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質疏鬆症是一種沈默的疾病,
大多沒有明顯的症狀,
但患者卻容易因此骨折,
影響健康及生活品質,
不可不慎。
不過甚麼是骨質疏鬆症呢?
又與保險核保有甚麼關聯呢?
以下嘗試整理相關資料
骨質疏鬆症是一種沈默的疾病,
大多沒有明顯的症狀,
但患者卻容易因此骨折,
影響健康及生活品質,
不可不慎。
不過甚麼是骨質疏鬆症呢?
又與保險核保有甚麼關聯呢?
以下嘗試整理相關資料
台灣的全民健康保險
(以下簡稱健保)
自民國84年開辦以來
成效卓越 表現斐然
已成為我國重要的社會安全制度
也確實嘉惠絕大多數的民眾
然而隨著新藥、新醫療科技的研發進步
以及超高齡社會、少子缺工的挑戰
“醫療崩壞”
“五大皆空”
“六神無主”
已是現在進行式
除了醫療端的節約改革
在114年時
衛福部長曾提倡
二代健保補充保費改革
以充實健保基金
然最後社會大眾反彈聲浪過大
最終政院指示「暫緩規劃」
https://www.gvm.com.tw/article/125403
https://www.gvm.com.tw/article/125615
不過當許多人喊著
補充保費的收取
是不公不義時
我其實心裡在想著
到底大家覺得
怎麼樣收取健保費
才會公平呢?
身為醫療業暨保險從業人員
本篇文章嘗試介紹
商業保險的制度邏輯
並且與健保制度(社會保險)
做簡單的分析比較
希望可以給社會大眾一些啟發與討論
資料來源:
保險的意義
就保險經營層面來看
是藉由大數法則
透過多數經濟單位之集合
以合理計算之保費為基礎
來公平分擔風險
以確保經濟生活之安定為目的
的一種持續性經濟制度
就個人風險管理層面來看
保險係將經濟單位所面臨之
「不確定性大損失」
轉換為「確定性小損失」
之有效危險管理方法
所以才說
投保保險
是一種「風險轉嫁」之手段
而實務上的商業醫療保險
至少有幾項原則
總結來說
契約自由&對價平衡原則
是商保非常重視的底層邏輯
若破壞了這些規則
造成危險”逆選擇”
會破壞商業保險的清償能力及永續性
以下案例
也不過是幾年前
台灣真實發生的事情……
https://www.cna.com.tw/news/afe/202304300016.aspx
相較於商業保險
健保(社會保險)有其不同的特性
所以全民健保為風險分攤、
「自助、互助」且財務應自給自足之社會保險
目的在於保障社會安全
增進全體國民健康
以提供醫療服務
下表為簡單的表格比較
|
比較項目 |
全民健康保險 (健保, NHI) |
商業保險 (商保, Commercial Insurance) |
|
投保性質 |
強制性社會保險 |
自願性私人契約 |
|
主要目的 |
基本醫療權益、社會互助 |
財務風險轉嫁及補償、提升品質 |
|
保費依據 |
個人薪資與負擔能力 |
風險及投保內容 |
|
承保限制 |
無(全民皆保) |
有(依體況精算、核保) |
|
保障範圍 |
健保署核定之必要醫療 |
依保險契約約定之項目 |
雖然健保制度成效卓越
滿足民眾基本的醫療服務需求
但就我們第一線醫療人員看來
也因此制度
衍生諸多弊端
在我看來
健保制度是接近共產主義的具體顯現
完全違背了商業保險的基本原則
久而久之
“醫療崩壞”
當然成為了現在進行式
各位覺得這樣的健保制度公平嗎?
有永續性嗎?
還是要跟商業保險學學
甚麼才叫做公平呢?
我想每個人都有不同的答案
<感謝保險武士&保險武士獨家觀點社團的討論>
隨著醫療科技的發展
我們對人體的遺傳密碼
-基因(Genetic Code/Gene)
有更多的認識
不論在疾病預防/預測/診斷/治療上
基因檢測的角色也越發重要
然而
基因檢測的結果
會對我們商業保險的核保理賠
有甚麼樣的影響呢?
