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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16日 星期日

論實支實付醫療險與損害填補原則(下) – 實支險是否適用複保險? Medical Expense Insurance and Double Insurance (暗黑原始版)

<本文帶有諸多個人立場>

<文長請大家不喜勿入>

<感謝諸多網友及保險武士獨家觀點的分析及討論>


根據最近的新聞

「業界爭取緩衝期 

新版實支實付醫療險上路擬延後」

原訂7月1日上路的實支實付醫療險改革

可能會延後於9月1日


不論如何

看起來金管會的實支險改革

勢在必行


但實支險改革

“回歸損害填補原則”

在保險法界

是怎麼論述這件事情呢?

各家的觀點看法又是如何?


以下是末學之整理及論點

Made by Firefly


二、實支險與複保險 – 長久以來的爭議……


以下資料引用自

江朝國教授 保險法逐條釋義


在<保險法 第一章 總則>中

有以下條文規定


第 35 條

「複保險,

謂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

同一保險事故,

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


第 36 條

「複保險,

除另有約定外,

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


第 37 條

「要保人故意不為前條之通知,

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

其契約無效。」

(惡意複保險)


第 38 條

「善意之複保險,

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

除另有約定外,

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

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

但賠償總額,

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


以上條文涉及商業保險的重要觀念

損害填補原則(Principle of Indemnity)

也就是說


保險的目的 

在於填補被保險人的風險損失

保險賠償金若過多

可能會造成被保險人

使用不正當手段

因複保險而獲不當得利

保險賠償金若過少

則不能充分補償損失


所以保險法才會規定

賠償總額,

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


這樣的原則

適用於財產保險

並無爭議


而在人身保險方面

自大法官會議

釋字第576號解釋文

「被保險人之生命、身體完整性

既無法以金錢估計價值,

自無從認定保險給付是否超額」


這樣的論述出現後

大法官已明揭

複保險(損害填補原則)不適用人身保險


但關於實支險(醫療費用保險)

是否適用複保險(損害填補原則)呢?

目前保險法界有不同的論述


三、實支險是否適用複保險?(損害填補原則) 正方意見


依據以下相關書籍說明

江朝國教授 保險法逐條釋義

葉啟洲教授 保險法


實支險(醫療費用保險)

屬於中間型保險

雖在保險法上

屬於人身保險中的

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

但從損害/定額保險的分類上

實支險是屬於損害保險

而一般住院日額醫療險

是屬於定額保險

兩者有所不同


而不論在學說上

或是實際法官判決上

多數見解認為

實支險適用複保險(損害填補原則)

即便釋字第576號解釋文發布後

仍是如此


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保險簡上字第 4 號民事判決


「惟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中之醫療費用保險契約,

倘係在填補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支出醫療費用所生之財產上損害,

被保險人不得因疾病或傷害受醫療而獲不當得利,

應仍有保險法關於複保險規定之適用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298號判決意旨參照),

準此,

人身保險中屬傷害保險因支出醫療費用所生之財產上損害,

應仍有保險法關於複保險規定之適用。」


所以才會有業務員說

投保多家實支實付的

只要賠償金額超過損害金額

上了法院一定輸?


四、實支險是否適用複保險?(損害填補原則) 反方意見


然而保險法界並不是只有一種聲音

有保險法教授發表不同的看法


如羅俊瑋教授

《釋字第576號解釋後對複保險適用範圍之爭議》


「復保險人就醫療費用而為給付,

亦非填補被保險人因傷病所受之經濟損害。

其因疾病或意外事故遭致傷害而就醫,

僅係為回復被保險人健康之手段。

此所生費用非為損害,

而係支持醫療行為實施之給付。

故保險人依約履行給付一定金額,

不得將之作為損害填補看待。


大法官於釋字第576號解釋理由亦指出:

「身體完整性既無法以金錢估計價值,

自無從認定保險給付是否超額。」

足見「人身保險」亦包含醫療費用保險。

進而現今醫療費用之保險商品,

當事人或約定實支實付與日額給付同時存在,

於保險事故發生時,

被保險人得依其所可獲得較多給付之態樣擇一請求。


果若日額給付為定額給付無損害填補之性質,

實支實付則為損害填補性質,

因此就同一事故所生之醫療費用給付,

竟因被保險人選擇給付方式不同而變換其性質,

令人難以想像。

本文認為無論日額給付或實支實付之醫療費用保險均為人身保險

,其純為保險人給付方式不同,

不得因給付方式不同而為相異之看待。」


我看到這段文字

就想起前新竹市長說的話

 

林志堅前新竹市長

確實我也很難接受

同一張保單

居然可以自由變換

是否適用複保險?

