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
(以下簡稱醫療險)
從民國八十六年
財政部發布示範條款以來
就一直是台灣保險市場上
重要且熱銷的險種
然而
由於醫療科技的進步
以及社會環境的演變
許多醫療險理賠爭議
逐漸發生
以下嘗試簡單說明及整理
我目前看到的常見理賠爭議
供大家參考
也歡迎大家分享個人看法喔!
一、住院/醫療必要性
依據「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規定
「『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
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
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而依據
─兼評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保險上字第4號民事判決」
法院實務上,
判斷此醫療行為是否真的需要住院,
有以下四種學說:
(一)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標準說
(二)實際治醫師判斷標準說
(三)一般醫療水準判斷說
(四)折衷說
是保戶原本的主治醫師判斷?
還是要請其他顧問醫師/醫療專家來評評理?
有時候不同的醫師
也會有不同的醫療看法
衍生相關爭議
如以下相關文章
- 【rTMS保險會理賠嗎?─論住院必要性】
https://www.moodlight.com.tw/blog/detail/134 - 【保險判決一點通】醫院沒床、在急診待床,保險會理賠嗎?
-實際商業保險之住院認定
https://www.moodlight.com.tw/blog/detail/91 - 【保險江湖一點訣】日間留院治療可以理賠嗎?
-日間留院與醫療險理賠
https://www.moodlight.com.tw/blog/detail/81
就是在談論
患者接受的”住院治療”
是否符合保險條款定義中的”住院”
並且醫學上有”住院必要性”
而近年來常見的PRP理賠爭議
其實很大一部分
是在爭執醫學上有無”醫療必要性”
如以下新聞說明
https://www.rmim.com.tw/news-detail-43706
二、手術定義
我曾在拙作
https://drinsurancebroker.blogspot.com/2023/09/nhi-definition-of-surgery-2-2-7.html
說明
雖然依照美國醫師的手術定義
醫學上的“手術”範圍
是相當廣泛的
並不限於傳統上說的
”麻醉”、”切開”、”縫合”
才叫手術
然而
我們台灣健保支付標準
創造出
- 2-2-7
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
(西醫)手術
- 3-3-4-3
第三部第三章第四節第三項
(牙醫/口腔顎面外科)開刀房手術
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
(西醫)手術
第三部第三章第四節第三項
(牙醫/口腔顎面外科)開刀房手術
包含在此支付章節裡面的項目
才叫真正的”手術”
許多保險公司也採納這樣的定義
衍生出許多爭議
如以下拙作
- 理賠實務 - 論水冷式高頻熱凝療法
Cooled Radiofrequency Coagulation
https://drinsurancebroker.blogspot.com/2024/01/cooled-radiofrequency-coagulation.html - 【保險判決一點通】痔瘡手術,保險會賠嗎?
https://www.moodlight.com.tw/blog/detail/119 - 【保險江湖一點訣】拔牙與實支實付醫療險
-連牙醫都不知道的小知識
https://www.moodlight.com.tw/blog/detail/105 - 粉瘤與手術認定
Epidermoid Cyst and Surgery
https://drinsurancebroker.blogspot.com/2024/10/epidermoid-cyst-and-surgery.html - 理賠實務 – 再論胃鏡息肉切除
Gastrointestinal Endoscopy
https://drinsurancebroker.blogspot.com/2025/02/gastrointestinal-endoscopy.html - 挖耳垢可以申請保險理賠嗎?
耳道異物取出與手術定義
Cerumen Removal and Insurance
https://drinsurancebroker.blogspot.com/2025/01/cerumen-removal-and-insurance.html
就是在探討各種情況下
如何認定保戶接受的”手術”
是否符合條款的定義
醫學事實如何認定的問題
三、正副本之爭
我曾在拙作
- 論實支實付醫療險與損害填補原則(上)
- 正副本理賠的演變
Medical Expense Insurance and Principle of Indemnity
https://drinsurancebroker.blogspot.com/2024/06/medical-expense-insurance-and-principle.html - 論實支實付醫療險與損害填補原則(下)
-實支險是否適用複保險?
