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15日 星期日

常見(住院)醫療險理賠爭議 Common Medical Insurance Claim Disputes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

(以下簡稱醫療險)

從民國八十六年

財政部發布示範條款以來

就一直是台灣保險市場上

重要且熱銷的險種


然而

由於醫療科技的進步

以及社會環境的演變

許多醫療險理賠爭議

逐漸發生


以下嘗試簡單說明及整理

我目前看到的常見理賠爭議

供大家參考

也歡迎大家分享個人看法喔!

一、住院/醫療必要性


依據「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規定

『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

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

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而依據

論住院必要性之判斷

─兼評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保險上字第4號民事判決

法院實務上,

判斷此醫療行為是否真的需要住院,

有以下四種學說:

(一)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標準說
(二)實際治醫師判斷標準說
(三)一般醫療水準判斷說
(四)折衷說


所以誰來認定保戶需要接受這些醫療處置?

是保戶原本的主治醫師判斷?

還是要請其他顧問醫師/醫療專家來評評理?

有時候不同的醫師

也會有不同的醫療看法

衍生相關爭議


如以下相關文章


就是在談論

患者接受的”住院治療”

是否符合保險條款定義中的”住院”

並且醫學上有”住院必要性”


而近年來常見的PRP理賠爭議

其實很大一部分

是在爭執醫學上有無”醫療必要性”

如以下新聞說明


PRP算不算「必要醫療」?從3起案例看法官怎麼說

https://www.rmim.com.tw/news-detail-43706


二、手術定義


我曾在拙作

NHI definition of Surgery 

何謂手術? 奇怪的代號 2-2-7&3-3-4-3

https://drinsurancebroker.blogspot.com/2023/09/nhi-definition-of-surgery-2-2-7.html

說明


雖然依照美國醫師的手術定義

醫學上的“手術”範圍

是相當廣泛的

並不限於傳統上說的

”麻醉”、”切開”、”縫合”

才叫手術


然而

我們台灣健保支付標準

創造出

  • 2-2-7
    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
    (西醫)手術
  • 3-3-4-3
    第三部第三章第四節第三項
    (牙醫/口腔顎面外科)開刀房手術


包含在此支付章節裡面的項目

才叫真正的”手術”

許多保險公司也採納這樣的定義

衍生出許多爭議


如以下拙作



就是在探討各種情況下

如何認定保戶接受的”手術”

是否符合條款的定義

醫學事實如何認定的問題


三、正副本之爭


我曾在拙作

說明醫療正本副本收據

與實支實付醫療險理賠的關聯性


雖然隨著金管會

於2024年7月1日

實支實付醫療險

落實”正本理賠”

”損害填補原則”

現今市售之實支實付醫療險

已無法使用副本理賠


不過就過去學界及實務判決的論述及案例

實支險是否適用複保險

可否一次醫療費用事件

藉由多實支投保

獲得數倍之保險金

其實有各有不同的立論基礎

或許之後仍會有相關爭議存在


四、醫療院所定義(醫院V.S.診所)


醫療法第2條規定:

本法所稱醫療機構,係指供醫師執行醫療業務之機構。

醫療法第12條規定:

醫療機構設有病房收治病人者為醫院

僅應門診者為診所

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

而辦理醫療業務之機構為其他醫療機構。

而很多醫療險會約定

「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

的實際醫療費用

實支實付才會啟動給付

甚至比較早期的保單

會約定只有「醫院」施作的醫療處置

才會理賠


因此就會衍生以下理賠爭端



五、除外不保事項


依據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

(除外責任)規定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逐)。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四、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

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五、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

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懷孕相關疾病

(二)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三)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七、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所以特定的醫療狀況

是不予理賠的


如以下拙作


就是在討論

這些不孕症治療/

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是否可獲得相關醫療險給付?


六、告知不實


保險法64條規定


訂立契約時,

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

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

或為不實之說明,

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

保險人得以解除契約;

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

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

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

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

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

亦不得解除契約。


所以保戶故意隱瞞或不實告知,

影響保險公司的危險估計,

即使公司已經承保保單,

兩年內保險公司仍可以解除契約並拒絕理賠!

(※除非保險事故發生後,

保戶能證明未告知事項與保險事故無因果關係)


以下拙作有詳細說明

【保險判決一點通】失智症與保險告知

https://www.moodlight.com.tw/blog/detail/65


所以建議大家

投保保險時

誠實告知身體狀況

才是上上之策

避免買了保險

出險時卻沒得理賠

還被解約不退保費喔……


七、已在疾病


保險法127條規定


保險契約訂立時,

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

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

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所以帶病投保

已在疾病

醫療險是不理賠


我在拙作

帶病投保,保險會理賠嗎?-自閉症與已在疾病判決為例

Autistic Spectrum Disorder and Pre-existing condition

https://www.moodlight.com.tw/blog/detail/74

有實際說明


另外以下文章

理賠實務 - 拇趾外翻與醫療保險理賠 

Hallux Valgus and Insurance Claim

https://drinsurancebroker.blogspot.com/2024/04/hallux-valgus-and-insurance-claim.html

