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31日 星期日

理賠實務 - 食物中毒與意外傷害/責任險認定 Food Poisoning and Injury/Liability Insurance

<感謝《保險武士獨到觀點社團》的案例分享與討論>


最近台北市寶林茶室食物中毒事件延燒

經衛福部證實為「米酵菌酸」引起

老實說

在這次事件之前

我從來沒聽過這種疾病/致病原

這實在是相當難診斷及治療

願傷者早日康復

逝者安息

生者節哀……


但是甚麼是食物中毒呢?

食物中毒

在不同種的保險上

如何認定呢?

小弟嘗試結合醫學及保險知識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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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謂食物中毒?


1. WHO定義


以下為WHO網頁

對於食媒性疾病(Foodborne diseases)

(俗稱食物中毒 food poisoning)的介紹


Foodborne diseases are caused by contamination of food and occur at any stage of the food production, delivery and consumption chain. 

食媒性疾病是由於由食品污染引起的

發生在食品生產、運輸和消費鏈的任何階段


The majority of these cases are caused by diarrhea diseases. 

Other serious consequences of foodborne diseases include kidney and liver failure, brain and neural disorders, reactive arthritis, cancer, and death.

這些病例大多數是由腹瀉疾病引起的

食源性疾病的其他嚴重後果

包括腎臟和肝臟衰竭、大腦和神經疾患、反應性關節炎、癌症、甚至死亡


所以可以看到

只要是吃進受汙染食物

造成身體的各種症狀疾患

就可以稱之為廣義的食物中毒

地下水的砷污染

造成烏腳病

也可以叫食媒性疾病(食物中毒)


並沒有限制要多少人以上

同時受到影響

才叫食物中毒


2. 食藥署定義

但是在台灣

我們有我們的玩法

以下為衛福部食藥署的定義


食品中毒 (Foodborne outbreak)

「二人或二人以上攝取相同的食品而發生相似的症狀,

稱為一件食品中毒案件。」

「因肉毒桿菌毒素而引起中毒症狀且自人體檢體檢驗出肉毒桿菌毒素,

或由可疑的食品檢體檢測到相同類型的致病菌或毒素,

或因攝食食品造成急性食品中毒(如化學物質或天然毒素中毒等),

即使只有一人,

也視為一件食品中毒案件。」

「經流行病學調查推論為攝食食品所造成,

也視為一件食品中毒案件。」


所以坊間才會有許多人認為

要2人以上

吃到同樣東西後

上吐下瀉

才叫食品中毒事件


但其實有其他認定方法

即便只有1人有症狀

也可以叫食品中毒


二、 食品中毒責任險、產品責任險之定義


這是某產險公共意外責任保險食品中毒責任附加條款的定義

 

食物中毒附加條款

可以看到

產險定義之食品中毒

也是跟著食藥署的定義


然而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的保障範圍

僅限「營業處所內」,

不保障外帶餐飲所導致的食物中毒風險

因此衛福部有規定

食品業者應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產品責任保險」

才能將內用、外帶食品的風險

一併納入保障範圍

(資料來源: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20127005131-260410?chdtv)


我看衛福部的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條款承保範圍如下

 

衛福部產品責任險

所以保障範圍

是更不局限於

食藥署定義的食品中毒的


三、意外(傷害)險的定義 - 何謂意外傷害


然而到底我們自己投保的意外險

能否理賠食物中毒呢?

首先我們要理解何謂意外傷害?


在保險法中

我們平常所稱的「意外險」

其實是叫「傷害保險」


保險法第 131 條:

「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

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前項意外傷害,

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


所以在此

就造成保險法學界的各家學說

到如今仍是爭論的議題


依照字面解說

意外傷害被定義為

1. “非疾病” 引起
2. “外來性”
3. “突發性”


然而在醫學上

何謂疾病呢?

換個說法

只要造成身體或心理的病生理異常

即便是意外造成的

醫學上也還是有個疾病診斷阿!

那這樣甚麼不是疾病呢?