最近看到一篇學術期刊論文
也讓我有些想法
嘗試整理相關資料
供大家參考指教喔
資料來源:
基因檢測是否可作為保險核保的依據
學者們支持與反對之理由皆有
贊成者認為
利用基因科技的發展
可使核保技術更為精確
讓高危險者保費較高
低危險者保費較低
可降低資訊不對稱和逆選擇的現象
更能符合保險的對價平衡與公平正義
然而反對者認為
基因檢測之準確度
與實際疾病發生之關聯性
仍有待商榷
並且保險業者若單憑基因資訊
而對要被保險人有不當之差別待遇
可能造成基因弱勢/基因”歧視”之現象
並且有侵害個人隱私之嫌
因而目前對於基因檢測
在商業保險上的運用範圍
仍未有定論
而各國對於基因資訊與保險核保的關係上
也有不同的規範
各國法規大致可概分為以下數種情況
(Moratorium on Genetic Testing and Insurance)
將基因檢測分為
兩種
如果是參加
新加坡”國家級家族性高膽固醇血症基因檢測計畫”
「National Familial Hypercholesterolaemia (FH) Genetic Testing Programme」
原則上保險公司不能(直接或間接地)要求或施壓您進行基因檢測
以進行保險核保
這包含診斷性及預測性基因檢測
但是如果保戶之前曾經自行接受診斷性基因檢測(用於確診)
保險公司可以將其作為您病史的一部分進行要求
(If you have previously taken a genetic test, insurers cannot request and/or use your genetic test results in insurance underwriting (including health insurance,
integrated shield plan, general insurance, group insurance and others), unless:
If the test was a diagnostic genetic test (confirming a diagnosis),
insurers can request this as part of your medical history)
所以依據這樣的邏輯推演
賴煥升教授於其著作
「基因檢測得否為保險核保資訊之芻議」說明
預測性基因檢測
不在保險法64條告知說明義務之書面詢問事項範圍
也與保險法127條保前疾病有所差異
但診斷性基因檢測
(Diagnostic genetic tests)
通常為已有罹患特定疾病狀況
該特定疾病自然屬於告知說明義務之範圍
也可能保險公司會主張
保險法127條保前疾病
無須理賠
簡言之
保戶於105年9月2日投保保險
但於105年4月7日出生時
醫生已發現被保險人有心臟腫瘤
懷疑病人有染色體變異
然105年6月基因檢測正常
最後於107年3月12日
確診為「結節性硬化症」
欲申請保險理賠
卻在107年8月26日
收到保險公司解約通知
因而申請評議
欲確認保險契約效力存在
評議中心諮詢顧問醫師專業意見
認定
「醫師 105 年 4 月19 日診斷之 164.1 心臟腫瘤
應屬出生即已存在之先天性心臟疾病,
而非後天短時間內所生成,
並依此做相關之心電圖檢查、心臟超音波檢查
及結節硬化症基因檢驗等追蹤檢查。
對於上述之事實,申請人於投保時,
對於健康告知事項
「3.過去二年內是否曾因接受健康檢查異常情形而被建議接受其他檢查或治療?」及
「8.過去五年內是否曾因患有下列疾病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A.…、先天性心臟病、…」
均勾選為「否」,申請人已違反據實告知義務。」
所以認定保險公司解約有理
不過後來此個案有上訴到法院
保戶主張基因篩檢一事
投保前早已告知業務員
法院查證屬實後
以保戶已盡告知義務
判定保險公司不得拒賠
另感謝保險武士&保險武士獨家觀點社團分享此篇判決
即便投保前未受基因檢測
但若曾有就診紀錄
醫師懷疑有遺傳性疾病
建議進一步檢查
仍可能有保險法127條「已在疾病」之適用
基因檢測之資訊
是否可用於保險核保
目前學界仍有爭議
並且世界各國有不同的做法
然而在特定狀況下
基因檢測確實有可能影響到保險核保
使保戶因違反保險法64條或127條規定
而遭保險公司解除契約或拒絕理賠
所以說到底
趁還沒生病時
就先未雨綢繆、提早規劃保障
這才是風險管理的上上之策喔!