Medical Expense Insurance and Double Insurance (分享版)
https://drinsurancebroker.blogspot.com/2024/06/medical-expense-insurance-and-double.html
說明醫療正本副本收據
與實支實付醫療險理賠的關聯性
雖然隨著金管會
於2024年7月1日
實支實付醫療險
落實”正本理賠”
及”損害填補原則”
現今市售之實支實付醫療險
已無法使用副本理賠
不過就過去學界及實務判決的論述及案例
實支險是否適用複保險
可否一次醫療費用事件
藉由多實支投保
獲得數倍之保險金
其實有各有不同的立論基礎
或許之後仍會有相關爭議存在
四、醫療院所定義(醫院V.S.診所)
醫療法第2條規定:
「本法所稱醫療機構,係指供醫師執行醫療業務之機構。」
醫療法第12條規定:
「醫療機構設有病房收治病人者為醫院,
僅應門診者為診所;
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
而辦理醫療業務之機構為其他醫療機構。」
而很多醫療險會約定
在「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
的實際醫療費用
實支實付才會啟動給付
甚至比較早期的保單
會約定只有「醫院」施作的醫療處置
才會理賠
因此就會衍生以下理賠爭端
- 【保險判決一點通】自費復健治療保險可以理賠嗎?
─何謂醫療機構?與傷害實支實付認定
https://www.moodlight.com.tw/blog/detail/99 - 【保險判決一點通】痔瘡手術,保險會賠嗎?
https://www.moodlight.com.tw/blog/detail/119
五、除外不保事項
(除外責任)規定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逐)。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四、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
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五、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
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懷孕相關疾病
(二)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三)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七、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所以特定的醫療狀況
是不予理賠的
如以下拙作
- 不孕症、OHSS與醫療險/醫責險理賠
Infertility, Ovarian Hyper Stimulation Syndrome and
Health/Medical Malpractice Insurance Claim
https://drinsurancebroker.blogspot.com/2024/08/ohss-infertility-ovarian-hyper.html - OHSS與醫療險理賠 – 論【113年評字第 2749 號】
OHSS and Health Insurance Claim
https://drinsurancebroker.blogspot.com/2025/02/ohss-113-2749-ohss-and-health-insurance.html - 剖腹產與實支實付醫療險
Cesarean Section and Medical Expense Insurance
https://drinsurancebroker.blogspot.com/2024/06/cesarean-section-and-medical-expense.html
就是在討論
這些不孕症治療/
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是否可獲得相關醫療險給付?
六、告知不實
保險法64條規定
「訂立契約時,
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
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
或為不實之說明,
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
保險人得以解除契約;
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
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
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
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
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
亦不得解除契約。」
所以保戶故意隱瞞或不實告知,
影響保險公司的危險估計,
即使公司已經承保保單,
兩年內保險公司仍可以解除契約並拒絕理賠!
(※除非保險事故發生後,
保戶能證明未告知事項與保險事故無因果關係)
以下拙作有詳細說明
https://www.moodlight.com.tw/blog/detail/65
所以建議大家
投保保險時
誠實告知身體狀況
才是上上之策
避免買了保險
出險時卻沒得理賠
還被解約不退保費喔……
七、已在疾病
保險法127條規定
「保險契約訂立時,
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
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
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所以帶病投保
已在疾病
醫療險是不理賠的
我在拙作
Autistic Spectrum Disorder and Pre-existing condition
https://www.moodlight.com.tw/blog/detail/74
有實際說明
另外以下文章
Hallux Valgus and Insurance Claim
https://drinsurancebroker.blogspot.com/2024/04/hallux-valgus-and-insurance-claim.html
也可算是已在疾病不理賠的相關爭議
八、結論
面對新興療法與精準醫療發展趨勢,
雖然全民健保能滿足民眾基本的醫療服務需求,
但是健保總額制度資源有限,
新藥、新醫療科技,
臨床療效不確定性高,
可能無法全面納入健保給付,
因而健保署官網,
仍鼓勵社會大眾
善用自己投保的商業健康保險,
有效分攤醫療風險,
提升醫療可近性。
如下圖所示
https://www.nhi.gov.tw/ch/cp-1776-af36a-3122-1.html
然而實務上
現售醫療險的條款設計
可能無法完全符合醫療現場的需要
並易衍生許多理賠事端
希望未來台灣的商業保險市場
能夠設計出更符合臨床需要的保單
讓社會大眾可以自費投保
分擔財務風險及醫療需求
減少相關理賠爭議
以上報告 歡迎不吝分享賜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