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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1日 星期日

腦腫瘤的相關社會福利及保險給付(下集) Social welfare and insurance benefits related to brain tumors

上星期我們先講到

腦腫瘤的相關醫學背景知識

https://drinsurancebroker.blogspot.com/2026/01/medical-knowledge-about-brain-tumors.html

這周來談談社會福利

及保險相關的給付條件喔


五、腦腫瘤的相關社會福利(及中央主管機關)?


1. 重大傷病卡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如果得到的是腦部惡性腫瘤

那這樣申請重大傷病卡

應該是沒有甚麼問題 


但如果是得到良性腦腫瘤

那要申請到重大傷病卡

可能就有困難

可能須看患者有無合併認知功能障礙、腦中風/出血等症狀

來看是否能申請

2. 急難紓困&急難救助 (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只要有重大傷病證明

就可以到公所申請補助

紓困跟救助的申請條件稍微有所不同

可解燃眉之急

3. 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 (教育部)

各級學校在學學生及幼兒園幼兒

其本人、父母或監護人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

核給新臺幣二萬元。


所以腦腫瘤的重大傷病證明

對患者家屬的補助請領相當重要!


4.身心障礙卡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腦腫瘤遺存神經障礙

即可申請

主要是

  • 第一類: 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 第三類: 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
  • 第七類: 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可以申請

患者可能從輕度到極重度身心障礙都有可能

一般建議出院三個月後再行申請


5.長照2.0  (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司)

腦腫瘤遺存神經障礙

領有身心障礙卡者即可申請。

長照四包錢包含:

  • 照顧及專業服務、
  • 喘息服務、
  • 交通接送服務、
  • 輔具租借、購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


詳情可上衛福部長照專區撥打1966查詢。

並且從今年度(2026年)開始

長照3.0也要正式上路

https://1966.gov.tw/LTC/cp-6572-85008-207.html

希望可以協助到更多身心障礙的族群


6.外籍看護工申請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就是寫巴氏量表請外傭,

基本上腦腫瘤影響日常生活功能即可申請。

不過請不請得過,重點是日常生活功能(ADL)年齡

看十個項目: 

進食、移位、個人衛生、如廁、洗澡、平地走動、上下樓梯、穿脫衣物、大&小便控制

傳統申請資格

是依照患者年齡及體況區分 

以上條件才可以申請

不過近年來政府逐漸放寬審查資格 




也可以申請外籍看護工


而以下資格屬於重症案件

可優先審查處理

(1) 失智症CDR≧2分
(2) <80歲,經醫療機構評估,需全日照護
(3) >80歲,經醫療機構評估,需嚴重依賴照護
(4) 長照等級第4級以上,使用長照服務滿6個月
(5) 癌症第4期以上(不限年齡)
(6) 醫師診斷為全癱無法下床者


若是以下資格

屬於一般案件資格

可能申請上就會比較慢

(1) 失智症CDR=1分
(2) 長照等級第2-3級以上,使用長照服務滿6個月
(3) 癌症第2-3期(不限年齡)
(4) >80歲以上,僅檢附身分證明文件


因為現在多元認定資格

比較複雜

詳情請參考以下勞動部網站說明

https://fw.wda.gov.tw/wda-employer/home/extra-mid-level/index/subCategory/2c95efb38e5d7562018e5f710c9d03a1?locale=zh


六、腦腫瘤的相關保險給付?


1.日額型醫療險/實支實付醫療險

腦腫瘤住院治療

若有投保日額型醫療險

可依照住院日數申請給付

住院期間若有接受到自費手術/處置

實支實付醫療險

可以給付相關的住院手術or雜費支出

即便未接受相關手術處置

實支實付醫療險也多有設計轉換日額保險金的機制

給付方式就變成跟傳統日額型醫療險一樣

住院幾天就賠幾天


2. 勞保傷病給付

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
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
正在治療中者,
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
得請領普通傷病補助費,
門診或在家療養期間均不在給付範圍。

腦腫瘤住院超過4天

可以請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

最多可請6個月到1年。


3. 勞保/農保/公保失能

以勞保為例,腦腫瘤符合中樞神經失能。

所以若確診為腦腫瘤,可對照勞保失能給付標準,

依照患者之日常生活活動及工作能力,

認定一、二、三、七、十三級失能

可對照之前講到的Modified Rankin Scale (mRS)


4.重大傷病險

只要有領得重大傷病卡就會給付,

所以腦部惡性腫瘤幾乎都會賠保險金。

良性腦腫瘤就有可能拿不到重大傷病卡

而無法獲得理賠


5. 重大「疾」病險(7項疾病,分成甲型與乙型)

可參考拙作

【重大疾病險介紹】

https://www.moodlight.com.tw/blog/detail/96


腦部惡性腫瘤一般可視為重度癌症

所以理賠上應無疑問

但若為良性腦腫瘤

可能就要走「癱瘓」的認定標準,

其定義如下

  • 重度癱瘓

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
各有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含)以上遺留下列殘障之一,
且經六個月以後仍無法復原或改善者:

(1) 關節機能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 

(2) 肌力在2分(含)以下者(肌力2分是指可做水平運動,但無法抗地心引力)。

  • 輕度癱瘓

係指肢體遺留下列殘障之一,
且經六個月以後仍無法復原或改善者:

 (1) 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
各有三大關節中之一關節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
或肌力在2分(含)以下者
(肌力2分是指可做水平運動,但無法抗地心引力)。

 (2) 一上肢或一下肢,
有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
或肌力在2分(含)以下者
(肌力2分是指可做水平運動,但無法抗地心引力)。


所以良性腦腫瘤若想要用「癱瘓」的認定標準,

申請重大疾病險理賠,

大概至少要有一肢體以上幾乎無法動彈,

才有機會請領。


6. 特定傷病險(29項疾病)、精選傷病險(>40項疾病)


特定傷病險、精選傷病險

一般皆有包含前述重大疾病險的理賠範圍

所以可依照惡性腫瘤、癱瘓的條件來申請理賠

另外特定傷病險/精選傷病險

有特別認列理賠項目

  - 良性腦腫瘤併神經障礙後遺症 


這項必須合併下列四項永久神經機能障礙之一,才可理賠

  1. 植物人狀態。
  2. 一上肢三大關節或一下肢三大關節遺留下列機能障礙之一者:
    (1)關節機能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
    (2)肌力在2分(含)以下者(肌力2分是指可做水平運動,但無法抗地心引力)。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髖、膝、踝關節。
  3. 兩肢(含)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
    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
    係指依巴氏量表(Barthel Index)或依其它臨床專業評量表
    診斷判定其造成進食、移位、如廁、沐浴、平地行動及更衣
    等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
    存有三項(含)以上之障礙。 
  4. 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
    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所謂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
    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
    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一樣仍須經六個月治療後才能認定


