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因有網友詢問到毛毛樣腦血管疾病( Moyamoya Disease )的相關問題,嘗試整理相關資料供參考。
https://vocus.cc/article/6a22ea27fd89780001aceacc
https://www.facebook.com/Dr.InsuranceBroker
最近因有網友詢問到毛毛樣腦血管疾病( Moyamoya Disease )的相關問題,嘗試整理相關資料供參考。
https://vocus.cc/article/6a22ea27fd89780001aceacc
<感謝保險武士&保險武士獨家觀點社團&眾網友們的分享與討論>
最近看到保險武士分享
有個案在診所做手術拔智齒(92016C)
申請保險理賠遭拒
本人嘗試整理相關資料做說明
可參考拙作
【保險江湖一點訣】拔牙與實支實付醫療險-連牙醫都不知道的小知識
https://www.moodlight.com.tw/blog/detail/105
在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中
關於拔牙手術的部分
是歸類在
第三部 牙醫
第三章 牙科處置及手術 Dental Treatment & Operation
第四節 口腔顎面外科 Oral Surgery
的部分
若分類為 第一項 門診處置
這就屬於健保3-3-4-1的手術
若分類為 第二項 門診手術
這就屬於健保3-3-4-2的手術
若分類為 第三項 開刀房手術
這就屬於健保3-3-4-3的手術
所以依照現行的全民健保支付標準
複雜齒切除術(92016C)
是屬於健保3-3-4-2的門診手術
並沒有疑義
如下圖所示
然而其實早期的全民健保支付標準
健保3-3-4-1是包含處置及門診手術
健保3-3-4-2才是開刀房手術
是在民國108年時
健保署修訂支付標準
將原3-3-4-1 拆分為現行3-3-4-1 + 3-3-4-2
原3-3-4-2 開刀房手術 改為現行3-3-4-3
延續至今
可參考下圖說明
所以複雜齒切除術(92016C)
原本是屬於3-3-4-1處置及門診手術
後來才改列為3-3-4-2的門診手術
一直都不是開刀房手術
所以在某些保險公司的早期保單條款中
會定義手術須符合健保2-2-7或3-3-4-2列舉之項目
才是保單定義的手術
此部分的3-3-4-2
其實指的是現今支付標準中的
3-3-4-3開刀房手術
保險公司也曾特別發布批註條款
說明原保單所稱的3-3-4-2手術
配合健保標準
修正為3-3-4-3手術
如下圖所示
所以複雜齒切除術(92016C)
自始至終
一直都不是開刀房手術
以這個保單條款來看
確實不在保單條款定義之手術範圍內
可想而知
保險公司是不願意理賠的……
我查找相關評議資料
確實可以找到許多件評議決定文
以【114年評字第2924號】為例
被保險人因左上第三大臼齒阻生齒
於113年12月14日,
在局部麻醉下,
於診所行切開翻瓣之複雜性齒切術,
拔除左上第三大臼齒阻生齒,
放置異體骨膠原蛋白,
並於術後縫合傷口。
欲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遭拒。
評議中心之醫療顧問確實說到:
「1.於108年以前健保支付標準第三部第三章第四節第二項係指「開刀房手術」,
之後健保支付標準第三部第三章第四節第二項是「門診手術」;
而第三部第三章第四節第三項為「開刀房手術」。
是以,申請人投保系爭附約時(106年10月27日)之健保支付標準
第三部第三章第四節第二項係為開刀房手術。
2.系爭手術非現行健保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
或第三部第三章第四節第三項所列之手術項目。」
所以認定保險公司不須理賠。
我可以理解保戶的憤怒及不滿
認為保險公司在玩文字遊戲
不過確實依健保支付標準來看
保險公司認為的手術
只有開刀房手術
門診手術並不在理賠範圍內
評議中心之醫療顧問也可能持相同看法
至於如果上了法院
法官會怎麼看待
那就不一定了……
以上報告
歡迎不吝賜教
人世間唯獨死亡與稅賦是確定的。
In this world, nothing can be said to be certain, except death and taxes.
—班傑明•富蘭克林 Benjamin Franklin
又到了報稅的季節......
中華民國憲法第 19 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
不過合法節稅是我們國民應有的權利。
本文嘗試整理一些簡單的所得稅節稅手法,供大家參考交流喔!
https://vocus.cc/article/689767f7fd89780001770c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