真是令人匪夷所思


另外施文森教授於

《保險法論文(第三集)》

有說到


「(1)傷害保險或健康保險中之醫療保險,

其仍以被保險人之身體為保險標的,

身體與生命同屬無價,

因而醫療保險應為定額保險之一種,

不能以其給付方式之不同而變更其屬性。

大法官於解釋理由中明文指出:

「身體完整性既無法以金錢估計價值,

自無從認定保險給付是否超額」,

足徵大法官所謂之「人身保險」

兼及一切以生命、身體爲保險標的之保險,

醫療保險應不例外。


(2)自全民健保於1995年付諸實施後,

保險主管機關曾下令禁止保險業銷售「實支實付型」之健康保險,

此舉不在防止被保險人重複投保以牟取不當得利,

而在處罰保險業者堅持被保險人提出醫療費用收據原本始為給付之不當避債行為

(註89: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而推行之健康保險顯屬社會保險,

全台人民均為被保險人,

該法要求任何被保險人接受治療疾病後,

醫療機構應將費用收據原本逕送該險之承保機關,

即全民健康保險局)。

但自保險業者同意接受醫院出具之收據副本後,

此項禁令已告廢止,

而重複投保醫療保險於台灣

實務上業已成為公然之事實。


(3)前曾言及,

複保險與代位求償均為損害塡補之下位原則,

我國保險法於健康保險與傷害保險

既明定準用人壽保險關於保險人不得對第三人代位求償之規定,

足證健康保險與傷害保險均非損害塡補保險,

亦應無複保險原則之適用。」


其實至少到了民國112年

還是有法官認為

實支險不適用複保險的


如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保險上字第12號


「系爭保險契約屬於人身保險,

不適用保險法有關複保險之限制。

又本件要保書並無通知複保險之欄位,

此為兩造所不爭;

被上訴人主張OOO另向XX人壽公司等公司投保同一類型保險,

系爭保險契約屬惡意複保險而無效云云;

尚無可採。」


所以有人說

投保多家實支實付的

若不幸要上法院爭取理賠

官司一定會輸?

那可不一定喔……


五、一位偏鄉醫師的小小看法


1. 身為醫師
醫師誓詞(日內瓦宣言)有言:
「我將患者的健康與幸福
作為我的首要顧念」


客戶買實支險

不就是希望生病時

有足夠的財務支持

以支付相關醫療照顧花費嗎?


個人深信

「被保險人之生命、身體完整性

既無法以金錢估計價值,

自無從認定保險給付是否超額」

無論法界、保險界如何解釋

人的健康是無價的

不是物品

不應適用“財產保險”的“損害填補原則”


曾經的”彭教授”說

「想想有人開刀出院,

撫著隱隱作痛的傷口,

想想漫漫復原路,

損失真的只是醫療帳單的數字嗎?」

(資料來源: 保險「損害填補原則」是什麼?)


現在的”彭主委”

「你是忘記了,

還是害怕想起來?」


2. 有人說 
因為開放副本實支實付
變相鼓勵詐保

所以回歸損害填補原則
可降低道德風險

如以下新聞說明

禾馨詐保手法曝!剖腹1次可領3倍理賠 北檢:實支實付保單有檢討必要


我個人完全無法認同這種說法!


其實若要防止詐保

保險公司大可在核保理賠

等實務面向處理


如核保部分

之前的醫療/傷害實支險 3+1

其實已可減少相關道德風險

另外有保險公司

要求客戶投保實支險時

檢附年收百萬的財力證明

加強財務核保作業 

財務核保 要年收百萬


而在理賠部分

保險公司動輒以

醫療必要性/住院必要性

拒絕理賠

近年來是越發爭議

如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所述

我的住院是「必要」的嗎?以誰的判斷為準?

https://www.foi.org.tw/Article.aspx?Lang=1&Arti=4742&Role=1


保險公司明明有多種手法

實質審核

減少被保險人

使用不正當手段

因複保險而獲不當得利

甚至若保險公司

仍覺實支險損失率攀升

大可會同

財團法人金融法制暨犯罪防制中心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等相關單位機構組織

研擬醫療費用的審核
訂立理賠標準
金融犯罪的防治
如何處罰與詐保戶配合之醫療機構及醫事人員等

理論上大數據時代

若有心想做

這些核保理賠相關資料

都可以勾稽檢核的

(感謝保險七八人/快易通的意見反饋)