也可算是已在疾病不理賠的相關爭議


八、結論


面對新興療法與精準醫療發展趨勢,

雖然全民健保能滿足民眾基本的醫療服務需求,

但是健保總額制度資源有限,

新藥、新醫療科技,

臨床療效不確定性高,

可能無法全面納入健保給付,

因而健保署官網,

仍鼓勵社會大眾

善用自己投保的商業健康保險,

有效分攤醫療風險,

提升醫療可近性。

如下圖所示 


 

https://www.nhi.gov.tw/ch/cp-1776-af36a-3122-1.html


然而實務上

現售醫療險的條款設計

可能無法完全符合醫療現場的需要

並易衍生許多理賠事端


希望未來台灣的商業保險市場

能夠設計出更符合臨床需要的保單

讓社會大眾可以自費投保

分擔財務風險及醫療需求

減少相關理賠爭議


以上報告 歡迎不吝分享賜教


2026年2月8日 星期日

如何理解投資型保單的差異? How to choose Investment-linked Insurance

許多人對投資型保單

有些厭惡與偏見

我也可以理解

但其實不同的保單

差異極大

也可以依照個人需求

客製化的規劃

適合自己的保單


此篇文章嘗試整理

不同公司 不同的躉繳型投資型保單差異

供大家參考喔!


請點選以下連結 觀看全文

https://vocus.cc/article/69852e53fd89780001ba0138





2026年2月1日 星期日

腦腫瘤的相關社會福利及保險給付(下集) Social welfare and insurance benefits related to brain tumors

上星期我們先講到

腦腫瘤的相關醫學背景知識

https://drinsurancebroker.blogspot.com/2026/01/medical-knowledge-about-brain-tumors.html

這周來談談社會福利

及保險相關的給付條件喔


五、腦腫瘤的相關社會福利(及中央主管機關)?


1. 重大傷病卡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如果得到的是腦部惡性腫瘤

那這樣申請重大傷病卡

應該是沒有甚麼問題 


但如果是得到良性腦腫瘤

那要申請到重大傷病卡

可能就有困難

可能須看患者有無合併認知功能障礙、腦中風/出血等症狀

來看是否能申請

2. 急難紓困&急難救助 (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只要有重大傷病證明

就可以到公所申請補助

紓困跟救助的申請條件稍微有所不同

可解燃眉之急

3. 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 (教育部)

各級學校在學學生及幼兒園幼兒

其本人、父母或監護人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

核給新臺幣二萬元。


所以腦腫瘤的重大傷病證明

對患者家屬的補助請領相當重要!


4.身心障礙卡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腦腫瘤遺存神經障礙

即可申請

主要是

  • 第一類: 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 第三類: 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
  • 第七類: 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可以申請

患者可能從輕度到極重度身心障礙都有可能

一般建議出院三個月後再行申請


5.長照2.0  (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司)

腦腫瘤遺存神經障礙

領有身心障礙卡者即可申請。

長照四包錢包含:

  • 照顧及專業服務、
  • 喘息服務、
  • 交通接送服務、
  • 輔具租借、購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


詳情可上衛福部長照專區撥打1966查詢。

並且從今年度(2026年)開始

長照3.0也要正式上路

https://1966.gov.tw/LTC/cp-6572-85008-207.html

希望可以協助到更多身心障礙的族群


6.外籍看護工申請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就是寫巴氏量表請外傭,

基本上腦腫瘤影響日常生活功能即可申請。

不過請不請得過,重點是日常生活功能(ADL)年齡

看十個項目: 

進食、移位、個人衛生、如廁、洗澡、平地走動、上下樓梯、穿脫衣物、大&小便控制

傳統申請資格

是依照患者年齡及體況區分 

以上條件才可以申請

不過近年來政府逐漸放寬審查資格 




也可以申請外籍看護工


而以下資格屬於重症案件

可優先審查處理

(1) 失智症CDR≧2分
(2) <80歲,經醫療機構評估,需全日照護
(3) >80歲,經醫療機構評估,需嚴重依賴照護
(4) 長照等級第4級以上,使用長照服務滿6個月
(5) 癌症第4期以上(不限年齡)
(6) 醫師診斷為全癱無法下床者


若是以下資格

屬於一般案件資格

可能申請上就會比較慢

(1) 失智症CDR=1分
(2) 長照等級第2-3級以上,使用長照服務滿6個月
(3) 癌症第2-3期(不限年齡)
(4) >80歲以上,僅檢附身分證明文件


因為現在多元認定資格

比較複雜

詳情請參考以下勞動部網站說明

https://fw.wda.gov.tw/wda-employer/home/extra-mid-level/index/subCategory/2c95efb38e5d7562018e5f710c9d03a1?locale=zh


六、腦腫瘤的相關保險給付?


