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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15日 星期日

常見(住院)醫療險理賠爭議 Common Medical Insurance Claim Disputes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

(以下簡稱醫療險)

從民國八十六年

財政部發布示範條款以來

就一直是台灣保險市場上

重要且熱銷的險種


然而

由於醫療科技的進步

以及社會環境的演變

許多醫療險理賠爭議

逐漸發生


以下嘗試簡單說明及整理

我目前看到的常見理賠爭議

供大家參考

也歡迎大家分享個人看法喔!

一、住院/醫療必要性


依據「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規定

『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

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

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而依據

論住院必要性之判斷

─兼評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保險上字第4號民事判決

法院實務上,

判斷此醫療行為是否真的需要住院,

有以下四種學說:

(一)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標準說
(二)實際治醫師判斷標準說
(三)一般醫療水準判斷說
(四)折衷說


所以誰來認定保戶需要接受這些醫療處置?

是保戶原本的主治醫師判斷?

還是要請其他顧問醫師/醫療專家來評評理?

有時候不同的醫師

也會有不同的醫療看法

衍生相關爭議


如以下相關文章


就是在談論

患者接受的”住院治療”

是否符合保險條款定義中的”住院”

並且醫學上有”住院必要性”


而近年來常見的PRP理賠爭議

其實很大一部分

是在爭執醫學上有無”醫療必要性”

如以下新聞說明


PRP算不算「必要醫療」?從3起案例看法官怎麼說

https://www.rmim.com.tw/news-detail-43706


二、手術定義


我曾在拙作

NHI definition of Surgery 

何謂手術? 奇怪的代號 2-2-7&3-3-4-3

https://drinsurancebroker.blogspot.com/2023/09/nhi-definition-of-surgery-2-2-7.html

說明


雖然依照美國醫師的手術定義

醫學上的“手術”範圍

是相當廣泛的

並不限於傳統上說的

”麻醉”、”切開”、”縫合”

才叫手術


然而

我們台灣健保支付標準

創造出

  • 2-2-7
    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
    (西醫)手術
  • 3-3-4-3
    第三部第三章第四節第三項
    (牙醫/口腔顎面外科)開刀房手術


包含在此支付章節裡面的項目

才叫真正的”手術”

許多保險公司也採納這樣的定義

衍生出許多爭議


如以下拙作



就是在探討各種情況下

如何認定保戶接受的”手術”

是否符合條款的定義

醫學事實如何認定的問題


三、正副本之爭


我曾在拙作

說明醫療正本副本收據

與實支實付醫療險理賠的關聯性


雖然隨著金管會

於2024年7月1日

實支實付醫療險

落實”正本理賠”

”損害填補原則”

現今市售之實支實付醫療險

已無法使用副本理賠


不過就過去學界及實務判決的論述及案例

實支險是否適用複保險

可否一次醫療費用事件

藉由多實支投保

獲得數倍之保險金

其實有各有不同的立論基礎

或許之後仍會有相關爭議存在


四、醫療院所定義(醫院V.S.診所)


醫療法第2條規定:

本法所稱醫療機構,係指供醫師執行醫療業務之機構。

醫療法第12條規定:

醫療機構設有病房收治病人者為醫院

僅應門診者為診所

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

而辦理醫療業務之機構為其他醫療機構。

而很多醫療險會約定

「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

的實際醫療費用

實支實付才會啟動給付

甚至比較早期的保單

會約定只有「醫院」施作的醫療處置

才會理賠


因此就會衍生以下理賠爭端



五、除外不保事項


依據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

(除外責任)規定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逐)。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四、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

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五、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

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懷孕相關疾病

(二)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三)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七、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所以特定的醫療狀況

是不予理賠的


如以下拙作


就是在討論

這些不孕症治療/

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是否可獲得相關醫療險給付?


六、告知不實


保險法64條規定


訂立契約時,

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

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

或為不實之說明,

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

保險人得以解除契約;

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

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

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

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

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

亦不得解除契約。


所以保戶故意隱瞞或不實告知,

影響保險公司的危險估計,

即使公司已經承保保單,

兩年內保險公司仍可以解除契約並拒絕理賠!

