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網膜剝離是眼科少數的急症之一,
嚴重可能造成失明。
本文嘗試整理介紹視網膜剝離的相關知識,
並說明與保險核保的關聯性。
https://vocus.cc/article/6ae56423fd89780001c8ae36
視網膜剝離是眼科少數的急症之一,
嚴重可能造成失明。
本文嘗試整理介紹視網膜剝離的相關知識,
並說明與保險核保的關聯性。
https://vocus.cc/article/6ae56423fd89780001c8ae36
骨質疏鬆症是一種沈默的疾病,
大多沒有明顯的症狀,
但患者卻容易因此骨折,
影響健康及生活品質,
不可不慎。
不過甚麼是骨質疏鬆症呢?
又與保險核保有甚麼關聯呢?
以下嘗試整理相關資料
之前我曾在拙作
透過投資型保單連結Vanguard VT ETF:遺產稅務規劃與資產傳承的新解方
https://vocus.cc/article/69175cf2fd89780001d167d8有提到,
其實在台灣可透過投資型保單連結投資海外基金/ETF標的。
那目前市面上有那些保險公司可以規劃呢?
以下是簡單整理
https://vocus.cc/article/6a85d00cfd897800017c3a1d
上消化道出血/潰瘍
是臨床上常見的疾病
但要如何診斷及治療
又會如何影響保險投保呢?
本文嘗試整理相關資料供參考
資料來源
上消化道出血(Upper GI bleeding, UGIB)
是指源自於食道、胃或十二指腸部位的出血
在美國每年因為上消化道出血
導致超過50萬人次的入院
其可能臨床症狀包含
但有時也可能以
不明原因之貧血、頭暈、昏厥、胸悶或休克來表現
上消化道出血的原因可能有
……等
也要小心鑑別
是否為呼吸道的咳血/鼻咽出血……等
若患者在急診疑似有上消化道出血
臨床上可參考患者的
血色素(Hb)、血液尿素氮(BUN)、血壓/心跳
有無暈厥/黑便/心衰竭/肝臟病等症狀
來計算Glasgow-Blatchford score
評估患者的風險等級
若患者Glasgow-Blatchford score為0-1分
建議可安排門診檢查治療
不需要安排住院
若患者Glasgow-Blatchford score≧2分
需先
然後盡快安排上消化道內視鏡檢查(Upper endoscopy)
而根據內視鏡檢查結果
如下圖所示
以上是我手邊有的
幾張健康告知書
在壽險/健康險都有這條
若有以上情形
應誠實告知保險公司
而根據保險醫學概論的說明
若被保險人有相關病史
應請被保險人加做一般體檢
或調閱其病歷
壽險部分
醫療險部分
上消化道出血/潰瘍
是臨床上常見的疾病
建議國人少用NSAID止痛藥
根除胃幽門桿菌
維持規律生活作息及飲食習慣
減少酒精攝取
以避免消化道出血/潰瘍的發生
若有疑似吐鮮血/解黑便或血便等情形
請盡速至胃腸科門診就醫
早期診斷 早期治療
而在保險核保上
上消化道出血/潰瘍
確實會影響到保險核保
可能要追蹤一年以上未再復發
才不會影響到保險投保喔!
以上報告
歡迎不吝賜教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
(以下簡稱醫療險)
從民國八十六年
財政部發布示範條款以來
就一直是台灣保險市場上
重要且熱銷的險種
然而
由於醫療科技的進步
以及社會環境的演變
許多醫療險理賠爭議
逐漸發生
以下嘗試簡單說明及整理
我目前看到的常見理賠爭議
供大家參考
也歡迎大家分享個人看法喔!
依據「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規定
「『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
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
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而依據
─兼評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保險上字第4號民事判決」
法院實務上,
判斷此醫療行為是否真的需要住院,
有以下四種學說:
是保戶原本的主治醫師判斷?
還是要請其他顧問醫師/醫療專家來評評理?