有學者曾言

「避免或降低道德危險的方法,

應以保險人的理賠調查

以及保險詐欺的刑事偵查為主要手段,

不宜因少數惡意被保險人的不當作為,

通案地改採對被保險人不利的契約解釋原則。」


但金管會/保險公司

好像選擇了一個便宜行事的方法

並且影響了眾多保戶的投保權益

這樣真的好嗎?


3. 若要真落實損害填補原則 保險公司間實支險理賠喬不攏?


這幾天看到新聞

實支險新制 3險種可續用副本理賠

說到

「若保戶投保超過一張實支險,

第二張起只會就「差額」理賠,

據了解,

保險業者認為第一家理賠的最吃虧,

因此沒有業者願意當第一家,

因而祭出「不理賠獎金」,

要業務員盡量遊說保戶先找別家理賠。


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昨說,

保戶要選擇向哪一家先申請,

這是保戶的選擇,

金管會絕不允許這種作法。」


奇怪了

保險法第 38 條忘記了嗎?

「善意之複保險,

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

除另有約定外,

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

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

但賠償總額,

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


真要落實善意複保險

損害填補原則

要嘛走比例分擔制

要嘛條款另外約定

責任限額制、

超額責任制、

主要責任制等方式


原來現在要多學一種學說

叫做隨你高興制

(資料來源: 李來居保險經紀人)



4. 損害填補原則 真的有辦法填補節節高升的醫療費用?


近年來

隨著新式醫療科技的進步

以及通貨膨脹

醫療照顧的費用逐漸竄升


我們實際臨床看到

住院手術花費有100-150萬的


拾金不昧!捷運撿到後背包驚見「150萬現金」 失主激動領回家人手術費

北榮醫師尾牙昏倒,救醒只識媽媽和院長!微型人工心臟救他一命 什麼是微型心臟?

自費100萬


最新的癌症細胞治療CAR-T

若不符合健保條件

自費使用

可能須819萬

CAR-T細胞治療819萬 11月起納健保暫時性支付每年估百人受惠


若真要落實損害填補原則

現在實支險的保障範圍與保額足夠嗎?

有辦法規劃多家實支險保額

到100-150萬

甚至數百萬嗎?

以前的複保險

保險公司怕說

會造成”超額保險”

現在假意落實損害填補原則

會不會反而變成”不足額保險”呢?


另外還有

門診自費處置/藥費/雜費……等

這些新式醫療自費項目

住院醫療實支實付險

是不給付的


如偏頭痛預防用藥

CGRP拮抗劑注射

一劑1.3萬 

注射一年要超過16萬元

若不符合健保條件

但病情需要時

就需要自費施打了…..


難道這些醫療費用

不需要醫療費用保險

來轉嫁風險嗎?

那要如何用實支險

落實這部分的損害填補呢?


六、結論


關於實支險是否適用複保險

學界其實有不同立場及見解

實務判決也各有其立論基礎

因而金管會歷年來

對於實支險正副本理賠的態度

立場反覆不一


然而

時至今日

我們得坦白承認

現行的實支實付醫療險

(醫療費用保險)

早已名存實亡


1. 動輒上百萬數十萬的醫療花費
或是門診處置雜費
無法完全用實支險來支付
2. 保險公司的實支險損失率過高
已無法達成商業上的合理利潤
3. 實支險詐保疑慮頻傳
保險公司核保理賠趨嚴
保戶投保及申請保險金有諸多不便
甚至拒賠案件時有所聞
4. 最後真要落實損害填補原則
保險公司及金管會
居然連個賠款分攤方式
都搞不定?


保險制度原本有

促進社會安定與經濟發展之功能

但近年來的實支險爭議

反而造成社會亂象不斷

失去了原本的良善美意


最後

我想對於社會大眾來說

上面講到的一堆東西

並不是那麼重要

可以補助看醫生費用

(資料來源: https://www.ptt.cc/bbs/Insurance/M.1716906939.A.A67.html)


大家想要的

只是希望

有個保險

可以讓我在面對疾病及意外時

有足夠的錢可以看病

也讓醫療人員

不用考慮錢的問題

發揮專業

把病人治療好

就是如此而已!


