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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29日 星期日

熱中暑與保險理賠 – 論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保險字第 4 號民事判決 Heat Stroke and Insurance Medicine

 <感謝保險武士&保險武士獨家觀點社團的討論>


最近看到一篇網路文章

中暑理賠⚠️

https://www.dcard.tw/f/insurance/p/256622933

很感謝網友對本人拙作

中暑與個人傷害險理賠 

Heat Stroke and Personal Injury Insurance Claims

的分享與回饋


我後來發現

有些非醫學專業人士

可能會以為

只要大熱天在戶外活動

突然昏倒送醫

就是”熱中暑”

個人傷害險應理賠


然而真的是這樣嗎?

醫學上的”熱中暑”

到底是甚麼東西?


以下是相關資料整理與分析



一、 醫學定義之熱中暑(Heat Stroke)
與保險法之意外傷害定義


我之前文章引用的

衛福部國民健康署

熱傷害的種類,有什麼症狀?


其實有很明確地寫到

臨床上熱中暑的定義


患者此時會出現意識不清

體溫超過40°C(肛溫40°C、耳溫39.5°C、腋溫39°C),

最後造成中樞神經異常,

若不盡速處理可能會引發休克、心臟衰竭、

心跳停止、多重器官衰竭、橫紋肌溶解、瀰散性血管內凝血等致命的併發症,

甚至死亡,

中暑患者的死亡機率約為30%-80%。

 

又我查到2002 年

美國保險醫學雜誌

(Journal of Insurance Medicine)

介紹關於熱相關死亡(Heat-Related Deaths)的個案分析

以下節錄文章內容

並翻譯成中文



熱中暑的典型臨床症狀,

包括

1. 核心體溫>105。F (> 40.6。C)
2. 皮膚炎熱、乾燥
3. 癲癇發作、譫妄或嗜睡。」


「中暑的臨床併發症

包括

1. 昏迷
2. 瀰漫性血管內凝血(DIC)
3. 橫紋肌溶解
4. 急性腎衰竭
5. 嚴重的肝功能障礙。


解剖鑑定可能不具有特異性……

結果可能包括

腦水腫、內臟點狀出血、心內膜下出血和肝細胞壞死。


若死者生前核心體溫無法測得,

則死亡周圍的環境

以及死亡前後的環境溫度和相對濕度記錄

可以提供與高溫相關的死亡的支持性證據。


並且我一直強調

保險法第 131 條:

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

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前項意外傷害,

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


個人看法

我們不應該一直拘泥於”非疾病引起”

而應由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舉證

風險事故是否屬於

「外來&突發」之意外傷害事故。


有了以上相關知識

我們可以來檢視

是否判決中的個案

有機會符合醫學定義的”熱中暑”了……


二、 論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保險字第 4 號民事判決


資料連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保險字第 4 號民事判決


簡言之

死者於111年7月1日

於高雄旗津被發現

躺在地上已無呼吸心跳

送醫急救後仍宣判死亡

當時醫院診斷證明書記載為

「院外心跳停止;COVID-19肺炎。」

死者家屬想要向產險公司爭取傷害險理賠

產險公司認為死者非遭受意外傷害事故

拒絕理賠保險金


死者家屬一開始主張

死者是跌倒意外死亡

後來又主張

死者是中暑而昏厥倒地

而後法醫解剖後

認定死亡原因為:

甲、肺泡出血與水腫,橫紋肌溶解症。

乙、COVID-19肺炎。

……死亡方式為自然死。


所以個人認為


1. 臨床上並沒有看到,
死者有明確高體溫皮膚炎熱、乾燥的紀錄
2. 解剖鑑定明確指向另一個疾病原因,
並且也不太符合熱中暑的病理解剖變化
3. 原告未舉證
外在環境造成熱中暑死亡的支持性證據


所以法官最後怎麼判

我想答案是相當明確的……


三、 結論


依照拙作

中暑與個人傷害險理賠 

的舉例說明

熱中暑確實有機會獲得傷害保險理賠


然而

醫學上對於熱中暑

明確的臨床定義

及可能發生的環境

並非病人及家屬自稱患有”熱中暑”

保險公司或法院就一定會買單喔……


以上報告 還請不吝指教

2024年7月7日 星期日

中暑與個人傷害險理賠 Heat Stroke and Personal Injury Insurance Claims

炎炎夏日

大家熱昏頭了嗎?

