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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18日 星期日

縮胃減重手術商業保險理賠解析:健保條件與醫療必要性爭議

 <感謝保險武士&保險武士臉書訂閱專屬內容分享與討論>

https://www.facebook.com/share/p/19pXVWrS15/

 

我在拙作

縮胃手術與實支實付醫療險/失能險理賠

https://www.moodlight.com.tw/blog/detail/116

有提到

減重手術須符合特定條件

才能申請健保給付

並且即便有健保,手術仍可能須自費數萬到二十幾萬元不等。

 

然而商業保險是否也依此條件理賠呢?

是否要全部符合健保條件,才叫有”醫療必要性”呢?

最近看到一些資料,嘗試分享給大家參考喔!


https://vocus.cc/article/6ad08da9fd89780001e2c913





2026年6月21日 星期日

白內障手術的理賠爭議:醫療進步下的保障落差與金管會的建議

<感謝保險武士&保險武士臉書訂閱內容分享與討論>

https://www.facebook.com/share/p/1CZQb1nhzG/?


隨著《醫療法》修正案通過,「三班護病比」正式入法,

衛福部推動2027年起實施門診/一日手術,

希望有助於減少病房占床率與夜班護理人力負荷。

然而這樣的改革,卻引起金管會&保險業一陣波瀾,

許多保戶擔心多數醫療險,仍以「住院」作為理賠前提,

醫療科技進步反而導致保障落差。

 

所以醫療環境的改變/進步,讓原本的住院手術,

變成門診手術,這樣原本的住院醫療保險,還會理賠嗎?

以下嘗試以目前較常見的白內障手術為例,

整理相關資料供參考。


https://vocus.cc/article/6a338899fd89780001ca626f




 


2026年5月31日 星期日

是健保3342?還是健保3343? - 論複雜齒切除術(92016C)與手術理賠 Complex Odontectomy and Surgical Insurance Claims

<感謝保險武士&保險武士獨家觀點社團&眾網友們的分享與討論>


最近看到保險武士分享

有個案在診所做手術拔智齒(92016C)

申請保險理賠遭拒

本人嘗試整理相關資料做說明



一、甚麼是拔牙手術? 甚麼是健保3342?甚麼是3343?


可參考拙作

【保險江湖一點訣】拔牙與實支實付醫療險-連牙醫都不知道的小知識

https://www.moodlight.com.tw/blog/detail/105


在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中

關於拔牙手術的部分

是歸類在

第三部 牙醫

第三章 牙科處置及手術  Dental Treatment  & Operation

第四節 口腔顎面外科 Oral Surgery

的部分


若分類為 第一項 門診處置

這就屬於健保3-3-4-1的手術


若分類為 第二項 門診手術

這就屬於健保3-3-4-2的手術


若分類為 第三項 開刀房手術

這就屬於健保3-3-4-3的手術


所以依照現行的全民健保支付標準

複雜齒切除術(92016C)

是屬於健保3-3-4-2的門診手術

並沒有疑義

如下圖所示 


然而其實早期的全民健保支付標準


健保3-3-4-1是包含處置及門診手術

健保3-3-4-2才是開刀房手術


是在民國108年時

健保署修訂支付標準

將原3-3-4-1 拆分為現行3-3-4-1 + 3-3-4-2

原3-3-4-2 開刀房手術 改為現行3-3-4-3

延續至今

可參考下圖說明


所以複雜齒切除術(92016C)

原本是屬於3-3-4-1處置及門診手術

後來才改列為3-3-4-2的門診手術

一直都不是開刀房手術


二、商業保險條款之手術定義及批註條款


所以在某些保險公司的早期保單條款中

會定義手術須符合健保2-2-7或3-3-4-2列舉之項目

才是保單定義的手術

此部分的3-3-4-2

其實指的是現今支付標準中的

3-3-4-3開刀房手術

保險公司也曾特別發布批註條款

說明原保單所稱的3-3-4-2手術

配合健保標準

修正為3-3-4-3手術

如下圖所示


所以複雜齒切除術(92016C)

自始至終

一直都不是開刀房手術

以這個保單條款來看

確實不在保單條款定義之手術範圍內

可想而知

保險公司是不願意理賠的……


三、實際評議案例 -【114年評字第2924號】


我查找相關評議資料

確實可以找到許多件評議決定文

以【114年評字第2924號】為例

被保險人因左上第三大臼齒阻生齒

於113年12月14日,

在局部麻醉下,

於診所行切開翻瓣之複雜性齒切術,

拔除左上第三大臼齒阻生齒,

放置異體骨膠原蛋白,

並於術後縫合傷口。

欲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遭拒。


評議中心之醫療顧問確實說到:

「1.於108年以前健保支付標準第三部第三章第四節第二項係指「開刀房手術」,

之後健保支付標準第三部第三章第四節第二項是「門診手術」;