所以特定傷病險/精選傷病險

或許在良性腦腫瘤上

有多開放一些申請的條件

但在認定上

仍是相當的嚴謹

有許多限制


7.癌症險

腦部惡性腫瘤一般可視為重度癌症

所以理賠上應無疑問,

甚至有部分保險公司保單

腦部惡性腫瘤會有額外給付

可參考下圖說明 


8. 失能險

商業保險的失能認定幾乎是跟著勞保的,

所以一般失能險也可以申請到一、二、三、七、十一級失能

可參照下圖之對照表

做初步的判定


【保險江湖一點訣】神經失能等級評估—論工作能力與生活自理能力

https://www.moodlight.com.tw/blog/detail/59

 

9.長照險

一般市面上的長照險,

可依「生理功能障礙」以及「認知功能障礙」

擇一符合申請資格

  • 「生理功能障礙」
    需要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
    三項以上嚴重障礙,
    包含進食、移位、如廁、沐浴、平地行動、更衣,
    才能理賠。
  • 「認知功能障礙」
    若腦腫瘤合併「認知功能障礙」,
    CDR≧2分
    應也有機會認定理賠


但實務上在認定長照險與失能險理賠

除了體況的認定外

因為癌症的患者

可能身體狀況每況愈下

能不能撐過

長照狀態等待期90天

失能狀態等待期180天

才能活著領每月扶助金/一次金

又是另一個大問題了……


【保險江湖一點訣】長照險與失能險的介紹

https://www.moodlight.com.tw/blog/detail/61


七、結論


照顧腦腫瘤的病患

是需要跨科、跨團隊的合作溝通

而且惡性腦腫瘤的預後不佳

常常讓人害怕及灰心喪志

個人/家庭財務的金錢、心力耗費

也相當龐大


而在商業保險的核保理賠上

腦腫瘤患者的評估標準

也有許多眉眉角角

也需要符合特定條件

才能投保或理賠

在社會福利方面

也需要符合特定條件

才能申請

希望這些文章

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客戶及病人


以上報告

歡迎不吝賜教!


2026年1月25日 星期日

腦腫瘤的醫學相關知識與保險核保(上集) Medical knowledge about brain tumors and insurance underwriting


國人聞癌色變

惡性腫瘤常年排名國人十大死因之首

每年台灣超過54000人因此死亡

而其中惡性腦瘤

雖然不在十大癌症死因之內

但死亡率卻名列前茅

一年存活率不到三分之一

而且易併發殘障/失能、甚至植物人等情形

所以即便現今科學昌明

惡性腦腫瘤

仍然是令人沮喪而無助的疾病


腦腫瘤不僅讓病人受苦

照顧的家屬甚至是社會

都蒙受極大的負擔

因此對於腦腫瘤的醫療處置到長期照顧

都是相當重要的議題


因為腦腫瘤的議題相當龐大 

本文先簡介相關的醫學背景知識

可能的醫療花費

保險核保須注意的地方

之後再分析相關的社會福利及保險理賠條件  



一、什麼是腦腫瘤?可能有那些症狀?

如何分類及治療?


資料來源: 

常見的腦部惡性腫瘤簡介 馬辛一部主任

腦瘤 - Brain Tumor

The 2021 WHO Classification of Tumors of the Central Nervous System: a summary


腦瘤是指生長在腦中的腫瘤

簡單可分為良性惡性腫瘤

  • 良性腫瘤
    一般生長緩慢
    並且較不會侵犯鄰近組織或轉移
  • 惡性腫瘤
    一般生長快速
    並且可能會侵襲周邊組織或轉移


然而

因為我們的大腦

分工精細且在功能上環環相扣

所以即便是良性腫瘤

也可能因為壓迫到正常腦組織

而造成嚴重的失能症狀


腦腫瘤的臨床症狀

與其位置、大小相關

可能症狀包含

  • 頭痛
  • 步態不穩
  • 癲癇發作
  • 視覺障礙
  • 記憶衰退、語言障礙或性格改變
  • 手腳無力或偏癱
  • 內分泌異常

等情形

所以若持續有這些問題

建議還是找神經外科/神經科醫師

進一步診療


在腦腫瘤分類/分期上

我以前學到的常見腦腫瘤

包含

  • 轉移性腫瘤(Metastatic Tumor)
  • 腦膜瘤(Meningioma)
  • 腦下垂體腺瘤(Pituitary Adenoma)
  • 原發性中樞神經系統淋巴瘤 (Primary Central Nervous System Lymphoma, PCNSL)
  • 膠質瘤(Glioma)

其中依組織學型態

有良性也有惡性的腫瘤

而較常見的腦部原發惡性腫瘤 - 膠質瘤(Glioma)

傳統的世界衛生組織分類系統(WHO Classification)

將腫瘤惡性度分為1~4級

數字越高,惡性度越高

不過近年來

隨著分子生物技術的進步

2021年 

WHO Classification of Tumors of the Central Nervous System

重新分類了腦腫瘤

依照腦腫瘤的

  • 組織學診斷(Histological diagnosis)
  • 中樞神經系統WHO分級(CNS WHO grade)
  • 分子生物資訊(Molecular information)

綜合判定

重新給予最後的

  • 整合診斷(Integrated diagnosis) 

如下圖所示

治療方面

如果可行的話

手術切除是最主要的治療方式

而不同種類的腦瘤

會選擇合併化學治療、放射線治療及療靶藥物

所以腦瘤治療

是需要跨科、跨團隊的專業合作

相當不容易


二、惡性腦腫瘤的可能治療花費


資料來源: 腦癌 費用篇

https://www.dcard.tw/f/mood/p/254486708


許多人可能還停留在健保萬能

健保可以給付絕大部分醫療支出的印象

但若有看到近年來

網路上實際分享的案例

或許會有不同的想法


根據網友分享

為了治療為WHO分類第四級

彌漫型腦部惡性腫瘤

至少自費花了這些錢

  1. 開腦手術+術中放入化療藥片
    60萬左右
  2. 自費硼中子捕獲治療(Boron Neutron Capture Therapy, BNCT)
    70萬左右
  3. 自費化療+標靶 每月可以5千-1萬 依藥物種類而定


所以光治療腫瘤的費用

就可以超過130萬新台幣

還不包含輔助治療(保健食品.中醫治療.生機飲食……)

未工作損失等


如果沒有健保+商業保險的給付

真的每個人都有辦法

自己出錢負擔自費治療嗎?

