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
隨著海外ETF投資
漸漸為人所熟知
許多人開立海外券商帳戶
或利用證券複委託等方式
投資美國或其他國家的股票或ETF
以達成資產增長及退休規畫之目標
然而
隨著海外投資部位逐漸增大
可能會面臨甚麼樣的問題呢?
投資型保單
又能提供甚麼樣的價值呢?
以下是相關資料整理與經驗分享
https://vocus.cc/article/69175cf2fd89780001d167d8
近年來
隨著海外ETF投資
漸漸為人所熟知
許多人開立海外券商帳戶
或利用證券複委託等方式
投資美國或其他國家的股票或ETF
以達成資產增長及退休規畫之目標
然而
隨著海外投資部位逐漸增大
可能會面臨甚麼樣的問題呢?
投資型保單
又能提供甚麼樣的價值呢?
以下是相關資料整理與經驗分享
https://vocus.cc/article/69175cf2fd89780001d167d8
<感謝保險武士&保險武士獨家觀點社團的討論>
https://www.facebook.com/share/g/15nqP5yCH9/
腦中風常年位居國人十大死因前五名
危害國人健康甚鉅
並且疾病發生時間快速
常讓人措手不及
此時病人可能突然失去平衡
而跌倒造成外傷
然而若同時有腦出血+跌倒/頭部外傷
可以被認定為”創傷性腦出血”
理賠意外(傷害)險嗎?
以下簡單做整理及論述
關於腦中風
我在拙作
有簡單說明
腦中風是腦部的血管疾病
(包含狹窄、阻塞或破裂)
造成腦部神經功能失常的疾病
主要分成兩類:
出血性中風及缺血性中風
出血性中風約佔其中25%左右
而高血壓性腦出血
常見的出血位置為
所以跟一般頭部外傷的出血位置
(創傷性腦出血)
有所不同
若病情明確
臨床醫師可循一般醫理
判斷為外傷造成的腦出血
又或是自發性疾病造成
我在拙作
有提到
保險法第131條:
「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
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前項意外傷害,
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
而在保險法上的論述
應著重舉證為「外來突發」之意外傷害事故。
所以事件的發生
有沒有”外來性”
是否“非內在身體過程(非疾病)”造成
就會是法院判決的重要考量
資料來源:
跌倒後死因為腦溢血,是否為意外死亡?-法律顧問/台北法律顧問
簡言之
九十二年四月十二日
被保險人被發覺在家中死亡多時
經司法相驗後
受益人欲向保險公司
申請意外身故保險金
竟被拒絕理賠
因為其死亡證明書上
死亡之直接原因縱為「腦溢血」
先行原因為「更衣中跌倒」及「右眼血腫及鈍力傷」
然而死亡方式則勾選「病死或自然死」
而非「意外」
而被保險公司認定
”非意外傷害身故”
不予理賠
法官考量檢驗員的說詞後
認定
「由於未解剖屍體,無法十分確定腦溢血是否即為死因……
對於腦溢血死者無法判斷原因是疾病或跌倒時,
應做有利被保險人之解釋
而推定為意外傷害事故」
我只能說
法官爰引保險法第54條第2項規定
「保險契約之解釋……如有疑義時,
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
算是很幫忙保戶了……
不然依照葉啟洲教授於”保險法”所言
「保險法第54條第2項
是用以解釋不明確的定型化保險契約條款,
而非謂於事實不明時,
亦應做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認定,
二者不應混為一談。」
我找到的好幾個案例/判決,如
即便被保險人合併腦出血+跌倒
民眾可能會認為
有跌倒受傷
就是意外發生
意外(傷害)險該理賠
但是在一般醫理上
腦出血會造成對側肢體偏癱
(例如:患者跌倒後
右側手腳無力
頭部電腦斷層檢查後發現
右側硬腦膜下出血
左側基底核出血
依神經解剖學知識推斷
患者的肢體無力
較有可能是左側基底核出血造成的)
所以患者的跌倒外傷
對應其大腦出血位置範圍
是先出血後跌倒
還是先跌倒造成出血
大概醫師會有個底
無怪乎法官會說
「難認被保險人之失能、死亡結果,
與其因意外跌倒事故間存在因果關係」
所以法院判定
保險公司不須理賠意外傷害險了……
從我尚未踏入保險界
就曾有病人家屬
詢問自發性腦出血+跌倒/頭部外傷
能否爭取到意外(傷害)險理賠
然而個人認為
大部分的狀況
應回到醫學事實的認定
以及保險法上的”意外傷害”定義
若是疾病引起的自發性腦出血
為病人此次事件的主因
考量其不具”外來性”
要爭取意外(傷害)險的理賠
就有難度了…..
