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因為整理課程資料,
嘗試說明不同的失智症成因與保險理賠的關聯性。
https://vocus.cc/article/6a468e68fd89780001197d15
因為最近看門診
被病家問了這個問題
因此嘗試搜尋整理相關資料供參考
資料來源:
Patient-Reported Outcomes After Vestibular Implantation for Bilateral Vestibular Hypofunction
我在拙作
頭暈與保險核保 Dizziness/Vertigo and Insurance Underwriting
https://drinsurancebroker.blogspot.com/2025/05/dizzinessvertigo-and-insurance.html
有提到頭暈的種類及可能原因
並且頭暈/眩暈確實可能影響保險核保的結果
不過在臨床上
有些人會有慢性眩暈的情況
造成患者平衡功能與日常生活/工作能力受損
有時候醫學上找不到原因
也讓病人相當困擾
至於要如何評估
慢性眩暈症患者的失能狀況呢?
雖然在我臨床訓練上
並沒有專門學過這些東西
不過我查到幾篇學術論文
寫到
這些量表
可用來評估患者的失能嚴重程度
而一些生理儀器如
可輔助協助相關鑑定及診斷
我在拙作
https://www.moodlight.com.tw/blog/detail/59
有提到
勞保/商業保險的神經失能程度
可依其影響工作能力及生活自理能力
mRS等級的部分
來綜合評定神經失能等級
如下圖所示
在其附註都有說明到
眩暈與平衡機能失能/障礙
可依病患狀況
綜合判定為第三、七、或十三級失能
如下圖所示
不過如何去判定
高度、中度或無礙勞動的平衡機能失能
那就有得吵了……
並且有職業醫學科前輩撰文分析
「上述之各種「機能」其實無法很客觀評估,
例如AMA 所建議之暈眩失能表相當需要病人誠實回答,
但是在該基準中頂多只為5%全人失能,
比我國的上述標準失能程度來的輕多」
資料來源: 暈眩與失能
https://edu.secda.info/pcrohs/?p=2581
所以實務上要認定暈眩與失能
若沒有其他神經學症狀
要單純認定失能
可能不容易
我稍微搜尋了一下評議中心的暈眩失能案例
大多認定為第七或十三級失能
以下提供一個評議中心的案例
看看顧問醫師如何依醫學事實判定體況
眩暈是惱人的症狀
多數人或可痊癒
但確實有些病人長期受其困擾
雖然目前有些儀器檢查
可協助鑑定及診斷失能程度
但就我所知
目前在臨床上仍不普遍運用
若患者單純只有暈眩
無肢體無力等其他神經學症狀
要認定更高等級之神經失能
可能不容易
希望隨著醫學科技的進步
這些眩暈患者能得到醫治
然後有更好的工具
可以診斷及鑑定患者的失能程度囉!
以上報告
歡迎不吝指教
<感謝 台東基督教醫院 身心科 李琇雯醫師 不吝討論指教>
很久以前
我曾發表過拙作
來分析勞工保險殘廢給付中
關於『神經障害-腦中風』
大教授們的審查標準為何?