大家可以再想看看


三、腦腫瘤與保險核保





以上是我手邊有的幾張健康告知書

可以看到


壽險/健康險部分

  1. 過去5年內是否曾因患有下列疾病,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 腦瘤
  2. 過去5年內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住院治療七日以上?


這是各家保險公司

幾乎都會詢問的


傷害險部分

  • 過去2年內是否曾因患有下列疾病,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 腦瘤


所以很顯然的

腦瘤是保險公司很注重的體況

2-5年內曾經罹患的話

都要誠實告知保險公司喔!


而依據保險醫學概論所述

若被保險人告知有腦瘤病史

保險公司可能會請被保險人

加做一般體檢並調閱病歷


  • 壽險部分
    (1)若為良性腫瘤並手術切除,
    無復發、無遺存神經障礙,
    可考慮加費承保
    (2)若為惡性腫瘤、
    無法完全治療、
    有遺存神經障礙者,
    應加重記點甚至拒保

  • 傷害險部分: 所有病況皆應婉拒
  • 醫療險部分:
    (1)若腦瘤已手術完全切除超過1年,
    組織學為第一級分級(Grade I),
    無復發、無遺存神經障礙,
    無併發癲癇,
    可批註除外承保
    (2)其餘病況皆應婉拒


四、腦腫瘤患者如何做失能評估


可參考拙作

【保險江湖一點訣】神經失能等級評估—論工作能力與生活自理能力

https://www.moodlight.com.tw/blog/detail/59

【保險江湖一點訣】長照險與失能險的介紹

https://www.moodlight.com.tw/blog/detail/61


腦腫瘤的失能評估

也可適用Modified Rankin Scale (mRS)

 (改良式Rankin中風量表)

依據患者的失能程度

分成0-6級

0分最輕微,6分最嚴重

 


巴氏量表

作為一種評估生活自理能力的量表

(包含進食穿衣、個人衛生如廁、洗澡、移位平地行走上下樓梯、大小便功能)

可以用來區分mRS 3-5分的狀態

可參考拙作的介紹

【長照2.0,外籍看護申請與長照險認定】

https://www.moodlight.com.tw/blog/detail/58


商業保險也可應用這些失能/長照評估工具

來評定腦腫瘤患者目前的體況

(未完待續......)


2025年12月28日 星期日

酒精成癮與保險核保 Alcohol Abuse and Insurance Underwriting

 <感謝 台東基督教醫院 身心科 李琇雯主治醫師 不吝審稿指教> 


「對酒當歌,人生幾何!」

「何以解憂?唯有杜康。」

幾杯黃湯下肚後

好似忘卻了人間煩惱

因而有些人養成了飲酒的習慣

但若到了酒精成癮的程度

不僅對身心有諸多危害

並且易衍生酒駕、酒後暴力衝動…..

等諸多社會問題

因而酒精成癮、中毒與戒斷症狀

診斷及治療

是醫學上的重要議題


而酒精成癮

又會對我們保險核保

有甚麼影響呢?

以下是相關資料整理及說明

 



一、飲酒風險與酒量評估


資料來源:

衛生福利部 心理健康司

酒癮衛教宣導專區


根據衛生福利部2023 年公布

「每日飲酒酒精標準量」來計算

一個酒精單位10 公克純酒精

一罐350C.C.的啤酒

大約是1.3個酒精單位

男性一天建議

不可飲用超過兩個酒精單位

女性一天建議

不可飲用超過一個酒精單位


各種常見酒類

換算酒精單位

與男女建議每天C.C.數

參考如下

 


而依照現在的醫學資料

長期酗酒不論多寡

皆有害健康

可能造成腦、心、肝、胰臟、口腔咽喉……

等各器官的損害

因此如果可以的話

「酒不喝更好」

 


至於如何自我評估

是否可能有「問題性飲酒」呢?

可使用飲酒問題篩檢問卷

(CAGE Questionnaire)


若以下四個問題,有超過1題回答為是

一、 你曾經不想喝太多,後來卻無法控制而喝酒過量嗎?
二、 家人或朋友為你好而勸你少喝一點酒嗎?
三、 對於喝酒這件事,你會覺得不好或感到愧疚嗎?
四、 你曾經早上一起床尚未進食之前,就要喝一杯才覺得比較舒服穩定?


那建議接續使用

酒精使用疾患確認檢測

(Alcohol Use Disorder Identification Test, AUDIT)


若男性總分≧8分女性≧4~6分

代表飲酒情形

已至少達到問題性飲酒的程度

建議至身心科/精神科成癮門診

做進一步診斷及治療


二、酒精成癮定義及治療


資料來源: 

酒癮及戒斷症候群 家庭醫學與基層醫療  第三十一卷  第十期


根據精神疾病診斷準則手冊(DSM-5)

酒精成癮的病患

可依嚴重度分為

酒精使用障礙(alcohol use disorder)

酒精中毒(alcohol intoxication)

若突然停止飲酒,則可能發生

酒精戒斷(alcohol withdrawal)

其定義分別如下圖所示



治療方面

1. 苯二氮平類(Benzodiazepines,BZD)
可抑制酒精戒斷引起的焦慮或失眠狀態
2. Acamprosate(Campral) 
可穩定大腦的神經傳遞
以減少酒精戒斷的不適與渴求
3. Disulfiram(Antabuse)、Calcium carbimide(Temposil)
可抑制乙醛脫氫酶
導致飲酒後產生嫌惡反應
4. Naltrexone 是一種鴉片類藥物拮抗劑
可減少飲酒後的刺激與愉悅的效果
5. 當然個別或團體心理治療
也是非常重要的治療方法

請配合醫師醫囑

選擇適當的治療方式

以順利戒除酒癮


三、酒癮與保險核保



這是我手邊有的健康告知書

壽險、健康險的部分

可以看到

  • 過去一年內是否曾因患有下列疾病,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 酒精或藥物濫用成癮

而在傷害險的部分

可以看到

  • 過去二年內是否曾因患有下列疾病,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 酒精或藥物濫用成癮