而第三部第三章第四節第三項為「開刀房手術」。

是以,申請人投保系爭附約時(106年10月27日)之健保支付標準

第三部第三章第四節第二項係為開刀房手術。

2.系爭手術非現行健保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

或第三部第三章第四節第三項所列之手術項目。」


所以認定保險公司不須理賠。


四、結論


我可以理解保戶的憤怒及不滿

認為保險公司在玩文字遊戲

不過確實依健保支付標準來看

保險公司認為的手術

只有開刀房手術

門診手術並不在理賠範圍內

評議中心之醫療顧問也可能持相同看法


至於如果上了法院

法官會怎麼看待

那就不一定了……


以上報告

歡迎不吝賜教


2025年12月14日 星期日

人工血管置入/移除 與 癌症險手術理賠 PICC/Port-A and Cancer Insurance Claims

<感謝保險武士&保險武士獨家觀點社團的討論>

https://www.facebook.com/share/p/14HiwwxibfB/?mibextid=wwXIfr

<感謝台東基督教醫院 一般外科 廖得凱主治醫師 互相幫忙及討論交流>

https://www.tch.org.tw/OnePage.aspx?tid=258&id=670


癌症治療是條漫漫長路

不同的癌症分期

不同種類的癌症患者

治療方式是五花八門

各有不同

而這些治療方法

要如何對應到商業癌症險的理賠標準

又有許多討論空間

我也曾在拙作

化療算是手術嗎? 論終身防癌險與化療理賠 

Is Chemotherapy a kind of Surgery? Lifetime Cancer Insurance claim

https://drinsurancebroker.blogspot.com/2025/11/is-chemotherapy-kind-of-surgery.html

有簡單分析


然而

注射化療藥物的前置作業

人工血管置入與移除

可以算是癌症手術嗎?

在保險理賠上

又可能有甚麼樣的爭議呢?


以下嘗試簡單整理相關資料分享

AI 製圖

一、甚麼是人工血管? 有何用途?


資料來源: 

人工血管什麼時候可以拿掉?

人工血管費用、副作用、運動、注意事項一次看


在拙作

【保險判決一點通】何謂化療?化學治療,(療程型)癌症險會賠嗎?

https://www.moodlight.com.tw/blog/detail/145

化療算是手術嗎? 論終身防癌險與化療理賠 

Is Chemotherapy a kind of Surgery? Lifetime Cancer Insurance claim

https://drinsurancebroker.blogspot.com/2025/11/is-chemotherapy-kind-of-surgery.html

有提到

化學治療,簡稱「化療」

是使用藥物來破壞癌細胞

以阻止或減緩癌細胞的生長

依照藥物使用方式的不同

可以是口服或是靜脈注射使用


但是由於化療、標靶治療的藥物

比較有刺激性

如果長期從周邊血管施打

可能會造成血管壞死以及皮膚肌肉損傷

為了減輕挨針之苦

醫師常建議癌友裝置皮下注射器

也就是所謂的”人工血管”


人工血管就我所知

大致上可分為兩種

  • 植入式皮下人工血管座
    (簡稱 PORT or Port-A)
  • 植入式週邊中心靜脈導管
    (簡稱 PICC)


裝置Port-A人工血管

一般需在手術室進行

若全身麻醉者

可住院觀察一天


裝置 PICC 人工血管

多為局部麻醉

術後若無不適即可返家

大多無須住院

甚至當天可開始進行化療


那甚麼時候

可以拿掉人工血管呢?

臨床上當化療結束後

追蹤6個月以上

未再使用人工血管基座

回診時即可與醫師討論

是否能移除人工血管

畢竟放置於人體內過久

可能增加感染、血栓、阻塞、

血胸、氣胸或材質脆化斷裂的風險


二、人工血管植入/移除與健保認定


關於手術定義與商保/健保認定

可參考拙作

NHI definition of Surgery

何謂手術? 奇怪的代號 2-2-7&3-3-4-3

https://drinsurancebroker.blogspot.com/2023/09/nhi-definition-of-surgery-2-2-7.html


基本上人工血管植入術

不論是PICC還是Port-A

其健保碼都是

健保2-2-6 治療處置

並且PICC有特別提到其健保適應症

若不符合

可能需要患者自費

如下圖所示

 



而關於人工血管移除的部分

就外科醫師與我分享的經驗

移除人工血管

可能須進開刀房

用”異物取出”的健保碼申報

屬於健保2-2-7西醫手術

如下圖所示 

所以健保認為

人工血管植入並非”手術”

但人工血管移除有機會認定為”手術”


三、療程型癌症險之外科手術理賠條件




我網路上隨便查找

現有之(療程型)癌症險保單條款

可以看到各家保單的”癌症手術”定義

各有不同

  1. 可能會要求”醫院醫師”診斷,診所手術的不買單
  2. 有條款定義癌症引起併發症之手術,可以理賠
    也有條款明確認定,癌症治療手術才理賠
  3. 有條款認定住院手術才理賠,門診手術不理賠
  4. 當然也有條款特別定義,
    健保2-2-7列舉之手術,才叫手術,
    如下圖所示 