以上報告
歡迎不吝賜教
<感謝保險武士&保險武士獨家觀點社團的討論>
https://www.facebook.com/share/p/14HiwwxibfB/?mibextid=wwXIfr
<感謝台東基督教醫院 一般外科 廖得凱主治醫師 互相幫忙及討論交流>
https://www.tch.org.tw/OnePage.aspx?tid=258&id=670
癌症治療是條漫漫長路
不同的癌症分期
不同種類的癌症患者
治療方式是五花八門
各有不同
而這些治療方法
要如何對應到商業癌症險的理賠標準
又有許多討論空間
我也曾在拙作
Is Chemotherapy a kind of Surgery? Lifetime Cancer Insurance claim
https://drinsurancebroker.blogspot.com/2025/11/is-chemotherapy-kind-of-surgery.html
有簡單分析
然而
注射化療藥物的前置作業
人工血管置入與移除
可以算是癌症手術嗎?
在保險理賠上
又可能有甚麼樣的爭議呢?
以下嘗試簡單整理相關資料分享
資料來源:
在拙作
【保險判決一點通】何謂化療?化學治療,(療程型)癌症險會賠嗎?
https://www.moodlight.com.tw/blog/detail/145
Is Chemotherapy a kind of Surgery? Lifetime Cancer Insurance claim
https://drinsurancebroker.blogspot.com/2025/11/is-chemotherapy-kind-of-surgery.html
有提到
化學治療,簡稱「化療」
是使用藥物來破壞癌細胞
以阻止或減緩癌細胞的生長
依照藥物使用方式的不同
可以是口服或是靜脈注射使用
但是由於化療、標靶治療的藥物
比較有刺激性
如果長期從周邊血管施打
可能會造成血管壞死以及皮膚肌肉損傷
為了減輕挨針之苦
醫師常建議癌友裝置皮下注射器
也就是所謂的”人工血管”
人工血管就我所知
大致上可分為兩種
裝置Port-A人工血管
一般需在手術室進行
若全身麻醉者
可住院觀察一天
裝置 PICC 人工血管
多為局部麻醉
術後若無不適即可返家
大多無須住院
甚至當天可開始進行化療
那甚麼時候
可以拿掉人工血管呢?
臨床上當化療結束後
追蹤6個月以上
未再使用人工血管基座
回診時即可與醫師討論
是否能移除人工血管
畢竟放置於人體內過久
可能增加感染、血栓、阻塞、
血胸、氣胸或材質脆化斷裂的風險
關於手術定義與商保/健保認定
可參考拙作
https://drinsurancebroker.blogspot.com/2023/09/nhi-definition-of-surgery-2-2-7.html
基本上人工血管植入術
不論是PICC還是Port-A
其健保碼都是
健保2-2-6 治療處置
並且PICC有特別提到其健保適應症
若不符合
可能需要患者自費
如下圖所示
而關於人工血管移除的部分
就外科醫師與我分享的經驗
移除人工血管
可能須進開刀房
用”異物取出”的健保碼申報
屬於健保2-2-7西醫手術
如下圖所示
所以健保認為
人工血管植入並非”手術”
但人工血管移除有機會認定為”手術”
我網路上隨便查找
現有之(療程型)癌症險保單條款
可以看到各家保單的”癌症手術”定義
各有不同
所以不同的癌症險條款定義
對應到人工血管的植入與移除
當然可能有不同的理賠結果了……
實務上保險公司曾主張
如【108年評字第2076號】所述
「參照金管會95年12月1日保局二字第09502525070號函
檢送人身保險商品審查委員會95年9月8日862次會議紀錄
……
會議中邀集和信治癌中心醫院醫師、臺北榮總心臟血管外科醫師、臺大醫院外科部醫師,
共同研商討論後決議保險公司可參考處理方式為:
「投保癌症保險商品之被保險人,
若經醫師診斷必需施予人工血管置入術,
以作癌症化學治療,
且接受該置入術並實際進行癌症化學治療者,
除契約條款所約定之手術定義已明確規範係以切除方式為手術外,
保險公司可考量就該項人工血管置入及移除(視為同一次)
給付癌症手術保險金」
但是保險公司這樣的論述方式
法官一定採納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保險簡上字第 2 號民事判決
法官曾詢問原主治醫師患者狀況
醫院回覆
「人工血管置入手術為癌症治療過程中化學治療所需要,
化學治療之藥物經人工血管導入大血管稀釋,
避免刺激傷害小血管
......