有時候不同的醫師
也會有不同的醫療看法
衍生相關爭議
如以下相關文章
就是在談論
患者接受的”住院治療”
是否符合保險條款定義中的”住院”
並且醫學上有”住院必要性”
而近年來常見的PRP理賠爭議
其實很大一部分
是在爭執醫學上有無”醫療必要性”
如以下新聞說明
https://www.rmim.com.tw/news-detail-43706
我曾在拙作
https://drinsurancebroker.blogspot.com/2023/09/nhi-definition-of-surgery-2-2-7.html
說明
雖然依照美國醫師的手術定義
醫學上的“手術”範圍
是相當廣泛的
並不限於傳統上說的
”麻醉”、”切開”、”縫合”
才叫手術
然而
我們台灣健保支付標準
創造出
包含在此支付章節裡面的項目
才叫真正的”手術”
許多保險公司也採納這樣的定義
衍生出許多爭議
如以下拙作
就是在探討各種情況下
如何認定保戶接受的”手術”
是否符合條款的定義
醫學事實如何認定的問題
我曾在拙作
說明醫療正本副本收據
與實支實付醫療險理賠的關聯性
雖然隨著金管會
於2024年7月1日
實支實付醫療險
落實”正本理賠”
及”損害填補原則”
現今市售之實支實付醫療險
已無法使用副本理賠
不過就過去學界及實務判決的論述及案例
實支險是否適用複保險
可否一次醫療費用事件
藉由多實支投保
獲得數倍之保險金
其實有各有不同的立論基礎
或許之後仍會有相關爭議存在
醫療法第2條規定:
「本法所稱醫療機構,係指供醫師執行醫療業務之機構。」
醫療法第12條規定:
「醫療機構設有病房收治病人者為醫院,
僅應門診者為診所;
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
而辦理醫療業務之機構為其他醫療機構。」
而很多醫療險會約定
在「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
的實際醫療費用
實支實付才會啟動給付
甚至比較早期的保單
會約定只有「醫院」施作的醫療處置
才會理賠
因此就會衍生以下理賠爭端
(除外責任)規定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逐)。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四、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
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五、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
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懷孕相關疾病
(二)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三)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七、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所以特定的醫療狀況
是不予理賠的
如以下拙作
就是在討論
這些不孕症治療/
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是否可獲得相關醫療險給付?
保險法64條規定
「訂立契約時,
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
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
或為不實之說明,
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
保險人得以解除契約;
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
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
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
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
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
亦不得解除契約。」
所以保戶故意隱瞞或不實告知,
影響保險公司的危險估計,
即使公司已經承保保單,
兩年內保險公司仍可以解除契約並拒絕理賠!
(※除非保險事故發生後,
保戶能證明未告知事項與保險事故無因果關係)
以下拙作有詳細說明
https://www.moodlight.com.tw/blog/detail/65
所以建議大家
投保保險時
誠實告知身體狀況
才是上上之策
避免買了保險
出險時卻沒得理賠
還被解約不退保費喔……
保險法127條規定
「保險契約訂立時,
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
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
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所以帶病投保
已在疾病
醫療險是不理賠的
我在拙作
Autistic Spectrum Disorder and Pre-existing condition
https://www.moodlight.com.tw/blog/detail/74
有實際說明
另外以下文章
Hallux Valgus and Insurance Claim
https://drinsurancebroker.blogspot.com/2024/04/hallux-valgus-and-insurance-claim.html
也可算是已在疾病不理賠的相關爭議
面對新興療法與精準醫療發展趨勢,
雖然全民健保能滿足民眾基本的醫療服務需求,
但是健保總額制度資源有限,
新藥、新醫療科技,
臨床療效不確定性高,
可能無法全面納入健保給付,
因而健保署官網,
仍鼓勵社會大眾
善用自己投保的商業健康保險,
有效分攤醫療風險,
提升醫療可近性。
如下圖所示
https://www.nhi.gov.tw/ch/cp-1776-af36a-3122-1.html
然而實務上
現售醫療險的條款設計
可能無法完全符合醫療現場的需要
並易衍生許多理賠事端
希望未來台灣的商業保險市場
能夠設計出更符合臨床需要的保單
讓社會大眾可以自費投保
分擔財務風險及醫療需求
減少相關理賠爭議
以上報告 歡迎不吝分享賜教
上星期我們先講到
https://drinsurancebroker.blogspot.com/2026/01/medical-knowledge-about-brain-tumors.html
這周來談談社會福利
及保險相關的給付條件喔
如果得到的是腦部惡性腫瘤
那這樣申請重大傷病卡
應該是沒有甚麼問題
但如果是得到良性腦腫瘤
那要申請到重大傷病卡
可能就有困難
可能須看患者有無合併認知功能障礙、腦中風/出血等症狀
來看是否能申請
只要有重大傷病證明
就可以到公所申請補助
紓困跟救助的申請條件稍微有所不同
可解燃眉之急
各級學校在學學生及幼兒園幼兒
其本人、父母或監護人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
核給新臺幣二萬元。
所以腦腫瘤的重大傷病證明
對患者家屬的補助請領相當重要!
