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8日 星期日

理賠實務 - 拇趾外翻與醫療保險理賠 Hallux Valgus and Insurance Claim

<感謝《保險武士獨到觀點社團》的案例分享與討論>


最近有朋友跟我討論

”拇趾外翻”這個疾病

其實它是臨床上相當常見的疾病

並且健保有給付相關治療費用


然而若有投保醫療保險

保險會給付”拇趾外翻”相關手術費用嗎?

以下是相關資料整理與分析

Made by Firefly

一、 何謂拇趾外翻(Hallux valgus)?

(以下資料引用自
1. 什麼是拇指外翻?
2. 削足適履 找回幸福)


雖然我不是骨科醫生

但我可以引用骨科醫師的衛教資料


當外觀上

可看到大腳趾往第二腳趾的方向

偏移超過15度

(也有文獻寫20度)

使大腳趾重疊到第二腳趾

造成第二腳趾異位

這可能就達到拇趾外翻的定義


而拇趾外翻的成因

一般被認為是遺傳體質/先天腳型造成

但也有可能是後天長時間發展

或發炎疾病造成

(類風溼性關節炎、神經肌肉病變等)


至於治療的部分

保守治療

可使用消炎止痛藥

並改善穿鞋習慣

減少大腳趾內側摩擦

減緩足部承重不均的壓力


若症狀明顯

影響患者行走

建議可依病況施行手術

就以前高醫的經驗

一般術後恢復良好 預後佳


二、 拇趾外翻手術 保險理賠嗎?
實際評議決定及判決分析


但若拇趾外翻接受手術

商業醫療保險就會理賠嗎?

老實說

就我看到的評議決定或判決

加上一般醫理分析

幾乎都是不理賠的……


因為一般來說

拇趾外翻是外觀可見的已在疾病

所以依照保險法第 127 條:

保險契約訂立時,

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

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

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保險公司是不用理賠的


1. 認同已在疾病之評議或裁判

【108年評字第1212號】評議書

經詢問本中心醫學顧問專業意見,

其意見如下: 

依據108 年1月8日拍攝之X光片,

申請人之右足拇趾嚴重外翻,

趾蹠關節半脫位,

顯示已是長期病灶,

推測應有多年病史,

絕非數月內發生之疾病

……

申請人罹患「右腳大姆趾外翻」,

並無可能在107年10月26日投保日以後發生,

一般腳大姆趾外翻都存在很多年。

申請人罹患「右腳大姆趾外翻」,

於投保當時,

外觀就可以明顯的看出來。


【110年評字第2037號】評議書

經諮詢本中心專業醫療顧問,

其意見略以:

1.申請人右足一樣具有大腳趾外翻,

日常行走、運動並無異狀,

本次意外乃左足係因意外造成扭傷為主因才需進行治療;

但扭傷一般保守療法即可,

並不需要住院手術治療。

2.依成大醫院病歷所載,

本次治療住院診斷為:

「雙側腳趾外翻,扭傷後左側拇囊炎」,

依病史紀錄申請人雙足腳趾外翻已存在多年,

另依手術前、後診斷記載,

可知此為針對左足大腳趾外翻之手術,

此項為投保前即已存在的疾患

實非因遭受意外而導致。

本項疾病,

申請人於投保時即已存在有「外表可見之徵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度保險簡上字第 1 號民事判決】

嗣經該院以99年7月6日99賢字第91號函覆,

於說明欄二後段及三明載

「…而拇指外翻之形成多是

經『長時間』漸次造成之結構異常

及肌腱韌帶不平衡導致。」、

「病人於『住院之前2-3個月』(如病歷所述),

主訴雙足步行疼痛症狀求診,

而住院接受矯正手術。」


所以拇趾外翻是否為已在疾病

大部分的醫師

都會認定是的……


2. 認同非已在疾病之判決


然而找尋相關資料時

發現並非所有醫學專業意見

都抱持”已在疾病”的看法


【臺中簡易庭 99 年度中保險簡字第 5 號民事判決】

《囑中華民國骨科醫學會鑑定,

經該會鑑定結果認

⒈拇指外翻

發展至須以外科手術治療所須之時間無法推估

此因上述手術之原因乃因疼痛,

而疼痛之耐受度因人而異,

且與穿著之鞋具有關,

而與年齡、變形程度等無直接關聯。

⒉同一,病程由輕微變形至嚴重,

其進行之程度與速度

因人(先天之變形程度)、

因物(後天喜好之鞋型)諸多因素而異,

故無法預估其病程,

亦無統計資料。

至於治療方式:

保守性療法可使用輔具,

改變穿鞋習慣等,

或可改善疼痛症狀,

但卻不能根本治療,

要根本矯正唯有手術一途


法官依照骨科醫學會鑑定結果

認定

單純雙足拇趾外翻而不須要施行雙足矯正手術之情形,

並非系爭保險契約所指之疾病。

雙足矯正手術及其後因術後併感染而住院等事實,

始為本件系爭保險契約所指之保險事故


覺得法官算是很幫保戶解釋了……


三、 結論


嚴重拇趾外翻

是可以手術治療好的疾病

建議國人若有此疾病

盡早就醫

並且手術費用大多可健保支付


然而

若醫療保險是否能因此理賠

個人認為

應保守看待

若保險公司堅持不理賠

而上評議中心或上法院

絕大多數情形

都會被認定為已在疾病

而不理賠


若遇此情形

真的想爭取保險金

或許可參考

【臺中簡易庭 99 年度中保險簡字第 5 號民事判決】

參照<中華民國骨科醫學會>的建議

看能不能爭取拇趾外翻

非投保前已在疾病的認定了……


以上報告

我不是骨科醫生

僅以看到的資料作分析

歡迎大家討論指正


2024年4月21日 星期日

市面上壽險相關保險 - 房貸壽險篇 Mortgage Life Insurance

 <感謝蛋爸新生兒保險經驗分享>


最近跟同業討論交流

以及實際協助客戶投保房貸壽險

我才發現

明明是類似的保單設計

但是在銀行或保經通路投保

好像實際能規劃的保單型式

是天差地遠


本文嘗試介紹房貸壽險

並整理說明其特性

Made by Firefly


一、 甚麼是房貸壽險?跟其他種壽險有何不同?


很久以前 我在

市面上人身風險相關保險-壽險篇

https://drinsurancebroker.blogspot.com/2023/01/blog-post_29.html

這篇文章有寫到


市面上較常見到的壽險種類

包含

1. 定期壽險
2. 終身壽險
3. 利率變動型壽險(俗稱儲蓄險)
4. 變額萬能壽險(俗稱投資型保單)
5. 實物給付型壽險

等保單險種


而由於現在台灣買房子

常常會需背負高額、長年期的房貸

因此金融保險業

也順勢設計出高保額、保障多年的定期壽險

以讓房貸繳款人

轉移自身死亡或完全失能的風險


一般房貸壽險有幾個特色

1. 原則高保額免體檢 –
        我看到的是18-55歲 1000萬保額內免體檢
2. 保費繳交方式多元 –
        可一次繳清(躉繳)
        或依貸款年限 選擇 7-40年 分期繳款
3. 分為平準型(保障額度不變)
        或    遞減型(保障額度逐年遞減)
        如下圖所示


平準型房貸壽險

平準型房貸壽險

遞減型房貸壽險


遞減型房貸壽險


然後就我手邊資料計算


一般平準型的保費較貴
1000萬保額 保障30年期
30歲男性 年繳保費 是 34500元 保費每年固定不變
30歲男性 躉繳保費 是783000元 保費一次繳清


遞減型的保費較優惠
1000萬保額 保障30年期
30歲男性 年繳保費 是  15400元 保費每年固定不變
30歲男性 躉繳保費 是337700元 保費一次繳清


因為一般買房子

隨著每年還款繳費

理論上需要的保障額度

也在逐年減少

又隨著年紀增加

死亡風險攀升

壽險費率也逐年上升

所以遞減型房貸壽險的設計

可以有效降低保費

又符合被保險人的保障需求


二、 那銀行端跟保經端投保房貸壽險 有何不同?


實際上 

銀行端投保房貸壽險

有些優勢與限制


1. 聽說跟銀行投保房貸壽險
    可作為談判籌碼
    讓房貸利率比較優惠

不過這樣的說法 

恩….有待證實 

而且還有法律、行政規範的疑慮

可參考以下文章
<理促會專欄>貸款時一定要搭配房貸壽險嗎?專家從法規解析三大你常忽略的盲點
https://www.moneyweekly.com.tw/ArticleData/Info/Article/75484

2. 銀行會設計成一次繳清房貸壽險保費
    並且將保費規劃進房屋貸款中
    等於是讓客戶增貸繳保費

不過…..貸款繳保費 這樣好嗎?
而且客戶就失去分期付保費的選擇

3. 銀行辦房貸壽險
    銀行為確保其債權
    會要求受益人第一順位寫銀行
    保險金支付完房貸後
    有剩餘金額
    才會給家屬喔….