所以我個人是認同

醫法雙修的陳俞沛主任之觀點

從醫學觀點論傷害保險之保險事故---以感染症為例

https://www.airitilibrary.com/Article/Detail/02593750-N202312080004-00003


「雖然在一般情況下,

絕大多數非因先前意外傷害所導致之後續感染

屬疾病之範疇,

但在少數例外情形,

非存在於人體內之病原由體外進入,

並迅速造成被保險人之傷害,

則此感染症應可由被保險人舉證其符合「外來突發」之意外傷害事故,

屬於傷害保險承保範圍,

保險人應負理賠之責。」


所以

若運用此觀念

來探討食物中毒與傷害保險

我個人也認為

不應該一直拘泥於”非疾病”

而應舉證為

「外來突發」之意外傷害事故


然後……

如何由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舉證

為「外來突發」之意外傷害事故

又是一個大議題了……


四、所以食物中毒 意外(傷害)險到底會不會賠? (實際判決)


先說結論 

這次事件鬧這麼大

民氣可用

並且符合食藥署定義之食物中毒事件

是符合傷害險之外來性與突發性的

個人認為

意外(傷害)險應該理賠


然而

若我們探討

因食用食品毒素致死亡

是否法院會裁決賠償

實務判決

是有不同結果的


1. 服用蛇膽中毒併肝腎衰竭而死亡 判定為意外傷害

最高法院 92 年度台上字第 187 號民事判決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V,92%2c%e5%8f%b0%e4%b8%8a%2c187%2c20030123


簡言之

患者自述購服蛇膽約一星期

之後因猛爆性肝炎住院

後因持續惡化

肝腎衰竭而死亡

然後就與保險公司爭論

200萬意外傷害險是否應理賠


最高法院法官認為

腸胃科主治醫生已認患者之情形

並非單純疾病

而懷疑是外來原因所引起

患者在此住院之前

並無因肝臟疾病至醫院就診之記錄

竟因服食蛇膽致死

應認已符合「非因疾病引起」及「外來」二種情形


然後服食蛇膽本意在滋補身體

無法預知服食後竟會造成死亡結果

其死亡結果之發生

應係出於預料之外而不及預防

應認屬「突發」

所以最後判決

保險公司須理賠保險金


2. 食用楊桃中毒身亡 判定為非意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5 年度保險字第 48 號民事判決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DV,95%2c%e4%bf%9d%e9%9a%aa%2c48%2c20060808%2c1


患者有糖尿病

可能有慢性腎疾病而不自知

於民國93年1月11日

因食用楊桃中毒,

隨即陷入重度昏迷

即使經緊急轉送兩家大型醫院

多日洗腎治療,

仍於93年5月4日死亡。


法官認定患者

罹有糖尿病合併慢性腎功能不健全等病症在先,

而於誤食楊桃後發生中毒之情狀

並因此發生楊桃腦病變合併多重器官衰竭致死

認定所罹前述疾病與其死亡之結果

相當之因果關係存在

所以最後認定為非意外身故


個人看法

因為並非每個人

都會吃楊桃中毒

慢性腎衰竭患者

食用楊桃可能致死

是醫學上可能遇到的狀況

所以法官考量致死機轉

才會認定為非意外身故。


五、結論

食物中毒造成多人受傷生病與死亡

並且社會上人心惶惶

大家期待保險能發揮其價值

以幫助受害患者及家屬


然而

是否醫師診斷為食物中毒

人身保險之意外(傷害)險即可理賠呢?

個人看法

仍以實際患者狀況而定

以上述兩法院個案而言

雖都有外來毒素進入被保險人體內

但法官會考量個案體況不同

而有不同的裁判

不能只因食物中毒

就認定已符合「外來突發」的要件


因此

回歸各保險條款

建議國人更應於此時

了解各種保險的條款、用途及優缺點

除了意外險外

醫療險與壽險也是相當重要的險種

而對於企業而言

責任保險的投保
契約效期有效與否
承保範圍、除外不保事項為何

都是相當重要的事情


最後

希望事件早日平息

逝者安息
生者節哀
傷者早日康復


2024年3月24日 星期日

理賠實務 - 洗腎與重大疾病/重大傷病險 Hemodialysis and Major Illness Insurance

<本文特別感謝保險武士的討論分析及邀稿>

最近有篇民事訴訟裁判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保險字第 18 號民事判決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YDV%2C112%2C%E4%BF%9D%E9%9A%AA%2C18%2C20240229%2C1&fbclid=IwAR3qH1X-rRZ3NgNduNLL22bblhBbWaQ8ILQojfjLRULgSZZRq9s8Qa8fS48

