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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新聞媒體報載
熱傷害(ex.如中暑)因為在醫學上
有歸類到特定疾病代碼裡,
所以是屬於疾病?
本人嘗試查找整理相關資料供參考
https://vocus.cc/article/6a52481ffd89780001bee9b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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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傷害(ex.如中暑)因為在醫學上
有歸類到特定疾病代碼裡,
所以是屬於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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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vocus.cc/article/6a52481ffd89780001bee9b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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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看到一篇網路文章
https://www.dcard.tw/f/insurance/p/256622933
很感謝網友對本人拙作
Heat Stroke and Personal Injury Insurance Claims
的分享與回饋
我後來發現
有些非醫學專業人士
可能會以為
只要大熱天在戶外活動
突然昏倒送醫
就是”熱中暑”
個人傷害險應理賠
然而真的是這樣嗎?
醫學上的”熱中暑”
到底是甚麼東西?
以下是相關資料整理與分析
我之前文章引用的
其實有很明確地寫到
臨床上熱中暑的定義
「患者此時會出現意識不清
且體溫超過40°C(肛溫40°C、耳溫39.5°C、腋溫39°C),
最後造成中樞神經異常,
若不盡速處理可能會引發休克、心臟衰竭、
心跳停止、多重器官衰竭、橫紋肌溶解、瀰散性血管內凝血等致命的併發症,
甚至死亡,
中暑患者的死亡機率約為30%-80%。」
又我查到2002 年
美國保險醫學雜誌
(Journal of Insurance Medicine)
介紹關於熱相關死亡(Heat-Related Deaths)的個案分析
以下節錄文章內容
並翻譯成中文
「熱中暑的典型臨床症狀,
包括
「中暑的臨床併發症
包括
「解剖鑑定可能不具有特異性……
結果可能包括
腦水腫、內臟點狀出血、心內膜下出血和肝細胞壞死。」
「若死者生前核心體溫無法測得,
則死亡周圍的環境,
以及死亡前後的環境溫度和相對濕度記錄,
可以提供與高溫相關的死亡的支持性證據。」
並且我一直強調
保險法第 131 條:
「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
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前項意外傷害,
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
個人看法
我們不應該一直拘泥於”非疾病引起”
而應由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舉證
風險事故是否屬於
「外來&突發」之意外傷害事故。
有了以上相關知識
我們可以來檢視
是否判決中的個案
有機會符合醫學定義的”熱中暑”了……
資料連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保險字第 4 號民事判決
簡言之
死者於111年7月1日
於高雄旗津被發現
躺在地上已無呼吸心跳
送醫急救後仍宣判死亡
當時醫院診斷證明書記載為
「院外心跳停止;COVID-19肺炎。」
死者家屬想要向產險公司爭取傷害險理賠
產險公司認為死者非遭受意外傷害事故
拒絕理賠保險金
死者家屬一開始主張
死者是跌倒意外死亡
後來又主張
死者是中暑而昏厥倒地
而後法醫解剖後
認定死亡原因為:
「甲、肺泡出血與水腫,橫紋肌溶解症。
乙、COVID-19肺炎。
……死亡方式為自然死。」
所以個人認為
所以法官最後怎麼判
我想答案是相當明確的……
依照拙作
的舉例說明
熱中暑確實有機會獲得傷害保險理賠
然而
醫學上對於熱中暑
有明確的臨床定義
及可能發生的環境
並非病人及家屬自稱患有”熱中暑”
保險公司或法院就一定會買單喔……
以上報告 還請不吝指教
炎炎夏日
大家熱昏頭了嗎?
為預防中暑
請大家多補充水分
避免持續待在高溫的環境喔……
然而
在醫學上
甚麼是中暑?
又意外險(個人傷害險)能理賠中暑嗎?
以下是相關介紹
以下資料引用自
https://www.hpa.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577&pid=10747
基本上
當外界環境的溫度比體內溫度高時,
身體藉傳導及輻射散熱的效果變差,
就有可能造成熱傷害
熱傷害可分為四種:
中暑若不盡速處理,
可能會引發
等致命的併發症,
甚至死亡
中暑患者的死亡機率約為30%-80%,
不可不慎。
https://www.facebook.com/share/p/VVXpRVbNvCHa9hYR/?mibextid=oFDknk
多家產險公司理賠部門
皆認為”中暑”可能很難以意外險理賠
然而
我曾在
理賠實務 - 食物中毒與意外傷害/責任險認定 Food Poisoning and Injury/Liability Insurance
https://drinsurancebroker.blogspot.com/2024/03/food-poisoning-and-injuryliability.html
有提到
保險法第 131 條:
「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
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前項意外傷害,
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
從醫學觀點來看
我們不應該一直拘泥於”非疾病引起”
而應由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舉證
風險事故是否屬於
「外來&突發」之意外傷害事故
由此觀之
可參考
「被保險人OOO於98年6月26日下午約4時許,
在XX塑膠工廠之工作處所昏倒,
送醫急救後於當日下午8 時11分許死亡。」
「被保險人OOO之死亡原因,
應合於外來、突發且非疾病所致之特性,
而屬保險法第131 條所規定之意外事故,
並合於系爭保險契約所約定之保險事故,
被上訴人應負依約給付保險金之責:
㈠ 被保險人OOO之死亡原因,
究屬意外事故或疾病致死,
迄本審兩造固仍互有爭議,
惟嘉義地檢署相驗屍體證明書(見98年度相字卷第368 號第32頁),
其上已明載:「OOO死亡方式為意外,
直接引起死亡原因為中暑休克。」,
該署法醫解剖鑑定報告書(見同上相字卷第33頁),
其上鑑定說明亦明載:
「死者OOO之解剖未見致命疾病因素,
毒化學檢查排除毒藥物因素,
故本案符合最初調查之中暑死亡。
解剖發現之重度肺臟廣泛充血與水腫、中度至重度大腦廣泛充血與水腫,
均為續發於中暑休克之病理徵象。」各等語」
所以......
雖然保險公司多認定
”中暑”可能不符合意外傷害事故之定義
但法院可不一定站在保險公司這邊喔……
中暑是熱傷害中
最嚴重的症狀
建議患者若
意識不清且體溫超過40°C
應盡速就醫治療
以免憾事發生
然而
若真不幸中暑身亡
建議受益人可舉證
被保險人確實因中暑休克死亡
援引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保險上更㈠字第2號
等相關判決
向保險公司爭取個人傷害險理賠喔!
以上報告
歡迎大家指正&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