所以個人認為
事先做好醫療險、重大傷病險…等健康保險
甚至壽險的規劃
才能有效轉嫁人身風險喔!
以上報告
歡迎不吝賜教
<感謝保險武士&保險武士獨家觀點社團的討論>
之前看到有新聞報載
保戶罹患癌症後死亡
保險公司認定保戶
“非死於癌症與其併發症”
而拒賠癌症身故保險金
資料來源:
雖然我不是癌症專家
對於如何認定患者死於癌症
也沒有一個很確切的標準與答案
但小弟嘗試整理相關資料供參考
資料來源:
保險法逐條釋義 第四卷 人身保險P40-P44
腫瘤科吳教恩醫師 :
How Do Cancer Patients Face Death? A Realistic Analysis of the Causes
在醫學上判定死亡
傳統上是所謂的「心臟死」
我們醫師會先確認
患者的心電圖變成一直線
心臟停止跳動
無法救回
再宣告死亡
開立死亡證明書
由於醫療科技的進步
器官捐贈的用途
我們對於死亡時間點的探討
另有
等不同學說認定
而在保險法上
如何應用及定義死亡時間點
也是值得探討的議題
不過再往前推算一點
我們如何認定與考究
死亡的原因呢?
雖然人生的終點
幾乎無一例外
是”心肺衰竭”
不過造成”心肺衰竭”的原因
至少在癌症病人上
根據林口長庚醫院 吳教恩醫師/教授的分享
可能原因/併發症
包括營養不良、器官衰竭、感染、出血等因素
這些狀況最終導致癌症病人的死亡
只是要如何判定一個人
確切的死亡原因呢?
雖然臨床醫生可以依醫理推敲佐證
但最後的答案
還是要仰賴病理科醫師/法醫師的解剖報告為準
雖然小弟從業資歷尚淺
不敢說看過多少保單條款
但可嘗試分享
看到的條款怎麼寫
所以可以看到
對於癌症身故的認定
至少有兩種
不同的保險條款
定義不同
而不同的病人
要如何認定
是否符合理賠條件
更是考驗相關人士的智慧了……
簡言之
被保險人投保防癌終身保險
於97年12月23日確診舌癌後,
陸續接受住院、門診及手術等相關治療
於103年9月20日至同年10月21日,
住院接受
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股動脈血栓清除術、
右側膝上截肢、
氣管切開術等外科手術治療,
而於103年10月21日身故
保戶欲請求
癌症身故及
住院、外科手術醫療保險金
皆遭保險公司拒絕
因而提告
法院函訊其主治醫師
回覆稱
「(一)OOO之死亡原因並非癌症之併發症或因其關聯性治療引發。
(二)直接死亡原因乃為下肢壞死引發敗血症,多重器官衰竭(以下空白)。」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也出示其鑑定意見為
「(一) OOO於97年罹患舌癌後,
經長期追蹤包括頭頸部電腦斷層追蹤均無腫瘤轉移之證據,
至103年9月2日急診
主要仍因為年紀老化、
合併有冠狀動脈硬化合併嚴重阻塞導致心肌梗塞病變、
再合併有心臟瓣膜疾病、
周邊動脈硬化、狹窄、糖尿病、高血壓、
大腦血管多重腦血管梗塞等造成死亡之結果。
最後主要死因為多重器官衰竭
包括冠動脈阻塞引起缺血性心肌、
心因性休克合併呼吸衰竭死亡。」
所以最終認定
被保險人
非係以癌症為直接原因或癌症所引起之併發症
或為治療癌症必要之手術而致身故者
保險公司不須理賠保險金
簡言之
被保險人投保
「重大疾病終身健康保險(甲型)」+
「新防癌終身健康保險」
之後經醫院診斷罹患
「原發性肝惡性腫瘤」
接受相關治療後仍死亡
然而當時病理切片檢查
並未確認有癌細胞
保險公司無從認定
被保險人是否真罹患癌症
因而拒絕理賠相關保險金
法院函訊醫院
107年4月13日函稱
「根據病理報告,OOO做肝切片檢查,
