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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11日 星期日

護理人員專業責任保險 Nurses Professional Indemnity Insurance

5月第二個星期天

是母親節

5月12日是國際護師節

祝大家母親節&護師節快樂!


不過現在醫療執業環境的險惡

除了醫責險/醫構險/藥責險


【關於醫療責任險的二三事】

https://www.moodlight.com.tw/blog/detail/57


醫療機構綜合責任保險(醫綜/醫構險)介紹 

Hospital/Clinic Professional Liability Insurance

https://drinsurancebroker.blogspot.com/2025/05/hospitalclinic-professional-liability.html


藥師業務責任保險 

Pharmacist professional liability insurance

https://drinsurancebroker.blogspot.com/2025/04/pharmacist-professional-liability.html


護理人員專業責任保險(護責險)

也是重要的責任保險

此篇文章嘗試整理

護責險的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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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護理師也會有醫療糾紛?


資料來源: 

護理師看過來,護理發生過什麼醫療糾紛?

這6篇精選讓您平安下班!

https://doctor119.tw/01226/



其實醫法雙修的楊坤仁醫師

在其文章中指出

護理的醫療糾紛數量

不管是民事或刑事

都是照科別區分的前幾名

所以不可不慎


過去的實際案例中


1. 嬰兒室小baby猝死
2. 新生兒溢奶窒息
3. 生產未即時通知醫師處理
4. 護理師不小心將新生兒燙傷
5. 專科護理師逕自執行醫療行為
6. 護理師在電話中透露病人病情


最後都有判決

護理師應負刑or民事責任

所以護理師的執業過程

真的要非常小心


二、 什麼是護理人員專業責任保險(護責險)?


通常條款是這麼寫的


被保險人於追溯日起至保險期間屆滿日前

執行護理人員業務時

因過失、錯誤或疏漏行為

而違反其業務上應盡之及義務

直接導致第三人體傷或死亡

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而於保險期間內受第三人賠償請求者

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

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護理人員業務的業務包含

一、健康問題之護理評估
二、預防保健之護理措施
三、護理指導及諮詢
四、醫師指示下之醫療輔助行為


這些都在保障範圍之內喔!


三、各公司參考費率/自負額


我上保發中心查詢

目前國內有銷售護責險的公司

好像只有六家產險公司

以下簡單整理

我手邊有資料的幾家公司


C公司
100萬/200萬/200萬
自負額:每一事故損失金額的10%
年保費1688元


K公司
100萬/250萬
(1)自負額:損失金額的10%/年保費: 1400元
(2)自負額: 1000元/年保費: 1500元

F公司
100萬/250萬
自負額:每一事故損失金額的10%,最低5000元
年保費:甲類:1500元, 乙類:1800元


T公司
100萬/200萬/200萬
自負額: 每一事故損失金額的10%
年保費1650元


所以護理朋友

可依自身需求選擇投保


四、 結論


在當代台灣社會中

不論是何種專業人士

都有可能面臨相關的執業責任風險


保險可以適時轉嫁相關的賠償責任喔!


2025年5月4日 星期日

醫療機構綜合責任保險(醫綜/醫構險)介紹 Hospital/Clinic Professional Liability Insurance

感謝A-Pen - 專屬於醫師的實名認證社群的邀請

小弟於4/29 晚上的免費線上講座

《醫療機構必知的保險大哉問》

順利落幕

很感謝大家的參與及討論

小弟受益良多


本文嘗試整理

此次演講的相關資料供參考 


【關於醫療責任險的二三事】

https://www.moodlight.com.tw/blog/detail/57


一、 為什麼我們需要醫構險/醫責險?


我想這部分案例很多

直接Google “醫療糾紛 賠償”

等關鍵字

就有很多實際案例供參考


 而若被提告

可能是醫院&醫師可能一起負連帶賠償責任喔……

 


另外醫療院所的場地

發生的意外事故

若醫療院所有疏失/過失

可能也需要賠償喔……

所以不可不慎


二、 醫療機構綜合責任保險(醫構險)介紹




所以

1. 醫構險包含
公共意外責任+醫療過失責任
不單單只承保醫療過失的部分


2. 醫構險/醫責險在保險學上
是屬於索賠基礎制的保單
所以要注意保單上寫的
保險期間
追溯期
基本發現期間與延長發現期間

這些東西喔!


3. 醫構險的保障範圍

是包含其所有受雇醫事人員

所以保障範圍比醫師個人的醫責險

還要廣喔!


三、 (個人)醫責險V.S. (醫療機構)醫構險


這部分可參考拙作

【關於醫療責任險的二三事】

https://www.moodlight.com.tw/blog/detail/57


也可參考我敬佩的學姊

蘇稟元醫師的文章介紹

醫師該選哪一種?
醫師業務責任險 vs 醫療機構責任保險,專業解析!

https://supingyuan.blogspot.com/2025/03/vs.html


四、 醫構險面面觀 - 實務投保及醫療機構經營風險管理


可參考前輩謝忠憲保險經紀人的文章

風險無所不在,「企業風險」如何用「保險」來分散?


也可以用這樣的思維

去想想經營醫療院所

可能會遇到甚麼樣的問題

如何因應喔!