(※除非保險事故發生後,

保戶能證明未告知事項與保險事故無因果關係)


以下拙作有詳細說明

【保險判決一點通】失智症與保險告知

https://www.moodlight.com.tw/blog/detail/65


所以建議大家

投保保險時

誠實告知身體狀況

才是上上之策

避免買了保險

出險時卻沒得理賠

還被解約不退保費喔……


七、已在疾病


保險法127條規定


保險契約訂立時,

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

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

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所以帶病投保

已在疾病

醫療險是不理賠


我在拙作

帶病投保,保險會理賠嗎?-自閉症與已在疾病判決為例

Autistic Spectrum Disorder and Pre-existing condition

https://www.moodlight.com.tw/blog/detail/74

有實際說明


另外以下文章

理賠實務 - 拇趾外翻與醫療保險理賠 

Hallux Valgus and Insurance Claim

https://drinsurancebroker.blogspot.com/2024/04/hallux-valgus-and-insurance-claim.html

也可算是已在疾病不理賠的相關爭議


八、結論


面對新興療法與精準醫療發展趨勢,

雖然全民健保能滿足民眾基本的醫療服務需求,

但是健保總額制度資源有限,

新藥、新醫療科技,

臨床療效不確定性高,

可能無法全面納入健保給付,

因而健保署官網,

仍鼓勵社會大眾

善用自己投保的商業健康保險,

有效分攤醫療風險,

提升醫療可近性。

如下圖所示 


 

https://www.nhi.gov.tw/ch/cp-1776-af36a-3122-1.html


然而實務上

現售醫療險的條款設計

可能無法完全符合醫療現場的需要

並易衍生許多理賠事端


希望未來台灣的商業保險市場

能夠設計出更符合臨床需要的保單

讓社會大眾可以自費投保

分擔財務風險及醫療需求

減少相關理賠爭議


以上報告 歡迎不吝分享賜教


2026年1月18日 星期日

胰臟炎與保險核保 Pancreatitis and Insurance Underwriting

最近看到新聞分享

有年輕人因為急性胰臟炎不幸過世

嘗試整理胰臟炎之相關醫學知識

與保險核保之間的關係

供大家參考喔!


吃完吃到飽送急診!

30歲女住院2天就離世 醫點致命病因

https://health.setn.com/news/1780254

Source from : American College of Gastroenterology Guidelines: Management of Acute Pancreatitis  https://journals.lww.com/ajg/fulltext/2024/03000/american_college_of_gastroenterology_guidelines_.14.aspx

資料來源: 吃完吃到飽送急診!  30歲女住院2天就離世 醫點致命病因  https://health.setn.com/news/1780254

一、甚麼是急性胰臟炎? 為何發生?如何診斷及治療?


資料來源: 

American College of Gastroenterology Guidelines: Management of Acute Pancreatitis


急性胰臟炎(Acute pancreatitis,AP)

定義為胰臟的急性發炎

其典型症狀包含快速發生的左上腹持續疼痛、噁心嘔吐

嚴重的患者

甚至會有呼吸喘、心跳加快

全身性發炎反應症候群

(Systemic Inflammatory Response Syndrome)

雖然隨著醫學的進步

死亡率已逐漸下降

但在美國

每年仍有5,000–9,000人因此死亡

因此仍不可不慎


為甚麼會發生急性胰臟炎呢?

一般認為有以下幾個因素


  1. 酗酒/酒精成癮
    https://drinsurancebroker.blogspot.com/2025/12/alcohol-abuse-and-insurance-underwriting.html
  2. 膽結石塞住胰管
  3. 三酸甘油脂血症
    (Hypertriglyceridemia,TG)
    尤其抽血TG≧1,000 mg/dL
    急性胰臟炎風險特別高https://drinsurancebroker.blogspot.com/2025/04/hyperlipidemia-and-insurance.html
  4. 胰臟腫瘤
  5. 基因、藥物、結構異常……等其他因素


治療方面

  1. 早期給予大量點滴補充
  2. 疼痛控制

是最重要的治療

若是膽結石造成的胰臟炎

需處理膽管結石問題

若病況嚴重

可能須接受引流或切除手術

所以建議盡早就醫

甚至住院治療

才是上策


二、胰臟炎與保險核保




這是我手邊有的健康告知書

可以看到

壽險、健康險的部分有詢問

. 過去一年內是否曾因患有下列疾病,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胰臟炎


所以胰臟炎確實會影響到保險核保


而根據”保險醫學概論”的說法

若胰臟炎患者投保保險

應請被保險人加做一般體檢或調閱其就診病歷


1. 壽險部分
(1)急性發病痊癒未滿6個月,建議延期再議
(2)既往症,單次急性發作已痊癒者,輕度加點
(3)慢性胰臟炎或有酗酒習慣者,建議拒保
2. 醫療險部分
(1) 現症,婉拒
(2) 慢性胰臟炎或有合併症/酗酒習慣者,婉拒
(3) 既往症,無合併症且完全戒酒5年以上,可正常承保


三、結論


現代人飲食習慣高油高糖高鹽

並且部分民眾有酗酒習慣

易引發胰臟炎

雖醫學昌明

但急性胰臟炎仍有死亡風險

不可不慎


而在保險核保上

胰臟炎確實會影響到

保險費率之「對價平衡」

若病況嚴重

是無法投保商業保險的


所以建議大家

「減少喝酒、控制血脂」

才是照顧自己身體健康的好方法

並且趁身體健康時

就先未雨綢繆、提早規劃保險保障

這才是風險管理的上上策哦!