並無肝惡性(癌細胞)」
然該院107年8月7日函復表示
「依病歷記載,肝癌診斷通常依據病理報告確診,
針對沒有開刀患者切片檢查,因有風險,並不適合每一個患者,
故國際治療準則,針對一些切片有風險、影像表現為典型的表現,
其診斷準確率高達90%以上」
所以法院認定
雖未經病理檢驗
亦得認其罹患肝癌
而屬系爭健康保險所稱之重大疾病
所以判定保險公司須理賠重大疾病險
然而關於癌症身故的部分
法院認定
「上開診斷證明書之內容,
僅能證明黃世安生前有罹患癌症之事實,
尚不得據此逕認其因癌症死亡。
又死亡證明書所載死亡原因為「肝硬化併肝性昏迷」、
其他對於死亡有影響之疾病或身體狀況記載「急性腎衰竭」,
亦無從認其因癌症而死亡。」
所以判定保險公司不須理賠癌症身故保險金
一個人最後如何走向生命終點
雖然臨床醫師、
與病理科醫師、法醫師
有可能依其專業知識
而推敲出死亡的原因
但應用於保險上
如何認定患者死於
癌症或其併發症或手術
仍視個案而定
也可能因此造成
癌症身故理賠的爭議
所以若真的考慮到死後
照顧遺族的需要
還是建議投保”壽險”
相對來說
理賠範圍較廣
比較能達到當初保險規劃的目的喔!
https://drinsurancebroker.blogspot.com/2023/01/blog-post_29.html
https://drinsurancebroker.blogspot.com/2024/04/mortgage-life-insurance.html
https://drinsurancebroker.blogspot.com/2024/09/endowment-insurance.html
以上報告
歡迎不吝賜教!
是我從高中以來
一直在思考的一件事情
雖然對此我仍沒有解答
但至少多年的臨床經驗
讓我看到了一些失去意識的人們
本文嘗試簡介
甚麼是植物人
跟其他種意識障礙型態
並與社會福利/保險給付
認定標準做結合
資料來源:
Hypoxic-ischemic brain injury in adults: Evaluation and prognosis
嚴重的腦部傷害
會造成患者意識不清
正常人昏迷指數(Glasgow Coma Scale)是滿分15分
當患者因為重大創傷
https://www.moodlight.com.tw/blog/detail/66
等各種原因
造成昏迷指數在8分以下時
在臨床上可稱之為昏迷(Comatose)
若患者持續昏迷
一般在兩個星期內
可能會邁向死亡
或是漸漸恢復意識
但是有一群病患
會在幾星期後
漸漸進入一種特殊的意識狀態
患者可能可以張開眼睛
會有睡與醒的睡眠周期
但是對周遭的事物卻沒有感受能力
無法確定病人具有認知功能
若此狀態持續數月至一年以上
就被定義為持續性植物人狀態
(persistent vegetative state,PVS)
就是我們俗稱的植物人
原文的定義及描述如下
而不同意識狀態的比較整理如下
若一開始是重大創傷/創傷性腦損傷
造成的意識狀態
如圖所示
ISS≧ 16分
可以拿到重大傷病證明
不過後續若持續植物人狀態
並不能用此診斷碼
申請重大傷病
若病況符合
可改用呼吸器重大傷病
或其他疾病診斷碼來申請
只要有重大傷病證明,
就可以到公所申請補助,
紓困跟救助的申請條件稍微有所不同,
可解燃眉之急。
各級學校在學學生及幼兒園幼兒,
其本人、父母或監護人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
核給新臺幣二萬元。
所以重大創傷申請重大傷病證明,
對患者家屬的補助請領相當重要!