如下圖所示

 

受益人指定及其處分權批註條款

受益人指定及其處分權


而在保經或其他通路投保

有甚麼優勢呢?

簡單說

為了你自己

而量身打造、投保的保單


1. 不用一次躉繳
        可分期繳付保費
2. 保額不受限房貸餘額
        想規劃多高多低
        只要保單設計許可都可以
3. 受益人不用寫銀行
        要被保人是誰 不受限制
4. 不用自己貸款 幫銀行付保費
        & 多負擔增貸利息


三、結論


銀行有銀行的專業考量及規劃


保險法第 9 條規定

「本法所稱保險經紀人

指基於被保險人之利益,

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

而收取佣金或報酬之人。」


我選擇實踐這法條的意義囉!


補充說明

<感謝網友 羅政揚 分享>

其實理論上
金管會以前有發文聲明

1. 銀行不得以購買房貸壽險商品做為貸款之搭售條件
2. 銀行需提供期繳型及躉繳型之商品供客戶選擇


不過實務上嘛.......


金管銀合字第10100341680號




2024年4月14日 星期日

計點定費法、死亡證明書與壽險除外承保? Life Insurance underwriting and Death Claim

 <計點定費法、死亡證明書與壽險除外承保?>

< Life Insurance underwriting and Death Claim>

<感謝青蔦保險經紀人事務所https://www.chinbird.com無私提供專業建議>


最近有同行分享

其客戶因有癲癇

投保終身壽險結果為除外承保

雖然小弟經驗不足

”壽險”可以”除外承保”

感到訝異

但仍感謝同業無私分享其經驗


不過一般而言

如何計算死亡保險的費率呢?

又臨床上醫師該怎麼寫死因呢?

以下是小弟的整理與淺見

Made by Firefly


一、 死亡保險的計點定費法

<以下資料參考自保險醫學概論>


對於人壽保險中的死亡保險

保險公司如何定費

呂廣盛博士/副教授於其著作

保險醫學概論

有詳細說明計點定費法(數理查定法)如何使用


簡言之

1. 基準死亡指數為100 (標準體況)
2. 先根據被保險人的身高體重 決定體格基本點數
3. 決定各額外危險因素(體檢結果、現症/既往症…..等)的點數
4. 綜合考慮各危險因素 調整加總 計算總死亡指數
5. 依總死亡點數 決定適當承保條件


所以一般而言

若被保險人只有癲癇體況

其他體檢數值皆正常

無現症/既往症


1. 癲癇5年以上未發病 且未吃藥 可正常承保
2. 若每年發作小於6次 可加點加費承保
3. 若多種藥物控制or控制不良or 合併精神/神經病變 可能會被拒保


我是沒看到壽險

批註除外的方式承保啦..….


二、 死亡證明書格式與填寫說明


我相信很多人沒看過or認真看過死亡證明書

以下是衛生福利部

對於死亡證明書的標準格式與說明

不過各醫療院所 

可能格式會有些差異

 

死亡證明書

中文死亡證明書格式


可以看到

除了一些基本資料外

主治醫師需初步判斷

(八) 死亡方式 是自然死 還是其他原因死亡
(十一) 死亡原因

 



死亡證明書填寫說明


衛福部為了公衛預防的需要

有特別說明

指導臨床醫師如何寫死診


因為死亡常涉及許多原因

所以希望醫師可依臨床判斷

先初步釐清患者的最終死亡原因

及起始病因

與本次死因較無關的疾病史

會寫在”其他”


若患者非自然病死

需要轉介司法相驗

以釐清病人死因


所以若患者有壽險

批註癲癇除外

那這樣癲癇寫在

”其他對於死亡有影響之疾病或身體狀況”

這樣難道壽險不理賠嗎?

若因為這樣

保險公司就真的不理賠

我相信會製造很多爭議的


光是

1. 意外(傷害)險的理賠認定
理賠實務 - 食物中毒與意外傷害/責任險認定 Food Poisoning and Injury/Liability Insurance

2. 癌症身故的理賠爭議

繳了26年保費!媽媽乳癌病逝「保險公司拒賠」 原因超扯:非併發症

就有許多爭議

真實出現在我們社會上


我想若壽險用批註癲癇除外來承保

到時候若保戶死亡

真要申請理賠

可能會拿不到保險金喔……


三、結論


雖然理論上保險精算

是做得到癲癇除外的費率計算

然而實務上

一般死亡可能伴隨多重原因

若以批註除外來承保

可能會衍生理賠爭端


一般而言

癲癇投保壽險

應依患者體況及保險險種

來決定正常承保、加費或拒保

才是比較允當的作法


歡迎大家給予指教及討論喔!


