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29日 星期日

熱中暑與保險理賠 – 論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保險字第 4 號民事判決 Heat Stroke and Insurance Medicine

 <感謝保險武士&保險武士獨家觀點社團的討論>


最近看到一篇網路文章

中暑理賠⚠️

https://www.dcard.tw/f/insurance/p/256622933

很感謝網友對本人拙作

中暑與個人傷害險理賠 

Heat Stroke and Personal Injury Insurance Claims

的分享與回饋


我後來發現

有些非醫學專業人士

可能會以為

只要大熱天在戶外活動

突然昏倒送醫

就是”熱中暑”

個人傷害險應理賠


然而真的是這樣嗎?

醫學上的”熱中暑”

到底是甚麼東西?


以下是相關資料整理與分析



一、 醫學定義之熱中暑(Heat Stroke)
與保險法之意外傷害定義


我之前文章引用的

衛福部國民健康署

熱傷害的種類,有什麼症狀?


其實有很明確地寫到

臨床上熱中暑的定義


患者此時會出現意識不清

體溫超過40°C(肛溫40°C、耳溫39.5°C、腋溫39°C),

最後造成中樞神經異常,

若不盡速處理可能會引發休克、心臟衰竭、

心跳停止、多重器官衰竭、橫紋肌溶解、瀰散性血管內凝血等致命的併發症,

甚至死亡,

中暑患者的死亡機率約為30%-80%。

 

又我查到2002 年

美國保險醫學雜誌

(Journal of Insurance Medicine)

介紹關於熱相關死亡(Heat-Related Deaths)的個案分析

以下節錄文章內容

並翻譯成中文



熱中暑的典型臨床症狀,

包括

1. 核心體溫>105。F (> 40.6。C)
2. 皮膚炎熱、乾燥
3. 癲癇發作、譫妄或嗜睡。」


「中暑的臨床併發症

包括

1. 昏迷
2. 瀰漫性血管內凝血(DIC)
3. 橫紋肌溶解
4. 急性腎衰竭
5. 嚴重的肝功能障礙。


解剖鑑定可能不具有特異性……

結果可能包括

腦水腫、內臟點狀出血、心內膜下出血和肝細胞壞死。


若死者生前核心體溫無法測得,

則死亡周圍的環境

以及死亡前後的環境溫度和相對濕度記錄

可以提供與高溫相關的死亡的支持性證據。


並且我一直強調

保險法第 131 條:

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

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前項意外傷害,

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


個人看法

我們不應該一直拘泥於”非疾病引起”

而應由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舉證

風險事故是否屬於

「外來&突發」之意外傷害事故。


有了以上相關知識

我們可以來檢視

是否判決中的個案

有機會符合醫學定義的”熱中暑”了……


二、 論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保險字第 4 號民事判決


資料連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保險字第 4 號民事判決


簡言之

死者於111年7月1日

於高雄旗津被發現

躺在地上已無呼吸心跳

送醫急救後仍宣判死亡

當時醫院診斷證明書記載為

「院外心跳停止;COVID-19肺炎。」

死者家屬想要向產險公司爭取傷害險理賠

產險公司認為死者非遭受意外傷害事故

拒絕理賠保險金


死者家屬一開始主張

死者是跌倒意外死亡

後來又主張

死者是中暑而昏厥倒地

而後法醫解剖後

認定死亡原因為:

甲、肺泡出血與水腫,橫紋肌溶解症。

乙、COVID-19肺炎。

……死亡方式為自然死。


所以個人認為


1. 臨床上並沒有看到,
死者有明確高體溫皮膚炎熱、乾燥的紀錄
2. 解剖鑑定明確指向另一個疾病原因,
並且也不太符合熱中暑的病理解剖變化
3. 原告未舉證
外在環境造成熱中暑死亡的支持性證據


所以法官最後怎麼判

我想答案是相當明確的……


三、 結論


依照拙作

中暑與個人傷害險理賠 

的舉例說明

熱中暑確實有機會獲得傷害保險理賠


然而

醫學上對於熱中暑

明確的臨床定義

及可能發生的環境

並非病人及家屬自稱患有”熱中暑”

保險公司或法院就一定會買單喔……


以上報告 還請不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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