第1類身心障礙類別
意識功能
有特別給植物人申請認定的項目
植物人可被認定為極重度身心障礙
領有身心障礙卡者即可申請。
長照四包錢含:
照顧及專業服務、
喘息服務、
交通接送服務、
輔具租借、購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
詳情可上衛福部長照專區或撥打1966查詢。
就是寫巴氏量表請外傭,
基本上植物人狀態
可直接持身心障礙證明
向長照中心徵求家庭看護工
詳細關於長照2.0及外籍看護申請
可參考以下文章
Long-Term Care 2.0, Application of Foreign Care Taker, and Long-Term Care Insurance
https://drinsurancebroker.blogspot.com/2024/07/20-long-term-care-20-application-of.html
可部分參考
https://www.moodlight.com.tw/blog/detail/66
別忘了壽險也會理賠”完全失能”
植物人狀態
是符合完全失能的理賠條件的
因疾病或意外住院診療,
或接受相關外科手術住院治療,
可申請醫療險相關給付。
以勞保為例
植物人狀態
是符合一級失能的
可申請相關失能保險理賠
只要有領得重大傷病卡就會給付,
另外
重大疾病險(7項疾病)中的癱瘓
特定重大傷病險(29項疾病)中的
深度昏迷
嚴重頭部創傷
是符合其認定標準
可申請理賠
有興趣可參考
重大『疾』病險介紹 Introduction to Critical Illness Insurance
https://drinsurancebroker.blogspot.com/2025/03/introduction-to-critical-illness.html
植物人狀態
是符合一級失能的
一樣可申請理賠
植物人狀態
無明顯的認知功能
日常生活功能也完全無法自理
長照險是可以理賠的
意外死亡、
意外日額、
意外實支等相關險種
若是因意外傷害事故
而造成植物人狀態
可依病況啟動相關保險給付
以上嘗試做相關整理
若有疏漏缺失之處
還請不吝指教!
大家新年快樂 恭喜發財!!
投資理財
是現代人必修的一堂課
要有足夠的收入或資產
才能維持生活品質
並應對中老年後的退休/醫療/長期照顧……
等龐大的花費
雖然我不是投資專家
但是個人認為
有些基本投資觀念
還是想整理出來
供大家參考
以下是相關介紹&資料
※免責聲明:
本文僅為個人觀點與紀錄,
而非建議。
投資人申購前需自行評估風險,
詳閱公開說明書,
自負盈虧。
資料來源: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為了幫助民眾
用有系統方式
掌握學習資源
認識基金投資全貌
藉此達成中長期個人理財目標
有設立
供大家免費參閱
其中內容包含
所以裡面有一些基本觀念
希望大家可以有所了解
例如
……等
如圖所示
資料來源
在投資理財中
首先第一步
是認識自己的投資屬性
自己能夠承受多少市場波動風險
才能選擇投資適當的金融商品
實務上
在投保投資型保單時
很重要的
就是要評估
投資風險屬性
可能會詢問
至少這些問題
評估計分後
客戶可以大略歸類為
所以並不是隨便聽人家報明牌
就可以投資的!
資料來源:
VT, Vanguard Total World Stock ETF
投信投顧公會為便於投資人
快速區分基金的風險大小
制定了
「風險報酬等級」(Risk Return, RR)
這套評估方法
這是依據基金的類型、投資區域、產業和標的種類,
一層層區別出基金風險等級
風險由低至高
區分為5個等級
分別為「RR1~RR5」
其實ETF 也有使用這樣的風險評估方法
例如有名的0050
是RR4等級的基金
投資全世界股市的VT
也是RR4等級的基金
並且VT美國的官網也寫著
此類基金建議要
”長期投資10年以上”
不建議定性不夠高的投資人持有喔!