後來感謝前輩們的提醒
Google搜尋後
發現還有其他各專科的
殘廢給付研究報告
雖然本研究報告僅供參考
不代表勞保局意見
但我想此研究報告仍有其價值
本文嘗試簡單整理與分析
勞工保險殘廢給付『精神障害』等級
及審查標準之研究
所以說
在精神科專家的認定上
情感性疾病
精神障礙殘廢認定的重點
在於脫離現實感
以及功能退化
就此篇結論
物質濫用的患者
要認定精神障害
應該先戒酒戒毒後
再做評估
其實這也是我困惑的點
如果是腦傷後
造成的精神&神經失能
應該綜合評斷失能等級
不過就文章中的案例
這樣反而患者無法爭取到
更高等級的理賠認定
簡單總結
當一個患者
本身已有精神疾病發作
後來去工作
帶病加保
才來申請失能給付
可能會因為殘廢等級未加重
所以要扣除加保當時的殘等
最後殘廢給付所剩無幾
造成爭議
其實連神經失能
臨床科醫師要判定
”終身”
“無工作能力”
實務上也是造成許多困擾
在精神科專家會議上
明確指出
前面的研究報告
畢竟是民國95年的資料
其實與現行的失能等級認定
可能有相當的差距
我在
【保險江湖一點訣】神經失能等級評估—論工作能力與生活自理能力
https://www.moodlight.com.tw/blog/detail/59
有講過
神經失能可參照醫學上的評估量表(mRS)
依據患者的工作能力
及生活自理能力的影響程度
來判定神經失能等級
如下圖所示
而精神失能現行的評估標準
也是依照患者的
工作能力及生活自理能力
來認定為一、二、三、七、十三等級
不過要注意的是
以下相關表格供參考
醫師要填寫的部分
除了類似Mental State Examination (MSE) 評估的
外觀 情感 行為 思想 認知以外
職業社交功能
日常生活功能
曾接受過的治療種類
心理衡鑑量表結果
也都是精神失能評估的項目
寫得有點難
精神失能的確診
還是要尊重精神科專科醫師的評估
以及勞保局/保險公司的認定
希望此篇文章
可以稍微讓大眾有些認識
以上報告
歡迎討論指教
在拙作
我有講過
精神病(Psychosis)與
精神疾病(Mental Disorder)
的差異
不過健保重大傷病中的
”慢性精神病”
慢性是多久呢?
精神病在實務上
又如何判定呢?
以下嘗試整理相關資料
資料來源:
根據邱院長的說明
「所謂「慢性精神病」,
即罹病後臨床治療六個月以上仍未痊癒,
病情影響工作或學業、社交人際關係發生損害,
並出現妄想、幻覺、怪異言語、不合理行為…等
精神徵候的精神疾病。」
在臨床實務上
會建議患者在同一醫師之診治下
做相關判斷
會比較能準確判斷
並且申請重大傷病證明時
需檢附六個月於精神科就醫的
病歷摘要資料
(含診斷、鑑別診斷及治療)
或病歷紀錄
送健保署專業審查
健保署同意後
才會核發重大傷病證明
所以認定過程上有些繁雜
也並不是每一個患者申請
重大傷病都會通過
簡言之
某醫院之病人以
「重鬱症,復發,重度無精神病特徵
(診斷代碼:F332)」
申請重大傷病證明
多次審查醫師皆認為
申請人雖檢附
「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及
勞保局判定其永久失能,
終身無法工作,
即表示其社會認知功能有所退化現象云云
但是
所以此位病人
最終仍無法獲得重大傷病證明
三、 慢性精神病與重大傷病險
我在拙作
有講過
今年(114年)開始
健保ICD-10碼
已更新至2023年版
現在重大傷病之慢性精神病
包含如下
主要疾病包含
以我自己的重大傷病險保單為例
重大傷病險之保障範圍
會隨著ICD碼更新改版而調整
然後要提供重大傷病相關證明
給保險公司
才會獲得保險理賠
另外保險公司若對重大傷病的認定
有所疑慮
可能會
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
來做判定喔…..
不一定每個病人
都能夠獲得保險理賠的…..
以上報告
希望能讓大家更瞭解重大傷病&慢性精神病喔!
許多人在投保長照/失能險時
對於長照/失能分期給付金的給付時間長度
不知道要怎麼選擇
最近看到一則
關於失智症患者存活餘命的新聞
或許可以給我們一些參考數據喔!
以下資料參考自
https://udn.com/news/story/7266/8271529
Survival After the Diagnosis of Mild-to-Moderate Alzheimer's Disease Dementia:
A 15-Year National Cohort Study in Taiwan
https://onlinelibrary.wiley.com/doi/abs/10.1002/gps.6152
根據台灣健保資料庫的資料
台大神經科邱銘章教授與恩主公醫院神經科孫瑜主任等學者
追蹤2000-2002年
5000多位被診斷輕度至中度失智症的患者
其研究團隊
發現失智症患者
整體存活中位數為7.69年
有某保險公司之定期長照險
其給付期間
可依需求選擇5~20年
所以若依照前文的健保資料庫研究
年輕型失智症患者
平均餘命可達13-14年
那給付期間要多久才夠呢?
