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保險與遺產規劃
有網友問我關於保單要被保人的安排與稅務問題
確實保單轉移以及保險關係人死亡
會產生很多法律行為
影響課稅的認定
其實這是相當重要且困難的議題
小弟嘗試於本篇列出相關的法律條文
並且分析常見的要被保人、受益人寫法
會造成甚麼樣的稅務效果。
若有任何疑問及疏漏之處,還請不吝賜教。
一、5種保險關係人
如圖,雖然一般保單上只會寫到
3種人: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
但細究起來,其實是有5種保險關係人
1. 保費支付人:
真正付保費的人。
看這保單實際上是誰出錢的,
誰就是保費支付人。
2. 要保人:
簡單說,
是真正擁有保單的人。
雖然保費支付人跟要保人一般都一樣,
但實務上可能會有所不同。
保險法第三條:
「本法所稱要保人,
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
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
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3. 被保(險)人:
有人戲稱是被要保人抵押給保險公司的人。
保險法第四條:
「本法所稱被保險人,
指於保險事故發生時,
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
要保人亦得為被保險人。」
4. 受益人:
就是領到保險金的人。
又可細分成生存受益人以及身故受益人。
保險法第五條:
「本法所稱受益人,
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
二、遺產及贈與稅法及所得稅相關條文
一般來說,保單相關的財產移轉有
三種型式:保險死亡給付、遺產、贈與。
而財產移轉的相關稅賦也有
三種:所得稅(含最低稅負制)、遺產稅、贈與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六條:
「左列各款不計入遺產總額……
九、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
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
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
「本條例施行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
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
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部分,
免予計入。」
3000萬的部分,
財政部會隨著通膨調整,
目前(111年總所稅)基本所得稅免稅額為3330萬元。
簡單說,被繼承人死亡時,
保險給付給受益人不計入遺產總額。
但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人時,
受益人領生存給付,或死亡給付超過3330萬元,
要申報基本所得稅,
然後申報跟是否真的會課到稅,又是另一回事……
另外,財產從一個人移轉給另一個人,
不是保險死亡給付,也不是遺產,
就有可能被認定為贈與。
配偶之間贈與免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條),
但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的贈與視為遺產(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五條)。
所以才說遺產規劃要趁早,
並且善用每年244萬(111年贈與稅)的免稅額,
慢慢做財務移轉的部分。
另外提醒,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七條),
與受贈人數無關,
所以有錢乾爹一年送出超過244萬元,
就要課贈與稅喔!
111年遺贈稅的標準如下圖所示。
再提醒一件事,
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
「下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
七: 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給付。」
所以同一人之保險給付金是不課稅的。
三、幾種常見保險關係人寫法之稅務分析
1. 新婚夫婦寫法 -
保費支付人: 妻;
要保人:夫;
被保(險)人:妻;
生存受益人:妻;
身故受益人:夫
所以實際上當保費支付人及要保人不同時,
就是贈與了,只是夫妻之間贈與不課贈與稅。
要保人與生存受益人不同,其實也是贈與,
只是夫妻之間贈與不課贈與稅。
若妻死亡,夫存活,
適用保險死亡給付,
無所得稅或遺產稅的問題。
若妻存活,夫死亡,
保單視為遺產,
死亡當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保價金)課徵遺產稅。
若夫妻同時死亡,
保險死亡給付視為遺產,課徵遺產稅。
保險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
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2. 預留稅源寫法(1) -
保費支付人:母;
要保人:女;
被保(險)人:母;
生存受益人: 女;
身故受益人: 女
母親付保費給女兒當要保人,
視為贈與,每年免稅額244萬元。
要保人及生存受益人為同一人,不課稅。
若母死亡,女存活,
適用保險死亡給付,
無所得稅或遺產稅的問題。
但死亡前兩年的保費贈與視為遺產,
111年遺產稅免稅額1333萬元。
若母存活,女死亡,
保單視為遺產,
死亡當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保價金)課徵遺產稅。
若母女同時死亡,
保險死亡給付視為遺產,課徵遺產稅。
3. 預留稅源寫法(2) -
保費支付人:母;
要保人:母;
被保(險)人:母;
生存受益人:女;
身故受益人:女
要保人及生存受益人不同,
視為贈與,每年免稅額244萬元。
若母死亡,女存活,
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
死亡給付超過3330萬元,
女兒要申報基本所得稅。
若母存活,女死亡,
就少了個受益人,很不方便,
需要重新指定受益人。
若母女同時死亡,
保險死亡給付視為遺產,課徵遺產稅。
4. 子女尚未成年寫法 –
保費支付人:母
要保人:母
被保(險)人:女
生存受益人:母
身故受益人:母
要保人及生存/死亡受益人皆為同一人,不課稅。
若母死亡,保單視為遺產,
死亡當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保價金)課徵遺產稅。
5. 特殊被課稅案例 (資料來源https://ics2.softbi.com/Smart/201910_02.html)-
保費支付人:夫
要保人: 夫
被保(險)人:妻
生存受益人: 夫
身故受益人: 兒
若夫死亡,保單視為遺產,
死亡當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保價金)課徵遺產稅。
若妻死亡,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
死亡給付超過3330萬元,兒子要申報基本所得稅。
但是,保單是要保人的財產,
等同是爸爸透過保險把錢贈與小明,
已構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之贈與行為,
該筆身故保險金應計入贈與總額申報。
所以要被課贈與稅,更慘……
四、壽險實質課稅八大樣態
財政部國稅局在109年7月1日特別重新檢討
「實務上死亡人壽保險金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案例及參考特徵」,
並且發布公文。
所以如果壽險投保有以下8種特徵,
重病投保 | 鉅額投保 |
高齡投保 | 密集投保 |
短期投保 | 舉債投保 |
躉繳投保 | 保險費高於或等於保險給付 |
即便符合相關投保規則,
國稅局還是會認定此保單涉及租稅規避,
要補課徵遺產稅。
中華民國政府可能最不好惹的單位,
國稅局是其中一個,
所以還請大家多多留意。
五、結論
希望大家有看到最後……
所以可以看到保險關係人的安排
及相關稅務問題相當複雜,
如果看不懂的話,
還是與相關專業人士討論後,
再來安排投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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