而有些人愛玩的正二槓桿型ETF
其實是風險最高的RR5等級
並非適用於所有投資者喔!
所以有些投資網紅
鼓吹大家都去投資0050 VT
等相對高風險ETF
甚至投資00685L等槓桿型ETF
我想這樣的建議不一定合適
這些股票型基金/ETF
一般都是RR4-RR5的風險報酬等級
是年輕&積極型的投資人
才比較適合投資
個人認為
每個人應該先
認清自己的風險屬性
以及理財目標
選擇適當風險投資標的
可能才是比較適當的投資策略喔!
適合我個人的投資方法
也不一定適用於所有人
應該客製化
充分討論了解後
再下決定
以上報告
歡迎大家不吝賜教!
最近在網路上
與網友們討論到投資型保險
發現許多人對這種保險不甚了解
雖然我很久以前寫過以下文章
https://drinsurancebroker.blogspot.com/2022/09/blog-post_26.html
不過小弟嘗試再整理相關基礎知識供參考
以下資料參考自
<投資型保險商品入門手札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投資型保險最重要的大小事>
投資型保險
其實是結合保險+投資的保險商品
依據”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變額
表示其保額可隨時增加及減少
俗稱的”廣義儲蓄險”
其命名為
投資型保單可連結的標的相當多元
包含
……等
簡單比較兩者之間的差異
(感謝廖昶翰執業保險經紀人的指導與討論)
這部分是大家最詬病投資型保險的地方
因為投資型保險會收取許多項費用
但其實傳統型保險也有收取費用
只是因為保單費用不透明
大家才不易察覺
常見投資型保險費用包含
就會依照保單設計及投資標的的不同
有的有收取
有的沒有
有的是在投資標的的淨值中扣除
通常包含解約及部分提領費用
不過如果是長期投資
就不會被收取此費用
所以若購買的是
投資型年金保險
金額夠大
長期投資
其實只會被收取
(有些標的不收取
或反映於投資標的淨值中
不另外收取)
就這樣
不過就沒有壽險保障的功能
如果是投資型壽險
會被多收
不過就會有壽險的功能
對年輕人來說
自然費率更具有優勢
可參考拙作
https://drinsurancebroker.blogspot.com/2024/09/endowment-insurance.html
其實我個人認為
投資型壽險
應回到壽險的功能來理解
只是投資型保險可自選投資標的
有機會投資獲利
個人認為
就像生死合險一樣
投資型壽險的功能包含
這些壽險保單可提供的功能與價值
加上自選投資標的的效果
才是投資型保險
能讓保戶買單的原因
以上報告
若有疑問
歡迎交流討論 不吝指正
最近受院內院外單位的邀請
講解失智症的相關法律及財務安全議題
雖然我不是律師
自認在法律方面的知識非常薄弱
但仍硬著頭皮
整理並報告相關資料
藉由此篇文章
與大家分享相關資訊
希望能更全面性的照顧
失智症的患者
也望各路大神不吝指教
以下資料來源:
林百欣爭產案|三太母女質疑立遺囑時精神狀態 庭上披露遺產總值29億元
隨著失智症的病程進展
失智症病人對於財務安排、自我照顧等功能
會漸漸變差
可能會做出不利於己之決定
被人詐騙或侵占
過去10年各地方法院
有關失智症的民事刑事案件
有明顯增加趨勢
其中民事案件
成長超過17倍
刑事案件則成長3.9倍
為了處理這些問題
甚至預防這些財務法律議題的發生
各公私立機關團體
有一些因應措施
民法第14條第1項: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
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
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
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監護之宣告」
民法第15-1條第1項: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
顯有不足者,
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
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
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
為輔助之宣告。」
所以圖像化的表示如下
所以失智症的患者
依其病情輕重
可以準備
向法院(受監護宣告人居住地之法院)提出聲請,