若是80歲以上的失智症患者
平均餘命僅為4-6年
這樣錢要準備多久&多少才夠呢?
聰明的你
想到了嗎?
https://drinsurancebroker.blogspot.com/2023/06/blog-post_25.html
以上簡單報告
歡迎大家討論&分享自己的看法
最近看到衛福部健保署
公告114年1月1日起
健保就醫資料全面改採2023年ICD-10-CM/PCS
並因此修改重大傷病診斷碼範圍
身為神經科醫師
因為中風、失智症等多種疾病診斷碼
有所變更
與個人之臨床服務息息相關
本人嘗試簡單介紹及整理
此次與神經/精神科相關的變更
並與商業保險條款做結合
關於失智症
本人已有多篇文章介紹
https://drinsurancebroker.blogspot.com/search/label/%E5%A4%B1%E6%99%BA%E7%97%87
也是本人臨床上的重要業務
其實現行的失智症重大傷病診斷碼
「失智症患者
如無伴隨發生精神病症狀(妄想、憂鬱等)且病情不夠嚴重者,
健保署常不予核准重大傷病卡的申請。」
此次2023年ICD-10-CM/PCS
明確將失智症診斷碼
分為輕、中、重度失智症
並且需區分患者有無
躁動、焦慮、精神/情緒困擾、行為問題等
精神行為症狀(BPSD)
若輕度失智症患者
無精神行為症狀(BPSD)
重大傷病是明確排除其申請的
我曾在拙作
細探重大傷病險及腦血管疾病 Stroke and Major Illness Insurance
https://drinsurancebroker.blogspot.com/2024/02/stroke-and-major-illness-insurance.html
寫過重大傷病診斷碼
如何與實際患者的腦血管疾病作對應
而在這次改版中
I60 非創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
有刪除以下三個項目
不過照健保署說法
此次刪除不會影響臨床作業
另外I63 腦梗塞的部分
增列許多新生兒中風的診斷碼
新生兒中風之機轉與治療
可能與成人中風有所不同
這部分要請教小兒神經科的專家
另外
I67.850 伴有皮質下梗塞及和白質病變的常染色體顯性遺傳性腦動脈病變
(Cerebral autosomal dominant arteriopathy with subcortical infarcts and leukoencephalopathy)
(CADASIL)
此次改版
很明確的列入重大傷病的範圍中
若有此家族病史/基因遺傳者
可以留心注意
先天性肌肉萎縮症(Congenital muscular dystrophy)
原本包含肌肉失養症 (Muscular dystrophy)
及先天性肌病變 (Congenital myopathies)
此次改版
將其細部區分為
等各種疾病
不過大致上是不影響重大傷病範圍
我曾在拙作
Social Welfare and Insurance Benefits for Patients with Motor Neuron Disease
https://drinsurancebroker.blogspot.com/2024/02/social-welfare-and-insurance-benefits.html
寫過相關介紹
此次改版
是增加運動神經元疾病的不同分型
不過大致上是不影響重大傷病範圍
原本F32.8, F32.9
是有列入重大傷病的診斷範圍中
此次改版明確將其排除
精神科醫師可能需要用更明確的鬱症診斷碼
來申請重大傷病
而健保重大傷病範圍的更動
與我們投保的重大傷病險
有甚麼關聯性呢?
我投保的重大傷病險條款
有以下說明
雖然保單上使用的
是2014年版的ICD-10
但隨著健保署公告新的重大傷病項目
保單也會跟著調整保障範圍喔!
此次2023年ICD-10-CM/PCS改版
對重大傷病範圍之認定
確實有所影響
身為臨床醫師的我及同業
也需要留心注意
而對保險業來說
隨著重大傷病險範圍更動
保障範圍也會隨之變化
不知道後續重大傷病險
是否ICD-10碼也會跟著改版呢?