所以不同的癌症險條款定義

對應到人工血管的植入與移除

當然可能有不同的理賠結果了……


四、實際判決/評議決定


實務上保險公司曾主張

  1. 「人工血管的植入及取出」
    本身無治療癌症之效果,
    故非保險契約中的「癌症外科手術」
  2. 即便從寬認定「人工血管」手術符合「癌症外科手術」,
    其置入與移除,
    應視為同一療程同一次手術,
    只理賠一次


如【108年評字第2076號】所述


「參照金管會95年12月1日保局二字第09502525070號函

檢送人身保險商品審查委員會95年9月8日862次會議紀錄

……

會議中邀集和信治癌中心醫院醫師、臺北榮總心臟血管外科醫師、臺大醫院外科部醫師,

共同研商討論後決議保險公司可參考處理方式為:

「投保癌症保險商品之被保險人,

若經醫師診斷必需施予人工血管置入術,

以作癌症化學治療,

且接受該置入術並實際進行癌症化學治療者,

除契約條款所約定之手術定義已明確規範係以切除方式為手術外,

保險公司可考量就該項人工血管置入及移除(視為同一次)

給付癌症手術保險金」


但是保險公司這樣的論述方式

法官一定採納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保險簡上字第 2 號民事判決


法官曾詢問原主治醫師患者狀況

醫院回覆

「人工血管置入手術為癌症治療過程中化學治療所需要,

化學治療之藥物經人工血管導入大血管稀釋,

避免刺激傷害小血管

......

病患在治療過程中因發現人工血管置放位置發生感染

故於100年3月21日將人工血管移除」

法官據此認定

「人工血管置放及移除術」均屬「癌症外科手術」之一種

兩次都須個別理賠


所以保險條款不同

個案狀況不同

法官/評議中心認定標準不同

可能會有不同的理賠結果


五、結論


人工血管置入與移除

是許多癌症患者治療的必經之路

然而對應到癌症險手術理賠

是不賠、賠一次

還是賠兩次手術的錢

可能遇到不同的狀況

會有不同的結果


各位覺得保險公司怎麼理賠才對呢?

歡迎大家討論賜教喔!


2025年11月23日 星期日

化療算是手術嗎? 論終身防癌險與化療理賠 Is Chemotherapy a kind of Surgery? Lifetime Cancer Insurance claim

 <感謝保險武士&保險武士獨家觀點社團的討論>

https://www.facebook.com/share/g/15nqP5yCH9/


隨著醫療科技的進步

對於疾病/癌症診斷治療的方式

也是日新月異

也因此創造出新的

醫療照顧需求與財務風險


然而

我們過去投保的終身醫療/防癌險

可以應對未來的醫療財務風險嗎?

最近看到保險武士獨家觀點社團

分享的案例

或許可以提供我們一些思考方向喔!


以下簡單整理相關資料及分享

Made by Firefly


一、台灣早期之終身防癌險


資料來源:  國內半數公司不保癌症併發症


台灣最早在民國六十八年時

推出二十年繳費的終身癌症保險

在當時

癌症號稱絕症

因而國內壽險公司

對健康保險的經營

還十分保守

市場上幾乎看不到醫療險主約

保單條款

在癌症相關名詞說明上

也可能因為各保險公司之風險精算不同

而有不同的定義


我查到一張民國70幾年的早期防癌壽險保單

可以看到給付的項目相對陽春

只有

  1. 癌症身故保險金
  1. 癌症住院、手術治療、出院後療養保險金
  1. 身故、殘廢保險金


如下圖所示



因為傳統的癌症治療

可能需要住院處理

不像現在有許多門診的藥物處置

一般癌症也是在醫院治療

所以當時在保單設計上

會要求”住院治療” “手術治療”

才會獲得理賠

“門診化療”使用

可能是不理賠的


而現在的醫療環境

已經與30-40年前

差異甚大

但保單條款並無法完全與時俱進

就有可能造成理賠的爭議了……


二、何謂手術?


我在拙作

何謂手術? 奇怪的代號 2-2-7&3-3-4-3

https://drinsurancebroker.blogspot.com/2023/09/nhi-definition-of-surgery-2-2-7.html

有提到


依照美國外科學院(American College of Surgeons)

對手術的定義


Surgery is performed for the purpose of structurally altering the human body by incision or destruction of tissues and is part of the practice of medicine. 

手術是透過切開或破壞組織,

以結構性地改變人體而進行的。

它是醫學診療的一部分

……

Injection of diagnostic or therapeutic substances into body cavities, internal organs, joints, sensory organs, and the central nervous system is also considered to be surgery (this does not include administration by nursing personnel of some injections, such as subcutaneous, intramuscular, and intravenous when ordered by a physician).