病患在治療過程中因發現人工血管置放位置發生感染
故於100年3月21日將人工血管移除」
法官據此認定
「人工血管置放及移除術」均屬「癌症外科手術」之一種
兩次都須個別理賠
所以保險條款不同
個案狀況不同
法官/評議中心認定標準不同
可能會有不同的理賠結果
人工血管置入與移除
是許多癌症患者治療的必經之路
然而對應到癌症險手術理賠
是不賠、賠一次
還是賠兩次手術的錢
可能遇到不同的狀況
會有不同的結果
各位覺得保險公司怎麼理賠才對呢?
歡迎大家討論賜教喔!
贈與&分享相關衛教資料>
(重症)肌無力症 (Myasthenia Gravis, MG)
是一種神經肌肉接合處 (NeuroMuscular Junction)
的自體免疫疾病
影響許多肌肉功能
嚴重時甚至會造成呼吸衰竭
危及生命
因此早期診斷及病程控制相當重要
以改善病人的生活品質及預後
本文嘗試簡單說明
肌無力症的相關醫學背景知識
並連結到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的核保/理賠給付標準
資料來源:
(重症)肌無力症(Myasthenia Gravis, MG )
是一種神經肌肉接合處(Neuromuscular Junction)
的自體免疫疾病
其特徵是出現特殊的自體抗體(AutoAntibodies)
如
造成神經肌肉傳遞的損害
導致骨骼肌無力和疲勞
其常見症狀包含
眼皮下垂、複視、說話不清楚、吞嚥困難等
診斷方面
分級方面
可依照患者病況
分為五級
如下圖所示
治療方面
有以下幾種藥物/手術治療
建議依主治醫師的專業判斷
來調整藥物
若嚴重到進入肌無力症危象
(Myasthenic crisis, MC)
影響到呼吸/吞嚥功能
建議須盡快住院
肌無力症目前無法根治
但若能配合醫師處置
通常大多數患者
症狀可以控制
並且回到正常生活
我隨便拿一張保險公司的健康告知書
裡面有提到
所以若有長期門診追蹤控制
甚至因(重症)肌無力症住院治療>7天
都要誠實告知保險公司體況
依據保險醫學概論
所以(重症)肌無力
確實會影響保險公司的核保結果
依據健保署重大傷病項目說明
重症肌無力症屬於重大傷病項目
可檢附以下病歷摘要及相關檢查報告
申請重大傷病證明
如下圖所示
所以商業保險的重大傷病險
理論上也可「見卡理賠」
而獲得重大傷病險的給付
甚至有部分保險公司
會因為罹患重症肌無力
特別多給付20%保額
所以買到適合的重大傷病險保單
是相當重要的
如下圖所示
可參考相關資料
https://www.facebook.com/share/p/1D8CmzDD1G/
及拙作
https://www.moodlight.com.tw/blog/detail/96
若保戶投保的是
重大”疾”病險
或特定傷病險
重症肌無力並不會理賠
而精選傷病險雖然有重症肌無力
但可能只理賠10%保額
(重症)肌無力症危象
(Myasthenic crisis, MC)
有可能需要住院治療的
所以相關的住院醫療&手術費用
若有投保勞保/商保住院醫療險
理論上可獲得保險理賠
住院時若有自費藥物使用
也可透過實支實付醫療險
獲得給付
(重症)肌無力症
是可能危及生命的疾病
但若能早期診斷
及時治療控制
大多數患者
可以獲得良好的生活品質
然而在商保/社保的理賠上
只有少數種類的保單
能獲得對應的保險給付
並且重症肌無力症
確實會影響商保的核保判斷
所以趁身體健康時
就先未雨綢繆、提早規劃保障
選擇適合的保險投保
以轉嫁相關的財務風險
是相當重要的
這才是良好的風險管理策略喔!
以上淺見分享 歡迎不吝賜教
<感謝 高醫岡山醫院 胸腔內科 許恩齊 主治醫師 不吝審稿指教>
氣喘是台灣常見的慢性疾病之一
目前在全台灣
大約有2 百萬左右的人口
為氣喘所困擾
如何診斷、評估與治療氣喘
是非常重要的議題
剛好看到有網友詢問
患有氣喘是否可以投保保險
本文嘗試整理及分享相關資訊
資料來源:
家庭醫學與基層醫療
第二十五卷 第十二期
成人氣喘治療的處理原則
氣喘是一種存在於兒童及成人的慢性呼吸道疾病
呼吸道因長期發炎
而導致反覆氣道阻塞(airway obstruction)的臨床症狀
氣喘具有兩項典型特徵
所以在診斷流程方面
症狀與病史的詢問
以及肺功能檢查
是相當重要的
診斷流程及標準如下圖所示
在治療藥物方面
有相當多的選擇,包含
胸腔內科醫師會依照患者狀況
選擇不同階段的藥物使用
如下圖所示
而病人在數個月內規律使用控制型藥物後
可進行氣喘嚴重度的評估
一般而言
不過在比較早期的醫學臨床指引中
會依照患者的
症狀次數、肺功能評估、需使用短效藥物次數等失能情況
來綜合評估氣喘患者的嚴重度
分成
如下圖所示
至於如何預防氣喘發作呢?