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感謝保險武士&保險武士獨家觀點社團的討論>
<感謝東華醫院 神經科 陳允青主治醫師的審稿與討論>
有些客戶投保保險時
會問說
「我最近兩個月有去看醫生
但醫生並沒有開立藥物
這樣投保時
就不用健康告知了吧?」
最近看到一則關於失智症保險的判決
可以嘗試跟大家說明
保險法64條
未誠實健康告知的結果喔……
資料來源: 失智症診療手冊
關於失智症/認知障礙症的診斷標準
我曾在拙作
https://drinsurancebroker.blogspot.com/2022/10/blog-post_23.html
分享過
而關於失智症的實際診斷流程
我們醫師會先詢問患者的病史
有無記憶受損
合併其他認知功能障礙
之後安排身體檢查、神經學檢查、心理衡鑑、抽血檢查、影像學檢查等
以釐清患者是否真的是失智症
如下圖所示
小弟忝為敝院之
「失智症診療醫師」
配合台東縣衛生局
以及院方之計畫
於星期五早上
設置「銀髮智慧門診」
提供患者一站式的服務
可以用一天的時間
就把失智症的診斷流程跑完
如下圖所示
失智症的病因
大多數是腦部神經退化疾病引起的
(包括阿茲海默症症、
額顳葉失智症、
路易體失智症、
帕金森症
或亨汀頓症引起的失智症等)
以及腦中風相關的血管性失智症
雖然多數神經退化造成之失智症
並不可逆
但有少數可逆性失智症
經過治療可能會恢復
因此早期找出可逆性失智症的病因
或惡化認知功能的共存原因
是我們診療醫師的目標
以延緩或改善失智狀態
不過在商業保險中
精選傷病險、
長照險、
失智險等險種
對於認知功能障礙所包含的疾病
是有特定的ICD-9 or ICD-10編碼的
如圖所示
所以在疾病分類上
跟我們醫界在講的失智症病因
有所不同
可參考以下拙作說明
https://drinsurancebroker.blogspot.com/2023/03/msnmosd.html
投保實務 - 風險因子、體檢告知與保險核保 Health Examination, Risk factors and Insurance
https://drinsurancebroker.blogspot.com/2024/03/health-examination-risk-factors-and.html
以某家人壽公司之健康告知書為例
只要投保壽險或健康保險
就需要告知
而根據「保險醫學概論」
以失智症中較常見的阿茲海默症為例
看起來失智症對於保險公司來說
是很難承保的體況
也確實影響到
而在保險法中
對價平衡原則的體現
可以在第64條看到
「訂立契約時,
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
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
或為不實之說明,
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
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
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
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
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
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
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
亦不得解除契約。」
所以保戶故意隱瞞or不實告知,
影響保險公司的危險估計
即便公司已承保保單
兩年內保險公司仍可以解除契約喔!
(除非保險事故發生後
保戶能證明未告知事項與保險事故
無因果關係)
有了以上相關知識
我們就可以來看看
這個判決在講什麼了
簡言之
此病人於110年8月8日投保含疾病失能險
111年9月22日起因認知障礙至T醫院看診,
後於112年4月27日經T醫院診斷患有失智症,
終身無法從事任何工作
想申請失能等級表第3級
之保險金理賠
然而病人早在
110年8月5日
即因失憶症狀至V醫院記憶特別門診看診
同年8月8日投保保險時
其健康告知書上的
「最近兩個月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
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勾選「否」
未誠實健康告知
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
所以保險公司查到相關病歷資料後
就解除契約
並拒絕理賠
法院調閱主治醫師於V醫院之病歷
其記載
「主觀描述
memory decline/
pianist, working ability decline/
attention impaired/
executive function decline,
無法計畫完成一件事」
「客觀描述
word finding difficulty/
reading: ok/
writing: decline/
irritable/
要絞盡腦汁才能作一件事,
Denied medication」
「診斷F04 Amnestic disorder due to known physiological condition」
「處置項目均係載NA,
該次門診並無開立處方用用藥。」
並且V醫院之診治醫師作證說
「……病患後來就沒有回醫院進行檢查;
……因為病人還沒有做完檢查,
我不確定病人記憶力不好的程度是否有達到失智症的程度。
門診紀錄之診斷欄位記載
「F04」及「生理狀況所致之失憶疾患」的意義
是這位患者有記憶力的問題,
沒有辦法排除是因為生理狀況所造成的,
所以我們必須要安排檢查」
「病人於110年(V醫院)門診
至112年4月27日T醫院出具診斷書,
中間隔了2年的時間,
失智症的發展是有可能有1-2年的發展,
病人於110年門診時可能罹患失智症,
也可能沒有罹患失智症,
如果以110年紀錄與112年診斷來看,
病人是可能從110年就感到認知功能的低下,
但是無法確認嚴重度是否已達失智症的程度」
我個人看法
我們神經/精神科醫師
對於失智症的診斷
有一定的流程及認定標準
並且失智症的病因與分類
不論在醫界還是保險界
都有相關資料可供參考
不過
若等到看完醫生後
才想到要投保保險
可能就太遲了喔……
建議大家
趁身體健康時
投保保險
未雨綢繆
提早規劃保障
才是風險管理的上上之策!