將診斷或治療物質注射到體腔、內臟器官、關節、感覺器官和中樞神經系統中也被認為是手術

(但不包括護理人員按醫生指示接受的一些注射,如皮下、肌肉注射和靜脈注射)


所以雖然廣義解釋

只要切開或破壞組織

以結構性地改變人體

就可以稱之為”手術”

但是定義也很明確地

排除護理人員的靜脈注射


三、何謂化療?


資料來源: 台北榮總護理部

化學治療注意事項與副作用的處理



我在拙作

何謂化療?化學治療,(療程型)癌症險會賠嗎?

https://www.moodlight.com.tw/blog/detail/145

有提到

化學治療

簡稱「化療」

是使用藥物來破壞癌細胞

以阻止或減緩癌細胞的生長

依照藥物使用方式的不同

可以是口服或是靜脈注射使用


所以對大多數的醫師而言

化療並不會被認定為醫學上的手術

我簡單查找健保給付標準

靜脈化療應該也不是健保2-2-7的西醫手術

 



四、實際法院及評議中心判定


所以在【113年評字第140號】中

保戶因罹患肺癌

  • (1) 112 年 5月3日至5月5日、112年11月16日
    接受「超音波導引切片檢查」共2次
  • (2) 112 年 5月25日進行
    「內植式靜脈輸液導管植入手術」
  • (3) 112 年 6月1日至112年10月28日期間
    住院進行「化學治療」共6次

欲以前述之早期防癌壽險保單

向保險公司申請癌症手術醫療保險金遭拒

保戶因而申請評議

欲爭取理賠


評議中心醫療顧問認為

1.「超音波導引切片檢查」
並非以治療癌為其直接目的而需手術
2.化學治療是將抗癌藥物經由靜脈注射入血液之中
屬於處置,並非手術


所以評議中心認定

保險公司不須理賠


但到了法院審理

臺南簡易庭 114 年度南保險簡字第 4 號民事判決

1. 超音波導引下切片手術
法院依然認同
並非以治療癌為其直接目的而需手術
所以不須理賠手術保險金
2. 但靜脈抗癌注射治療(化學注射/化療)
法院依保險條款寬認
「化學注射是將抗癌藥物經由靜脈注射入血液中,
為醫療上侵入之診療行為,
屬廣義「手術」
」

因而保險公司須理賠

”化療手術保險金”


不過看起來

保險公司還要再繼續上訴

不知道法院會不會再改判了?


五、結論


癌症是國人十大死因之首

隨著醫療科技日新月異

癌症治療方式也推陳出新

有各式各樣的自費癌症診療項目


然而

人是活的 條款是死的

過去買的終身防癌險

保單條款並無法完全與時俱進

硬是要套用於現在發生的醫療環境

就可能衍生理賠問題


所以我們現在

如果還買終身醫療/防癌險的話

確定能夠理賠未來的醫療花費嗎?

這才是終身醫療/防癌險

最令我擔憂的地方

尤其如果花費了大量金錢

在終身醫療/防癌險上

對小資族來說

是不是又更延後

自身的資產累積呢?


藉由這樣的案例

他山之石 可以攻錯

大家可以想一想

自己的醫療保單

該如何規劃喔!


罐頭保單的邏輯 Logical Thinking of Package Policy

https://drinsurancebroker.blogspot.com/2023/10/logical-thinking-of-package-policy.html


以上報告

歡迎大家不吝討論賜教!


2025年7月13日 星期日

理賠實務- 痔瘡手術,保險會賠嗎? Health insurance claims for Hemorrhoid surgery

<感謝保險武士&保險武士獨家觀點社團的討論>


很久以前

我在拙作

NHI definition of Surgery 何謂手術? 奇怪的代號 2-2-7&3-3-4-3

https://drinsurancebroker.blogspot.com/2023/09/nhi-definition-of-surgery-2-2-7.html

說明美國醫學會/外科學院

對於手術的定義

只要組織是被

切割、燒灼、蒸發、冷凍、縫合、探查

儀器使用包括雷射、超音波、

離子輻射、手術刀、探針和針頭…等

都可以認列為手術


最近與網友討論到

痔瘡手術的理賠認定

藉由法院的實際判決

可以讓我們了解到

台灣商業醫療保險

如何定義痔瘡手術喔!

Made by Firefly


一、 甚麼是痔瘡? 要如何處理?


資料來源: 

痔瘡怎麼產生?有什麼症狀?如何預防治療?醫師完整圖文解說

Do you have hemorrhoids? How severe is your hemorrhoid?