避免接觸危險觸發因子
是預防氣喘發作的最佳方法
環境控制措施(environmental control practices)
減少室內過敏原暴露
(如:塵蟎、家用寵物、蟑螂、黴菌、老鼠)
或非過敏性刺激物
(如:二手菸、煙霧、有機化合物等)
是非常重要的
台灣本土研究顯示
減少家中寵物數量、提高母乳哺育率、改善室外空氣污染
可降低兒童氣喘發病率
而減重與運動
調整生活型態
也是非常重要的
以上是我手邊有的
幾張健康告知書
在壽險/健康險都有這條
所以若因為氣喘
長期在門診追蹤治療
應誠實告知保險公司
根據保險醫學概論
若被保險人有氣喘病史
應請被保險人加做
一般體檢、胸部X光、肺功能檢查及血液常規檢驗等資料
甚至可調閱其病歷
壽險部分
醫療險部分
氣喘是台灣常見的慢性疾病之一
氣喘所帶來的失能
造成個人與家庭的困擾
也增加社會上健康照護的沈重負荷
建議若持續有呼吸道症狀
應盡速就醫
讓專業的胸腔專科醫師來診斷治療
然而在保險核保方面
氣喘患者投保
有一定的標準
並不是每位病友
都能順利投保壽險/醫療險
所以說到底
還是建議大家
趁身體健康時
就先未雨綢繆、提早規劃保障
這才是風險管理的上上策哦!
以上報告 歡迎不吝賜教
<感謝保險武士&保險武士獨家觀點社團的討論>
https://www.facebook.com/share/g/15nqP5yCH9/
隨著醫療科技的進步
對於疾病/癌症診斷治療的方式
也是日新月異
也因此創造出新的
醫療照顧需求與財務風險
然而
我們過去投保的終身醫療/防癌險
可以應對未來的醫療財務風險嗎?
最近看到保險武士獨家觀點社團
分享的案例
或許可以提供我們一些思考方向喔!
以下簡單整理相關資料及分享
資料來源: 國內半數公司不保癌症併發症
台灣最早在民國六十八年時
推出二十年繳費的終身癌症保險
在當時
癌症號稱絕症
因而國內壽險公司
對健康保險的經營
還十分保守
市場上幾乎看不到醫療險主約
保單條款
在癌症相關名詞說明上
也可能因為各保險公司之風險精算不同
而有不同的定義
我查到一張民國70幾年的早期防癌壽險保單
可以看到給付的項目相對陽春
只有
如下圖所示
因為傳統的癌症治療
可能需要住院處理
不像現在有許多門診的藥物處置
一般癌症也是在醫院治療
所以當時在保單設計上
會要求”住院治療” “手術治療”
才會獲得理賠
“門診化療”使用
可能是不理賠的
而現在的醫療環境
已經與30-40年前
差異甚大
但保單條款並無法完全與時俱進
就有可能造成理賠的爭議了……
我在拙作
https://drinsurancebroker.blogspot.com/2023/09/nhi-definition-of-surgery-2-2-7.html
有提到
依照美國外科學院(American College of Surgeons)
對手術的定義
Surgery is performed for the purpose of structurally altering the human body by incision or destruction of tissues and is part of the practice of medicine.
手術是透過切開或破壞組織,
以結構性地改變人體而進行的。
它是醫學診療的一部分
……
Injection of diagnostic or therapeutic substances into body cavities, internal organs, joints, sensory organs, and the central nervous system is also considered to be surgery (this does not include administration by nursing personnel of some injections, such as subcutaneous, intramuscular, and intravenous when ordered by a physician).