即便保戶經醫師診斷為

末期腎疾病合併尿毒症

並醫囑長期透析治療

法官仍認定

不符重大疾病險的「末期腎病變」定義

判決原告(保戶)敗訴

在網路上引起一陣討論

也有保險專家發文質疑

條款中的”長期洗腎”

並沒有明確定義

在認定上有模糊空間


雖然我不是腎臟內科專家

但小弟嘗試依此案例

說明臨床實務上

何謂長期洗腎?

並且據此分析

重大疾病及重大傷病險

兩者保單條款的認定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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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謂洗腎? 洗腎一定要洗一輩子嗎?


一個人若長期腎臟功能受損

我們醫學上稱為

慢性腎臟病 (Chronic Kidney Disease)


當一個人的腎功能

不足以維持基本生活品質

甚至危及生命時

這種情況稱之為

末期腎病變

(End Stage Renal Disease, ESRD)


若末期腎病變患者符合以下條件

就應考慮接受

長期透析

就是大家俗稱的洗腎

 

(資料來源:健保署112年9月 重大傷病專區申請須知及文件下載)

(感謝屏東醫院 腎臟內科 吳尚諭 醫師補充最新資料 )


所以可以看到

重度慢性腎臟病(腎衰竭)者

至少需3個月以上

且腎功能逐漸衰退者

才有機會被認定

需要開始長期透析


而若患者開始長期透析後

就確定終身都要洗腎嗎?

雖然大部分的患者確實如此

但臨床上並非絕對


衛福部南投醫院的衛教文章寫到


所以開始洗腎前三個月的治療是後續發展的關鍵,

如能找出造成腎功能急速惡化的原因並予以校正,

是有機會可以脫離長期洗腎。


另外感謝腎臟內科醫師的指導

患者是否須進入長期透析狀態

需綜合病人的

抽血數據、

腎臟超音波、

以及臨床狀況去判斷

若患者臨床狀況及數據確實無法恢復

就可直接判定永久洗腎


反之

在申請定期透析之重大傷病證明時

若患者臨床狀況及數據未達標準

有些健保審查委員

可能會再給予3個月的觀察期

以判定是否確實須長期洗腎


二、裁判事件始末及重大疾病險條款分析


依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保險字第 18 號民事判決記載

保戶於110年11月4日至診所進行健康檢查

於110年11月17日發現e-GFR腎絲球過濾率為2.1

因診斷末期腎疾病合併尿毒症

而於醫院門診接受治療

醫師建議長期接受透析治療。

於110年11月27日由急診入醫院病房治療

因病況危急

隔日轉加護病房

而於110年12月6日院內死亡


我看原文投保之保單條款

如下圖所示

 

法巴重大疾病險

其實現存大多數的重大疾病險條款

也是這樣寫的


依照前面的醫理分析

慢性腎臟病(腎衰竭)

至少需3個月以上

才能認定


是否患者已進入長期且規則的洗腎狀態

需綜合病人的

抽血數據、

腎臟超音波、

以及臨床狀況去判斷

才能作最後判定


所以這患者是不是真的為慢性腎衰竭?

在醫學上已有所疑問

而從發病到患者身亡

才不到一個月的時間

當然法官無法認定為「長期且規則之透析治療」囉……


三、重大傷病險的洗腎定義


前面說到的是重大”疾”病險

的實務認定

那重大傷病險怎麼定義洗腎呢?


以下為

健保重大傷病項目的說明

 


所以一旦醫師認定患者

為慢性腎衰竭須定期透析

都可以申請重大傷病證明

並申請保險給付喔!

這可是連保險公司都這麼說的!