所以過去1-2年

酒精成癮來看醫生

確實會影響到保險核保


而根據”保險醫學概論”的說法

若酒精成癮患者投保保險

應請被保險人加做一般體檢、肝功能檢查

並且須了解其他家庭、生活環境…..等狀況


1. 壽險部分
若已完全戒除5年以上,無器官病變,
才可考慮不加點承保

2. 醫療險部分
若現在或過去1年內
無酒精中毒症狀
且肝功能正常
每日飲酒3單位以內者
可正常承保
若飲酒危險程度輕~中度者
可加費承保
其他狀況可能拒保

若曾有酒精濫用成癮者
已戒除超過2年
輕~中度危險者
可考慮正常承保

3. 傷害險部分
若現在或過去1年內
無酒精中毒症狀
且肝功能正常
每日飲酒3單位以內者
可正常承保
其他狀況可能拒保

若曾有酒精濫用成癮者
已戒除超過2年
輕~中度危險者
可考慮正常承保

四、結論


有些人靠喝酒紓壓解悶

或者交際應酬來拓展人脈

是現在社會看到的現象


然而酒精成癮

對個人、家庭、社會

皆可能造成諸多問題

建議大家

「酒少喝為妙」

若已到問題性飲酒/酒精成癮的程度

建議及早尋求專業身心科/精神科醫師的協助

早日戒酒為上策

也才不會因此影響保險投保喔!


以上報告

歡迎大家不吝賜教

2025年12月21日 星期日

基因檢測與保險核保/理賠 Genetic tests and Insurance Underwriting/Claims

<感謝保險武士&保險武士獨家觀點社團的討論>


隨著醫療科技的發展

我們對人體的遺傳密碼

-基因(Genetic Code/Gene)

有更多的認識

不論在疾病預防/預測/診斷/治療上

基因檢測的角色也越發重要


然而

基因檢測的結果

會對我們商業保險的核保理賠

有甚麼樣的影響呢?

最近看到一篇學術期刊論文

也讓我有些想法

嘗試整理相關資料

供大家參考指教喔

#聲明啟事
基因檢測與保險核保/理賠之關聯
目前僅看到少數個案判決/評議決定
以及論文資料
目前尚未有定論
實際個案核保/理賠結果
請依個別契約與判決/評議結果為準



一、基因檢測得否為保險核保資訊?


資料來源: 

基因檢測得否為保險核保資訊之芻議 賴煥升 助理教授著
(A Discussion on Allowing the Use of Genetic Testing Results in Insurance Underwriting)
月旦醫事法報告 第 109 期 


淺談基因檢測發展與保險之應用 李珍穎 副教授著
保險大道 第82期


基因檢測是否可作為保險核保的依據

學者們支持與反對之理由皆有

贊成者認為

利用基因科技的發展

可使核保技術更為精確

讓高危險者保費較高

低危險者保費較低

可降低資訊不對稱和逆選擇的現象

更能符合保險的對價平衡與公平正義


然而反對者認為

基因檢測之準確度

與實際疾病發生之關聯性

仍有待商榷

並且保險業者若單憑基因資訊

而對要被保險人有不當之差別待遇

可能造成基因弱勢/基因”歧視”之現象

並且有侵害個人隱私之嫌

因而目前對於基因檢測

在商業保險上的運用範圍

仍未有定論


而各國對於基因資訊與保險核保的關係上

也有不同的規範

各國法規大致可概分為以下數種情況


一、毫無監管
二、無監管,保險業有成文或不成文的自律規範
三、禁止保險公司強制要求客戶進行基因檢測
並且禁止保險公司差別或歧視對待拒絕進行基因檢測的客戶
四、設定一定金額以下之保險產品
禁止或暫停保險公司使用已有的基因檢測結果
五、禁止或暫停保險公司使用基因檢測結果
有時還包含使用家族史的資訊


新加坡2025年“基因檢測和保險的暫行禁令”

(Moratorium on Genetic Testing and Insurance)


將基因檢測分為

  • 診斷性基因檢測(Diagnostic genetic tests)
  • 預測性基因檢測(Predictive genetic tests)

兩種 


如果是參加

新加坡”國家級家族性高膽固醇血症基因檢測計畫”

「National Familial Hypercholesterolaemia (FH) Genetic Testing Programme」

原則上保險公司不能(直接或間接地)要求或施壓您進行基因檢測

以進行保險核保

這包含診斷性及預測性基因檢測


但是如果保戶之前曾經自行接受診斷性基因檢測(用於確診)

保險公司可以將其作為您病史的一部分進行要求

(If you have previously taken a genetic test, insurers cannot request and/or use your genetic test results in insurance underwriting (including health insurance, 

integrated shield plan, general insurance, group insurance and others), unless:

If the test was a diagnostic genetic test (confirming a diagnosis),

insurers can request this as part of your medical history)


所以依據這樣的邏輯推演

賴煥升教授於其著作

「基因檢測得否為保險核保資訊之芻議」說明


預測性基因檢測

不在保險法64條告知說明義務之書面詢問事項範圍

也與保險法127條保前疾病有所差異


診斷性基因檢測
(Diagnostic genetic tests)

通常為已有罹患特定疾病狀況

該特定疾病自然屬於告知說明義務之範圍

也可能保險公司會主張

保險法127條保前疾病

無須理賠


二、實際評議決定書 - 基因檢測與保險告知/理賠


  1. 「違反告知義務」解約保單 - 108年評字第1183號

簡言之

保戶於105年9月2日投保保險

但於105年4月7日出生時

醫生已發現被保險人有心臟腫瘤

懷疑病人有染色體變異

然105年6月基因檢測正常

最後於107年3月12日

確診為「結節性硬化症」

欲申請保險理賠

卻在107年8月26日

收到保險公司解約通知

因而申請評議

欲確認保險契約效力存在


評議中心諮詢顧問醫師專業意見

認定

醫師 105 年 4 月19 日診斷之 164.1 心臟腫瘤

應屬出生即已存在之先天性心臟疾病,

而非後天短時間內所生成,

並依此做相關之心電圖檢查、心臟超音波檢查

結節硬化症基因檢驗等追蹤檢查。

對於上述之事實,申請人於投保時,

對於健康告知事項

「3.過去二年內是否曾因接受健康檢查異常情形而被建議接受其他檢查或治療?」及

「8.過去五年內是否曾因患有下列疾病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A.…、先天性心臟病、…」

均勾選為「否」,申請人已違反據實告知義務

所以認定保險公司解約有理


不過後來此個案有上訴到法院

保戶主張基因篩檢一事

投保前早已告知業務員

法院查證屬實後

以保戶已盡告知義務

判定保險公司不得拒賠


2. 「已在疾病」不理賠
- 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保險上字第 10 號民事判決


另感謝保險武士&保險武士獨家觀點社團分享此篇判決

即便投保前未受基因檢測

但若曾有就診紀錄

醫師懷疑有遺傳性疾病

建議進一步檢查

仍可能有保險法127條「已在疾病」之適用


三、 結論


基因檢測之資訊

是否可用於保險核保

目前學界仍有爭議

並且世界各國有不同的做法


然而在特定狀況下

基因檢測確實有可能影響到保險核保

使保戶因違反保險法64條或127條規定

而遭保險公司解除契約或拒絕理賠


所以說到底

趁還沒生病時

就先未雨綢繆、提早規劃保障

這才是風險管理的上上之策喔!