2024年4月7日 星期日

江湖一點訣 何謂神經失能 - 工作能力與生活自理能力 Neurological Disability - Ability to work and Activities of Daily Living

雖然清明連假已經到了尾聲

還是祝大家春假愉快!


有時候會有人問到

何謂無工作能力?

是不是雙下肢無力後

還可以坐輪椅去賣口香糖

就是有工作能力?


本文嘗試說明

神經失能認定的重點

何謂工作能力

生活自理能力

Made by Firefly


一、神經醫學上失能評估量表 - Modified Rankin Scale (mRS)


其實我在

腦中風的相關社會福利及保險給付(二) - 暫時性腦中風與腦中風失能

https://drinsurancebroker.blogspot.com/2022/12/blog-post_26.html

已經有講過了


(資料來源: https://www.ahajournals.org/doi/10.1161/01.STR.0000027437.22450.BD) 

Improving the Assessment of Outcomes in Stroke

Use of a Structured Interview to Assign Grades on the Modified Rankin Scale


mRS這量表 

除了應用於中風失能評估外

創傷性腦損傷、腦瘤等疾病

也可用此量表評估


mRS =0 正常無症狀
mRS =1 有後遺症但無功能影響
mRS =2 可能影響工作能力
mRS =3 影響生活自理能力
mRS =4 無法自己行走
mRS =5 臥床、大小便失禁
mRS =6 死亡


0-6分 

數字越大

失能越嚴重


所以其實可以看到

一般而言

1. 無工作能力 不一定無生活自理能力
2. 無生活自理能力 必然無工作能力


醫學上的邏輯是如此

而巴氏量表(Barthel Index)

是一種評估生活自理能力的量表

包含

進食穿衣

個人衛生如廁洗澡

移位平地行走上下樓梯

大小便功能

所以是用來區分mRS 3-5分的狀態的


二、勞保/商業保險的失能給付標準與診斷書

以下整理

勞保神經失能給付標準表

勞保神經失能項目

失能狀態

失能等級

2-1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失能,

終身無工作能力,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

全須他人扶助,

經常須醫療護理及專人周密照護者。

2-2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之病變,

引起截癱或偏癱,

終身無工作能力,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之一部須他人扶助者。

2-3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顯著失能,

終身無工作能力,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尚可自理者。

2-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顯著失能,

終身僅能從事輕便工作者。

2-5

神經系統之病變,

通常無礙勞動,

但由醫學上可證明局部遺存頑固神經症狀者。

十三

以及

一般商業保險神經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大家不知道能否看出端倪?


我把勞保/商業保險的神經失能

與醫學上mRS做對照

或許大家就看出來了!

mRS

勞保失能等級

商業保險失能等級

失能程度

1

十三

11

有後遺症

2

7

影響工作能力

3

3

影響生活自理能力

4

2

無法自己行走

5

1

臥床


其實江湖一點訣

說穿了就是這樣而已……


大家有興趣

看醫師寫的勞保/職災保失能診斷書

也是叫醫師寫這些東西啦……

 



三、何謂終身?


或許有人會注意到

失能給付表

1-3級都會寫到

終身無工作能力

那什麼是終身呢?


以下是勞保/職災保失能診斷書上的內容

 



所以神經失能

只要治療6個月以上

醫師認定患者

已無法期待症狀改善

就可以診斷永久失能囉…..


四、結論


1. 無工作能力 不一定無生活自理能力
2. 無生活自理能力 必然無工作能力


這是我綜合醫學上mRS量表

以及勞保/強制險/商業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表

得出的小小結論


希望能讓

社會大眾、

保險從業人員、

及醫療人員

在失能認定上

有所依據


最後 

還是要聲明

 

勞保失能鑑定表

所以勞保/商業保險理賠給付多少

最後還是由勞保局/保險公司認定喔!


以上報告

歡迎多加討論指教



2024年3月31日 星期日

理賠實務 - 食物中毒與意外傷害/責任險認定 Food Poisoning and Injury/Liability Insurance

<感謝《保險武士獨到觀點社團》的案例分享與討論>


最近台北市寶林茶室食物中毒事件延燒

經衛福部證實為「米酵菌酸」引起

老實說

在這次事件之前

我從來沒聽過這種疾病/致病原

這實在是相當難診斷及治療

願傷者早日康復

逝者安息

生者節哀……


但是甚麼是食物中毒呢?