(資料來源: https://campaign.transglobe.com.tw/?p=5320)


四、結論

誠如保險武士所言

https://www.facebook.com/share/p/TPdTPk8oMuFmNfWR/?mibextid=oFDknk

依此判決

重大”疾”病險、特定傷病險、精選傷病險…..等險種

即便「病名」一模一樣

保險公司也有可能不理賠喔……


所以建議優先投保

“重大傷病險”

相對來說

保障範圍廣

理賠條件較寬鬆

這樣的險種

才能真正保障病人/客戶

生重病的財務風險喔!


以上報告

歡迎大家不吝指教討論


**補充說明:

1. 所以此判決文中的患者

若是投保重大傷病險

就可以獲得理賠嗎?

個人看法

仍以實際臨床狀況而定

若實際上是急性腎損傷(acute kidney injury, AKI)

而非慢性腎疾病(Chronic Kidney Disease)

可能就不會有重大傷病證明喔.....


2024年3月17日 星期日

投保實務 - 附約延續批註條款補充 Term Life Insurance and Continuation of Insurance Rider

 <感謝網友 賴千嘉 及 Jiun Lin 的討論交流及指導>


上星期感謝網友們的回應及討論

對於附約延續批註

實務上可能會有一些疑慮


1. 若主約為一年期保證續保壽險
附加一年期保證續保附約
那這樣當主約終止時
是否附約能續保?
2. 若主約為十年期定期壽險
附加一年期保證續保附約
那這樣十年後主約到期時
是否附約能續保?


以下是相關介紹與分析

還望各路大神不吝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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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主約為一年期保證續保壽險
當主約終止時 是否附約能續保?


https://my83.com.tw/question/30679

之前有段時間

曾經網路上有人規畫

以一年期保證續保壽險為主約

+附約保證續保健康/傷害保險

來投保


小弟上網查找此家公司的附約批註條款

是長這樣的

 



個人認為

附表寫到

主約為定期型商品時

主契約保險期間之終期

與附約最高續保年齡

較早到達者 

為最高保險延續期間


所以若主約為一年期壽險

當年度因完全失能

請領保險金


確實有可能

一年期附約效力

就到當年度就結束囉…..

除非附約條款寫到

附約效力不因主契約終止而中止


所以這樣的規劃

有附約無法續保的風險的……


二、 主約為十年期定期壽險 

當主約終止時 是否附約能續保?


 https://www.facebook.com/share/p/BHnAaxSudXrzipjA/?mibextid=NOb6eG


簡單說 

網路上看到有人投保

十年期定期壽險主約+

一年期保證續保失能險附約

結果十年期定期壽險到期後

附約因為沒有向保險公司申請續保而失效


雖然我沒規劃過這樣的保單

不過我上網查一下

此公司的附約延續批註條款如下


 



 所以理論上主契約保險期間屆滿

只要有繼續繳附約續期保險費

應該可以繼續投保

至附約最高續保年齡

而且也沒看到說

需要向保險公司申請續保

所以應該是有爭取續保的空間


三、結論


當主契約條款終止時

回歸原契約及批註條款之規定

來決定是否續保

實務上也因此有些紛爭


個人建議

在規劃健康及傷害險時

還是以終身型保險為主約

讓主約的保險效期

超過附約的最高續保年齡

並且建議在主約終止時

向保險公司

或保單服務人員

確認附約是否延續

這樣比較不會有上述的爭議喔!



2024年3月10日 星期日

投保實務 - 保證續保與附約延續批註 Renewal agreement and Continuation of Insurance Rider

不論是在網路上

還是現實世界中

常常有人會問說


1. 若投保一年期保險

雖然保費較便宜

但會不會隔年就保險停掉

失去保障了?

2.若主約理賠完了 

保單是否連附約 

都整個失效了?


以下介紹及整理兩個重要觀念

保證續保

以及

附約延續批註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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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證續保與自動續保


1.如果是標準保證續保

條款會這樣寫

 

全球人壽保證續保

雖然可能會調整保費

但是只要有繳錢

即便後來公司停售了

保單就會繼續有效


基本上

現存大多數的一年期醫療險附約

條款都是規定保證續保的


2.可能停售的保證續保

 


這是我之前看到的其中一種條款

雖然可以保證續保

但是主管機關說要停售

就有可能斷保喔!

