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死事大,無常迅速!」
有想過如果明天就是下一生,你將如何度過今天嗎?
正因為我們總有一天會死亡,但不知何時會死亡,
所以才有人壽保險存在的空間。
不過,大家有想過如果有一天身故後,
自己的錢會跑去哪裡嗎?
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的規定,
可能會跟大家想像的不一樣喔!
以下是簡單介紹
一、民法中的遺產規定
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
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
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
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
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看文字"霧嗄嗄bū-sà-sà",以下圖片支援,舉例說明:
1. 本人與配偶育有兩子女,本人死後,配偶+兩子女各拿1/3遺產
2. 本人與配偶膝下無子,但父母健在,
本人死後,配偶拿1/2,父母各拿1/4遺產
然後民法第一千兩百二十三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所以上述例子中,
應繼分的1/2,就是特別保留分,
即便遺囑要求全部遺產給某人,
照遺囑執行是違法的喔!
二、特殊案例: 母憑子貴 靠「遺腹子」拿回遺產繼承權
(資料來源: 恩典法律事務所)
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
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
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如圖所示,公婆育有2子,長子已婚、次子未婚,
公公因病過世,留下億萬遺產,
婆婆要求二子拋棄繼承權,全部由媽媽來繼承。
然不幸長子發生車禍也意外過世,
獨留其未亡人及遺腹子。
婆婆要求媳婦也拋棄繼承,
希望遺產盡歸她所有,
但是卻沒想到媳婦懷孕產子,
所以依照民法,是婆婆跟大孫各繼承1/2。
所以沒搞懂法律,連錢要給誰都無法作主……
三、保險V.S. 遺產規劃
那保險在遺產規劃有甚麼優勢呢?
1. 權: 控制權,受益人寫誰,錢就給誰,不受民法遺產分配之拘束。
2. 錢: 主要是稅務部分:
保險法第一百一十二條:
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
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所以只要注意,
一申報戶全年不要超過3,330萬元(最低稅負制),就不會被課稅喔!
3. 穩: 穩定利率:
傳統壽險或利變型壽險(儲蓄險)有一固定利率,
可以穩定計算出未來的可能收益金額。
4. 信託: 保險金可做保險金信託,
一次領取或分期給付給遺族,依照本人的心願來安排。
所以我現在發現,沒錢的人要買保險,
因為怕生大病、要留筆錢給心愛的人。
有錢人更要買保險,
因為人生只有一回,要好好處理自己的錢財,
資產轉移給下一代,更是需要保險的幫忙。
善用保險工具處理資產,
可以讓逝者善終,生者無憾,
避免”錢在銀行、人在天堂、子女對簿公堂”的憾事發生!
您的文章化繁為簡,把複雜的事情寫得很清楚易懂,看了之後獲益良多,謝謝您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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