1.日額型醫療險/實支實付醫療險

腦腫瘤住院治療

若有投保日額型醫療險

可依照住院日數申請給付

住院期間若有接受到自費手術/處置

實支實付醫療險

可以給付相關的住院手術or雜費支出

即便未接受相關手術處置

實支實付醫療險也多有設計轉換日額保險金的機制

給付方式就變成跟傳統日額型醫療險一樣

住院幾天就賠幾天


2. 勞保傷病給付

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
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
正在治療中者,
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
得請領普通傷病補助費,
門診或在家療養期間均不在給付範圍。

腦腫瘤住院超過4天

可以請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

最多可請6個月到1年。


3. 勞保/農保/公保失能

以勞保為例,腦腫瘤符合中樞神經失能。

所以若確診為腦腫瘤,可對照勞保失能給付標準,

依照患者之日常生活活動及工作能力,

認定一、二、三、七、十三級失能

可對照之前講到的Modified Rankin Scale (mRS)


4.重大傷病險

只要有領得重大傷病卡就會給付,

所以腦部惡性腫瘤幾乎都會賠保險金。

良性腦腫瘤就有可能拿不到重大傷病卡

而無法獲得理賠


5. 重大「疾」病險(7項疾病,分成甲型與乙型)

可參考拙作

【重大疾病險介紹】

https://www.moodlight.com.tw/blog/detail/96


腦部惡性腫瘤一般可視為重度癌症

所以理賠上應無疑問

但若為良性腦腫瘤

可能就要走「癱瘓」的認定標準,

其定義如下

  • 重度癱瘓

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
各有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含)以上遺留下列殘障之一,
且經六個月以後仍無法復原或改善者:

(1) 關節機能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 

(2) 肌力在2分(含)以下者(肌力2分是指可做水平運動,但無法抗地心引力)。

  • 輕度癱瘓

係指肢體遺留下列殘障之一,
且經六個月以後仍無法復原或改善者:

 (1) 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
各有三大關節中之一關節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
或肌力在2分(含)以下者
(肌力2分是指可做水平運動,但無法抗地心引力)。

 (2) 一上肢或一下肢,
有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
或肌力在2分(含)以下者
(肌力2分是指可做水平運動,但無法抗地心引力)。


所以良性腦腫瘤若想要用「癱瘓」的認定標準,

申請重大疾病險理賠,

大概至少要有一肢體以上幾乎無法動彈,

才有機會請領。


6. 特定傷病險(29項疾病)、精選傷病險(>40項疾病)


特定傷病險、精選傷病險

一般皆有包含前述重大疾病險的理賠範圍

所以可依照惡性腫瘤、癱瘓的條件來申請理賠

另外特定傷病險/精選傷病險

有特別認列理賠項目

  - 良性腦腫瘤併神經障礙後遺症 


這項必須合併下列四項永久神經機能障礙之一,才可理賠

  1. 植物人狀態。
  2. 一上肢三大關節或一下肢三大關節遺留下列機能障礙之一者:
    (1)關節機能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
    (2)肌力在2分(含)以下者(肌力2分是指可做水平運動,但無法抗地心引力)。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髖、膝、踝關節。
  3. 兩肢(含)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
    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
    係指依巴氏量表(Barthel Index)或依其它臨床專業評量表
    診斷判定其造成進食、移位、如廁、沐浴、平地行動及更衣
    等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
    存有三項(含)以上之障礙。 
  4. 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
    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所謂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
    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
    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一樣仍須經六個月治療後才能認定


所以特定傷病險/精選傷病險

或許在良性腦腫瘤上

有多開放一些申請的條件

但在認定上

仍是相當的嚴謹

有許多限制


7.癌症險

腦部惡性腫瘤一般可視為重度癌症

所以理賠上應無疑問,

甚至有部分保險公司保單

腦部惡性腫瘤會有額外給付

可參考下圖說明 


8. 失能險

商業保險的失能認定幾乎是跟著勞保的,

所以一般失能險也可以申請到一、二、三、七、十一級失能

可參照下圖之對照表

做初步的判定


【保險江湖一點訣】神經失能等級評估—論工作能力與生活自理能力

https://www.moodlight.com.tw/blog/detail/59

 

9.長照險

一般市面上的長照險,

可依「生理功能障礙」以及「認知功能障礙」

擇一符合申請資格

  • 「生理功能障礙」
    需要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
    三項以上嚴重障礙,
    包含進食、移位、如廁、沐浴、平地行動、更衣,
    才能理賠。
  • 「認知功能障礙」
    若腦腫瘤合併「認知功能障礙」,
    CDR≧2分
    應也有機會認定理賠


但實務上在認定長照險與失能險理賠

除了體況的認定外

因為癌症的患者

可能身體狀況每況愈下

能不能撐過

長照狀態等待期90天

失能狀態等待期180天

才能活著領每月扶助金/一次金

又是另一個大問題了……


【保險江湖一點訣】長照險與失能險的介紹

https://www.moodlight.com.tw/blog/detail/61


七、結論


照顧腦腫瘤的病患

是需要跨科、跨團隊的合作溝通

而且惡性腦腫瘤的預後不佳

常常讓人害怕及灰心喪志

個人/家庭財務的金錢、心力耗費

也相當龐大


而在商業保險的核保理賠上

腦腫瘤患者的評估標準

也有許多眉眉角角

也需要符合特定條件

才能投保或理賠

在社會福利方面

也需要符合特定條件

才能申請

希望這些文章

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客戶及病人


以上報告

歡迎不吝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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