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14日 星期日

人工血管置入/移除 與 癌症險手術理賠 PICC/Port-A and Cancer Insurance Claims

<感謝保險武士&保險武士獨家觀點社團的討論>

https://www.facebook.com/share/p/14HiwwxibfB/?mibextid=wwXIfr

<感謝台東基督教醫院 一般外科 廖得凱主治醫師 互相幫忙及討論交流>

https://www.tch.org.tw/OnePage.aspx?tid=258&id=670


癌症治療是條漫漫長路

不同的癌症分期

不同種類的癌症患者

治療方式是五花八門

各有不同

而這些治療方法

要如何對應到商業癌症險的理賠標準

又有許多討論空間

我也曾在拙作

化療算是手術嗎? 論終身防癌險與化療理賠 

Is Chemotherapy a kind of Surgery? Lifetime Cancer Insurance claim

https://drinsurancebroker.blogspot.com/2025/11/is-chemotherapy-kind-of-surgery.html

有簡單分析


然而

注射化療藥物的前置作業

人工血管置入與移除

可以算是癌症手術嗎?

在保險理賠上

又可能有甚麼樣的爭議呢?


以下嘗試簡單整理相關資料分享

AI 製圖

一、甚麼是人工血管? 有何用途?


資料來源: 

人工血管什麼時候可以拿掉?

人工血管費用、副作用、運動、注意事項一次看


在拙作

【保險判決一點通】何謂化療?化學治療,(療程型)癌症險會賠嗎?

https://www.moodlight.com.tw/blog/detail/145

化療算是手術嗎? 論終身防癌險與化療理賠 

Is Chemotherapy a kind of Surgery? Lifetime Cancer Insurance claim

https://drinsurancebroker.blogspot.com/2025/11/is-chemotherapy-kind-of-surgery.html

有提到

化學治療,簡稱「化療」

是使用藥物來破壞癌細胞

以阻止或減緩癌細胞的生長

依照藥物使用方式的不同

可以是口服或是靜脈注射使用


但是由於化療、標靶治療的藥物

比較有刺激性

如果長期從周邊血管施打

可能會造成血管壞死以及皮膚肌肉損傷

為了減輕挨針之苦

醫師常建議癌友裝置皮下注射器

也就是所謂的”人工血管”


人工血管就我所知

大致上可分為兩種

  • 植入式皮下人工血管座
    (簡稱 PORT or Port-A)
  • 植入式週邊中心靜脈導管
    (簡稱 PICC)


裝置Port-A人工血管

一般需在手術室進行

若全身麻醉者

可住院觀察一天


裝置 PICC 人工血管

多為局部麻醉

術後若無不適即可返家

大多無須住院

甚至當天可開始進行化療


那甚麼時候

可以拿掉人工血管呢?

臨床上當化療結束後

追蹤6個月以上

未再使用人工血管基座

回診時即可與醫師討論

是否能移除人工血管

畢竟放置於人體內過久

可能增加感染、血栓、阻塞、

血胸、氣胸或材質脆化斷裂的風險


二、人工血管植入/移除與健保認定


關於手術定義與商保/健保認定

可參考拙作

NHI definition of Surgery

何謂手術? 奇怪的代號 2-2-7&3-3-4-3

https://drinsurancebroker.blogspot.com/2023/09/nhi-definition-of-surgery-2-2-7.html


基本上人工血管植入術

不論是PICC還是Port-A

其健保碼都是

健保2-2-6 治療處置

並且PICC有特別提到其健保適應症

若不符合

可能需要患者自費

如下圖所示

 



而關於人工血管移除的部分

就外科醫師與我分享的經驗

移除人工血管

可能須進開刀房

”異物取出”的健保碼申報

屬於健保2-2-7西醫手術

如下圖所示 

所以健保認為

人工血管植入並非”手術”

但人工血管移除有機會認定為”手術”


三、療程型癌症險之外科手術理賠條件




我網路上隨便查找

現有之(療程型)癌症險保單條款

可以看到各家保單的”癌症手術”定義

各有不同

  1. 可能會要求”醫院醫師”診斷,診所手術的不買單
  2. 有條款定義癌症引起併發症之手術,可以理賠
    也有條款明確認定,癌症治療手術才理賠
  3. 有條款認定住院手術才理賠,門診手術不理賠
  4. 當然也有條款特別定義,
    健保2-2-7列舉之手術,才叫手術,
    如下圖所示 


所以不同的癌症險條款定義

對應到人工血管的植入與移除

當然可能有不同的理賠結果了……


四、實際判決/評議決定


實務上保險公司曾主張

  1. 「人工血管的植入及取出」
    本身無治療癌症之效果
    保險契約中的「癌症外科手術
  2. 即便從寬認定「人工血管」手術符合「癌症外科手術」,
    其置入與移除,
    應視為同一療程同一次手術,
    只理賠一次


如【108年評字第2076號】所述


參照金管會95年12月1日保局二字第09502525070號函

檢送人身保險商品審查委員會95年9月8日862次會議紀錄

……

會議中邀集和信治癌中心醫院醫師、臺北榮總心臟血管外科醫師、臺大醫院外科部醫師,

共同研商討論後決議保險公司可參考處理方式為:

「投保癌症保險商品之被保險人,

若經醫師診斷必需施予人工血管置入術,

以作癌症化學治療,

且接受該置入術並實際進行癌症化學治療者,

除契約條款所約定之手術定義已明確規範係以切除方式為手術外,

保險公司可考量就該項人工血管置入及移除(視為同一次)

給付癌症手術保險金


但是保險公司這樣的論述方式

法官一定採納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保險簡上字第 2 號民事判決


法官曾詢問原主治醫師患者狀況

醫院回覆

人工血管置入手術為癌症治療過程中化學治療所需要,

化學治療之藥物經人工血管導入大血管稀釋,

避免刺激傷害小血管

......

病患在治療過程中因發現人工血管置放位置發生感染

故於100年3月21日將人工血管移除

法官據此認定

「人工血管置放及移除術」屬「癌症外科手術」之一種

兩次都須個別理賠


所以保險條款不同

個案狀況不同

法官/評議中心認定標準不同

可能會有不同的理賠結果


五、結論


人工血管置入與移除

是許多癌症患者治療的必經之路

然而對應到癌症險手術理賠

不賠賠一次

還是賠兩次手術的錢

可能遇到不同的狀況

會有不同的結果


各位覺得保險公司怎麼理賠才對呢?

歡迎大家討論賜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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