並付裁判費1000元。
然後受理聲請之法院
會指定鑑定機構接受鑑定
患者是否達到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程度,
鑑定費用自付。
我們醫院端
可能就會收到公文
協助出示精神鑑定報告書
而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的比較
如下圖所示
為避免身心障礙者亂打電話
電話費暴增
或徒生其他事端
可向各電信業者
填寫以下資料
以限制身心障礙者的門號辦理
為了保障失智患者財產上權益,
家屬可以協助失智患者辦理自益信託,
以失智患者為信託人及受益人,
將財產交給信託業者(或銀行信託部門)代管,
信託業者依契約約定,
將資金投資在穩健的理財商品,
例如:定存、基金等,理財商品產生之孳息,
再依照契約約定提供做為生活費、安養費、看護費等
不過
其實我們的保單
可以設定保險金分期給付
類信託的功能
另外
個人認為
年金險也可提供類似自益信託的功能
將現金財產交付給保險公司
由保險公司保證年金給付
至最高110歲
並且每年領取的年金金額
不低於前一年的年金金額
如下圖所示
對於65歲以上長者
為避免”高齡金融剝削”
金管會要求客戶投保時
須提供”高齡投保評估量表”
以確保客戶
是否有辨識不利其投保權益情形之能力
及投保保險商品適合性
如下圖所示
除了失智症病人的醫療照顧
近年來我們漸漸注意到
有心人士會乘機覬覦其名下財產
或家屬面臨爭產訴訟議題
如下圖所示
建議要尋求專業人士
結合跨領域知識
一同來關注、處理相關議題
也不要忘了
保險可以提供的功能喔!
https://drinsurancebroker.blogspot.com/2024/09/endowment-insurance.html
以上報告
請大家不吝賜教
很感謝
Apen線上講座的邀請
小弟於2024年6月6日
於線上講解
https://www.facebook.com/share/p/VdraUxAsmLb62Q1X/
之後也有朋友與同業
陸續索取PPT
或邀請分享相關資料
有鑑於社會大眾
對於儲蓄險有諸多誤會
此篇文章重點整理
個人認為
儲蓄險(終身壽險)的重要功能
讓大家可以有更多認識
而死後的遺產
會面臨至少兩件事情
遺產繼承者與稅賦
詳情請見
https://drinsurancebroker.blogspot.com/2023/02/blog-post.html
https://drinsurancebroker.blogspot.com/2023/02/blog-post_13.html
https://drinsurancebroker.blogspot.com/2023/02/blog-post_19.html
(感謝張國文前輩的補充)
資料來源:
https://rm.ib.gov.tw/Pages/Insu.aspx?Dir=001000&PKID=ffce241f-fecf-4193-9adc-915c9709ca67
https://drinsurancebroker.blogspot.com/2023/01/blog-post_29.html
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ExShow.aspx?type=e&id=FE273768
https://www.i835.com.tw/ins_intro/saving.php
在加入保險業前
我對儲蓄險的定義
一直很困惑
依據金管會保險局的資料
傳統上定義之"儲蓄保險"
是所謂的"生存險"
但我查到法務部的定義如下
所以依照法務部的釋示
只要有”生存給付項目”的壽險
就可被認定為”儲蓄型壽險”
而一般民眾的認定
「只要是以儲蓄或資產增值為主要目的的保單」
就可稱為儲蓄險
基本上
只要看到名稱有
「利率變動型」的保單
大概就可稱為儲蓄險
另外近年來越發流行的分紅保單
也可看作是一種廣義的儲蓄險/終身壽險
所以對我來說
儲蓄險的功用
是用來跳脫生死限制
將財富移轉給其他人用的
目前儲蓄險的利率
並不是考量的重點
主要是首年的保額/保費比例的部分
長年期的終身壽險
可以拉高到30-40倍
將保額拉高
受益人可以自己決定
並且身故保險金不一定要一次給付
可以分期
讓保險公司慢慢繳清
照顧家人長長久久
保險公司一般要在15日
給付保險金
若有延遲
會給付遲延利息10%喔!
保單其實也是
”其他具有相當價值財產”
緊急情況時
也是一筆資金可以運用
以上報告
若想討論細節
都歡迎聯繫討論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