期望保險界及社會賢達

不應只拘泥於

損害填補/複保險與否

應發揮智慧

重新設計、推廣

符合當前醫療環境的

“真●實支實付醫療險”

以減少

“賠”、“不賠”
“住院”、“不住院”
“手術” 、”非手術”

的保險紛爭

減少客戶/病人、醫師、保險公司之間的爭端

甚至減少評議中心、法院的案量

這樣才是真正解決

現今醫療保險的問題

這才是保險業能發揮的

最重要的社會責任!


以上報告

歡迎不吝批評指教

任何正反面的回饋

小弟都虛心接受與檢討

謝謝大家


2024年6月15日 星期六

論實支實付醫療險與損害填補原則(下) – 實支險是否適用複保險? Medical Expense Insurance and Double Insurance (分享版)

 <感謝諸多網友及保險武士獨家觀點的分析及討論>


上星期的文章

論實支實付醫療險與損害填補原則(上) - 正副本理賠的演變 

Medical Expense Insurance and Principle of Indemnity


有提到金管會對於

實支實付醫療險(實支險)

是否適用損害填補原則

在不同時期

有不同的認定標準


事實上在保險法界

也有不同的觀點看法

以下是小弟的相關整理與介紹

Made by firefly


二、實支險與複保險 – 長久以來的爭議……


以下資料引用自

江朝國教授 保險法逐條釋義


在<保險法 第一章 總則>中

有以下條文規定


第 35 條

「複保險,

謂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

同一保險事故,

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


第 36 條

「複保險,

除另有約定外,

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


第 37 條

「要保人故意不為前條之通知,

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

其契約無效。」

(惡意複保險)


第 38 條

「善意之複保險,

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

除另有約定外,

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

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

但賠償總額,

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


以上條文涉及商業保險的重要觀念

損害填補原則(Principle of Indemnity)

也就是說


保險的目的 

在於填補被保險人的風險損失

保險賠償金若過多

可能會造成被保險人

使用不正當手段

因複保險而獲不當得利

保險賠償金若過少

則不能充分補償損失


所以保險法才會規定

賠償總額,

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


這樣的原則

適用於財產保險

並無爭議


而在人身保險方面

自大法官會議

釋字第576號解釋文

「被保險人之生命、身體完整性

既無法以金錢估計價值,

自無從認定保險給付是否超額」


這樣的論述出現後

大法官已明揭

複保險(損害填補原則)不適用人身保險


但關於實支險(醫療費用保險)

是否適用複保險(損害填補原則)呢?

目前保險法界有不同的論述


三、實支險是否適用複保險?(損害填補原則) 正方意見


依據以下相關書籍說明

江朝國教授 保險法逐條釋義

葉啟洲教授 保險法


實支險(醫療費用保險)

屬於中間型保險

雖在保險法上

屬於人身保險中的

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

但從損害/定額保險的分類上

實支險是屬於損害保險

而一般住院日額醫療險

是屬於定額保險

兩者有所不同


而不論在學說上

或是實際法官判決上

多數見解認為

實支險適用複保險(損害填補原則)

即便釋字第576號解釋文發布後

仍是如此


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保險簡上字第 4 號民事判決


「惟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中之醫療費用保險契約,

倘係在填補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支出醫療費用所生之財產上損害,

被保險人不得因疾病或傷害受醫療而獲不當得利,

應仍有保險法關於複保險規定之適用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298號判決意旨參照),

準此,

人身保險中屬傷害保險因支出醫療費用所生之財產上損害,

應仍有保險法關於複保險規定之適用。」


所以才會有業務員說

投保多家實支實付的

只要賠償金額超過損害金額

上了法院一定輸?


