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31日 星期日

是健保3342?還是健保3343? - 論複雜齒切除術(92016C)與手術理賠 Complex Odontectomy and Surgical Insurance Claims

<感謝保險武士&保險武士獨家觀點社團&眾網友們的分享與討論>


最近看到保險武士分享

有個案在診所做手術拔智齒(92016C)

申請保險理賠遭拒

本人嘗試整理相關資料做說明



一、甚麼是拔牙手術? 甚麼是健保3342?甚麼是3343?


可參考拙作

【保險江湖一點訣】拔牙與實支實付醫療險-連牙醫都不知道的小知識

https://www.moodlight.com.tw/blog/detail/105


在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中

關於拔牙手術的部分

是歸類在

第三部 牙醫

第三章 牙科處置及手術  Dental Treatment  & Operation

第四節 口腔顎面外科 Oral Surgery

的部分


若分類為 第一項 門診處置

這就屬於健保3-3-4-1的手術


若分類為 第二項 門診手術

這就屬於健保3-3-4-2的手術


若分類為 第三項 開刀房手術

這就屬於健保3-3-4-3的手術


所以依照現行的全民健保支付標準

複雜齒切除術(92016C)

是屬於健保3-3-4-2的門診手術

並沒有疑義

如下圖所示 


然而其實早期的全民健保支付標準


健保3-3-4-1是包含處置及門診手術

健保3-3-4-2才是開刀房手術


是在民國108年時

健保署修訂支付標準

原3-3-4-1 拆分為現行3-3-4-1 + 3-3-4-2

3-3-4-2 開刀房手術 改為現行3-3-4-3

延續至今

可參考下圖說明


所以複雜齒切除術(92016C)

原本是屬於3-3-4-1處置及門診手術

後來才改列為3-3-4-2的門診手術

一直都不是開刀房手術


二、商業保險條款之手術定義及批註條款


所以在某些保險公司的早期保單條款中

會定義手術須符合健保2-2-7或3-3-4-2列舉之項目

才是保單定義的手術

此部分的3-3-4-2

其實指的是現今支付標準中的

3-3-4-3開刀房手術

保險公司也曾特別發布批註條款

說明原保單所稱的3-3-4-2手術

配合健保標準

修正為3-3-4-3手術

如下圖所示


所以複雜齒切除術(92016C)

自始至終

一直都不是開刀房手術

以這個保單條款來看

確實不在保單條款定義之手術範圍內

可想而知

保險公司是不願意理賠的……


三、實際評議案例 -【114年評字第2924號】


我查找相關評議資料

確實可以找到許多件評議決定文

以【114年評字第2924號】為例

被保險人因左上第三大臼齒阻生齒

於113年12月14日,

在局部麻醉下,

於診所行切開翻瓣之複雜性齒切術,

拔除左上第三大臼齒阻生齒,

放置異體骨膠原蛋白,

並於術後縫合傷口。

欲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遭拒。


評議中心之醫療顧問確實說到:

1.於108年以前健保支付標準第三部第三章第四節第二項係指「開刀房手術」,

之後健保支付標準第三部第三章第四節第二項是「門診手術」;

而第三部第三章第四節第三項為「開刀房手術」。

是以,申請人投保系爭附約時(106年10月27日)之健保支付標準

第三部第三章第四節第二項係為開刀房手術

2.系爭手術現行健保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

第三部第三章第四節第三項所列之手術項目。


所以認定保險公司不須理賠。


四、結論


我可以理解保戶的憤怒及不滿

認為保險公司在玩文字遊戲

不過確實依健保支付標準來看

保險公司認為的手術

只有開刀房手術

門診手術並不在理賠範圍內

評議中心之醫療顧問也可能持相同看法


至於如果上了法院

法官會怎麼看待

那就不一定了……


以上報告

歡迎不吝賜教


2026年5月24日 星期日

2026年綜合所得稅申報懶人包:上班族與醫師都適用的節稅攻略

人世間唯獨死亡與稅賦是確定的。

In this world, nothing can be said to be certain, except death and taxes.

—班傑明•富蘭克林 Benjamin Franklin

 

又到了報稅的季節......