以上報告

歡迎不吝賜教


2025年12月7日 星期日

(重症)肌無力症的相關社會福利及保險核保/給付 Social Welfare and Insurance for Patients with MG

<感謝 雙和醫院神經內科 邱浩彰教授/顧問醫師 

贈與&分享相關衛教資料>


(重症)肌無力症 (Myasthenia Gravis, MG) 

是一種神經肌肉接合處 (NeuroMuscular Junction)

的自體免疫疾病

影響許多肌肉功能

嚴重時甚至會造成呼吸衰竭

危及生命

因此早期診斷及病程控制相當重要

以改善病人的生活品質及預後


本文嘗試簡單說明

肌無力症的相關醫學背景知識

並連結到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的核保/理賠給付標準

Made by Firefly


一、甚麼是(重症)肌無力症?如何診斷及治療?


資料來源: 

台灣神經免疫醫學會 肌無力症臨床照護指引

台灣肌無力症關懷協會 肌無力症手冊


(重症)肌無力症(Myasthenia Gravis, MG )

是一種神經肌肉接合處(Neuromuscular Junction)

的自體免疫疾病

其特徵是出現特殊的自體抗體(AutoAntibodies)

  • 乙醯膽鹼受體
  • (AcetylCholine Receptor, AChR)
  • 肌肉特異性酪氨酸激酶
  • (Muscle-Specific tyrosine Kinase, MuSK)
  • 低密度脂蛋白受體相關蛋白4 
  • (Low-density lipoprotein Receptor-associated Protein 4, LRP-4)


造成神經肌肉傳遞的損害

導致骨骼肌無力和疲勞

其常見症狀包含

眼皮下垂、複視、說話不清楚、吞嚥困難


診斷方面

1. 冰敷測試( ice pack test )或可及早診斷
眼肌型肌無力症(Ocular myasthenia gravis, OMG )
2. 電生理檢查,如
重複神經刺激檢查(Repetitive Nerve Stimulation, RNS)或
單纖維肌電圖(Single Fiber ElectroMyoGraphy, SFEM )
可有助於區分疾病的嚴重程度
並追蹤疾病惡化
3. 可抽血檢驗
乙醯膽鹼受體(AcetylCholine Receptor, AChR)
以確定診斷
然而如MuSK、LRP-4等自體抗體
並非每家醫院都可檢查
並且可能須要自費
4. 若確診為肌無力症病人
建議須做胸部電腦斷層掃描(Chest CT)
以排除胸腺異常
包含胸腺瘤以及胸腺增生


分級方面

可依照患者病況

分為五級

如下圖所示

 

治療方面

有以下幾種藥物/手術治療

建議依主治醫師的專業判斷

來調整藥物

1. 抗乙醯膽鹼酵素劑(Mestinon), 俗稱「大力丸
2. 皮質類固醇(Prednisone), 俗稱「美國仙丹
3. 免疫抑制劑/單株抗體
如Azathioprine, mycophenolate mofetil ( MMF ), tacrolimus, Rituximab……等


若嚴重到進入肌無力症危象 

(Myasthenic crisis, MC)

影響到呼吸/吞嚥功能

建議須盡快住院

4. 接受血漿置換術(Plasma exchange, PE)
雙重過濾血漿分離術
(Double filtration plasmapheresis, DFPP)

靜脈注射免疫球蛋白(IVIg)也是一種治療選項
但健保給付有其特定條件
若不符合健保條件
可能需要自費治療
5. 對於適合的病人
胸腺切除術合併藥物治療
也應該考慮


肌無力症目前無法根治

但若能配合醫師處置

通常大多數患者

症狀可以控制

並且回到正常生活


二、(重症)肌無力症與保險核保


我隨便拿一張保險公司的健康告知書

裡面有提到


壽險/健康險部分
1. 過去5年內是否曾因患有下列疾病,
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 重症肌無力
2. 過去5年內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住院治療七日以上?


所以若有長期門診追蹤控制

甚至因(重症)肌無力症住院治療>7天

都要誠實告知保險公司體況


依據保險醫學概論


壽險部分
應請被保險人加做一般體檢
並調閱就診病歷
因每個人的體況不同
可能會有不同的核保判斷


醫療險部分
1. 現症,宜拒保
2. 若以手術處理,完全康復逾1年,可批註除外承保


所以(重症)肌無力

確實會影響保險公司的核保結果


三、 (重症)肌無力症的相關社會福利及保險


1. 重大傷病證明與重大傷病


依據健保署重大傷病項目說明

重症肌無力症屬於重大傷病項目

可檢附以下病歷摘要及相關檢查報告

申請重大傷病證明

如下圖所示 


所以商業保險的重大傷病險

理論上也可「見卡理賠」

而獲得重大傷病險的給付

甚至有部分保險公司

會因為罹患重症肌無力

特別多給付20%保額

所以買到適合的重大傷病險保單

是相當重要的

如下圖所示




2.重大”疾”病/特定傷病/精選傷病


可參考相關資料

「精選」傷病險跟「重大」傷病險

https://www.facebook.com/share/p/1D8CmzDD1G/

及拙作

【重大疾病險介紹】

https://www.moodlight.com.tw/blog/detail/96


若保戶投保的是

重大”疾”病險

或特定傷病險

重症肌無力並不會理賠

而精選傷病險雖然有重症肌無力

但可能只理賠10%保額

如下圖所示



3.住院醫療險/勞保傷病給付


(1)勞保傷病給付
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
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
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
得請領普通傷病補助費,
門診或在家療養期間均不在給付範圍。


(2)(商業保險)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時,
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重症)肌無力症危象

(Myasthenic crisis, MC)

有可能需要住院治療

所以相關的住院醫療&手術費用

若有投保勞保/商保住院醫療險

理論上可獲得保險理賠

住院時若有自費藥物使用

也可透過實支實付醫療險

獲得給付


四、結論


(重症)肌無力症

是可能危及生命的疾病

但若能早期診斷

及時治療控制

大多數患者

可以獲得良好的生活品質


然而在商保/社保的理賠上

只有少數種類的保單

能獲得對應的保險給付

並且重症肌無力症

確實會影響商保的核保判斷


所以趁身體健康時

就先未雨綢繆、提早規劃保障

選擇適合的保險投保

以轉嫁相關的財務風險

是相當重要的

這才是良好的風險管理策略喔!