四、實支險是否適用複保險?(損害填補原則) 反方意見


然而保險法界並不是只有一種聲音

有保險法教授發表不同的看法


如羅俊瑋教授

《釋字第576號解釋後對複保險適用範圍之爭議》


「復保險人就醫療費用而為給付,

亦非填補被保險人因傷病所受之經濟損害。

其因疾病或意外事故遭致傷害而就醫,

僅係為回復被保險人健康之手段。

此所生費用非為損害,

而係支持醫療行為實施之給付。

故保險人依約履行給付一定金額,

不得將之作為損害填補看待。


大法官於釋字第576號解釋理由亦指出:

「身體完整性既無法以金錢估計價值,

自無從認定保險給付是否超額。」

足見「人身保險」亦包含醫療費用保險。

進而現今醫療費用之保險商品,

當事人或約定實支實付與日額給付同時存在,

於保險事故發生時,

被保險人得依其所可獲得較多給付之態樣擇一請求。


果若日額給付為定額給付無損害填補之性質,

實支實付則為損害填補性質,

因此就同一事故所生之醫療費用給付,

竟因被保險人選擇給付方式不同而變換其性質,

令人難以想像。

本文認為無論日額給付或實支實付之醫療費用保險均為人身保險

,其純為保險人給付方式不同,

不得因給付方式不同而為相異之看待。」


另外施文森教授於

《保險法論文(第三集)》

有說到


「(1)傷害保險或健康保險中之醫療保險,

其仍以被保險人之身體為保險標的,

身體與生命同屬無價,

因而醫療保險應為定額保險之一種,

不能以其給付方式之不同而變更其屬性。

大法官於解釋理由中明文指出:

「身體完整性既無法以金錢估計價值,

自無從認定保險給付是否超額」,

足徵大法官所謂之「人身保險」

兼及一切以生命、身體爲保險標的之保險,

醫療保險應不例外。


(2)自全民健保於1995年付諸實施後,

保險主管機關曾下令禁止保險業銷售「實支實付型」之健康保險,

此舉不在防止被保險人重複投保以牟取不當得利,

而在處罰保險業者堅持被保險人提出醫療費用收據原本始為給付之不當避債行為

(註89: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而推行之健康保險顯屬社會保險,

全台人民均為被保險人,

該法要求任何被保險人接受治療疾病後,

醫療機構應將費用收據原本逕送該險之承保機關,

即全民健康保險局)。

但自保險業者同意接受醫院出具之收據副本後,

此項禁令已告廢止,

而重複投保醫療保險於台灣

實務上業已成為公然之事實。


(3)前曾言及,

複保險與代位求償均為損害塡補之下位原則,

我國保險法於健康保險與傷害保險

既明定準用人壽保險關於保險人不得對第三人代位求償之規定,

足證健康保險與傷害保險均非損害塡補保險,

亦應無複保險原則之適用。」


其實至少到了民國112年

還是有法官認為

實支險不適用複保險的


如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保險上字第12號


「系爭保險契約屬於人身保險,

不適用保險法有關複保險之限制。

又本件要保書並無通知複保險之欄位,

此為兩造所不爭;

被上訴人主張OOO另向XX人壽公司等公司投保同一類型保險,

系爭保險契約屬惡意複保險而無效云云;

尚無可採。」


所以有人說

投保多家實支實付的

若不幸要上法院爭取理賠

官司一定會輸?

那可不一定喔……


五、結論


關於實支險是否適用複保險

學界其實有不同立場及見解

實務判決也各有其立論基礎

因而金管會歷年來

對於實支險正副本理賠的態度

立場反覆不一


希望社會大眾可以了解到

保險界與法界

並非只有一種聲音

期待金管會可以發揮專業及智慧

早日平息實支險的社會紛爭


以上報告

歡迎社會賢達不吝討論指教


2024年6月9日 星期日

論實支實付醫療險與損害填補原則(上) - 正副本理賠的演變 Medical Expense Insurance and Principle of Indemnity

本文發表於2024年6月

金管會預計於2024年7月1日

實支實付醫療險

(以下簡稱實支險)

落實”正本理賠”

及”損害填補原則”

的前夕

希望此篇文章

能讓社會大眾了解

實支實付醫療險的演變

並且此項保險爭議

保險法界並非只有一面倒的聲音……


Made by Firefly


一、 實支險與正副本理賠的演變


以下資料引用自

保險法 葉啟洲教授

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理賠應檢附收據規定之說明

淺談醫療實支實付的前世今生-這商品還能撐多久呢?

理賠實務 – 2歲男童發燒併皮疹 (上)

MY83 小資族聰明買保險 

實支實付醫療險大改革 7壽險可接受副本理賠

彭金隆/保險「損害填補原則」是什麼?