以上報告 歡迎不吝賜教

2026年1月11日 星期日

指定醫生要加錢喔! 論指定醫師費與商保實支實付理賠 Designated Physician Fees and Insurance Claims

<感謝保險武士&保險武士獨家觀點社團的討論>

https://www.facebook.com/share/p/19FxTiLFEE/?


最近看到”保險練武室”line社群討論

https://www.facebook.com/share/p/1ASDRV4VD1/

有在談論指定醫師費的理賠問題

小弟嘗試查找相關資料並整理分享


一、甚麼是指定醫師費? 醫界態度如何?

資料來源: 

指定醫師費 下週一起禁收

本署(行政院衛生署)說明:
為何不同意收取指定醫師費─保障民眾公平就醫

超時&指定醫師費 衛署擬放寬限制

接生收指定醫師費?
衛福部急「正名」:非執勤時間可申請

醫改會幫您整理各縣市
【非值班醫師出勤費 / 指定接生費】規定


在台灣

通常準媽媽懷孕時

會找同一位婦產科醫師

固定產檢並且生育小孩


然而基於民間習俗考量

有些產婦會指定時辰剖腹生產

可是在非值勤時間

卻要求同一位醫師協助接生

對婦產科醫師來說

是很大的負擔

這部分也並不符合健保給付條件

所以有部分縣市政府衛生局

決議核可

向產婦收取

數千至數萬元不等的”指定醫師費”

以價制量

並補貼醫療團隊的辛勞


但考量民眾公平就醫之權利

避免影響經濟弱勢民眾之就醫可近性

不希望醫療機構巧立名目多收錢

因而行政院衛生署

民國99年9月30日

醫療行政及法規研討會議決議

自同年10月4日起

醫療機構禁止收取指定醫師費


之後過了幾年

衛福部在民國106年10月16日

以衛部醫字第1061667476A號函正式函釋規定

因產婦與產科醫師間醫病關係之特殊性,

產婦於生產時請求非當日值班負責執行生產業務之醫師接生,

考量該醫師之額外辛勞付出

收取執行醫療業務所衍生之費用,

法無明令禁止

爰同意醫療機構收取『非值班時間醫師出勤』費用,

惟該費用仍應依醫療法第21條規定辦理,

並公開揭示。


所以各縣市政府衛生局

有可能核可醫療機構

收取【非值班醫師出勤費/指定接生費】

但須符合幾項規定


  1. 只適用在「非值班時間的醫師出勤費」,
    反映醫師之額外辛勞付出。
    如果是醫師在正常上班時間,
    或是當晚本來就是輪到他值班的時段,
    則不該收取。
  2. 應依醫療法第21條規定,先報請當地衛生局核定。
  3. 醫療院所應公開揭示衛生局核准之收費標準


二、保險界如何看待指定醫師費?


資料來源: 指定醫師費 下月起不理賠


由於民國99年

當時的行政院衛生署

決議禁止收取指定醫師費

所以金管會也於民國101年5月7日

發布金管保品字第 10102059590 號函

准予備查修正實支實付示範條款第 6 條條文

將「指定醫師費」刪除

並自同年7月1 日起實施

如下圖所示 


並且就當時的新聞說明

新舊保單費率皆有調整

金管會並要求保險公司

降低費率或增加保額

然而因為此筆理賠費用金額不大

舊保單保費「降幅」只有萬分之幾

實務上影響不大


三、實務理賠案例

資料來源: 

https://www.ptt.cc/bbs/Insurance/M.1621868521.A.4F9.html


所以實務上

指定醫師費或是後來的

【非值班醫師出勤費/指定接生費】

到底會不會賠呢?

就我看到網友分享的經驗


  1. 有保險公司正常理賠或融通理賠
  2. 但也有保險公司從嚴處理
    根據金管會示範條款的修訂標準
    不應理賠相關費用


或許投保的時間不同

新舊實支實付保單的條款差異

也會影響到實際的理賠結果喔!


四、結論


人們希望找到名醫

治好自己的病

或是依照民間習俗

擇時生產

其實是台灣的風土民情

是否可因此加收醫療費用

也隨著社會環境的變動

而有所改變


不過商業保險是否可理賠這種

【非值班醫師出勤費/指定接生費】呢?