若腦腫瘤遺存神經障礙
即可申請
主要是
可以申請
患者可能從輕度到極重度身心障礙都有可能
一般建議出院三個月後再行申請
腦腫瘤遺存神經障礙
領有身心障礙卡者即可申請。
長照四包錢包含:
詳情可上衛福部長照專區或撥打1966查詢。
並且從今年度(2026年)開始
https://1966.gov.tw/LTC/cp-6572-85008-207.html
希望可以協助到更多身心障礙的族群
就是寫巴氏量表請外傭,
基本上腦腫瘤影響日常生活功能即可申請。
不過請不請得過,重點是日常生活功能(ADL)及年齡,
看十個項目:
進食、移位、個人衛生、如廁、洗澡、平地走動、上下樓梯、穿脫衣物、大&小便控制
傳統申請資格
是依照患者年齡及體況區分
以上條件才可以申請
不過近年來政府逐漸放寬審查資格
也可以申請外籍看護工
而以下資格屬於重症案件
可優先審查處理
若是以下資格
屬於一般案件資格
可能申請上就會比較慢
因為現在多元認定資格
比較複雜
詳情請參考以下勞動部網站說明
腦腫瘤住院治療
若有投保日額型醫療險
可依照住院日數申請給付
住院期間若有接受到自費手術/處置
實支實付醫療險
可以給付相關的住院手術or雜費支出
即便未接受相關手術處置
實支實付醫療險也多有設計轉換日額保險金的機制
給付方式就變成跟傳統日額型醫療險一樣
住院幾天就賠幾天
「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
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
正在治療中者,
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
得請領普通傷病補助費,
門診或在家療養期間均不在給付範圍。」
腦腫瘤住院超過4天,
可以請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
最多可請6個月到1年。
以勞保為例,腦腫瘤符合中樞神經失能。
所以若確診為腦腫瘤,可對照勞保失能給付標準,
依照患者之日常生活活動及工作能力,
認定為一、二、三、七、十三級失能,
可對照之前講到的Modified Rankin Scale (mRS)
只要有領得重大傷病卡就會給付,
所以腦部惡性腫瘤幾乎都會賠保險金。
良性腦腫瘤就有可能拿不到重大傷病卡
而無法獲得理賠
可參考拙作
https://www.moodlight.com.tw/blog/detail/96
腦部惡性腫瘤一般可視為重度癌症
所以理賠上應無疑問
但若為良性腦腫瘤
可能就要走「癱瘓」的認定標準,
其定義如下
「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
各有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含)以上遺留下列殘障之一,
且經六個月以後仍無法復原或改善者:
(1) 關節機能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
(2) 肌力在2分(含)以下者(肌力2分是指可做水平運動,但無法抗地心引力)。」
「係指肢體遺留下列殘障之一,
且經六個月以後仍無法復原或改善者:
(1) 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
各有三大關節中之一關節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
或肌力在2分(含)以下者
(肌力2分是指可做水平運動,但無法抗地心引力)。
(2) 一上肢或一下肢,
有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
或肌力在2分(含)以下者
(肌力2分是指可做水平運動,但無法抗地心引力)。」
所以良性腦腫瘤若想要用「癱瘓」的認定標準,
申請重大疾病險理賠,
大概至少要有一肢體以上幾乎無法動彈,
才有機會請領。
特定傷病險、精選傷病險
一般皆有包含前述重大疾病險的理賠範圍
所以可依照惡性腫瘤、癱瘓的條件來申請理賠
另外特定傷病險/精選傷病險
有特別認列理賠項目
- 良性腦腫瘤併神經障礙後遺症
這項必須合併下列四項永久神經機能障礙之一,才可理賠
一樣仍須經六個月治療後才能認定
所以特定傷病險/精選傷病險
或許在良性腦腫瘤上
有多開放一些申請的條件
但在認定上
仍是相當的嚴謹
有許多限制
腦部惡性腫瘤一般可視為重度癌症,
所以理賠上應無疑問,
甚至有部分保險公司保單
腦部惡性腫瘤會有額外給付
可參考下圖說明
商業保險的失能認定幾乎是跟著勞保的,
所以一般失能險也可以申請到一、二、三、七、十一級失能。
可參照下圖之對照表
做初步的判定
【保險江湖一點訣】神經失能等級評估—論工作能力與生活自理能力
https://www.moodlight.com.tw/blog/detail/59
一般市面上的長照險,
可依「生理功能障礙」以及「認知功能障礙」
擇一符合申請資格
但實務上在認定長照險與失能險理賠
除了體況的認定外
因為癌症的患者
可能身體狀況每況愈下
能不能撐過
長照狀態等待期90天
失能狀態等待期180天
才能活著領每月扶助金/一次金
又是另一個大問題了……
https://www.moodlight.com.tw/blog/detail/61
照顧腦腫瘤的病患
是需要跨科、跨團隊的合作溝通
而且惡性腦腫瘤的預後不佳
常常讓人害怕及灰心喪志
對個人/家庭財務的金錢、心力耗費
也相當龐大
而在商業保險的核保理賠上
腦腫瘤患者的評估標準
也有許多眉眉角角
也需要符合特定條件
才能投保或理賠
在社會福利方面
也需要符合特定條件
才能申請
希望這些文章
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客戶及病人
以上報告
歡迎不吝賜教!