獨/新版實支實付險7月1日上路 新示範條款重點曝光



1. 只有正本理賠的年代


據金管會新聞稿

最早在民國86年9月19日

財政部核定「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時

即於說明加註

「被保險人於投保時已通知保險公司有投保其他商業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

而公司未拒絕承保者,

公司對同一保險事故已獲其他保險契約給付部分仍應負給付責任。

如有『重複投保』而未通知公司,

則對同一保險事故中已獲得社會保險或其他人身保險契約給付的部分

不負給付的責任,

惟須退還所繳保險費。

上述事項並需於要保書揭露且由要保人簽署同意。」


所以理論上

有通知保險公司投保他家實支險
也應給付保險金
無通知保險公司投保他家實支險
不給付保險金


但就我看到的資料

實務上一開始實支險

都是正本理賠的

如下圖民國91年的保單條款所示

 

正本理賠

正本收據只有一張

副本收據可以請領多張


保險公司只接受用正本收據理賠

理賠後就不會退還收據

若仍有其他家正本實支險

需申請理賠

當時就會因為

”收據非正本”

無法請領保險金


2. 開啟無限制正副本理賠


由於相關理賠爭議層出不窮

金管會於民國 95 年 09 月 01 日

訂定「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其中有寫到

 

副本理賠

開啟了實支險

可副本收據理賠的濫觴


然而隨著副本實支實付

漸漸出現”詐保”的道德問題

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度保險簡上字第 14 號民事判決


「醫療費用僅為23萬9020元,

惟向各保險公司請求之保險金總額

竟高達559 萬7040元」

相關案件層出不窮


3. 醫療/傷害實支險 3+1

考量道德問題

但又有醫療費用的保障需求

因而金管會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08 日發布

「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含傷害醫療)副本理賠之控管措施」

(金管保壽字第1080494305號 函)

也就是有名的3(實支)+1(自負額實支)政策

made by My83

希望藉由減少每人投保實支險張數

減少詐保的道德風險

並藉由自負額實支的設計

以應對節節高升的醫療費用需求


4. 實支險回歸” 正本理賠”及”損害填補原則”


即便有以上實支險控管機制

實支險損失率攀升

仍讓保險業者吃不消

因此金管會將落實正本理賠及損害填補原則

每次醫療行為所得到的理賠總額

都必須以該次醫療總費用為限


即便曾經的”彭教授”

於2024年1月 聯合報投書說明

 


但後來變成了”彭主委”

換了位置

也很難改變時代趨勢吧……


不過目前看來

「為了避免民怨,

因此這回的新制,

據了解保險局已作出「不溯及既往」的裁示。」


所以如果已經有投保副本實支實付醫療險的人

記得要按時繳費

維持保險契約效力喔……

不然好東西

現在是買不到囉…..


(未完待續......)


2023年10月29日 星期日

理賠實務 – 自費胃鏡息肉切除 Claims Practice – Self-pay Gastroscopy Polypectomy

 <理賠實務 – 自費胃鏡息肉切除 Claims Practice – Self-pay Gastroscopy Polypectomy>


其實寫這篇有點不太好意思

因為最後的理賠金額

實在對不起客戶的身價😅

不過對客戶來說

自費做個健康檢查

早期發現 早期治療

還能有筆意外之財

可以吃個大餐

還是滿開心的


經客戶同意分享,

以下紀錄事件經過及理賠條款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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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件經過


客戶於2023年5月投保實支實付醫療險。

於2023年9月,

自費做大腸鏡+胃鏡,

包含朦朧麻醉,

自費約7000多元。

因檢查過程中,

發現有胃瘜肉,

就直接於檢查時,

切除息肉。

並且有另外自費一些耗材及胃藥,

約數百元。


以下是醫師開立的診斷書示意圖

 

胃瘜肉

二、理賠申請


以下是客戶投保實支實付醫療險的條款

中壽金康泰

中壽金康泰


所以照條款規定

不論買多少單位

理賠就是照10000*給付比率

定額給付”門診特定處置保險金”

所以用內視鏡切息肉

不管自費多少錢

就是賠2200元


客戶自行到保險公司通訊處

填妥保險申請書

並附上醫療收據、診斷書後

過幾天戶頭就進帳了

如下圖所示

 

理賠通知


(客戶表示,

申請理賠過程,

歷時不到十分鐘,

自行申請理賠,

真的很簡單!)


三、結論


1. 記得在做健康檢查前,
至少提早3個月(癌症險等待期)投保保險喔!
這樣檢查報告若有異常,
保單才有機會獲得理賠喔!