不同的保險公司

不同的保單條款

可能會有不同的理賠結果


個人認為

至少就這個案例來看

“留著民國101年以前
投保的舊實支實付保單”

比較有機會獲得保險理賠喔!


以上報告 歡迎不吝賜教


2025年12月14日 星期日

人工血管置入/移除 與 癌症險手術理賠 PICC/Port-A and Cancer Insurance Claims

<感謝保險武士&保險武士獨家觀點社團的討論>

https://www.facebook.com/share/p/14HiwwxibfB/?mibextid=wwXIfr

<感謝台東基督教醫院 一般外科 廖得凱主治醫師 互相幫忙及討論交流>

https://www.tch.org.tw/OnePage.aspx?tid=258&id=670


癌症治療是條漫漫長路

不同的癌症分期

不同種類的癌症患者

治療方式是五花八門

各有不同

而這些治療方法

要如何對應到商業癌症險的理賠標準

又有許多討論空間

我也曾在拙作

化療算是手術嗎? 論終身防癌險與化療理賠 

Is Chemotherapy a kind of Surgery? Lifetime Cancer Insurance claim

https://drinsurancebroker.blogspot.com/2025/11/is-chemotherapy-kind-of-surgery.html

有簡單分析


然而

注射化療藥物的前置作業

人工血管置入與移除

可以算是癌症手術嗎?

在保險理賠上

又可能有甚麼樣的爭議呢?


以下嘗試簡單整理相關資料分享

AI 製圖

一、甚麼是人工血管? 有何用途?


資料來源: 

人工血管什麼時候可以拿掉?

人工血管費用、副作用、運動、注意事項一次看


在拙作

【保險判決一點通】何謂化療?化學治療,(療程型)癌症險會賠嗎?

https://www.moodlight.com.tw/blog/detail/145

化療算是手術嗎? 論終身防癌險與化療理賠 

Is Chemotherapy a kind of Surgery? Lifetime Cancer Insurance claim

https://drinsurancebroker.blogspot.com/2025/11/is-chemotherapy-kind-of-surgery.html

有提到

化學治療,簡稱「化療」

是使用藥物來破壞癌細胞

以阻止或減緩癌細胞的生長

依照藥物使用方式的不同

可以是口服或是靜脈注射使用


但是由於化療、標靶治療的藥物

比較有刺激性

如果長期從周邊血管施打

可能會造成血管壞死以及皮膚肌肉損傷

為了減輕挨針之苦

醫師常建議癌友裝置皮下注射器

也就是所謂的”人工血管”


人工血管就我所知

大致上可分為兩種

  • 植入式皮下人工血管座
    (簡稱 PORT or Port-A)
  • 植入式週邊中心靜脈導管
    (簡稱 PICC)


裝置Port-A人工血管

一般需在手術室進行

若全身麻醉者

可住院觀察一天


裝置 PICC 人工血管

多為局部麻醉

術後若無不適即可返家

大多無須住院

甚至當天可開始進行化療


那甚麼時候

可以拿掉人工血管呢?

臨床上當化療結束後

追蹤6個月以上

未再使用人工血管基座

回診時即可與醫師討論

是否能移除人工血管

畢竟放置於人體內過久

可能增加感染、血栓、阻塞、

血胸、氣胸或材質脆化斷裂的風險


二、人工血管植入/移除與健保認定


關於手術定義與商保/健保認定

可參考拙作

NHI definition of Surgery

何謂手術? 奇怪的代號 2-2-7&3-3-4-3

https://drinsurancebroker.blogspot.com/2023/09/nhi-definition-of-surgery-2-2-7.html


基本上人工血管植入術

不論是PICC還是Port-A

其健保碼都是

健保2-2-6 治療處置

並且PICC有特別提到其健保適應症

若不符合

可能需要患者自費

如下圖所示

 



而關於人工血管移除的部分

就外科醫師與我分享的經驗

移除人工血管

可能須進開刀房

”異物取出”的健保碼申報

屬於健保2-2-7西醫手術

如下圖所示 

所以健保認為

人工血管植入並非”手術”

但人工血管移除有機會認定為”手術”


三、療程型癌症險之外科手術理賠條件




我網路上隨便查找

現有之(療程型)癌症險保單條款

可以看到各家保單的”癌症手術”定義

各有不同

  1. 可能會要求”醫院醫師”診斷,診所手術的不買單
  2. 有條款定義癌症引起併發症之手術,可以理賠
    也有條款明確認定,癌症治療手術才理賠
  3. 有條款認定住院手術才理賠,門診手術不理賠
  4. 當然也有條款特別定義,
    健保2-2-7列舉之手術,才叫手術,
    如下圖所示 