中華民國憲法第 19 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

不過合法節稅是我們國民應有的權利。

本文嘗試整理一些簡單的所得稅節稅手法,供大家參考交流喔!

 https://vocus.cc/article/689767f7fd89780001770c62





2026年5月17日 星期日

腦中風接受PAC住院復健 保險會理賠嗎? Post-acute Integrated Care Program (PAC) and Health Insurance Claim

<感謝保險武士&保險武士獨家觀點社團的討論>


最近被腦中風PAC的患者

詢問到醫療保險的相關理賠問題

嘗試查找相關資料供參考


零、腦中風的相關背景知識與失能評估


可參考拙作

【腦中風是什麼?─醫學背景知識介紹】

https://www.moodlight.com.tw/blog/detail/154


腦中風的相關社會福利及保險給付

https://www.moodlight.com.tw/blog/detail/158



腦中風是腦部的血管疾病(包含狹窄、阻塞或破裂)

造成腦部神經功能失常的疾病。

大略來說,主要分成兩類:出血性中風及缺血性中風

大致上出血性中風約佔其中25%,缺血性中風約佔75%。


而不論是哪種中風

急性期一般都需要在醫院住院治療

以減少死亡、併發症、失能惡化的風險。

等到患者病況穩定之後,便開始復健治療。

若患者病況輕微,可在門診接受復健,

但若病況較嚴重,可能就需要住院復健治療

希望患者失能狀況能漸漸恢復。


評估患者失能的方法

一般我們是採用

改良式Rankin中風量表

(Modified Rankin Scale, mRS)來評估

其標準或可參考以下圖片說明

 


一、甚麼是PAC計畫?跟一般住院復健有何差異?


資料來源:


所以如前所述

若患者病況較嚴重

醫師可能會認定

患者需要住院接受復健治療

而實務上

復健治療可分為

  • 一般住院復健
  • 急性後期整合照護計畫(Post Acute Care, PAC)

這兩種


若選擇一般住院復健

其強度比較輕

且實務上每28天

就要換一家醫院

較為麻煩


若選擇PAC復健計畫

患者最多可住院復健12周

且復健強度較強

許多醫院甚至可中西醫結合來治療

大多數患者確實臨床上會有進步


然而依據健保署

全民健康保險急性後期整合照護計畫

PAC收案條件較嚴格

患者需是剛中風一個月內的患者

醫療狀況穩定

有復健潛能

mRS 3-4分

才能收治

所以中風太嚴重的患者

或是太輕微的病人

其實都不符合健保署的PAC收案條件

可參考下圖說明


二、實際評議&法院理賠案件


所以若腦中風接受PAC住院復健

能否獲得保險理賠

我個人認為

若患者病況

確實有住院必要性

並且PAC計畫

也是健保署認可的治療模式

住院日額/實支實付醫療險

應該依條款給予理賠


而實際上的例子

或可參考

  • 【109年評字第285號】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保險字第 4 號民事判決


簡言之

患者有投保住院醫療險

不幸於107年 1月 20日

因突發左側肢體無力與言語不利

入醫院檢查為腦中風

並於107年2月20日轉至復健病房接受復健治療

保險公司雖有理賠

107 年1月21日起至8月23日間之保險金

然之後

107年8月24日至108年1月21日之中風住院復健

保險公司拒絕理賠

因而保戶申請評議及法院裁判


評議中心之醫療顧問有說到

依據廣泛醫學文獻,

腦梗塞後最大復原期集中於前三至六個月

107年8月24日之後的住院治療

實際上應無住院治療之必要

所以最後判定保險公司不須理賠保險金


三、結論


腦中風是令人沮喪且害怕的疾病

易造成國人相關失能、併發症甚至死亡的可能

所以不可不慎

國家也提供許多醫療照顧的資源

希望能幫助到病人

早日恢復健康

減少失能的惡化

而腦中風患者是否能接受PAC治療

須有一定的條件

並非每個人都能參加


至於這樣的中風住院復健

是否能獲得保險給付

就我看到的資料

中風後三至六個月

積極復健治療

應有住院必要性

住院醫療險

應依約給予理賠

若超過6個月後的自費住院復健

可能就有理賠爭議存在了……


以上報告 歡迎不吝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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