2. 我在拙作
理賠實務 – 2歲男童發燒併皮疹 (上)
有提到
正本收據只有一張
有些保險公司只接受用正本收據理賠
理賠後就不會退還收據
若仍有其他家正本實支實付醫療險
需申請理賠
就只能跟原保險公司申請”收據差額證明”
然後拿這張證明
去跟其他家正本醫療險保險公司 
申請差額理賠 
所以會賠比較少


但若是投保的保單
可副本理賠
就可以另外跟醫院申請副本收據
再去跟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這樣理賠金額較高


3. 有部分保單,
即便是自費門診處置或手術,
也可以獲得保險理賠。
大家近期若有住院或接受門診手術,
記得看看保單條款,
事故發生後2年內,
都有機會申請保險理賠喔!


4. 選擇一位專業且負責任的保險經紀人/業務員的好處
在於請領保險理賠
專業的保險從業人員
可以迅速知道被保險人的事故狀況,
能夠對應到被保險人哪些保單險種
對客戶來說
知道能夠請領那些保險金
這是非常重要的事情
現在好的實支實付醫療險正在減少,
建議及早與專業的保險業務員/經紀人討論投保,
才能獲得更完整的保障喔!


以上報告!

有任何問題或需要

都歡迎討論喔!


2023年7月16日 星期日

理賠實務 – 2歲男童發燒併皮疹 (下)

<理賠實務 – 2歲男童發燒併皮疹 住院5天>
<下集: 理賠申請及金額計算>

許多人以為

只有自己投保的商業保險

才能申請保險理賠

但在保險滲透度很高的台灣社會

不要忘記還有社會保險

甚至是團體保險

可以申請理賠喔!

 

以下是理賠經驗分享

 

三、商業保險理賠(遠雄人壽RJ1+RSL)


上一篇 理賠實務 – 2歲男童發燒併皮疹 (上) 

有提到實際自費總花費為11464元 


小孩在出生後

有投保遠雄人壽RJ1+RSL這兩項實支實付醫療險

RJ1+RSL


一個為正本收據理賠

一個為副本收據理賠

不過同一家公司

只要附上

正本收據

+診斷證明書

+理賠申請書

給保險公司

即可申請理賠

 

有趣的是

跑到遠雄人壽的直營通訊處

居然無法直接受理理賠申請

還要自己寄信到台北總公司

真是特別…..

 

不過還好有順利理賠下來

理賠明細如下

 

遠雄人壽理賠明細

 

1. RJ1 (可副本理賠)

這部分可參考下列條款

RSL 遠雄 住院日額保險金




小孩買的是計畫二

所以可以領到

住院日額保險金 每日1000元*5天 = 5000元

+ 住院醫療輔助保險金 每日500元*5天 = 2500元

+ 住院慰問保險金 日額1000元*7倍 = 7000元

因為”病房費”、”伙食費”是屬於”住院日額保險金”的部分

所以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只能計算

”住院其他雜費”+”診斷書費用” = 224元

所以RJ1一共理賠 14724元整

 

2. RSL (正本收據理賠)

這部分可參考下列條款




小孩買的是計畫二

所以每日最高理賠上限都是乘以2

最後理賠金額是以”實支實付型”計算

病房費用保險金 每日2000元*5天 = 10000元

+ 出院在家療養保險金 日額1200元*5天 = 6000元

 

另外這保單條款還有一個特殊設計

住院前後7天的門診費用

一併計入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計算

所以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

= 住院前一天門診費用 10元

+ 住院其他雜費             94元

+ 出院6天後回診費     130元

+ 回診開立診斷書費用130元

共 364元

 

所以RSL 一共理賠 16364元整

 

最後這兩張實支實付醫療險

一共理賠31088元

送出理賠申請後

1個星期內

理賠金就匯到戶頭了!

相當快速

 

感謝 遠雄人壽 好險有煒忠 洪煒忠 業務員 協助理賠相關事宜

 

四、學生團體保險理賠(國泰人壽)


以為沒有保保險

就沒有辦法請保險理賠了嗎?