為預防中暑

請大家多補充水分

避免持續待在高溫的環境喔……


然而

在醫學上

甚麼是中暑?

又意外險(個人傷害險)能理賠中暑嗎?


以下是相關介紹


Made by Firefly

一、甚麼是中暑? 甚麼是熱傷害?


以下資料引用自

衛福部國民健康署

熱傷害的種類,有什麼症狀?

https://www.hpa.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577&pid=10747


基本上

當外界環境的溫度比體內溫度高時,

身體藉傳導及輻射散熱的效果變差,

就有可能造成熱傷害


熱傷害可分為四種:


1. 熱痙攣
因體內電解質不平衡,
導致身體不自主骨骼肌收縮,
引發肌肉疼痛。

2. 熱暈厥
由於皮膚血管擴張幫助散熱,
導致腦部血流暫時不足,
發生暫時性暈厥。

3. 熱衰竭:因流汗過多,
未適時補充水分或電解質
而導致的血液循環衰竭。

4. 中暑(Heat Stroke):為4種症狀中最嚴重的,
多因熱衰竭未及時處理,
而造成意識不清且體溫超過40°C


中暑若不盡速處理,

可能會引發

休克、
心臟衰竭或停止、
多重器官衰竭、
橫紋肌溶解、
瀰散性血管內凝血

等致命的併發症,

甚至死亡

中暑患者的死亡機率約為30%-80%

不可不慎。


二、如果真的中暑死亡,意外險(個人傷害險)會賠嗎?


根據<士銘的保險貼文紀錄>

https://www.facebook.com/share/p/VVXpRVbNvCHa9hYR/?mibextid=oFDknk


多家產險公司理賠部門

皆認為”中暑”可能很難以意外險理賠


然而

我曾在

理賠實務 - 食物中毒與意外傷害/責任險認定 Food Poisoning and Injury/Liability Insurance

https://drinsurancebroker.blogspot.com/2024/03/food-poisoning-and-injuryliability.html

有提到


保險法第 131 條:

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

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前項意外傷害,

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


從醫學觀點來看

我們不應該一直拘泥於”非疾病引起”

應由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舉證

風險事故是否屬於

「外來&突發」之意外傷害事故


由此觀之

可參考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保險上更㈠字第2號


被保險人OOO於98年6月26日下午約4時許,

在XX塑膠工廠之工作處所昏倒,

送醫急救後於當日下午8 時11分許死亡。


被保險人OOO之死亡原因,

應合於外來、突發且非疾病所致之特性,

而屬保險法第131 條所規定之意外事故

並合於系爭保險契約所約定之保險事故,

被上訴人應負依約給付保險金之責:

被保險人OOO之死亡原因,

究屬意外事故或疾病致死,

迄本審兩造固仍互有爭議,

惟嘉義地檢署相驗屍體證明書(見98年度相字卷第368 號第32頁),

其上已明載:「OOO死亡方式為意外,

直接引起死亡原因為中暑休克。」,

該署法醫解剖鑑定報告書(見同上相字卷第33頁),

其上鑑定說明亦明載:

「死者OOO之解剖未見致命疾病因素,

毒化學檢查排除毒藥物因素,

故本案符合最初調查之中暑死亡。

解剖發現之重度肺臟廣泛充血與水腫、中度至重度大腦廣泛充血與水腫,

均為續發於中暑休克之病理徵象。」各等語


所以......

雖然保險公司多認定

”中暑”可能不符合意外傷害事故之定義

法院可不一定站在保險公司這邊喔……


三、結論


中暑是熱傷害中

最嚴重的症狀

建議患者若

意識不清且體溫超過40°C

應盡速就醫治療

以免憾事發生


然而

若真不幸中暑身亡

建議受益人可舉證

被保險人確實因中暑休克死亡

援引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保險上更㈠字第2號

等相關判決

向保險公司爭取個人傷害險理賠喔!


以上報告

歡迎大家指正&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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