痔瘡其實是肛門附近的靜脈系統

回流受阻所發生的疾病


痔瘡可以分為內痔、外痔及混合痔

以齒狀線來區分

齒狀線是位於肛門外緣以上2公分的地方

在齒狀線以上的是內痔

齒狀線以下的則是外痔

內外痔同時發生者為混合痔


內痔可分為四級

第一級內痔:痔瘡未超出肛門口。
第二級內痔:痔瘡有時會脫出肛門口,但可自行縮回。
第三級內痔:痔瘡脫出肛門口後,須用手指才能將之推回肛門內。
第四級內痔:脫出的痔瘡無法用手指推回

圖片說明解釋如下

 

治療方面

若是較輕微的痔瘡發作

可嘗試

1. 溫水坐浴
2. 痔瘡藥物使用

但是如果

1. 使用藥物6-8周後仍無法緩解痔瘡
2. 肛門有劇烈的疼痛
3. 過於腫大的外痔及血栓痔
4. 混合痔
5. 第三~四級內痔


可能就要考慮手術治療了


二、 痔瘡手術/處置的健保支付標準


資料來源:

痔瘡開刀,保險有理賠嗎?


關於痔瘡的手術/處置

其實相當多樣

我查到健保2-2-6

跟痔瘡相關的處置

包含

1. 痔瘡脫出注射治療
2. 痔冷凍治療
3. 痔硬化劑注射
4. 痔單純血栓切除


一般這些是處理第一~三級內痔的部分

通常僅需門診處理

不須住院

而痔冷凍治療

健保有特別的適應症規範

如下圖所示

 



而健保2-2-7

跟痔瘡相關的手術

包含

1. 外痔完全切除術
2. 內外痔部份切除術
3. 內外痔完全切除術
4. 肛門瘻切除或切開術併痔瘡切除
5. 外痔血栓切除
6. 內痔結紮


這些項目

醫師會依照患者的狀況

選擇適合的術式


不過健保支付標準

並沒有特別說明

這些手術的執行方式及條件

也不限醫院或診所

都可以申報健保給付

如下圖所示

 


三、 何謂醫院?何謂診所


可參考拙作:

【保險判決一點通】自費復健治療保險可以理賠嗎?

─何謂醫療機構?與傷害實支實付認定

https://www.moodlight.com.tw/blog/detail/99


《醫療法》第12條規定:

「醫療機構設有病房收治病人者為醫院,

僅應門診者為診所;

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而辦理醫療業務之機構

為其他醫療機構。」


所以診所與醫院的區分

是否設有正式病房以收治病人

就是最大的差異


而大多數的商業保險保單

都會參考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

定義「醫院」為

「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

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四、 實際案例: 雷射痔瘡手術之理賠爭議


資料來源: 

【113年評字第175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鳳保險小字第4號


簡言之

病人於民國108年9月24日

投保某公司之實支實付醫療險

113年1月18日因患內外混合痔瘡

至某診所就醫

並於同年1月29日

進行內外痔完全切除手術

手術需全身麻醉

並自費使用吉恩斯二極體雷射止血

欲申請保險給付


然而保險公司認定

1. 使用雷射治療
並不屬於健保2-2-7規定之
內外痔完全切除手術
2. 診所不是醫院,
不符合手術保險金之給付範圍
3. 就算符合保險條款要理賠,
因病人是自費身分就醫,
也只需要賠償70%的醫療費用


法院最後的判定

1. 手術自費使用雷射進行
軟組織的氣化、凝結止血已非罕見,
「不應因手術過程中使用之自費止血項目影響手術名稱」
所以病人接受之手術
仍符合健保2-2-7支付標準 74410C之手術
2. 確實保險條款
「已就「醫院」定義明確規範載明,
並無混淆誤認之可能
」
「手術費用保險金範圍僅限於醫院,
或除醫院外,應包含診所,
於風險控管上自不相同,
保費亦因而有異
」


因保險條款明確定義

醫院及其醫師所要求之治療行為

才會理賠

最後法官判決病人敗訴

保險公司不需理賠手術費用


五、 結論


1. 在本人拙作
理賠實務 - 論水冷式高頻熱凝療法 
可以看到
若健保有明確規定其支付標準
病人狀況不符合相關條件
而施做的”手術”
可能最後法院會認定
不屬於條款定義之健保2-2-7手術


然而在本文判決中
痔瘡手術之健保2-2-7手術
其支付標準
並沒有明確定義
而法院自由心證認定
使用”自費雷射”之內外痔完全切除手術
仍屬於健保2-2-7的項目


2. 但若保險條款已明定
需在「醫院」之治療行為
才會理賠
這樣病人跑到「診所」接受治療
保險公司就有可能不給付保險金喔!


3. 隨著醫療科技的進步
手術的定義
可能健保支付標準、商業保險條款、
醫師、病人、法官、
保險公司、保險從業人員……
每個人都有不同的觀點看法
保險、醫學與法律的競合
可能會影響到
最終的保險給付喔!


以上報告 

歡迎不吝賜教


2025年6月22日 星期日

縮胃手術與實支實付醫療險/失能險理賠 Insurance Coverage - Bariatric Surgery

<感謝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 

胸腔外科 張庭瑋主治醫師

不吝資料分享指教>

<感謝保險武士&保險武士獨家觀點社團的討論>


最近看到保險武士分享討論

縮胃手術與保險理賠議題

https://www.facebook.com/share/p/1G8KdfaZqg/

雖然我不是外科醫師

但可以嘗試從醫學角度

來做簡單介紹與說明


(以下為AI 製圖 非實際手術或理賠流程)

 

Batiatric Surgery

一、甚麼時候要做縮胃手術?
每個想減肥的人,都可以做嗎?


