分


三、 特定女性才可投保的保險 – 婦女/婦嬰險

市面上有特定險種

是只有特定女性才可以投保的

例如婦嬰險/婦女險

是專門為年輕女性、

懷孕婦女與

尚未出生的胎兒所設計的保險


依照保單設計的不同

1. 有一家婦嬰險,我看起來是給孩子的終身醫療險

2. 有保單是給付特定疾病/手術醫療、
嬰兒先天性重大缺損保險金、
不孕症特定試管嬰兒保險金、
妊娠期特定併發症醫療保險金、
婦女關懷保險金等

我查到現存台灣市場上

有銷售的婦女/婦嬰險

大概就剩3張保單

保費不便宜 選擇也不多

所以……優先選擇投保其他險種吧……


四、保險公司如何看待性別差異?

我在查找相關主題時

看到一篇有趣的碩士論文

性別差異對就醫情形之影響:從保險公司的角度分析
https://hdl.handle.net/11296/42y9w6


根據摘要

結果顯示0到15歲和16到44歲女性的理賠機率

皆有正向顯著關係

符合過去文獻年輕女性的理賠機率較大之理論

而男性的理賠機率則是在45到64歲時才顯著比女性高

同樣地,0到15歲女性的理賠金額有正向顯著關係

值得注意的是

其理賠金額在16到44歲時便呈現負向顯著效果

所以或許有些險種

年輕女性的費率較高

可能也與就醫理賠機率與金額有關


五、結論

性別差異

確實可能造成保險費率的不同

尤其是在

汽車險、

壽險、

終身長照險、

癌症險、

失能險

特別明顯

建議可善用相關資訊

投保符合需求的保險

尤其汽車險車主是女性

相同年齡層與條件

保費相較男性

會比較優惠喔!


以上整理與報告

因保險市場上保險種類眾多

實際男女費率差異

可能各家保險公司有所不同

歡迎大家指正與討論


2024年5月5日 星期日

理賠實務 - 何謂醫療機構? 自費復健治療與傷害實支 What is Medical Facility/Health institute?

 <感謝保險武士&《保險武士獨到觀點社團》的案例分享與討論>


最近有同業詢問

患者若於物理治療所

接受自費徒手治療

是否能申請到意外(傷害)實支實付保險理賠?


雖然實務上

確實有成功申請理賠的案例

然而若細究條款

可能會有不一樣的看法

以下是相關資料整理與分析



一、何謂醫療機構? 何謂醫事機構?


醫療法 

第2條規定 : 

本法所稱醫療機構,

係指供醫師執行醫療業務之機構。


醫療法 

第 12 條規定 :

醫療機構設有病房收治病人者為醫院,

僅應門診者為診所;

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而辦理醫療業務之機構為其他醫療機構。


所以依照醫療法規定

醫師執行醫療業務的地方

才叫醫療機構


而醫療機構可大略分成

1. 醫院
2. 診所
3. 其他醫療機構


那甚麼是醫事機構呢?


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 12 條規定 :

本法所稱醫事機構,

醫療法第十條第一項所定
醫事人員依其專門職業法規規定申請核准開業之機構。


醫療法 

第 10 條規定 :

本法所稱醫事人員,

係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

醫師、藥師、護理師、

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

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

營養師、助產師、

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

呼吸治療師、語言治療師、

聽力師、牙體技術師、

驗光師、藥劑生

、護士、助產士、

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

醫事檢驗生、醫事放射士、

牙體技術生、驗光生

及其他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之人員。


本法所稱醫師,

係指醫師法所稱之醫師、中醫師及牙醫師。


所以至少依照中華民國的相關法律定義

我們可以得到以下的關係圖

 

醫事機構醫療機構關係圖



衛福部的醫事機構查詢系統

機構類別也是如此整理

醫事機構查詢系統

醫事機構查詢系統類別
 

 二、 意外(傷害)實支實付保險條款認定?