將診斷或治療物質注射到體腔、內臟器官、關節、感覺器官和中樞神經系統中也被認為是手術
(但不包括護理人員按醫生指示接受的一些注射,如皮下、肌肉注射和靜脈注射)
所以雖然廣義解釋
只要切開或破壞組織
以結構性地改變人體
就可以稱之為”手術”
但是定義也很明確地
排除護理人員的靜脈注射
資料來源: 台北榮總護理部
我在拙作
https://www.moodlight.com.tw/blog/detail/145
有提到
化學治療
簡稱「化療」
是使用藥物來破壞癌細胞
以阻止或減緩癌細胞的生長
依照藥物使用方式的不同
可以是口服或是靜脈注射使用
所以對大多數的醫師而言
化療並不會被認定為醫學上的手術
我簡單查找健保給付標準
靜脈化療應該也不是健保2-2-7的西醫手術
所以在【113年評字第140號】中
保戶因罹患肺癌
欲以前述之早期防癌壽險保單
向保險公司申請癌症手術醫療保險金遭拒
保戶因而申請評議
欲爭取理賠
評議中心醫療顧問認為
所以評議中心認定
保險公司不須理賠
但到了法院審理
臺南簡易庭 114 年度南保險簡字第 4 號民事判決
因而保險公司須理賠
”化療手術保險金”
不過看起來
保險公司還要再繼續上訴
不知道法院會不會再改判了?
癌症是國人十大死因之首
隨著醫療科技日新月異
癌症治療方式也推陳出新
有各式各樣的自費癌症診療項目
然而
人是活的 條款是死的
過去買的終身防癌險
保單條款並無法完全與時俱進
硬是要套用於現在發生的醫療環境
就可能衍生理賠問題
所以我們現在
如果還買終身醫療/防癌險的話
確定能夠理賠未來的醫療花費嗎?
這才是終身醫療/防癌險
最令我擔憂的地方
尤其如果花費了大量金錢
在終身醫療/防癌險上
對小資族來說
是不是又更延後
自身的資產累積呢?
藉由這樣的案例
他山之石 可以攻錯
大家可以想一想
自己的醫療保單
該如何規劃喔!
罐頭保單的邏輯 Logical Thinking of Package Policy
https://drinsurancebroker.blogspot.com/2023/10/logical-thinking-of-package-policy.html
以上報告
歡迎大家不吝討論賜教!
近年來
隨著海外ETF投資
漸漸為人所熟知
許多人開立海外券商帳戶
或利用證券複委託等方式
投資美國或其他國家的股票或ETF
以達成資產增長及退休規畫之目標
然而
隨著海外投資部位逐漸增大
可能會面臨甚麼樣的問題呢?
投資型保單
又能提供甚麼樣的價值呢?
以下是相關資料整理與經驗分享
https://vocus.cc/article/69175cf2fd89780001d167d8
<感謝保險武士&保險武士獨家觀點社團的討論>
https://www.facebook.com/share/p/14HiwwxibfB/?mibextid=wwXIfr
之前看到牙裂與意外險理賠的相關爭議
也曾聽聞患者因此與醫師有所爭執
雖然我不是牙醫師
但嘗試整理相關資料供參考
資料來源:
1. 台北榮民總醫院裂齒症候群說明書
2. Diagnosis of cracked tooth: Clinical status and research progress
當牙齒因為瞬間咬合力過重
造成牙齒表面產生裂痕
就叫做裂齒
而當裂痕往牙髓腔內部延伸
產生疼痛、冷熱敏感等牙髓發炎的症狀
就稱為裂齒症候群
一般多發生在咀嚼力較大的後牙區
而造成裂齒的原因包含
……等相當多的可能性
治療方面
若初期裂齒症狀不嚴重
可用牙套保護裂齒
若裂齒已經引起急性疼痛
甚至是牙髓壞死
就需要進行根管治療
若裂痕已經延伸到牙髓腔底部或是牙根
破壞牙周骨
則建議要拔除裂齒
所以裂齒的診斷及治療
每個個案情況不同
可能有不同的處置
請找專業的牙醫師判斷治療
我在拙作
https://www.moodlight.com.tw/blog/detail/63
有提到
保險法所稱的「意外(傷害)險」
可能跟我們日常生活中所說的”意外”
概念有些不同
保險法第131條:
「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