資料來源: 

張庭瑋醫師-代謝減重/胸腔外科

https://www.facebook.com/share/p/1CF3gXjh8D/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體重管理中心 

– 診療項目 – 常見腹腔鏡減重手術比較

– 常見問題 – 手術前問題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我曾在拙作

【身高體重(BMI)與保險核保】

有提到

BMI≧30以上

就是國民健康署定義的中度肥胖

如下圖所示

 


而根據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 (西醫)手術」(2-2-7)的說明


若患者符合以下所有條件

1. BMI >37.5(重度肥胖)
或 BMI >32.5 合併高血壓、糖尿病、呼吸中止症候群
等高危險併發症
2. 減重門診追蹤超過半年以上
3. 年齡20-65歲
4. 無其他內分泌疾病引起之病態肥胖
5. 無酗酒、嗑藥及其它精神疾病
6. 精神狀態健全,經由精神科專科醫師會診認定無異常


可考慮接受健保減重手術

包含

1. 腹腔鏡胃袖狀切除術
2. 腹腔鏡胃繞道手術


不過一般而言

術友們仍需負擔

1. 腹腔鏡耗材費用/手術技術費
2. 病房差額
3. 健保部分負擔
4. 自費麻醉項目
5. 其他藥品/補充品

……等相關費用

可能約數萬到二十幾萬元不等


如下圖所示

 



所以並不是每個人都需要接受縮胃手術

也不是符合健保條件

就都不用自己出醫藥費喔!


二、 接受縮胃手術,
是否能獲得實支實付醫療險理賠?


資料來源: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實支實付型)


以下為實支實付醫療險的示範條款供參考

 


 

我想若確實符合健保條件

有醫療必要性

需住院接受手術

我想這個保險理賠

應該沒有甚麼問題


這種手術並不是純粹的”美容手術”

要醫師在診斷書強調是

「必要手術」

我想是多此一舉


三、縮胃手術能否有失能險理賠?


至於有人問說

是否接受這樣的手術

有機會獲得失能險理賠呢?

以下是我自己的(含疾病)失能險保單條款

 

 

我想是寫的相當清楚

以下也有實際評議案例供參考喔!


保險好EASY

【已在疾病】投保1年半增加45公斤,

因病態性肥胖施行縮胃手術,

保險公司用「已在疾病」拒賠16萬失能金合理?

https://www.i835.com.tw/forum/post.php?topic=8868


以上報告 歡迎不吝賜教!


2025年2月23日 星期日

理賠實務 – 再論胃鏡息肉切除 Gastrointestinal Endoscopy

<喉鏡、胃鏡與大腸鏡>

<手術紀錄表、協力義務與手術認定標準>

<感謝保險武士&保險武士獨家觀點社團的討論>

https://www.facebook.com/share/p/14fLRCccME/?mibextid=wwXIfr

<感謝 雲林基督教醫院 陳世華 主治醫師 不吝討論指教 >


很久以前

我曾分享過

經胃鏡息肉切除的實際理賠經驗

https://drinsurancebroker.blogspot.com/2023/10/blog-post.html


最近看到有網友分享

明明接受胃息肉切除

因手術項目表無此項目

保險公司卻改以喉鏡手術理賠

而不是用理賠金額較高之

大腸息肉切除來認定

https://www.ptt.cc/bbs/Insurance/M.1735967696.A.A10.html


雖然我不是腸胃科醫師

但嘗試結合保險/保險法與醫學

來解答網友遇到的理賠爭議


一、 醫學實務介紹 – 喉鏡、胃鏡與大腸鏡


資料來源: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保險字第 3 號民事判決
(保險武士簡評在社團中)
https://www.facebook.com/share/p/14fLRCccME/?mibextid=wwXIfr

某醫院腸胃鏡衛教單張及同意書


1. 胃鏡檢查
全名為上消化道內視鏡檢查
是利用1條細長管子
前端裝有內視鏡
由嘴中伸入受檢者的食道→胃→十二指腸
讓醫師從另一端清楚地觀察上消化道內各部位的健康狀況
若發現胃內有增生之息肉
亦可以內視鏡逕行切除


2. 大腸鏡檢查
則為結腸鏡技術
也是如胃鏡檢查般
以內視鏡
由肛門伸入受檢者的直腸及結腸
讓醫師從另一端清楚地觀察直腸及結腸的健康狀況
若發現腸內有增生之息肉
亦直接以內視鏡逕行摘除大腸息肉


3. 喉鏡手術
是醫生把喉鏡插入受檢者咽喉
以內視鏡或顯微鏡進行檢查
對發現物進行適當之處置


就我待過的醫院

醫院電子病歷系統

會有文字檢查報告

並且院內影像系統

會存有病患之影像檢查(圖片或文字)


胃鏡與大腸鏡

最主要的可能風險為出血或穿孔

各家醫院引用的數據可能不同

我Google查到的資料

發生機率大約小於0.5%

  



所以

(1)胃鏡是經由喉嚨進去
風險低於大腸息肉切除?
我想並非醫學事實

某家保險公司
明明其集團內也有醫院
但其理賠醫理見解
有些特別?