以下是傷害醫療保險(實支實付型)的示範條款

以及我有投保的

多家產壽險傷害實支實付實際條款

傷害醫療實支實付示範條款

 

新安東京

富邦產


台壽

所以可以看到

現在比較新的保單條款

都是限制在

”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

的實際醫療費用

實支實付才會啟動給付

理論上照醫療法的定義

並沒有包含物理治療所喔!


三、 治療場所與保險理賠 - 實際評議書/裁判書認定?


就我所知

保險實務上

物理治療所之自費徒手治療

有機會獲得傷害險實支實付的理賠


然而如果用”物理治療所&實支實付”

去查詢評議決定書

我查到的結果

幾乎都是認定保險公司

不須理賠物理治療所的治療費用


而另有法院的兩宗判決結果

反而是判保險公司

應給付傷害險實支實付的保險金


以下簡單整理相關評議書/裁判書內容


1. 物理治療所與診所不同、非《醫療法》規定所指之醫療機構

【110年評字第586號】

【112年評字第2014號】

個人是認同這樣的看法的

確實依照醫療法及相關法令規定

是這樣定義的


另外【110年評字第586號】有特別提到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97年4月11日壽會本字第97041395號函

按依醫療法規定,

醫療機構係以供醫師執行醫療業務之機構,

其設有病房收治病人者為醫院、僅應門診者為診所,

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而辦理醫療業務則為其他醫療機構。

…傷害保險在設計商品估算危險發生率時,

係以在醫院或診所就醫者為計算基礎,

並未包括物理治療所在內之復健治療行為


所以當初精算時

保險公司可能有考慮到

醫院、診所及物理治療所的不同


2. 物理治療所係屬「其他醫療機構」而非「醫院」或「診所」?

【108年評字第1596號】

【110年評字第375號】

【112年評字第1335號】

這幾篇評議決定書

雖然一樣認定

物理治療所非屬醫院或診所

但卻直接認定

物理治療所為「其他醫療機構」

個人認為

這樣的用詞

在醫療法上是不精確的

寫為「其他醫”事”機構」較為恰當

只有醫師辦理醫療保健業務之機構

才叫”醫療機構”


3. 物理治療所屬於診所? 

值得注意的是

在法庭上

有兩宗判決

是認定物理治療所屬於廣義”診所”的


(1) <士林簡易庭 98 年度士小字第 2006 號民事判決>

此保單條款寫為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

經醫院或診所(不含國術館、接骨所)治療者,

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

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

給付『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


條款寫「醫院或診所(不含國術館、接骨所)」,

顯以列舉方式單純排除國術館、接骨所者,

並非例示規定。


所以法官認為

條款沒有明確定義醫院或診所

有裁量空間

擴大解釋醫院或診所的範圍

判保戶獲得理賠


(2) < 100年度北保險小字第13號>

此保單條款與傷害實支實付示範條款相同

「自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2 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

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

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

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

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法官認定

A. 系爭附約未對診所為醫療法第12條之限制,
故被告抗辯系爭附約有關「醫院或診所」之解釋,
必須與醫療法之定義一致等語,
並非可採。

B. 原告所就診之物理治療所
乃按物理治療師法第19條以下,
經核准登記,
領有開業執照之醫事機構
……
本院認原告接受復健治療之物理治療所,
應屬系爭附約上開條項所約定之「診所」


所以至少就看到的這兩種判決

法官是偏向

跳脫醫療法的定義

將物理治療所解釋成廣義之”診所”

與評議中心之認定有所不同


四、 結論


意外(傷害)實支實付保險

是少數會理賠”意外傷害門診處置費用”的險種

並且保費相對親民

因而在保險規劃上

佔有一席之地


雖然實務上

若患者接受”物理治療所”之自費徒手治療

確實有機會申請到保險理賠

如下圖資料來源所示

 

實際自費物理治療給付

資料來源: 

「物理治療所」和醫院、診所不一樣!

約診制、一對一治療、保險給付 常見問題專家帶你一次看


然而

考慮到醫療法之定義

並且評議中心與法院之認定

有所出入

建議國人應於

依醫療法規定之

合格的醫院或診所

接受治療

較不會因為”醫療機構”之定義

而發生理賠爭議喔!


以上報告

歡迎大家討論指教!


熱門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