所以不同的癌症險條款定義

對應到人工血管的植入與移除

當然可能有不同的理賠結果了……


四、實際判決/評議決定


實務上保險公司曾主張

  1. 「人工血管的植入及取出」
    本身無治療癌症之效果
    保險契約中的「癌症外科手術
  2. 即便從寬認定「人工血管」手術符合「癌症外科手術」,
    其置入與移除,
    應視為同一療程同一次手術,
    只理賠一次


如【108年評字第2076號】所述


參照金管會95年12月1日保局二字第09502525070號函

檢送人身保險商品審查委員會95年9月8日862次會議紀錄

……

會議中邀集和信治癌中心醫院醫師、臺北榮總心臟血管外科醫師、臺大醫院外科部醫師,

共同研商討論後決議保險公司可參考處理方式為:

「投保癌症保險商品之被保險人,

若經醫師診斷必需施予人工血管置入術,

以作癌症化學治療,

且接受該置入術並實際進行癌症化學治療者,

除契約條款所約定之手術定義已明確規範係以切除方式為手術外,

保險公司可考量就該項人工血管置入及移除(視為同一次)

給付癌症手術保險金


但是保險公司這樣的論述方式

法官一定採納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保險簡上字第 2 號民事判決


法官曾詢問原主治醫師患者狀況

醫院回覆

人工血管置入手術為癌症治療過程中化學治療所需要,

化學治療之藥物經人工血管導入大血管稀釋,

避免刺激傷害小血管

......

病患在治療過程中因發現人工血管置放位置發生感染

故於100年3月21日將人工血管移除

法官據此認定

「人工血管置放及移除術」屬「癌症外科手術」之一種

兩次都須個別理賠


所以保險條款不同

個案狀況不同

法官/評議中心認定標準不同

可能會有不同的理賠結果


五、結論


人工血管置入與移除

是許多癌症患者治療的必經之路

然而對應到癌症險手術理賠

不賠賠一次

還是賠兩次手術的錢

可能遇到不同的狀況

會有不同的結果


各位覺得保險公司怎麼理賠才對呢?

歡迎大家討論賜教喔!


2025年12月7日 星期日

(重症)肌無力症的相關社會福利及保險核保/給付 Social Welfare and Insurance for Patients with MG

<感謝 雙和醫院神經內科 邱浩彰教授/顧問醫師 

贈與&分享相關衛教資料>


(重症)肌無力症 (Myasthenia Gravis, MG) 

是一種神經肌肉接合處 (NeuroMuscular Junction)

的自體免疫疾病

影響許多肌肉功能

嚴重時甚至會造成呼吸衰竭

危及生命

因此早期診斷及病程控制相當重要

以改善病人的生活品質及預後


本文嘗試簡單說明

肌無力症的相關醫學背景知識

並連結到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的核保/理賠給付標準

Made by Firefly


一、甚麼是(重症)肌無力症?如何診斷及治療?


資料來源: 

台灣神經免疫醫學會 肌無力症臨床照護指引

台灣肌無力症關懷協會 肌無力症手冊


(重症)肌無力症(Myasthenia Gravis, MG )

是一種神經肌肉接合處(Neuromuscular Junction)

的自體免疫疾病

其特徵是出現特殊的自體抗體(AutoAntibodies)

  • 乙醯膽鹼受體
  • (AcetylCholine Receptor, AChR)
  • 肌肉特異性酪氨酸激酶
  • (Muscle-Specific tyrosine Kinase, MuSK)
  • 低密度脂蛋白受體相關蛋白4 
  • (Low-density lipoprotein Receptor-associated Protein 4, LRP-4)


造成神經肌肉傳遞的損害

導致骨骼肌無力和疲勞

其常見症狀包含

眼皮下垂、複視、說話不清楚、吞嚥困難


診斷方面

1. 冰敷測試( ice pack test )或可及早診斷
眼肌型肌無力症(Ocular myasthenia gravis, OMG )
2. 電生理檢查,如
重複神經刺激檢查(Repetitive Nerve Stimulation, RNS)或
單纖維肌電圖(Single Fiber ElectroMyoGraphy, SFEM )
可有助於區分疾病的嚴重程度
並追蹤疾病惡化
3. 可抽血檢驗
乙醯膽鹼受體(AcetylCholine Receptor, AChR)
以確定診斷
然而如MuSK、LRP-4等自體抗體
並非每家醫院都可檢查
並且可能須要自費
4. 若確診為肌無力症病人
建議須做胸部電腦斷層掃描(Chest CT)
以排除胸腺異常
包含胸腺瘤以及胸腺增生