(2)診所若願意幫忙
或許可出具病歷摘要
或當次檢查的胃鏡報告
甚至有檢體的病理化驗報告更好
以供理賠人員做進一步判斷


(3)雖然保險契約條款
可能有所不同
但是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保險字第 3 號民事判決
確實有提到
「胃底腺息肉切除手術
應比照同樣使用內視鏡手術之
大腸息肉切除手術等級
給付保險金額
較為合理。
」


所以我想網友這個理賠爭議

確實是還有再爭取保險金的空間


二、 申請理賠需要手術紀錄表嗎?


簡單查詢手邊有的幾張實支實付保單條款


像此家保險公司

就只有要求

接受手術者

應在診斷書上

列明手術/處置之名稱及部位

 



有公司是完全沒提到

手術紀錄表或手術名稱紀錄 


另一家保險公司

是要求接受手術者

應檢具手術證明文件

或在診斷書上載明手術名稱

 




但這家保險公司就寫得很清楚

診斷證明書須載明手術名稱與部位

並且”必要時”

要求受益人

檢具手術紀錄單等相關病歷紀錄

 


所以不同的保險公司

為了確定如何理賠

確實作業上

可能會需要手術紀錄表

以資證明


但…….是否一定要提供

“手術紀錄表”

這項證明

才可獲得理賠呢?


保險法學上的用語

被保險人的”協力義務”

是一個可以探討的問題……


三、 何謂被保險人之協力義務?


資料來源: 

保險法第八版 葉啟洲教授 著 P.264-265

同時參考保險武士「協力義務的範圍」發文

引述葉教授著作部分

https://www.facebook.com/share/12Hj7c8dBFQ/


所謂「協力義務」,

是指要被保人與保險事故發生後,

負有協助保險人確定損害範圍、原因

及保全將來代位等相關事項的義務。

所以我們申請保險理賠時,

才需要提供相關文件給保險公司,

讓保險公司可以核算理賠。


但葉啟洲教授也有說到

「保險契約中

已約定被保險人或受益人

請求保險給付時

應提出特定之證明文件者

請求權人原則上固然應遵守該約定

但既然僅為證明方法

解釋上不應排除被保險人或受益人

以其他具有相同證明力的證明文件

代替之」


所以是否一定要提供

“手術紀錄表”

這項證明

才可獲得理賠呢?


依照葉教授的看法

那可不一定


四、 醫療保險金給付標準之判斷 
– 照健保?
– 還是商業保險應有自己的判斷?


(此部分為作者本人之觀點論述

未經保險專家們同行評審Peer Review

僅供參考)

 


依據卓俊雄教授之著作-論住院必要性之判斷,

實務上判斷商業保險契約條款所稱之住院,

有幾種學說:

1. 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標準說
2. 實際治醫師判斷標準說
3. 一般醫療水準判斷說
4. 折衷說

若我們用這樣的概念

應用於手術項目的理賠認定上

像網友此案例


胃鏡息肉切除

1. 要依健保給付標準 
認定手術項目理賠?
2. 還是請原主治醫師認定
符合保險契約上的哪個手術項目?
3. 又或是保險公司(的顧問醫師)說了算?


誰來判斷?

誰說的才是標準?


在台灣

因為本國國民接近100%

都有健保 

醫師也幾乎都在健保體系服務

所以變成實務上

連多數醫師自己

也以健保標準看待醫療

並且來定義保險契約上的手術項目


但…

若深究此事

全民健康保險

跟商業保險

兩者有一樣嗎?

商保與健保

其保險立意、法源依據、保費精算、主管機關……等

其實還是有所差異


若我們多花錢

自願投保商業保險

但其理賠標準

只是同社會保險之水準

那為什麼大家要多花錢買商業保險呢?


近年來

商業醫療保險之理賠爭議不斷

新出的實支實付保單

逐漸縮減給付範圍標準

與部分舊醫療保單相比

保戶得到的保障

相對減少

這實在不是好現象……


希望未來

商保與健保

可以有更進一步的結合與互補

讓病人獲得更適切的醫療服務

並且有充足的財務支持

這才是全民的福氣!


以上報告

歡迎不吝指教

2025年1月12日 星期日

挖耳垢可以申請保險理賠嗎? 耳道異物取出與手術定義 Cerumen Removal and Insurance

<感謝保險武士&保險武士獨家觀點社團的討論>

https://www.facebook.com/share/g/15nqP5yCH9/

<感謝 蘇稟元 耳鼻喉頭頸外科專科醫師 不吝討論指教>

https://supingyuan.blogspot.com/2021/08/su-ping-yuan-md.html


最近看到保險名師分享

找耳鼻喉科醫師挖耳垢

是否可以申請保險理賠?