以上淺見分享 歡迎不吝賜教


2025年10月19日 星期日

眩暈嚴重,無法工作,可以申請失能險理賠嗎? Can you get permanent disability for vertigo?

因為最近看門診

被病家問了這個問題

因此嘗試搜尋整理相關資料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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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甚麼是眩暈症(Dizziness/Vertigo)?
如何從醫學上評估眩暈失能程度?


資料來源: 

Patient-Reported Outcomes After Vestibular Implantation for Bilateral Vestibular Hypofunction

Dizziness: relating the severity of vertigo to the degree of handicap by measuring vestibular impairment


我在拙作

頭暈與保險核保 Dizziness/Vertigo and Insurance Underwriting

https://drinsurancebroker.blogspot.com/2025/05/dizzinessvertigo-and-insurance.html

有提到頭暈的種類及可能原因

並且頭暈/眩暈確實可能影響保險核保的結果


不過在臨床上

有些人會有慢性眩暈的情況

造成患者平衡功能與日常生活/工作能力受損

有時候醫學上找不到原因

也讓病人相當困擾


至於要如何評估

慢性眩暈症患者的失能狀況呢?

雖然在我臨床訓練上

並沒有專門學過這些東西

不過我查到幾篇學術論文

寫到

  • Dizziness Handicap Inventory (DHI)
  • Vestibular Disorders Activities of Daily Living (VADL) scale

這些量表

可用來評估患者的失能嚴重程度

而一些生理儀器如

  • 眼震圖(nystagmography)
  • 溫差試驗(caloric test)
  • 旋轉椅檢查(Rotary Chair test)
  • 重心動搖儀(Posturography)

可輔助協助相關鑑定及診斷

二、眩暈與保險失能


我在拙作

神經失能等級評估-論工作能力與生活自理能力

https://www.moodlight.com.tw/blog/detail/59

有提到

勞保/商業保險的神經失能程度

可依其影響工作能力及生活自理能力

mRS等級的部分

來綜合評定神經失能等級

如下圖所示


而不論是勞保或商保

在其附註都有說明到

眩暈與平衡機能失能/障礙

可依病患狀況

綜合判定為第三、七、或十三級失能

如下圖所示   



不過如何去判定

高度、中度或無礙勞動的平衡機能失能

那就有得吵了……


並且有職業醫學科前輩撰文分析

上述之各種「機能」其實無法很客觀評估,

例如AMA 所建議之暈眩失能表相當需要病人誠實回答,

但是在該基準中頂多只為5%全人失能

比我國的上述標準失能程度來的輕多


資料來源: 暈眩與失能

https://edu.secda.info/pcrohs/?p=2581


所以實務上要認定暈眩與失能

若沒有其他神經學症狀

要單純認定失能

可能不容易


三、實際評議案件參考 - 112年評字第001171號


我稍微搜尋了一下評議中心的暈眩失能案例

大多認定為第七或十三級失能

以下提供一個評議中心的案例

看看顧問醫師如何依醫學事實判定體況

 


四、結論


眩暈是惱人的症狀

多數人或可痊癒

但確實有些病人長期受其困擾

雖然目前有些儀器檢查

可協助鑑定及診斷失能程度

但就我所知

目前在臨床上仍不普遍運用

若患者單純只有暈眩

無肢體無力等其他神經學症狀

要認定更高等級之神經失能

可能不容易


希望隨著醫學科技的進步

這些眩暈患者能得到醫治

然後有更好的工具

可以診斷及鑑定患者的失能程度囉!


以上報告 

歡迎不吝指教

 

2025年10月5日 星期日

腦出血+跌倒 意外(傷害)險會理賠嗎? Brain Hemorrhage and Personal Accident Insurance

 <感謝保險武士&保險武士獨家觀點社團的討論>

https://www.facebook.com/share/g/15nqP5yCH9/


腦中風常年位居國人十大死因前五名

危害國人健康甚鉅

並且疾病發生時間快速

常讓人措手不及

此時病人可能突然失去平衡

而跌倒造成外傷


然而若同時有腦出血+跌倒/頭部外傷

可以被認定為”創傷性腦出血”

理賠意外(傷害)險嗎?

以下簡單做整理及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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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甚麼是腦中風?


關於腦中風

我在拙作

腦中風的相關社會福利及保險給付(一)-醫學背景知識

有簡單說明


腦中風是腦部的血管疾病

(包含狹窄、阻塞或破裂)

造成腦部神經功能失常的疾病

主要分成兩類:

出血性中風及缺血性中風

出血性中風約佔其中25%左右

而高血壓性腦出血

常見的出血位置為

  • 基底核
  • 視丘
  • 大腦皮質下
  • 小腦
  • 腦幹等深層腦區

所以跟一般頭部外傷的出血位置

(創傷性腦出血)

有所不同


若病情明確

臨床醫師可循一般醫理

判斷為外傷造成的腦出血

又或是自發性疾病造成


二、什麼是意外傷害的定義?