食物中毒

在不同種的保險上

如何認定呢?

小弟嘗試結合醫學及保險知識來說明

Made by Firefly


一、何謂食物中毒?


1. WHO定義


以下為WHO網頁

對於食媒性疾病(Foodborne diseases)

(俗稱食物中毒 food poisoning)的介紹


Foodborne diseases are caused by contamination of food and occur at any stage of the food production, delivery and consumption chain. 

食媒性疾病是由於由食品污染引起的

發生在食品生產、運輸和消費鏈的任何階段


The majority of these cases are caused by diarrhea diseases. 

Other serious consequences of foodborne diseases include kidney and liver failure, brain and neural disorders, reactive arthritis, cancer, and death.

這些病例大多數是由腹瀉疾病引起的

食源性疾病的其他嚴重後果

包括腎臟和肝臟衰竭、大腦和神經疾患、反應性關節炎、癌症、甚至死亡


所以可以看到

只要是吃進受汙染食物

造成身體的各種症狀疾患

就可以稱之為廣義的食物中毒

地下水的砷污染

造成烏腳病

也可以叫食媒性疾病(食物中毒)


並沒有限制要多少人以上

同時受到影響

才叫食物中毒


2. 食藥署定義

但是在台灣

我們有我們的玩法

以下為衛福部食藥署的定義


食品中毒 (Foodborne outbreak)

「二人或二人以上攝取相同的食品而發生相似的症狀,

稱為一件食品中毒案件。」

「因肉毒桿菌毒素而引起中毒症狀且自人體檢體檢驗出肉毒桿菌毒素,

或由可疑的食品檢體檢測到相同類型的致病菌或毒素,

或因攝食食品造成急性食品中毒(如化學物質或天然毒素中毒等),

即使只有一人,

也視為一件食品中毒案件。」

「經流行病學調查推論為攝食食品所造成,

也視為一件食品中毒案件。」


所以坊間才會有許多人認為

要2人以上

吃到同樣東西後

上吐下瀉

才叫食品中毒事件


但其實有其他認定方法

即便只有1人有症狀

也可以叫食品中毒


二、 食品中毒責任險、產品責任險之定義


這是某產險公共意外責任保險食品中毒責任附加條款的定義

 

食物中毒附加條款

可以看到

產險定義之食品中毒

也是跟著食藥署的定義


然而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的保障範圍

僅限「營業處所內」,

不保障外帶餐飲所導致的食物中毒風險

因此衛福部有規定

食品業者應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產品責任保險」

才能將內用、外帶食品的風險

一併納入保障範圍

(資料來源: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20127005131-260410?chdtv)


我看衛福部的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條款承保範圍如下

 

衛福部產品責任險

所以保障範圍

是更不局限於

食藥署定義的食品中毒的


三、意外(傷害)險的定義 - 何謂意外傷害


然而到底我們自己投保的意外險

能否理賠食物中毒呢?

首先我們要理解何謂意外傷害?


在保險法中

我們平常所稱的「意外險」

其實是叫「傷害保險」


保險法第 131 條:

「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

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前項意外傷害,

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


所以在此

就造成保險法學界的各家學說

到如今仍是爭論的議題


依照字面解說

意外傷害被定義為

1. “非疾病” 引起
2. “外來性”
3. “突發性”


然而在醫學上

何謂疾病呢?

換個說法

只要造成身體或心理的病生理異常

即便是意外造成的

醫學上也還是有個疾病診斷阿!

那這樣甚麼不是疾病呢?


所以我個人是認同

醫法雙修的陳俞沛主任之觀點

從醫學觀點論傷害保險之保險事故---以感染症為例

https://www.airitilibrary.com/Article/Detail/02593750-N202312080004-00003


「雖然在一般情況下,

絕大多數非因先前意外傷害所導致之後續感染

屬疾病之範疇,

但在少數例外情形,

非存在於人體內之病原由體外進入,

並迅速造成被保險人之傷害,

則此感染症應可由被保險人舉證其符合「外來突發」之意外傷害事故,

屬於傷害保險承保範圍,

保險人應負理賠之責。」


所以

若運用此觀念

來探討食物中毒與傷害保險

我個人也認為

不應該一直拘泥於”非疾病”

而應舉證為

「外來突發」之意外傷害事故


然後……

如何由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舉證

為「外來突發」之意外傷害事故

又是一個大議題了……


四、所以食物中毒 意外(傷害)險到底會不會賠? (實際判決)