國人聞癌色變
惡性腫瘤常年排名國人十大死因之首
每年台灣超過54000人因此死亡
而其中惡性腦瘤
雖然不在十大癌症死因之內
但死亡率卻名列前茅
一年存活率不到三分之一
而且易併發殘障/失能、甚至植物人等情形
所以即便現今科學昌明
惡性腦腫瘤
仍然是令人沮喪而無助的疾病
腦腫瘤不僅讓病人受苦
照顧的家屬甚至是社會
都蒙受極大的負擔
因此對於腦腫瘤的醫療處置到長期照顧
都是相當重要的議題
因為腦腫瘤的議題相當龐大
本文先簡介相關的醫學背景知識
可能的醫療花費
保險核保須注意的地方
之後再分析相關的社會福利及保險理賠條件
資料來源:
The 2021 WHO Classification of Tumors of the Central Nervous System: a summary
腦瘤是指生長在腦中的腫瘤
簡單可分為良性或惡性腫瘤
然而
因為我們的大腦
分工精細且在功能上環環相扣
所以即便是良性腫瘤
也可能因為壓迫到正常腦組織
而造成嚴重的失能症狀
腦腫瘤的臨床症狀
與其位置、大小相關
可能症狀包含
等情形
所以若持續有這些問題
建議還是找神經外科/神經科醫師
進一步診療
在腦腫瘤分類/分期上
我以前學到的常見腦腫瘤
包含
等
其中依組織學型態
有良性也有惡性的腫瘤
而較常見的腦部原發惡性腫瘤 - 膠質瘤(Glioma)
傳統的世界衛生組織分類系統(WHO Classification)
將腫瘤惡性度分為1~4級
數字越高,惡性度越高
不過近年來
隨著分子生物技術的進步
2021年
WHO Classification of Tumors of the Central Nervous System
重新分類了腦腫瘤
依照腦腫瘤的
綜合判定
重新給予最後的
治療方面
如果可行的話
手術切除是最主要的治療方式
而不同種類的腦瘤
會選擇合併化學治療、放射線治療及療靶藥物
所以腦瘤治療
是需要跨科、跨團隊的專業合作
相當不容易
資料來源: 腦癌 費用篇
https://www.dcard.tw/f/mood/p/254486708
許多人可能還停留在健保萬能
健保可以給付絕大部分醫療支出的印象
但若有看到近年來
網路上實際分享的案例
或許會有不同的想法
根據網友分享
為了治療為WHO分類第四級
彌漫型腦部惡性腫瘤
至少自費花了這些錢
所以光治療腫瘤的費用
就可以超過130萬新台幣
還不包含輔助治療(保健食品.中醫治療.生機飲食……)
未工作損失等
如果沒有健保+商業保險的給付
真的每個人都有辦法
自己出錢負擔自費治療嗎?
大家可以再想看看
以上是我手邊有的幾張健康告知書
可以看到
壽險/健康險部分
這是各家保險公司
幾乎都會詢問的
傷害險部分
所以很顯然的
腦瘤是保險公司很注重的體況
2-5年內曾經罹患的話
都要誠實告知保險公司喔!