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前項意外傷害,
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
而根據醫法雙修的陳俞沛主任之觀點
從醫學觀點論傷害保險之保險事故---以感染症為例
由保戶舉證為「外來突發」之意外傷害事故
才是傷害保險的理賠重點
所以在某保險公司的網站說法
「申請理賠時,
保險公司有可能會調閱病歷確認是否為單純的意外導致,
或是該顆牙齒曾有多次蛀牙治療的紀錄,
雖然最後是因為意外而導致斷裂,
但仍有可能不歸屬於意外造成,
而無法理賠。」
所以保險公司也無法保證
裂齒可以用意外實支來理賠
其實若以咬到硬物造成牙齒斷掉
請求意外(傷害)醫療理賠去搜尋相關資料
在評議中心會看到許多保險公司勝訴案例
保險公司常以被保險人的牙齒本身有疾病狀況來拒賠
如曾接受根管治療、患有牙周病、齒髓發炎、蛀牙……等
如【114 年評字第1685號】所述
「申請人原主張113年11月18日吃東西咬到骨頭
續又主張113年11月15日咬硬物意外
致左下第二大臼齒牙裂(牙齒位置#36)
依病歷記載
於主張之113年11月18日事故日前
即因診斷侵襲性牙周炎、復發性口瘡等疾病接受治療
(1)113 年 11 月15 日(事故日前)
因診斷侵襲性牙周炎接受局部牙結石刮除、口腔治療及藥物治療
(2)113 年 11 月 16 日(事故日前)
因診斷復發性口瘡接受IG塗抹局部治療
(3)申請人於113年11月18日赴牙醫診所門診
經診斷為「左下第二大臼齒牙裂(K00381)」
接受複雜性拔牙」
評議中心醫療顧問給予之意見為
「1. 申請人之門診病歷,
自113年11月15日至同年月18日3天之處置及治療,
皆無主訴項目,無法判定申請人就診之原因。
而113年11月18日之處置申報為複雜性拔牙,
依健保申請規定應檢附該牙之X光片,
但病歷資料僅有111年8月18日之環口X光片,
故無法判定該牙於113年11月18日當時之實際情況為何。
2. 除診斷證明書上醫師所記載,
申請人自述咬硬物後開始疼痛外,
並無其他資料可支持判定該牙是否因意外所致,
或為延續性治療。」
所以並非病歷/診斷書上記載
「患者自述咬到硬物牙齒意外斷裂」
保險公司就一定會買單的……
而另外一個案例
於【113年評字第3135號】
申請人主張其因吃芭樂導致「左側下顎第一大臼齒裂齒」,
申請意外(傷害)險理賠遭拒
評議中心醫療顧問給予之意見為
「依申請人之病歷及 X 光,
無法判斷申請人是否因意外導致其左側下顎第一大臼齒裂齒。
申請人之左側下顎第一大臼齒原已接受過根管治療及柱心,
結構薄弱,雖有牙根斷裂,但無法確知原因。」
不過到了法院
法官詢問原主治醫師說明
「非病理性直向裂齒成因
可能係因突發咀嚼硬物或經歷顏面外傷等,
為『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
病人左下第一大臼齒於111年12月17日就診前,
該牙有接受根管治療及柱心製作,
其製作程為常規標準治療,
無法依此判定結構薄弱。
病人於111年12月17日就診時,
左下第一大臼齒具牙周膿腫發炎及廔管,
單點深度牙周齒槽骨破壞,
與直向裂齒臨床表徵吻合。」
所以最後法院判決應理賠保險金
裂齒與意外傷害險理賠
個案的狀況不同
臨床症狀、紀錄及X光影響不同
確實可能會有不同的判斷
雖然大部分的評議中心結果
都是保險公司不須理賠居多
但也有少數法院判決
參考原主治醫師的看法
最終認定為意外傷害須理賠
現在市面上常見的
住院醫療險、手術醫療險、傷害醫療險
在面對裂齒的財務風險上
連保險公司也無法保證
一定能讓保戶獲得理賠
而專門的牙齒險
保費較高
獲得的理賠也多為定額給付
無法完全轉嫁牙齒的相關財務風險
希望未來有更好的保險商品
可以讓客戶選擇投保了….
不然就目前狀態來看
裂齒與意外(傷害)險的理賠爭議
未來還是會層出不窮……
以上報告
歡迎不吝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