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保險武士&保險武士獨家觀點社團的討論>
https://www.facebook.com/share/p/14HiwwxibfB/?mibextid=wwXIfr
<感謝台東基督教醫院 一般外科 廖得凱主治醫師 互相幫忙及討論交流>
https://www.tch.org.tw/OnePage.aspx?tid=258&id=670
癌症治療是條漫漫長路
不同的癌症分期
不同種類的癌症患者
治療方式是五花八門
各有不同
而這些治療方法
要如何對應到商業癌症險的理賠標準
又有許多討論空間
我也曾在拙作
Is Chemotherapy a kind of Surgery? Lifetime Cancer Insurance claim
https://drinsurancebroker.blogspot.com/2025/11/is-chemotherapy-kind-of-surgery.html
有簡單分析
然而
注射化療藥物的前置作業
人工血管置入與移除
可以算是癌症手術嗎?
在保險理賠上
又可能有甚麼樣的爭議呢?
以下嘗試簡單整理相關資料分享
一、甚麼是人工血管? 有何用途?
資料來源:
在拙作
【保險判決一點通】何謂化療?化學治療,(療程型)癌症險會賠嗎?
https://www.moodlight.com.tw/blog/detail/145
Is Chemotherapy a kind of Surgery? Lifetime Cancer Insurance claim
https://drinsurancebroker.blogspot.com/2025/11/is-chemotherapy-kind-of-surgery.html
有提到
化學治療,簡稱「化療」
是使用藥物來破壞癌細胞
以阻止或減緩癌細胞的生長
依照藥物使用方式的不同
可以是口服或是靜脈注射使用
但是由於化療、標靶治療的藥物
比較有刺激性
如果長期從周邊血管施打
可能會造成血管壞死以及皮膚肌肉損傷
為了減輕挨針之苦
醫師常建議癌友裝置皮下注射器
也就是所謂的”人工血管”
人工血管就我所知
大致上可分為兩種
- 植入式皮下人工血管座
(簡稱 PORT or Port-A)
- 植入式週邊中心靜脈導管
(簡稱 PICC)
(簡稱 PORT or Port-A)
(簡稱 PICC)
裝置Port-A人工血管
一般需在手術室進行
若全身麻醉者
可住院觀察一天
裝置 PICC 人工血管
多為局部麻醉
術後若無不適即可返家
大多無須住院
甚至當天可開始進行化療
那甚麼時候
可以拿掉人工血管呢?
臨床上當化療結束後
追蹤6個月以上
未再使用人工血管基座
回診時即可與醫師討論
是否能移除人工血管
畢竟放置於人體內過久
可能增加感染、血栓、阻塞、
血胸、氣胸或材質脆化斷裂的風險
二、人工血管植入/移除與健保認定
關於手術定義與商保/健保認定
可參考拙作
https://drinsurancebroker.blogspot.com/2023/09/nhi-definition-of-surgery-2-2-7.html
基本上人工血管植入術
不論是PICC還是Port-A
其健保碼都是
健保2-2-6 治療處置
並且PICC有特別提到其健保適應症
若不符合
可能需要患者自費
如下圖所示
而關於人工血管移除的部分
就外科醫師與我分享的經驗
移除人工血管
可能須進開刀房
用”異物取出”的健保碼申報
屬於健保2-2-7西醫手術
如下圖所示
所以健保認為
人工血管植入並非”手術”
但人工血管移除有機會認定為”手術”
三、療程型癌症險之外科手術理賠條件
我網路上隨便查找
現有之(療程型)癌症險保單條款
可以看到各家保單的”癌症手術”定義
各有不同
- 可能會要求”醫院醫師”診斷,診所手術的不買單
- 有條款定義癌症引起併發症之手術,可以理賠
也有條款明確認定,癌症治療手術才理賠 - 有條款認定住院手術才理賠,門診手術不理賠
- 當然也有條款特別定義,
健保2-2-7列舉之手術,才叫手術,
如下圖所示
也有條款明確認定,癌症治療手術才理賠
健保2-2-7列舉之手術,才叫手術,
如下圖所示
所以不同的癌症險條款定義
對應到人工血管的植入與移除
當然可能有不同的理賠結果了……
四、實際判決/評議決定
實務上保險公司曾主張
- 「人工血管的植入及取出」
本身無治療癌症之效果,
故非保險契約中的「癌症外科手術」 - 即便從寬認定「人工血管」手術符合「癌症外科手術」,
其置入與移除,
應視為同一療程同一次手術,
只理賠一次
本身無治療癌症之效果,
故非保險契約中的「癌症外科手術」
其置入與移除,
應視為同一療程同一次手術,
只理賠一次
如【108年評字第2076號】所述
「參照金管會95年12月1日保局二字第09502525070號函
檢送人身保險商品審查委員會95年9月8日862次會議紀錄
……
會議中邀集和信治癌中心醫院醫師、臺北榮總心臟血管外科醫師、臺大醫院外科部醫師,
共同研商討論後決議保險公司可參考處理方式為:
「投保癌症保險商品之被保險人,
若經醫師診斷必需施予人工血管置入術,
以作癌症化學治療,
且接受該置入術並實際進行癌症化學治療者,
除契約條款所約定之手術定義已明確規範係以切除方式為手術外,
保險公司可考量就該項人工血管置入及移除(視為同一次)
給付癌症手術保險金」
但是保險公司這樣的論述方式
法官一定採納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保險簡上字第 2 號民事判決
法官曾詢問原主治醫師患者狀況
醫院回覆
「人工血管置入手術為癌症治療過程中化學治療所需要,
化學治療之藥物經人工血管導入大血管稀釋,
避免刺激傷害小血管
......
病患在治療過程中因發現人工血管置放位置發生感染
故於100年3月21日將人工血管移除」
法官據此認定
「人工血管置放及移除術」均屬「癌症外科手術」之一種
兩次都須個別理賠
所以保險條款不同
個案狀況不同
法官/評議中心認定標準不同
可能會有不同的理賠結果
五、結論
人工血管置入與移除
是許多癌症患者治療的必經之路
然而對應到癌症險手術理賠
是不賠、賠一次
還是賠兩次手術的錢
可能遇到不同的狀況
會有不同的結果
各位覺得保險公司怎麼理賠才對呢?
歡迎大家討論賜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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