以上報告
若有問題
歡迎不吝賜教
最近受院內院外單位的邀請
講解失智症的相關法律及財務安全議題
雖然我不是律師
自認在法律方面的知識非常薄弱
但仍硬著頭皮
整理並報告相關資料
藉由此篇文章
與大家分享相關資訊
希望能更全面性的照顧
失智症的患者
也望各路大神不吝指教
以下資料來源:
林百欣爭產案|三太母女質疑立遺囑時精神狀態 庭上披露遺產總值29億元
隨著失智症的病程進展
失智症病人對於財務安排、自我照顧等功能
會漸漸變差
可能會做出不利於己之決定
被人詐騙或侵占
過去10年各地方法院
有關失智症的民事刑事案件
有明顯增加趨勢
其中民事案件
成長超過17倍
刑事案件則成長3.9倍
為了處理這些問題
甚至預防這些財務法律議題的發生
各公私立機關團體
有一些因應措施
民法第14條第1項: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
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
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
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監護之宣告」
民法第15-1條第1項: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
顯有不足者,
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
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
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
為輔助之宣告。」
所以圖像化的表示如下
所以失智症的患者
依其病情輕重
可以準備
向法院(受監護宣告人居住地之法院)提出聲請,
並付裁判費1000元。
然後受理聲請之法院
會指定鑑定機構接受鑑定
患者是否達到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程度,
鑑定費用自付。
我們醫院端
可能就會收到公文
協助出示精神鑑定報告書
而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的比較
如下圖所示
為避免身心障礙者亂打電話
電話費暴增
或徒生其他事端
可向各電信業者
填寫以下資料
以限制身心障礙者的門號辦理
為了保障失智患者財產上權益,
家屬可以協助失智患者辦理自益信託,
以失智患者為信託人及受益人,
將財產交給信託業者(或銀行信託部門)代管,
信託業者依契約約定,
將資金投資在穩健的理財商品,
例如:定存、基金等,理財商品產生之孳息,
再依照契約約定提供做為生活費、安養費、看護費等
不過
其實我們的保單
可以設定保險金分期給付
類信託的功能
另外
個人認為
年金險也可提供類似自益信託的功能
將現金財產交付給保險公司
由保險公司保證年金給付
至最高110歲
並且每年領取的年金金額
不低於前一年的年金金額
如下圖所示
對於65歲以上長者
為避免”高齡金融剝削”
金管會要求客戶投保時
須提供”高齡投保評估量表”
以確保客戶
是否有辨識不利其投保權益情形之能力
及投保保險商品適合性
如下圖所示
除了失智症病人的醫療照顧
近年來我們漸漸注意到
有心人士會乘機覬覦其名下財產
或家屬面臨爭產訴訟議題
如下圖所示
建議要尋求專業人士
結合跨領域知識
一同來關注、處理相關議題
也不要忘了
保險可以提供的功能喔!
https://drinsurancebroker.blogspot.com/2024/09/endowment-insurance.html
以上報告
請大家不吝賜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