我在拙作

【食物中毒與意外傷害/責任險認定】

有提到

保險法第131條:

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

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前項意外傷害,

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


而在保險法上的論述

應著重舉證為「外來突發」之意外傷害事故。


所以事件的發生

有沒有”外來性”

是否“非內在身體過程(非疾病)”造成

就會是法院判決的重要考量


三、腦出血+跌倒/頭部外傷,
法院肯認意外(傷害)險須理賠

資料來源:

跌倒後死因為腦溢血,是否為意外死亡?-法律顧問/台北法律顧問

台北地方法院92年保險字第144號


簡言之

九十二年四月十二日

被保險人被發覺在家中死亡多時

經司法相驗後

受益人欲向保險公司

申請意外身故保險金

竟被拒絕理賠

因為其死亡證明書上

死亡之直接原因縱為「腦溢血」

先行原因為「更衣中跌倒」及「右眼血腫及鈍力傷」

然而死亡方式則勾選「病死或自然死」

而非「意外」

而被保險公司認定

”非意外傷害身故”

不予理賠


法官考量檢驗員的說詞後

認定

由於未解剖屍體,無法十分確定腦溢血是否即為死因……

對於腦溢血死者無法判斷原因是疾病或跌倒時,

應做有利被保險人之解釋

而推定為意外傷害事故


我只能說

法官爰引保險法第54條第2項規定

保險契約之解釋……如有疑義時,

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

算是很幫忙保戶了……


不然依照葉啟洲教授”保險法”所言

保險法第54條第2項

是用以解釋不明確的定型化保險契約條款,

謂於事實不明時,

亦應做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認定,

二者不應混為一談


四、腦出血+跌倒/頭部外傷,
法院認定為疾病造成,傷害險不須理賠


我找到的好幾個案例/判決,如

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度保險上字第 20 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保險字第2號

浴室滑倒不是意外???傷害險理賠的關鍵一次解析


即便被保險人合併腦出血+跌倒

民眾可能會認為

有跌倒受傷

就是意外發生

意外(傷害)險該理賠

但是在一般醫理上

腦出血會造成對側肢體偏癱


(例如:患者跌倒後

右側手腳無力

頭部電腦斷層檢查後發現

右側硬腦膜下出血

左側基底核出血


依神經解剖學知識推斷

患者的肢體無力

較有可能是左側基底核出血造成的)


所以患者的跌倒外傷

對應其大腦出血位置範圍

先出血後跌倒

還是先跌倒造成出血

大概醫師會有個底


無怪乎法官會說

「難認被保險人之失能、死亡結果,

與其因意外跌倒事故間存在因果關係」

所以法院判定

保險公司不須理賠意外傷害險了……


五、結論


從我尚未踏入保險界

就曾有病人家屬

詢問自發性腦出血+跌倒/頭部外傷

能否爭取到意外(傷害)險理賠


然而個人認為

大部分的狀況

應回到醫學事實的認定

以及保險法上的”意外傷害”定義

若是疾病引起的自發性腦出血

為病人此次事件的主因

考量其不具”外來性”

要爭取意外(傷害)險的理賠

就有難度了…..


所以個人認為

事先做好醫療險、重大傷病險…等健康保險

甚至壽險的規劃

才能有效轉嫁人身風險喔!


以上報告

歡迎不吝賜教


2025年8月24日 星期日

rTMS 保險會理賠嗎? - 論住院必要性 Repetitive Transcranial Magnetic Stimulation(rTMS) and Insurance Coverage Policies

近年來

重複經顱磁刺激術

(Repetitive Transcranial Magnetic Stimulation, rTMS)

在臨床上的應用越加廣泛

也漸漸為大眾所熟知

我在拙作

【憂鬱症的相關社會福利及保險給付】

https://www.moodlight.com.tw/blog/detail/77

也有提到

rTMS可用來治療

成人抗鬱藥物反應不佳之重鬱症


然而我們的商業保險

可用來支付rTMS的相關費用嗎?


以下是相關資料整理說明

Made by Firefly


一、 甚麼是重複經顱磁刺激術
(Repetitive Transcranial Magnetic Stimulation, rTMS)?


資料來源: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 透顱磁刺激治療

馬偕紀念醫院 - 重複經顱磁刺激治療 (rTMS)


重複經顱磁刺激術

(Repetitive Transcranial Magnetic Stimulation, rTMS)

是一種不需手術、非侵入性、

幾乎無痛感的治療方法

主要是利用強大的電流通過線圈

產生短暫的電磁脈衝

穿過頭骨到達對應的大腦區塊

藉由連續且規律的重複電磁刺激

來增強或抑制大腦特定區域的功能


目前rTMS 對於憂鬱症患者的治療

以及腦中風復健的輔助治療

最有科學證據

而其他領域

包含強迫症、偏頭痛…...等疾病

也有醫師開始嘗試治療


rTMS由於健保尚未納入給付

所以此療程需全部自費

一般看到一次療程約20-40 分鐘

單次收費數千元不等

需20次療程

所以計算下來

至少需自費數萬到10萬元不等

也是一筆不小的開銷


一般而言

rTMS因為安全性高

臨床實務上在門診施打即可

診所或醫院都可以施作

一般不會特別因為要打rTMS而住院


二、 何謂商業保險的住院必要性?


關於商業保險的住院定義

可參考拙作

【保險判決一點通】醫院沒床、在急診待床,保險會理賠嗎?
-實際商業保險之住院認定

https://www.moodlight.com.tw/blog/detail/91


【保險江湖一點訣】日間留院治療可以理賠嗎?-日間留院與醫療險理賠

https://www.moodlight.com.tw/blog/detail/81


依據金管會公布之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

『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

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

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而依據卓俊雄教授的著作

論住院必要性之判斷-
兼評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04 年度保險上字第 4 號民事判決


法院實務上

判斷此醫療行為是否真的需要住院

有以下四種學說

(一)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標準說
(二)實際治醫師判斷標準說
(三)一般醫療水準判斷說
(四)折衷說

 


而我們評議中心的觀點

一般是比較偏向

“一般醫療水準判斷說”

如下圖所示

資料來源:


三、 實際rTMS住院申請理賠之評議決定文


實際上評議中心系統

查詢”住院必要性&rTMS”

目前有14筆資料

以下簡單整理說明結果


1.【113年評字第5571號】
「輕度認知障礙」住院打rTMS,無住院必要性不理賠
2.【114年評字第372號】、【112年評字第1748號】
「偏頭痛」住院打靜脈雷射(ILIB)及rTMS,無住院必要性不理賠
3.【113年評字第3796號】、【113年評字第3797號】、【113年評字第1778號】
「腦中風合併左側偏癱」住院打rTMS及高壓氧,無住院必要性不理賠
4.【113年評字第3522號】、【113年評字第3697號】、【112年評字第2148號】
「(重)鬱症、憂鬱症、精神官能症」住院打rTMS,部分有住院必要性應理賠
5.【113年評字第2908號】
「快速動眼期睡眠障礙合併自律神經失調」
住院打靜脈雷射(ILIB)及rTMS,無住院必要性不理賠
6.【113年評字第1226號】
「頭痛、視力模糊、胸悶、呼吸困難」住院打rTMS,無住院必要性不理賠
7.【112年評字第3965號】
「甲狀腺機能亢進併自律神經失調」住院打rTMS,無住院必要性不理賠
8.【112年評字第4235號】
「右側突發性聽障」住院打rTMS,無住院必要性不理賠
9.【112年評字第3275號】
「頸部和腰部椎間盤突出合併神經根壓迫」住院打rTMS,無住院必要性不理賠