對此我也感到相當好奇

嘗試查找相關資訊後

分享給大家參考

Made by Firefly


一、甚麼是耳垢(Cerumen)? 健保如何認定手術?


資料來源: Uptodate: Cerumen


耳垢(Cerumen)的產生

是耳道的正常保護機制

然而當耳垢引起

聽力喪失、搔癢、疼痛、耳鳴等症狀時

就需要找醫師處理

並且排除其他的疾病


一般去除耳垢的方式包含

耳垢溶解劑(Cerumenolytic agents)
沖洗(Irrigation)
手動清除 (Manual removal)

等方式

由醫師選擇適合的方法處理

若病況較嚴重

有耳道狹窄或是彎曲等狀況

也可能在局部麻醉後

借助耳道鏡(telescope)等設備輔助治療

並且病人須簽屬手術同意書


不過在健保認定上

關於手術的認定

可參考拙作

NHI definition of Surgery 何謂手術? 奇怪的代號 2-2-7&3-3-4-3


關於耳垢/異物清除取出的代碼

包含

2-2-6 治療處置
54001C 耳垢嵌塞取出,單側
54003C 簡易異物取出
54004C 複雜異物取出


2-2-7 手術
84002C 外耳道異物除去術,使用耳道鏡
84003C 外耳道異物除去術,使用耳道鏡,並有麻醉

如下圖所示

 


而依據衛福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健保審字第1060081164號

修正之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


這些處置/手術碼並不能隨便申報

若要申請84003C

病歷上要提供手術及麻醉紀錄

供審查委員專業判定

不然就只能申報

54003C 簡易異物取出
54004C 複雜異物取出

如下圖所示

 



看完健保關於耳垢/異物取出的認定標準

我們可以來看看實際個案

法院如何判決囉!


二、請醫師挖耳垢,保險會理賠嗎? 實際簡易判決


資料來源: 

彰化簡易庭 113 年度彰保險簡字第 1 號民事判決

彰化簡易庭 111 年度彰保險小字第 1 號民事判決


簡言之

病人有投保某公司之住院醫療保險

有手術保險金之理賠項目


病人因雙側黴菌性外耳炎

進行數次耳垢嵌塞取出

一開始保險公司比照

「外耳道異物除去術,使用耳道鏡」等項目

理賠49萬5,000元


但後來111年12月9日起至112年11月6日止

因同上外耳炎至某A診所施行耳垢清除術

並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遭拒

因而提起訴訟


法院函詢A診所

A診所回復

「㈡病患當時病情不算嚴重,

耳內只有輕微發炎,

沒有化膿,

但是耳黴菌大量增生,

再加上該病患為油性耳垢

(正常情況之下就容易耳垢嵌塞堆積),

因此黴菌菌絲及油性耳垢會黏著耳壁及耳膜,

因而不易清除。

㈢該病患,

由於沒有持續抗黴菌耳滴劑治療,

因此不斷復發,

但是據病歷記載,

總共清除双側耳垢8次,

並開立抗耳黴菌耳滴劑

(依據健保申報規範,

每一個月,

可以申報54001C貳次,

即双耳各壹次),

因此112年1月,

只申報112年1月13日,

双側耳垢清除(54001C貳次),

另外1月31日,

有施行双側耳垢清除,

但沒有申報54001C。

㈣該病患,治療處置54001C,

只是單純將耳垢清除,

通常是使用耳鉗或耳鼻喉治療機器抽吸管抽吸,

將耳垢清除;

另外,

外耳道異物除去術,使用耳道鏡(84002C),

通常是耳道狹窄,弯曲嚴重或是耳道發炎腫脹,

無法看到耳道內的異物,

才需要使用耳道鏡,

找到異物並加以清除。

㈤双側耳垢清除術,

本身危險性甚低,

也並非手術,

因此無簽具同意書」


而另外B診所

雖然有出具診斷書

「病名欄載有

「雙耳外耳道異物除去術、使用耳道鏡(棉團)」等語之診斷證明書為憑

然依卷附B診所提供病歷資料記載

原告當時接受治療方式為「54003C簡易異物取出」等語,

此與原告所提前揭診斷證明書記載情形已有不一,

又該診所經本院詢問後覆以:

其出具之診斷證明書有誤載,

應更正為簡單異物取出等語」


所以兩個判決

不論是A診所說的

54001C 耳垢嵌塞取出

或是B診所說的

54003C 簡易異物取出


都不是

84002C 外耳道異物除去術,使用耳道鏡

所以就不是商業醫療保險條款中的”手術”

不須理賠喔!


三、結論


耳垢積太多

真的很痛苦

但是請醫師做”手術”清除

不一定是健保/商業保險認定的手術喔!


以上報告

歡迎不吝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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