而依據保險醫學概論所述
若被保險人告知有腦瘤病史
保險公司可能會請被保險人
加做一般體檢並調閱病歷
可參考拙作
【保險江湖一點訣】神經失能等級評估—論工作能力與生活自理能力
https://www.moodlight.com.tw/blog/detail/59
https://www.moodlight.com.tw/blog/detail/61
腦腫瘤的失能評估
也可適用Modified Rankin Scale (mRS)
(改良式Rankin中風量表)
依據患者的失能程度
分成0-6級
0分最輕微,6分最嚴重
而巴氏量表
作為一種評估生活自理能力的量表
(包含進食穿衣、個人衛生如廁、洗澡、移位平地行走上下樓梯、大小便功能)
可以用來區分mRS 3-5分的狀態
可參考拙作的介紹
https://www.moodlight.com.tw/blog/detail/58
商業保險也可應用這些失能/長照評估工具
來評定腦腫瘤患者目前的體況
(未完待續......)
最近看到新聞分享
有年輕人因為急性胰臟炎不幸過世
嘗試整理胰臟炎之相關醫學知識
與保險核保之間的關係
供大家參考喔!
https://health.setn.com/news/1780254
資料來源:
American College of Gastroenterology Guidelines: Management of Acute Pancreatitis
急性胰臟炎(Acute pancreatitis,AP)
定義為胰臟的急性發炎
其典型症狀包含快速發生的左上腹持續疼痛、噁心嘔吐
嚴重的患者
甚至會有呼吸喘、心跳加快等
全身性發炎反應症候群
(Systemic Inflammatory Response Syndrome)
雖然隨著醫學的進步
死亡率已逐漸下降
但在美國
每年仍有5,000–9,000人因此死亡
因此仍不可不慎
為甚麼會發生急性胰臟炎呢?
一般認為有以下幾個因素
治療方面
是最重要的治療
若是膽結石造成的胰臟炎
需處理膽管結石問題
若病況嚴重
可能須接受引流或切除手術
所以建議盡早就醫
甚至住院治療
才是上策
這是我手邊有的健康告知書
可以看到
壽險、健康險的部分有詢問
所以胰臟炎確實會影響到保險核保
而根據”保險醫學概論”的說法
若胰臟炎患者投保保險
應請被保險人加做一般體檢或調閱其就診病歷
現代人飲食習慣高油高糖高鹽
並且部分民眾有酗酒習慣
易引發胰臟炎
雖醫學昌明
但急性胰臟炎仍有死亡風險
不可不慎
而在保險核保上
胰臟炎確實會影響到
保險費率之「對價平衡」
若病況嚴重
是無法投保商業保險的
所以建議大家
「減少喝酒、控制血脂」
才是照顧自己身體健康的好方法
並且趁身體健康時
就先未雨綢繆、提早規劃保險保障
這才是風險管理的上上策哦!
以上報告 歡迎不吝賜教
<感謝保險武士&保險武士獨家觀點社團的討論>
https://www.facebook.com/share/p/19FxTiLFEE/?
最近看到”保險練武室”line社群討論
https://www.facebook.com/share/p/1ASDRV4VD1/
有在談論指定醫師費的理賠問題
小弟嘗試查找相關資料並整理分享
資料來源:
本署(行政院衛生署)說明:
為何不同意收取指定醫師費─保障民眾公平就醫
醫改會幫您整理各縣市
【非值班醫師出勤費 / 指定接生費】規定
在台灣
通常準媽媽懷孕時
會找同一位婦產科醫師
固定產檢並且生育小孩
然而基於民間習俗考量
有些產婦會指定時辰剖腹生產
可是在非值勤時間
卻要求同一位醫師協助接生
對婦產科醫師來說
是很大的負擔
這部分也並不符合健保給付條件
所以有部分縣市政府衛生局
決議核可
向產婦收取
數千至數萬元不等的”指定醫師費”
以價制量
並補貼醫療團隊的辛勞
但考量民眾公平就醫之權利
避免影響經濟弱勢民眾之就醫可近性
不希望醫療機構巧立名目多收錢
因而行政院衛生署
於民國99年9月30日
醫療行政及法規研討會議決議
自同年10月4日起
醫療機構禁止收取指定醫師費
之後過了幾年
衛福部在民國106年10月16日
以衛部醫字第1061667476A號函正式函釋規定
「因產婦與產科醫師間醫病關係之特殊性,
產婦於生產時請求非當日值班負責執行生產業務之醫師接生,
考量該醫師之額外辛勞付出,
收取執行醫療業務所衍生之費用,
法無明令禁止,
爰同意醫療機構收取『非值班時間醫師出勤』費用,
惟該費用仍應依醫療法第21條規定辦理,
並公開揭示。」
所以各縣市政府衛生局
有可能核可醫療機構
但須符合幾項規定
資料來源: 指定醫師費 下月起不理賠
由於民國99年
當時的行政院衛生署
決議禁止收取指定醫師費
所以金管會也於民國101年5月7日
發布金管保品字第 10102059590 號函
准予備查修正實支實付示範條款第 6 條條文
將「指定醫師費」刪除
並自同年7月1 日起實施
如下圖所示
並且就當時的新聞說明
新舊保單費率皆有調整
金管會並要求保險公司
降低費率或增加保額
然而因為此筆理賠費用金額不大
舊保單保費「降幅」只有萬分之幾
實務上影響不大
資料來源:
https://www.ptt.cc/bbs/Insurance/M.1621868521.A.4F9.html
所以實務上
指定醫師費或是後來的
【非值班醫師出勤費/指定接生費】
到底會不會賠呢?