先說結論 

這次事件鬧這麼大

民氣可用

並且符合食藥署定義之食物中毒事件

是符合傷害險之外來性與突發性的

個人認為

意外(傷害)險應該理賠


然而

若我們探討

因食用食品毒素致死亡

是否法院會裁決賠償

實務判決

是有不同結果的


1. 服用蛇膽中毒併肝腎衰竭而死亡 判定為意外傷害

最高法院 92 年度台上字第 187 號民事判決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V,92%2c%e5%8f%b0%e4%b8%8a%2c187%2c20030123


簡言之

患者自述購服蛇膽約一星期

之後因猛爆性肝炎住院

後因持續惡化

肝腎衰竭而死亡

然後就與保險公司爭論

200萬意外傷害險是否應理賠


最高法院法官認為

腸胃科主治醫生已認患者之情形

並非單純疾病

而懷疑是外來原因所引起

患者在此住院之前

並無因肝臟疾病至醫院就診之記錄

竟因服食蛇膽致死

應認已符合「非因疾病引起」及「外來」二種情形


然後服食蛇膽本意在滋補身體

無法預知服食後竟會造成死亡結果

其死亡結果之發生

應係出於預料之外而不及預防

應認屬「突發」

所以最後判決

保險公司須理賠保險金


2. 食用楊桃中毒身亡 判定為非意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5 年度保險字第 48 號民事判決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DV,95%2c%e4%bf%9d%e9%9a%aa%2c48%2c20060808%2c1


患者有糖尿病

可能有慢性腎疾病而不自知

於民國93年1月11日

因食用楊桃中毒,

隨即陷入重度昏迷

即使經緊急轉送兩家大型醫院

多日洗腎治療,

仍於93年5月4日死亡。


法官認定患者

罹有糖尿病合併慢性腎功能不健全等病症在先,

而於誤食楊桃後發生中毒之情狀

並因此發生楊桃腦病變合併多重器官衰竭致死

認定所罹前述疾病與其死亡之結果

相當之因果關係存在

所以最後認定為非意外身故


個人看法

因為並非每個人

都會吃楊桃中毒

慢性腎衰竭患者

食用楊桃可能致死

是醫學上可能遇到的狀況

所以法官考量致死機轉

才會認定為非意外身故。


五、結論

食物中毒造成多人受傷生病與死亡

並且社會上人心惶惶

大家期待保險能發揮其價值

以幫助受害患者及家屬


然而

是否醫師診斷為食物中毒

人身保險之意外(傷害)險即可理賠呢?

個人看法

仍以實際患者狀況而定

以上述兩法院個案而言

雖都有外來毒素進入被保險人體內

但法官會考量個案體況不同

而有不同的裁判

不能只因食物中毒

就認定已符合「外來突發」的要件


因此

回歸各保險條款

建議國人更應於此時

了解各種保險的條款、用途及優缺點

除了意外險外

醫療險與壽險也是相當重要的險種

而對於企業而言

責任保險的投保
契約效期有效與否
承保範圍、除外不保事項為何

都是相當重要的事情


最後

希望事件早日平息

逝者安息
生者節哀
傷者早日康復


2024年3月24日 星期日

理賠實務 - 洗腎與重大疾病/重大傷病險 Hemodialysis and Major Illness Insurance

<本文特別感謝保險武士的討論分析及邀稿>

最近有篇民事訴訟裁判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保險字第 18 號民事判決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YDV%2C112%2C%E4%BF%9D%E9%9A%AA%2C18%2C20240229%2C1&fbclid=IwAR3qH1X-rRZ3NgNduNLL22bblhBbWaQ8ILQojfjLRULgSZZRq9s8Qa8fS48

即便保戶經醫師診斷為

末期腎疾病合併尿毒症

並醫囑長期透析治療

法官仍認定

不符重大疾病險的「末期腎病變」定義

判決原告(保戶)敗訴

在網路上引起一陣討論

也有保險專家發文質疑

條款中的”長期洗腎”

並沒有明確定義

在認定上有模糊空間


雖然我不是腎臟內科專家

但小弟嘗試依此案例

說明臨床實務上

何謂長期洗腎?

並且據此分析

重大疾病及重大傷病險

兩者保單條款的認定差異

Made by Firefly

一、何謂洗腎? 洗腎一定要洗一輩子嗎?