要特別小心!!


3.自動續保



這是我自己的意外險保單

雖然會自動續保

但是只要保險公司想停

隨時都可以停止銷售

主管機關也要求保險公司

這樣的保單

要特別載明為”非保證續保”

 

現在大多數的產壽險意外險種

都是非保證續保


二、附約延續批註條款


資料來源: 

金管會:保單附約延續權 擴大適用

https://ynews.page.link/a2sJ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https://law.lia-roc.org.tw/Law/Content?lsid=FL040352



金管會有鑑於部分公司

給付過全殘保險金後

附約的效力也會隨同終止

所以有請各保險公司

修正過相關保險條款

所以目前的行政規範

建議如下

 


寫得很文謅謅

而我實際看到的保單條款如下


1.寫在原保險條款裡面

 

富邦11R

所以可以看到

即便原主約理賠終止了

只要有繳附約保費

附約就繼續有效


2.另有附約延續批註條款

全球人壽附約延續批註條款
 

這是我自己的保單

可以看到寫得更加完整

有些客戶是投保

” 健康保險眷屬附約”

https://insurancelaw.tw/%E5%81%A5%E5%BA%B7%E4%BF%9D%E9%9A%AA%E7%9C%B7%E5%B1%AC%E9%99%84%E7%B4%84-%E5%85%88%E6%8E%8C%E6%8F%A1%E9%80%994%E9%A0%85%E9%87%8D%E9%BB%9E/


即便是這種保單

原本的主約被保人發生保險事故

主約終止

附約仍可繼續繳費

使其有效


3. 部分公司需自行申請才可延續附約

 


這是我某家失能險的保單條款

雖然有附約延續批註條款

但要求受益人申請主約保險金時

要同時提出書面申請

經同意後才能延續附約

所以要特別注意


三、 結論

若照罐頭保單的投保方式

選用終身保險主約

加上一年期保險附約

只要保單有保證續保

附約延續批註條款

有繳保費 

照規矩走

保單就會持續有效喔!


以上報告

歡迎討論交流與指正~


2024年3月3日 星期日

投保實務 - 風險因子、體檢告知與保險核保 Health Examination, Risk factors and Insurance

很多人會問說

我有抽菸喝酒檳榔

或是我家裡有人得癌症等疾病

會不會影響保險的核保呢?


先說結論是

幾乎不會影響保險核保

但是其實這問題可以延伸出許多問題

以下嘗試論述相關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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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用菸、酒、檳榔與家族病史,是否會影響保險核保?






    

在此附上我常合作之保險公司

健康告知書

可以發現保險公司要保書詢問的

都是被保險人本人的身體狀況及過去病史

並沒有詢問家人的身體狀況

以及菸酒檳榔等物質使用情形

所以在投保保險時

保險公司是不知道

也不需要知道這些東西的!


不過

1. 有家保險公司有優體壽險

非吸菸標準身體 保費比較便宜 

這個投保需要進行尼古丁檢測通過 

才能順利投保
2. 有些保險公司的體檢or疾病問券 

會問到有無菸酒等情事 

如下圖所示

3. 有些保險公司 會用比較"幽微"的方式
在業務員報告書詢問客戶的潛在風險
如下圖所示

因為有兵役體檢 一般有服兵役的男生 身體較健康

有從事危險運動 意外風險可能較高

然後這就會延伸

我之前曾經被問過的一些問題


二、保險公司要求體檢 不用對醫生誠實告知?


之前在網路上看到有同行宣稱

依據保險法64條

「訂立契約時,

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

應據實說明。」

然後就因此解釋

只有保險公司的要保書

才要誠實告知

體檢時不必一五一十

向體檢醫師說明體況

以避免被認定為次標準體

造成保險加費、除外不保、延後承保

或是拒保?