因為小孩有去上非營利幼兒園

基本上有立案的幼兒園

高中以下公私立學校

都會投保學生團體保險

理賠內容包含

1.      身故保險金

2.      失能保險金

3.      醫療保險金

只要學生有住院

“醫療保險金”中的

“住院醫療保險金”都可以理賠

條款如下

 

而且這是可以副本收據理賠的

所以就另外申請副本收據&診斷書

填寫理賠申請書

把相關資料交給幼兒園負責的保險業務

大概也是1個星期內

理賠金就匯到戶頭

並且收到以下明細


因為按照條款規定

住院病房費以每日1000元為限

所以理賠金為

每日1000元*5天   = 5000元

+ 住院自費伙食費 =1460元

+ 住院其他雜費     =    94元

共 6554元整


五、總結


醫療花費: 11464元 + 父母的心力交瘁及時間成本

理賠金額: 商業保險31088元 + 學保6554元 = 37642元


我們都不希望生病住院

但若真的不幸發生事故

有良好的保險規劃

就可以彌補醫藥相關支出

以及可能的工作、時間成本損失 


當然最重要的事情是

要記得提出保險理賠申請

一般事故發生後兩年之內皆可提出理賠申請

不要讓自己的權益睡著囉!!

2023年7月9日 星期日

理賠實務 – 2歲男童發燒併皮疹 (上)

<理賠實務 – 2歲男童發燒併皮疹 住院5天>
<上集: 住院過程及費用明細>

小孩生病住院

是父母最大的夢魘

父母除了被迫請假 

放下手邊工作外

還要體力與耐心、愛心

一起住院照顧病童

身心俱疲


不過還好後來病況轉危為安

感謝醫師妙手回春

並且有保險作為財務後盾

化險為夷

小孩平安出院


以下分享實際住院經過

以及保險理賠過程


Strawberry Tongue



一、醫療經過

患者為2歲快3歲的男童

從某個星期天晚上開始發燒

隔天開始

全身上下包含四肢、軀幹、臉部

跑出許多細小皮疹

甚至之後還出現草莓舌、手指脫屑等情形


一開始先在小醫院多次就診

雖然小孩意識清楚、食慾尚可

然持續高燒不退

後來經醫師安排

轉診到大醫院就診

當周星期四抽血

發現白血球、肝指數均偏高

不能排除川崎氏症(Kawasaki disease)

因而於隔天(星期五)下午安排住院治療與檢查


關於川崎氏症這個疾病
可參考下列網址介紹 
川崎氏症 (Kawasaki Disease)
這個疾病危險的地方
在於可能會造成心臟冠狀動脈瘤
若未及時使用免疫球蛋白(IVIg)
以及阿斯匹靈(Aspirin)治療
可能會造成嚴重後遺症
甚至死亡率可到1-2%
不可不慎


不過還好住院後

接受點滴及抗組織胺治療

患者就漸漸退燒了

醫療團隊有加驗 FilmArray Respiratory Panel 

發現應該是腸病毒及鼻病毒感染

住院期間接受心臟超音波檢查

也未發現冠狀動脈瘤

住院5天後順利出院


以下是出院一周後

回診開立的診斷書

以及副本收據

上面會特別蓋上”與正本相符”

如下圖所示

與正本相符

腸病毒、鼻病毒感染

  

小常識補充

正本收據只有一張
有些保險公司只接受用正本收據理賠
理賠後就不會退還收據
若仍有其他家正本實支實付醫療險
需申請理賠
就只能跟原保險公司申請” 收據差額證明”
然後拿這張證明
去跟其他家正本醫療險保險公司 
申請差額理賠 
所以會賠比較少
(或是另一支實支改成住院日額給付 各家做法可能有所不同)   

但若是保單可副本理賠
就可以另外跟醫院申請副本收據
再去跟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這樣理賠金額較高


二、實際花費


費用細項

費用

總和

住院前一天門診費用

10元

11464元

住院自費病房費

9600元

住院自費伙食費

1460元

住院其他雜費

94元

出院6天後回診費用

130元

回診開立診斷書費用

130元

副本收據+診斷書

40元

父母的心力交瘁及時間成本

無價


感謝台灣有全民健保

雖然是壓榨醫療人員薪資

造成血汗醫療的推手

但是做為一位患者

相對國外來說

醫療花費便宜很多

基本上只有

每天3200元的單人套房費用

(第一天住院只有健保房)

跟醫院訂餐的伙食費比較大筆

其他幾乎都由保險給付了


當然如果真的被診斷為川崎氏症

又健保不給付IVIg的錢

那就會多一大筆藥品費(一般是數萬元)的開銷

還好沒事……


(未完待續 下周分享申請理賠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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