分級方面

可依照患者病況

分為五級

如下圖所示

 

治療方面

有以下幾種藥物/手術治療

建議依主治醫師的專業判斷

來調整藥物

1. 抗乙醯膽鹼酵素劑(Mestinon), 俗稱「大力丸
2. 皮質類固醇(Prednisone), 俗稱「美國仙丹
3. 免疫抑制劑/單株抗體
如Azathioprine, mycophenolate mofetil ( MMF ), tacrolimus, Rituximab……等


若嚴重到進入肌無力症危象 

(Myasthenic crisis, MC)

影響到呼吸/吞嚥功能

建議須盡快住院

4. 接受血漿置換術(Plasma exchange, PE)
雙重過濾血漿分離術
(Double filtration plasmapheresis, DFPP)

靜脈注射免疫球蛋白(IVIg)也是一種治療選項
但健保給付有其特定條件
若不符合健保條件
可能需要自費治療
5. 對於適合的病人
胸腺切除術合併藥物治療
也應該考慮


肌無力症目前無法根治

但若能配合醫師處置

通常大多數患者

症狀可以控制

並且回到正常生活


二、(重症)肌無力症與保險核保


我隨便拿一張保險公司的健康告知書

裡面有提到


壽險/健康險部分
1. 過去5年內是否曾因患有下列疾病,
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 重症肌無力
2. 過去5年內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住院治療七日以上?


所以若有長期門診追蹤控制

甚至因(重症)肌無力症住院治療>7天

都要誠實告知保險公司體況


依據保險醫學概論


壽險部分
應請被保險人加做一般體檢
並調閱就診病歷
因每個人的體況不同
可能會有不同的核保判斷


醫療險部分
1. 現症,宜拒保
2. 若以手術處理,完全康復逾1年,可批註除外承保


所以(重症)肌無力

確實會影響保險公司的核保結果


三、 (重症)肌無力症的相關社會福利及保險


1. 重大傷病證明與重大傷病


依據健保署重大傷病項目說明

重症肌無力症屬於重大傷病項目

可檢附以下病歷摘要及相關檢查報告

申請重大傷病證明

如下圖所示 


所以商業保險的重大傷病險

理論上也可「見卡理賠」

而獲得重大傷病險的給付

甚至有部分保險公司

會因為罹患重症肌無力

特別多給付20%保額

所以買到適合的重大傷病險保單

是相當重要的

如下圖所示




2.重大”疾”病/特定傷病/精選傷病


可參考相關資料

「精選」傷病險跟「重大」傷病險

https://www.facebook.com/share/p/1D8CmzDD1G/

及拙作

【重大疾病險介紹】

https://www.moodlight.com.tw/blog/detail/96


若保戶投保的是

重大”疾”病險

或特定傷病險

重症肌無力並不會理賠

而精選傷病險雖然有重症肌無力

但可能只理賠10%保額

如下圖所示



3.住院醫療險/勞保傷病給付


(1)勞保傷病給付
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
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
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
得請領普通傷病補助費,
門診或在家療養期間均不在給付範圍。


(2)(商業保險)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時,
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重症)肌無力症危象

(Myasthenic crisis, MC)

有可能需要住院治療

所以相關的住院醫療&手術費用

若有投保勞保/商保住院醫療險

理論上可獲得保險理賠

住院時若有自費藥物使用

也可透過實支實付醫療險

獲得給付


四、結論


(重症)肌無力症

是可能危及生命的疾病

但若能早期診斷

及時治療控制

大多數患者

可以獲得良好的生活品質


然而在商保/社保的理賠上

只有少數種類的保單

能獲得對應的保險給付

並且重症肌無力症

確實會影響商保的核保判斷


所以趁身體健康時

就先未雨綢繆、提早規劃保障

選擇適合的保險投保

以轉嫁相關的財務風險

是相當重要的

這才是良好的風險管理策略喔!


以上淺見分享 歡迎不吝賜教


2025年9月28日 星期日

僵直性脊椎炎的相關社會福利及保險給付 Social Welfare and Insurance Benefits for Ankylosing Spondylitis (AS)

在上星期的文章

僵直性脊椎炎與保險核保 

Life Insurance with Ankylosing Spondylitis(AS)

小弟簡單介紹了僵直性脊椎炎

以及與商業保險核保標準的關係


而對於已罹病的病友

可能有哪些相關社會福利及保險給付

可以申請呢?

申請過程中

又有可能遇到甚麼麻煩呢?