我想這樣的說法

是相當危險且不負責任的

依據江朝國教授之「保險法逐條釋義」

保險法126條:

「保險人於訂立保險契約前,

對於被保險人得施以健康檢查。」

有詳細的論述


教授認為

此項規範賦予保險人得透過健康檢查之施行

進行第二次危險選擇

確保危險同一性、

貫徹對價平衡原則及防免受逆選擇影響

而維持危險共同團體之健全發展


若體檢醫師對某些重要事項已「知」

或「依通常注意所應知

或無法諉為不知」時,

這些重要事項就不在據實說明義務之範圍內。


反之

書中說到

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624條民事判決


「醫師之檢查是否正確

有時需賴被保人之據實說明

不能因保險人指定醫院體檢

或被保險人授權保險人查閱其就醫資料

即認被保險人可免除據實說明義務。」


所以綜合來說

保險體檢時

還是需據實說明

醫師詢問的內容喔!


三、我自費檢測 發現自己有腦中風突變基因NOTCH3之R544C 這樣還能正常投保保險嗎?


以下純粹個人看法

不保證個案投保理賠皆依此認定


關於腦中風突變基因NOTCH3之R544C

可參考以下介紹

2020 發現台灣人特有腦中風突變基因NOTCH3之R544C

https://vghtpehh.vghtpe.gov.tw/0002187.html


所以有此基因的人

會增加11倍腦部小血管阻塞性中風機會


然而

1. 依前面各家保險公司之健康告知書
並未要求須告知基因檢測結果
可能只有這項
「過去兩年內是否曾接受健康檢查有異常情形
而被建議接受其他檢查或治療?」

會被受影響
注意是2年內喔!


2. 保險法127條說道: 
「保險契約訂立時
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
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
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但是檢驗報告有異常
不等於有是項疾病
在醫學上
基因變異不一定直接引發中風
(引用台灣腦中風學會會訊
https://www.stroke.org.tw/GoWeb2/include/index.php?Page=5-1&paper02=8083964505bc973c00c63e)

所以是否有NOTCH3基因
就代表保戶有罹患過中風
這也是會受到爭論的議題


3. 另可參考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90 年度保險上字第 14 號民事判決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CHV,90%2c%e4%bf%9d%e9%9a%aa%e4%b8%8a%2c14%2c20011019%2c1

簡單說
即便患者之高血壓、腎功能不全之疾病
與後來請求賠償之尿毒症(洗腎)有關聯
尿毒症與高血壓是兩種疾病
所以並不是已在疾病
保險公司應給付保險金


所以…..

個人認為

即便有基因遺傳

仍可正常投保保險

並且保險公司仍應給付保險金


但是不論如何

在身體出現狀況前

健康檢查前

盡早投保保險

才是減少此類糾紛

順利理賠的上上之策!!


備註: 感謝保險武士補充說明

其實關於要保書與體檢
被保險人應說明之重要事項
主管機關似應仿
一併進行規範
避免保險公司透過特約體檢醫師
不當詢問顯然與核保危險估計無關之問項

所以雖然要被保險人有誠實告知的義務
但是也不是漫無目的的
讓保險公司跟體檢醫師胡亂詢問
身家調查

在此特別聲明!!






2024年3月2日 星期六

台東漂遊記 - 戀戀三仙台

三仙台跨海大橋於2024年2月

重新開放囉!

三仙台是台東著名地標 其實她是一座離岸島 上面有三座珊瑚礁岩形成的山峰 民間傳說這是八仙過海時的三仙形成的 因此取名為三仙台 詳細介紹可參考以下連結





登上跨海大橋
可以看到壯闊的海灣景緻
以及湛藍的海水
翠綠的島嶼
非常美麗




在三仙台島上 有步道可以行走參訪 看見原始的自然風貌




往三仙台燈桿的路上
會經過無步道的珊瑚礁岩地形
這片海真是美不勝收





往燈桿的上坡路
爬起來氣喘吁吁
要有好體力
才能看到好美景!

三仙台跨海大橋+島上步道
來回2小時左右
雖然三仙台
是小時候便耳熟能詳的景點
但這次是我人生第一次登上三仙台島
走完全程

希望大家有機會
可以來走走
看看這台灣珍貴的風景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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