四、 結論


rTMS是近年來

腦科學領域的新興療法

雖無健保給付

但在憂鬱症、腦中風復健、偏頭痛…….等領域

可能有治療效果

因而各大醫療院所

也漸漸在推廣使用


然而在商業保險的認定上

受限於”住院必要性”的定義

就目前評議中心資料顯示

大多數患者

因疾病住院

施打rTMS

可能不會獲得理賠

僅有少數憂鬱症患者

因為病況嚴重而住院治療

才能獲得部分保險金理賠


希望未來有更好的醫療保險條款

可以涵蓋此類新興療法的醫療花費

讓患者可以獲得更好的醫療品質


以上報告

歡迎不吝賜教!


2025年7月27日 星期日

精神病核保實務案例分享 Practical Cases on Mental Health Underwriting

<感謝 台東基督教醫院 身心科 李琇雯醫師

不吝討論指教>


近日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與醫師公會全聯會&台灣精神醫學會

研商擬定

「精神病核保實務案例分享」

希望讓社會大眾

醫界與保險界

對精神病/精神疾病如何保險核保

有更確切的概念

我覺得是相當好的做法


本文嘗試整理

與精神病/精神疾病相關的保險醫學知識

並且分析

實務案例可能會遇到的問題

Made by Firefly

一、 甚麼是精神病?甚麼是精神疾病?

我在拙作

【保險江湖一點訣】到精神科就診可以保保險嗎?

關於精神病與精神疾病-醫學定義與分類

https://www.moodlight.com.tw/blog/detail/69

有提到


《精神衛生法》關於精神疾病的定義為

指思考、情緒、知覺、認知、行為及其它精神狀態表現異常,

致其適應生活之功能發生障礙,

需給予醫療及照顧之疾病,

但反社會人格違常者,

不包括在內。


而精神疾病當中,

若患者有脫離現實感(loss of contact with reality)

如出現妄想、幻覺等

這就是精神病(Psychosis)精神病性狀態(Psychotic State)

是屬於精神疾病當中

比較嚴重的一種狀況


若參考健保重大項目之慢性精神病

失智症
譫妄
思覺失調症
憂鬱/躁鬱症
妄想性疾病
自閉症等廣泛性發展疾病

都可能會嚴重到有精神病(Psychosis)


而在預計發布修改的

要保書填寫說明例示中

精神病被定義為

係指思覺失調症躁鬱症(雙相情緒障礙症)…等,

導致腦部功能失調、

個人與現實脫節

例如出現幻覺、妄想、思維混亂等症狀,

其特徵是指思考、情緒、知覺、認知、行為

及其他精神狀態表現異常,

導致個體在適應生活方式出現障礙,

需接受醫療及照顧之疾病。


如下圖所示

 



二、 實務上的保險健康告知




基本上投保壽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

健康告知書都有可能要求客戶說明

5年內是否因精神病

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另外如果

1. 最近二個月內曾因受傷或生病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2. 過去5年內曾因受傷或生病住院治療七日以上

有這些情況

在健康告知書上

也要誠實告知體況

 

另外雖然一般要保書

都僅限於精神病才需要告知

但有少數保險公司之要保書

有寫到精神官能症的部分

所以客戶在投保時

可能需要特別注意


三、 實務上的保險核保認定


依據「保險醫學概論」

精神病誠實告知保險公司


(1)壽險
僅急性發病1次,目前正常就業,
且已5年未再復發,
可考慮輕度加點或不加點承保。
(2)傷害險
已完全痊癒5年以上,
且不需再服用藥物者,
可正常費率承保。
(3)醫療險
宜拒保


精神官能症誠實告知保險公司


(1) 壽險
若休息及工作正常,
治療超過6個月以上,
且不需服藥者,
可不加點承保。
其餘狀況可能加點承保甚至拒保
(2)傷害險
病因去除逾3年者,
可正常費率承保。
其餘狀況可能加費承保或延期
(3)醫療險
病因去除逾5年者,
可正常費率承保。
其餘狀況可能加費承保或延期


至於實務上

精神官能症(如焦慮症)的承保認定

可參考以下文章介紹

【保險判決一點通】焦慮症可以投保嗎?投保實務-焦慮症

https://www.moodlight.com.tw/blog/detail/71


四、「精神病核保實務案例分享」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公佈「要保書填寫說明例示」,

請會員參考


感謝

保險界及醫學界

共同研商

公佈「要保書填寫說明例示」

讓社會大眾可以更了解

實務上投保保險

需不需要告知相關的病況


簡言之


案例一: 思覺失調症屬精神病,需誠實告知


關於思覺失調症的介紹

可參考以下拙作

【思覺失調症相關社會福利及保險給付】

https://www.moodlight.com.tw/blog/detail/92


案例二: 失眠、睡眠障礙不屬於精神病

1. 最近二個月內「未」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2. 過去5年內「未」住院治療七日以上

不需告知


案例三: 廣泛性焦慮症不屬於精神病

1. 最近二個月內「未」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2. 過去5年內「未」住院治療七日以上

不需告知


案例四: 接受心理師心理諮商

不屬於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不需告知


五、小心已在疾病不理賠


資料來源:

【保險判決一點通】帶病投保,保險會理賠嗎?
-自閉症與已在疾病判決為例

https://www.moodlight.com.tw/blog/detail/74

 


不過對於有潛在疾病的客戶

想要投保商業保險

除了保險法64條的

「據實說明義務」

需遵守外

還要注意

健康保險中(※非所有人身保險都適用!! ),

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

保險公司是不理賠的喔!

所以即便客戶順利投保後

也不代表到時候生病住院時

精神疾病的部分

可以獲得理賠喔......


六、 結論


精神病/精神疾病如何保險核保

與醫學上如何定義與分類

是存在已久

且爭議不斷的議題

感謝保險界及精神醫學界

願意交流溝通

形成共識

希冀能減少精神病患

投保保險的潛在爭議

真正落實保險的對價平衡

幫助到有需要的保戶喔!


以上報告

歡迎不吝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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