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26日 星期日

勞保神經障害失能認定

最近在網路上查到一篇有趣的研究報告,

是民國97年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委託台灣腦中風學會的研究報告:

勞工保險殘廢給付『神經障害-腦中風』審查標準之研究

此研究報告參與之醫師,

包含台大神經部、復健部、神經外科等台灣頂尖之專家,

並且雖然題目是腦中風,

實際上連巴金森氏症、失智症都有提到,

應該可以做為我們臨床醫師,

判斷神經失能的參考標準。

 

以下附上內容重點摘要

一、民國96 5 24 日審查醫師會議結論

 

1. 周邊神經損傷造成肢體肌力僅存4 分,
得按第9 項第13 等級給付;
2. 就診醫院應提供勞保被保險人於再加保或離職退保當時之身體障害狀況;
3. 審查中樞神經系統障害除考量肌力,
尚須考量異常張力、認知狀況等相關問題,
建議下次修改殘廢診斷書時,
參考巴氏量表,
將認知功能、日常生活等障害情形納入;
4.現行勞保殘廢給付標準表第8項第7等級,與第9項第13等級間之殘廢等級差距甚大,
建議宜增定殘廢等級以減少爭議。


所以依照專家會議之結論

1.      周邊神經損傷是可以申請看看神經失能的(DM Neuropathy申請勞保給付?)
2.      雖然審查專家十幾年前就建議新增加10級失能,
以及多一些面向來評估神經失能,
然而勞保局目前還沒聽進去……

 

二、專家共識之腦中風失能等級審定標準

 

腦中風失能等級

我覺得這張圖表相當有價值,

可以讓臨床醫師有個依循的標準。

不過要注意的是,mRS=2的患者,

因為目前沒有第十等級失能,

所以可能依照個案狀況,

會被評到第七or第十三等級失能,

對病家來說,失能給付就會差異甚大……

 

三、專家共識之巴金森氏症失能等級審定標準


巴金森氏症失能等級


之後再用一篇文章介紹巴金森氏症的相關社會福利及保險給付。

不過簡單說明Modified Hoehn-Yahr staging

Stage 1: 單側;

Stage 2: 雙側;

Stage 3: 有步態不穩的情形;

Stage 4: 嚴重失能但還能走

Stage 5: 坐輪椅或臥床

我想這樣的分級認定,跟實際臨床差異不大。

 

四、專家共識之失智症失能等級審定標準

 

殘廢等級

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

意識狀態

工作能力

1

5

無意識狀態或重度意識障礙

無工作能力

2

5

輕度意識障礙

無工作能力

3

34

意識正常或輕度意識障礙

無工作能力

7

12

意識正常

祇能從事簡易工作,工作能力明顯低下

10

1

意識正常

不能從事原來工作

但調整後能從事其

他替代性工作者

13

0.5

意識正常

工作能力正常

未達列等標準

0

意識正常

工作能力正常

 

可參考我的拙作「失智症之相關社會福利與保險給付

 

不過讓我訝異的是,

專家共識認定CDR=0.5

一般認定是輕度認知功能障礙(MCI)

並沒有到身心障礙鑑定之失智症,

也可以來申請勞保失能給付。

所以若患者有需要,

臨床確實有觀察到早期失智之徵象,

也可以協助病家申請。

 

不過申請通過後,

會不會勞保退保,

又是另一個議題了…..

 

另外,原始CDR並無CDR= 4 or 5

台灣健保局為了安寧緩和醫療,

訂定了此標準,簡述如下

 

CDR=4 : 說話通常令人費解或毫無關聯,

不能遵照簡單指示或不了解指令;

偶而只能認出其配偶或照顧他的人。

吃飯只會用手指頭不太會用餐具,

也需要旁人協助。

經常大小便失禁。

有人協助下雖然勉強能走幾步,

通常都必須需要坐輪椅

 

CDR=5 : 病人沒有反應或毫無理解力。

認不出人。需旁人餵食。

大小便完全失禁。長期臥床

 

可參考此標準,配合勞保失能等級,為病人確定失能之診斷。

 

五、結論

神經失能是勞保失能中,

相當重要且有潛在認定爭議之項目。

雖然此篇研究報告僅為國內醫學專家之看法與建議,

不代表勞保局就以此標準核定失能給付,

但也可以讓我們了解,

審查專家認定失能之通則。

希望有更多社會賢達重視此問題,

減少相關爭議,

並且可以讓病家得到應有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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