以下是相關資料整理

Made by Firefly


一、 僵直性脊椎炎與免役體位


在台灣

年輕男性須服兵役

不過若役男符合相關審查標準

是有機會免服兵役的

如下圖所示


二、僵直性脊椎炎與身心障礙


僵直性脊椎炎

主要會影響脊椎關節的活動

有些特殊狀況

也可能影響上下肢關節的功能

在身心障礙鑑定表中

  • 第七類 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有相關的審查標準


尤其是軀幹的部分

也特別強調

僵直性脊椎炎

可適用相關的判斷基準

如下圖所示 


三、 僵直性脊椎炎與住院醫療險/勞保傷病給付


(1)勞保傷病給付

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

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

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

得請領普通傷病補助費,

門診或在家療養期間均不在給付範圍。


(2)(商業保險)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時,

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嚴重的僵直性脊椎炎

有可能需要住院治療

所以相關的住院醫療費用

若有投保勞保/商保住院醫療險

理論上是可以獲得保險理賠的


然而

近年來對於僵直性脊椎炎的”住院必要性”

在商業保險上

引發了諸多爭議

即便原主治醫師認定

病人狀況需住院接受治療

但保險公司不一定會買單


以下提供兩個例子

分別是有獲得理賠

以及未獲理賠的評議中心案件


(1)「薦腸骨關節炎」住院治療應理賠【109年評字第2240號】


資料來源: 

保險好EASY

【必要性醫療】保險公司可以認為我不需要住院治療而拒賠嗎?


(2) 因「僵直性脊椎炎」常態自費住院接受生物製劑注射治療 
無住院必要性不須理賠 【113年評字第2056號】

 


所以每個個案狀況不同

患者因僵直性脊椎炎住院

是否能獲得保險理賠

也是結果不一


四、僵直性脊椎炎與勞保/商保失能給付


(1) 勞保失能

勞保失能等級表

依照其脊柱失能狀況

有機會認定七、九或十二級失能

如下圖所示

 


實際理賠案例可參考以下連結

https://www.facebook.com/best.method.supply/posts/2374817039306406/?locale=zh_CN


(2)商業保險失能等級表


以前含疾病的商保失能險

也有脊柱運動障害的項目

可依病況

認定為七或九級失能

如下圖所示

 



 五、僵直性脊椎炎與長照險理賠


關於長照險的介紹

可參考拙作

【長照2.0,外籍看護申請與長照險認定】

https://www.moodlight.com.tw/blog/detail/58


【保險江湖一點訣】長照險與失能險的介紹

https://www.moodlight.com.tw/blog/detail/61


長照險的生理功能障礙認定

需要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

三項以上嚴重障礙,

包含進食、移位、如廁、沐浴、平地行動、更衣

才能理賠


雖然理論上嚴重的僵直性脊椎炎

有可能影響日常生活自理能力

也曾有匿名網友與我分享過

其自身長照險的理賠經驗

不過我暫時沒有查到

比較公開、官方的說法與資料

只能有待時間來驗證了……


六、僵直性脊椎炎與重大傷病?


僵直性脊椎炎目前並未列入健保重大傷病

所以重大傷病險不會理賠


另外

重大疾病險

特定傷病險

精選傷病險

……等


我看這些險種的理賠項目

也沒有僵直性脊椎炎

即便有投保這些保險

可能也無法獲得理賠喔!


七、結論


僵直性脊椎炎是一種反覆發作

可能影響生活品質及工作能力的疾病

早期發現、診斷及治療

是健康管理的上上之策


若不幸罹患僵直性脊椎炎

確實會影響商業保險的投保

但若已有健康保險的契約

某些特定保單

反而有機會獲得保險理賠


所以建議大家

盡早規畫 投保保險

若有反覆下背痛發生

盡早就醫

才能做好健康與財務的風險管理喔!


以上報告

歡迎不吝賜教


2025年8月31日 星期日

川崎氏症與醫療險/傷病險理賠認定 Kawasaki Disease and Health/Critical Illness Insurance Claim

最近在社群媒體

看到「重大傷病險」

與「川崎氏症」的討論

https://www.facebook.com/share/p/1ACC6iA31W/

資料來源: 保險武士&保險武士獨家觀點社團

讓我想起我家小孩之前住院的經過……

還好最後並無大礙


我雖非小兒科醫師

但仍嘗試整理相關資料

供大家參考



一、甚麼是川崎氏症/川崎病 (Kawasaki Disease)?