就我看到網友分享的經驗
或許投保的時間不同
新舊實支實付保單的條款差異
也會影響到實際的理賠結果喔!
人們希望找到名醫
治好自己的病
或是依照民間習俗
擇時生產
其實是台灣的風土民情
是否可因此加收醫療費用
也隨著社會環境的變動
而有所改變
不過商業保險是否可理賠這種
【非值班醫師出勤費/指定接生費】呢?
不同的保險公司
不同的保單條款
可能會有不同的理賠結果
個人認為
至少就這個案例來看
“留著民國101年以前
投保的舊實支實付保單”
比較有機會獲得保險理賠喔!
以上報告 歡迎不吝賜教
<感謝 台東基督教醫院 身心科 李琇雯主治醫師 不吝審稿指教>
「對酒當歌,人生幾何!」
「何以解憂?唯有杜康。」
幾杯黃湯下肚後
好似忘卻了人間煩惱
因而有些人養成了飲酒的習慣
但若到了酒精成癮的程度
不僅對身心有諸多危害
並且易衍生酒駕、酒後暴力衝動…..
等諸多社會問題
因而酒精成癮、中毒與戒斷症狀
診斷及治療
是醫學上的重要議題
而酒精成癮
又會對我們保險核保
有甚麼影響呢?
以下是相關資料整理及說明
資料來源:
根據衛生福利部2023 年公布
「每日飲酒酒精標準量」來計算
一個酒精單位是10 公克純酒精
如一罐350C.C.的啤酒
大約是1.3個酒精單位
男性一天建議
不可飲用超過兩個酒精單位
女性一天建議
不可飲用超過一個酒精單位
各種常見酒類
換算酒精單位
與男女建議每天C.C.數
參考如下
而依照現在的醫學資料
長期酗酒不論多寡
皆有害健康
可能造成腦、心、肝、胰臟、口腔咽喉……
等各器官的損害
因此如果可以的話
「酒不喝更好」
至於如何自我評估
是否可能有「問題性飲酒」呢?
可使用飲酒問題篩檢問卷
(CAGE Questionnaire)
若以下四個問題,有超過1題回答為是
那建議接續使用
酒精使用疾患確認檢測
(Alcohol Use Disorder Identification Test, AUDIT)
若男性總分≧8分,女性≧4~6分,
代表飲酒情形
已至少達到問題性飲酒的程度
建議至身心科/精神科成癮門診
做進一步診斷及治療
資料來源:
酒癮及戒斷症候群 家庭醫學與基層醫療 第三十一卷 第十期
根據精神疾病診斷準則手冊(DSM-5)
酒精成癮的病患
可依嚴重度分為
酒精使用障礙(alcohol use disorder)及
酒精中毒(alcohol intoxication)
若突然停止飲酒,則可能發生
酒精戒斷(alcohol withdrawal)
其定義分別如下圖所示
治療方面
請配合醫師醫囑
選擇適當的治療方式
以順利戒除酒癮
這是我手邊有的健康告知書
壽險、健康險的部分
可以看到
而在傷害險的部分
可以看到
所以過去1-2年內
因酒精成癮來看醫生
確實會影響到保險核保
而根據”保險醫學概論”的說法
若酒精成癮患者投保保險
應請被保險人加做一般體檢、肝功能檢查
並且須了解其他家庭、生活環境…..等狀況
有些人靠喝酒紓壓解悶
或者交際應酬來拓展人脈
是現在社會看到的現象
然而酒精成癮
對個人、家庭、社會
皆可能造成諸多問題
建議大家
「酒少喝為妙」
若已到問題性飲酒/酒精成癮的程度
建議及早尋求專業身心科/精神科醫師的協助
早日戒酒為上策
也才不會因此影響保險投保喔!
以上報告
歡迎大家不吝賜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