一個人若長期腎臟功能受損

我們醫學上稱為

慢性腎臟病 (Chronic Kidney Disease)


當一個人的腎功能

不足以維持基本生活品質

甚至危及生命時

這種情況稱之為

末期腎病變

(End Stage Renal Disease, ESRD)


若末期腎病變患者符合以下條件

就應考慮接受

長期透析

就是大家俗稱的洗腎

 

(資料來源:健保署112年9月 重大傷病專區申請須知及文件下載)

(感謝屏東醫院 腎臟內科 吳尚諭 醫師補充最新資料 )


所以可以看到

重度慢性腎臟病(腎衰竭)者

至少需3個月以上

且腎功能逐漸衰退者

才有機會被認定

需要開始長期透析


而若患者開始長期透析後

就確定終身都要洗腎嗎?

雖然大部分的患者確實如此

但臨床上並非絕對


衛福部南投醫院的衛教文章寫到


所以開始洗腎前三個月的治療是後續發展的關鍵,

如能找出造成腎功能急速惡化的原因並予以校正,

是有機會可以脫離長期洗腎。


另外感謝腎臟內科醫師的指導

患者是否須進入長期透析狀態

需綜合病人的

抽血數據、

腎臟超音波、

以及臨床狀況去判斷

若患者臨床狀況及數據確實無法恢復

就可直接判定永久洗腎


反之

在申請定期透析之重大傷病證明時

若患者臨床狀況及數據未達標準

有些健保審查委員

可能會再給予3個月的觀察期

以判定是否確實須長期洗腎


二、裁判事件始末及重大疾病險條款分析


依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保險字第 18 號民事判決記載

保戶於110年11月4日至診所進行健康檢查

於110年11月17日發現e-GFR腎絲球過濾率為2.1

因診斷末期腎疾病合併尿毒症

而於醫院門診接受治療

醫師建議長期接受透析治療。

於110年11月27日由急診入醫院病房治療

因病況危急

隔日轉加護病房

而於110年12月6日院內死亡


我看原文投保之保單條款

如下圖所示

 

法巴重大疾病險

其實現存大多數的重大疾病險條款

也是這樣寫的


依照前面的醫理分析

慢性腎臟病(腎衰竭)

至少需3個月以上

才能認定


是否患者已進入長期且規則的洗腎狀態

需綜合病人的

抽血數據、

腎臟超音波、

以及臨床狀況去判斷

才能作最後判定


所以這患者是不是真的為慢性腎衰竭?

在醫學上已有所疑問

而從發病到患者身亡

才不到一個月的時間

當然法官無法認定為「長期且規則之透析治療」囉……


三、重大傷病險的洗腎定義


前面說到的是重大”疾”病險

的實務認定

那重大傷病險怎麼定義洗腎呢?


以下為

健保重大傷病項目的說明

 


所以一旦醫師認定患者

為慢性腎衰竭須定期透析

都可以申請重大傷病證明

並申請保險給付喔!

這可是連保險公司都這麼說的!

(資料來源: https://campaign.transglobe.com.tw/?p=5320)


四、結論

誠如保險武士所言

https://www.facebook.com/share/p/TPdTPk8oMuFmNfWR/?mibextid=oFDknk

依此判決

重大”疾”病險、特定傷病險、精選傷病險…..等險種

即便「病名」一模一樣

保險公司也有可能不理賠喔……


所以建議優先投保

“重大傷病險”

相對來說

保障範圍廣

理賠條件較寬鬆

這樣的險種

才能真正保障病人/客戶

生重病的財務風險喔!


以上報告

歡迎大家不吝指教討論


**補充說明:

1. 所以此判決文中的患者

若是投保重大傷病險

就可以獲得理賠嗎?

個人看法

仍以實際臨床狀況而定

若實際上是急性腎損傷(acute kidney injury, AKI)

而非慢性腎疾病(Chronic Kidney Disease)

可能就不會有重大傷病證明喔.....


2024年3月17日 星期日

投保實務 - 附約延續批註條款補充 Term Life Insurance and Continuation of Insurance Rider

 <感謝網友 賴千嘉 及 Jiun Lin 的討論交流及指導>


上星期感謝網友們的回應及討論

對於附約延續批註

實務上可能會有一些疑慮


1. 若主約為一年期保證續保壽險
附加一年期保證續保附約
那這樣當主約終止時
是否附約能續保?
2. 若主約為十年期定期壽險
附加一年期保證續保附約
那這樣十年後主約到期時
是否附約能續保?


以下是相關介紹與分析

還望各路大神不吝賜教


Made by Firefly



一、 主約為一年期保證續保壽險
當主約終止時 是否附約能續保?


https://my83.com.tw/question/30679

之前有段時間

曾經網路上有人規畫

以一年期保證續保壽險為主約

+附約保證續保健康/傷害保險

來投保


小弟上網查找此家公司的附約批註條款

是長這樣的

 



個人認為

附表寫到

主約為定期型商品時

主契約保險期間之終期

與附約最高續保年齡

較早到達者 

為最高保險延續期間


所以若主約為一年期壽險

當年度因完全失能

請領保險金


確實有可能

一年期附約效力

就到當年度就結束囉…..