資料來源: 

兒童風濕性疾病相關資訊 - 川崎病

台灣急診醫學通訊 - 認識川崎⽒症 (Kawasaki Disease)


川崎氏症是一種少見急性系統性血管炎

主要影響全身中等動脈血管壁

好發於5歲以下兒童


其診斷條件為一項必要條件

  • 不明原因發燒五⽇以上

並合併以下五種症狀中

最少四個條件

  1. 嘴唇發紅乾裂,且/或合併口腔咽喉黏膜紅腫、草莓舌
  2. 雙側結膜充血且無滲出液 (exudate)
  3. 全身皮疹
  4. 急性期四肢末端發紅水腫,且/或看見指甲周圍皮膚脫屑
  5. 頸部淋巴結腫大(直徑≥1.5cm,通常單側)


若病人只有符合2-3個條件

但若合併多種抽血/尿液數值異常

或在心臟超音波發現冠狀動脈的病態表現

也可視為川崎氏症

其診斷流程如圖所示

 

所以川崎氏症是一種臨床診斷的疾病


治療方面

若確診為川崎氏症

可能需大劑量靜脈注射免疫球蛋白(IVIG)

及口服高劑量阿司匹林(Aspirin)

但是免疫球蛋白(IVIG)是一種高價藥物

健保給付有一定標準

若病情未達到給付標準

但臨床仍需要IVIg治療

可能須數萬至十萬不等

如下圖健保條件所示

 
   

雖然一般而言

川崎氏症經治療後

預後良好

大多數病人都能正常生長發育

但要小心發展出冠狀動脈瘤

甚至日後引起急性冠心症

所以不得不慎


延伸閱讀:【心血管疾病與重大傷病險】

https://www.moodlight.com.tw/blog/detail/75


二、川崎氏症/川崎病與商業保險理賠
(醫療險/一次金傷病險)


1. 川崎氏症與住院醫療險


我想如我自家小孩的實際遭遇

實務上關於疑似高燒多日不退的病童

醫師可能就會判定

患者須轉診至大醫院住院檢查與治療

以避免病情惡化

發生憾事

如以下兩篇拙作所示


理賠實務 – 2歲男童發燒併皮疹 (上)

https://drinsurancebroker.blogspot.com/2023/07/2.html

理賠實務 – 2歲男童發燒併皮疹 (下)

https://drinsurancebroker.blogspot.com/2023/07/2_16.html


所以實支實付/住院日額等醫療險的理賠

應該是沒問題

若真病情需要

需自費使用IVIg

足額的實支實付醫療險

也應能補償其醫療費用


2. 川崎氏症與一次金傷病險


市面上的一次金傷病險

種類相當多元

並且名稱一字之差

保障範圍是天壤之別

如下圖所示

 


而關於不同的一次金傷病險

可參考拙作介紹


【重大疾病險介紹】

https://www.moodlight.com.tw/blog/detail/96


「精選」傷病險與「重大」傷病險差異

https://www.facebook.com/share/p/1987aEq6rD/


資料來源: 南山人壽


所以可以看到

因為保障範圍的差異

重大疾病險
特定傷病險
精選傷病險

很有可能無法獲得一次金理賠喔!


3. 川崎病與重大傷病條件


資料來源: 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項目


健保署公布之重大傷病項目中

第五類: 需終身治療之全身性自體免疫症候群

裡面有
”皮膚黏膜淋巴結綜合症(川崎病)”

所以理論上若醫師診斷為川崎氏症

是可以申請重大傷病卡的


不過我查找健保署的資料

原本ICD-9時

重大傷病的審核

並沒有附帶條件

如下圖所示 

然而108年04月12日發布修訂ICD-10時

其條件有依冠狀動脈病變的不同

而有不同的重大傷病效期

如下圖所示 



所以若川崎病患者

合併有冠狀動脈病變

要申請重大傷病證明

是比較沒有爭議的

衛部爭字第1143400219號

也有實際案例

即便臨床醫師認定為

皮膚粘膜淋巴結綜合症(Kawasaki)(診斷代碼:M303)

但因心臟超音波檢查結果

不符合重大傷病條件

而駁回申請

如下圖所示

 


三、結論


川崎氏症是一種少見

但可能傷”心”的小兒科疾病

建議小孩子若持續多天高燒不退

應盡早就醫治療

以避免潛在的後遺症


一般而言

若病況嚴重需要住院治療

商業保險的住院醫療險

是可以申請理賠的

甚至若有實支實付醫療險

也可以支付相關的自費醫療費用


然而

在一次金傷病險的理賠條件上

重大疾病險

特定傷病險

精選傷病險

很可能無法獲得保險理賠

重大”傷”病險

也可能須滿足特定條件

才能順利到申請重大傷病證明


所以不同的保單種類搭配

才能應對人生中不同的醫療財務風險

獲得較好的保險保障喔!


以上報告

歡迎不吝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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