除非附約條款寫到

附約效力不因主契約終止而中止


所以這樣的規劃

有附約無法續保的風險的……


二、 主約為十年期定期壽險 

當主約終止時 是否附約能續保?


 https://www.facebook.com/share/p/BHnAaxSudXrzipjA/?mibextid=NOb6eG


簡單說 

網路上看到有人投保

十年期定期壽險主約+

一年期保證續保失能險附約

結果十年期定期壽險到期後

附約因為沒有向保險公司申請續保而失效


雖然我沒規劃過這樣的保單

不過我上網查一下

此公司的附約延續批註條款如下


 



 所以理論上主契約保險期間屆滿

只要有繼續繳附約續期保險費

應該可以繼續投保

至附約最高續保年齡

而且也沒看到說

需要向保險公司申請續保

所以應該是有爭取續保的空間


三、結論


當主契約條款終止時

回歸原契約及批註條款之規定

來決定是否續保

實務上也因此有些紛爭


個人建議

在規劃健康及傷害險時

還是以終身型保險為主約

讓主約的保險效期

超過附約的最高續保年齡

並且建議在主約終止時

向保險公司

或保單服務人員

確認附約是否延續

這樣比較不會有上述的爭議喔!



2024年3月10日 星期日

投保實務 - 保證續保與附約延續批註 Renewal agreement and Continuation of Insurance Rider

不論是在網路上

還是現實世界中

常常有人會問說


1. 若投保一年期保險

雖然保費較便宜

但會不會隔年就保險停掉

失去保障了?

2.若主約理賠完了 

保單是否連附約 

都整個失效了?


以下介紹及整理兩個重要觀念

保證續保

以及

附約延續批註條款


Made by Firefly



一、保證續保與自動續保


1.如果是標準保證續保

條款會這樣寫

 

全球人壽保證續保

雖然可能會調整保費

但是只要有繳錢

即便後來公司停售了

保單就會繼續有效


基本上

現存大多數的一年期醫療險附約

條款都是規定保證續保的


2.可能停售的保證續保

 


這是我之前看到的其中一種條款

雖然可以保證續保

但是主管機關說要停售

就有可能斷保喔!

要特別小心!!


3.自動續保



這是我自己的意外險保單

雖然會自動續保

但是只要保險公司想停

隨時都可以停止銷售

主管機關也要求保險公司

這樣的保單

要特別載明為”非保證續保”

 

現在大多數的產壽險意外險種

都是非保證續保


二、附約延續批註條款


資料來源: 

金管會:保單附約延續權 擴大適用

https://ynews.page.link/a2sJ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https://law.lia-roc.org.tw/Law/Content?lsid=FL040352



金管會有鑑於部分公司

給付過全殘保險金後

附約的效力也會隨同終止

所以有請各保險公司

修正過相關保險條款

所以目前的行政規範

建議如下

 


寫得很文謅謅

而我實際看到的保單條款如下


1.寫在原保險條款裡面

 

富邦11R

所以可以看到

即便原主約理賠終止了

只要有繳附約保費

附約就繼續有效


2.另有附約延續批註條款

全球人壽附約延續批註條款
 

這是我自己的保單

可以看到寫得更加完整

有些客戶是投保

” 健康保險眷屬附約”

https://insurancelaw.tw/%E5%81%A5%E5%BA%B7%E4%BF%9D%E9%9A%AA%E7%9C%B7%E5%B1%AC%E9%99%84%E7%B4%84-%E5%85%88%E6%8E%8C%E6%8F%A1%E9%80%994%E9%A0%85%E9%87%8D%E9%BB%9E/


即便是這種保單

原本的主約被保人發生保險事故

主約終止

附約仍可繼續繳費

使其有效


3. 部分公司需自行申請才可延續附約

 


這是我某家失能險的保單條款

雖然有附約延續批註條款

但要求受益人申請主約保險金時

要同時提出書面申請

經同意後才能延續附約

所以要特別注意


三、 結論

若照罐頭保單的投保方式

選用終身保險主約

加上一年期保險附約

只要保單有保證續保

附約延續批註條款

有繳保費 

照規矩走

保單就會持續有效喔!


以上報告

歡迎討論交流與指正~


熱門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