以上報告

歡迎大家不吝指教與討論

2025年4月13日 星期日

藥師業務責任保險 Pharmacist professional liability insurance

最近看到社群媒體上

沸沸揚揚的醫療糾紛事件

讓我們醫界同行

更加了解到

現在醫療執業環境的險惡

以及醫責險的重要


【關於醫療責任險的二三事】

https://www.moodlight.com.tw/blog/detail/57


不過許多專業人士

其實都有相對應的責任保險

此篇文章嘗試整理

藥師業務責任保險的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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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劉又禎律師
 - 淺析藥師調劑民事法律注意義務


其實在劉律師的著作

淺析藥師調劑之民事法律注意義務

有提到

曾經有藥局因其疏失

法院判決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藥師之注意義務包含

1. 受理處方之注意義務
2. 用藥適當性評估義務
3. 用藥指導義務
4. 不得無處方給藥之義務
5. 不得調劑錯誤之義務
6. 藥師親自調劑之義務
7. 保密義務


若有違反相關義務

並構成侵權行為

可能藥師就要賠錢了

所以不可不慎


二、 什麼是藥師業務責任保險(藥責險)?


通常條款是這麼寫的


被保險人於追溯日起至保險期間屆滿前

執行藥師或藥劑生業務

過失、錯誤或疏漏行為

而違反其業務上應盡之責任及義務

直接引致第三人體傷或死亡

依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且在保險期間或期滿後二個月內受賠償請求時

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

在保險金額範圍內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所以我們可以看到

1. 跟醫責險一樣,
同樣有追溯期的設計
2. 基本發現期間是兩個月


關於追溯期、基本發現期間的說明

可參考以下文章

【關於醫療責任險的二三事】

https://www.moodlight.com.tw/blog/detail/57


而藥師的業務包含

一、藥品販賣或管理。
二、藥品調劑。
三、藥品鑑定。
四、藥品製造之監製。
五、藥品儲藏、供應與分裝之監督。
六、含藥化妝品製造之監製。
七、依法應由藥師執行之業務。


這些都在保障範圍之內喔!


三、 除外不保及費率/自負額

因為有朋友想要投保

所以我整理到四家保險公司的資料

發現在除外責任條款

及費率/自負額上

不同公司略有不同


以下簡單整理


A公司
100萬/300萬
無自負額
年保費1650元

除外: 
被保險人受監護宣告期間之行為所致之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於執行業務時,
因受酒類、毒品或麻醉劑之影響所致之賠償責任


B公司
100萬/250萬
無自負額
年保費850元

除外: 
被保險人於執行業務時,
精神耗弱或心神喪失而發生之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於執行業務時,
因受酒類、毒品或麻醉劑之影響所致之賠償責任


C公司
100萬/300萬
自負額:每一事故1000元
年保費1165元
除外: 
被保險人受監護宣告期間之行為所致之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於執行業務時,
因受酒類、毒品或麻醉劑之影響所致之賠償責任


D公司
100萬/300萬
自負額:每一事故1000元
年保費1691元

除外:無此兩項除外條款

所以藥師朋友

可依自身需求選擇投保


四、 結論


在當代台灣社會中

不論是何種專業人士

都有可能面臨相關的執業風險

責任保險

可以適時轉嫁相關的賠償責任喔!


2024年3月31日 星期日

理賠實務 - 食物中毒與意外傷害/責任險認定 Food Poisoning and Injury/Liability Insurance

<感謝《保險武士獨到觀點社團》的案例分享與討論>


最近台北市寶林茶室食物中毒事件延燒

經衛福部證實為「米酵菌酸」引起

老實說

在這次事件之前

我從來沒聽過這種疾病/致病原

這實在是相當難診斷及治療

願傷者早日康復

逝者安息

生者節哀……


但是甚麼是食物中毒呢?

食物中毒

在不同種的保險上

如何認定呢?

小弟嘗試結合醫學及保險知識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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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謂食物中毒?


1. WHO定義


以下為WHO網頁

對於食媒性疾病(Foodborne diseases)

(俗稱食物中毒 food poisoning)的介紹


Foodborne diseases are caused by contamination of food and occur at any stage of the food production, delivery and consumption chain. 

食媒性疾病是由於由食品污染引起的

發生在食品生產、運輸和消費鏈的任何階段


The majority of these cases are caused by diarrhea diseases. 

Other serious consequences of foodborne diseases include kidney and liver failure, brain and neural disorders, reactive arthritis, cancer, and death.

這些病例大多數是由腹瀉疾病引起的

食源性疾病的其他嚴重後果

包括腎臟和肝臟衰竭、大腦和神經疾患、反應性關節炎、癌症、甚至死亡


所以可以看到

只要是吃進受汙染食物

造成身體的各種症狀疾患

就可以稱之為廣義的食物中毒

地下水的砷污染

造成烏腳病

也可以叫食媒性疾病(食物中毒)


並沒有限制要多少人以上

同時受到影響

才叫食物中毒


2. 食藥署定義

但是在台灣

我們有我們的玩法

以下為衛福部食藥署的定義


食品中毒 (Foodborne outbreak)

「二人或二人以上攝取相同的食品而發生相似的症狀,

稱為一件食品中毒案件。」

「因肉毒桿菌毒素而引起中毒症狀且自人體檢體檢驗出肉毒桿菌毒素,

或由可疑的食品檢體檢測到相同類型的致病菌或毒素,

或因攝食食品造成急性食品中毒(如化學物質或天然毒素中毒等),

即使只有一人,

也視為一件食品中毒案件。」

「經流行病學調查推論為攝食食品所造成,

也視為一件食品中毒案件。」


所以坊間才會有許多人認為

要2人以上

吃到同樣東西後

上吐下瀉

才叫食品中毒事件


但其實有其他認定方法

即便只有1人有症狀

也可以叫食品中毒


二、 食品中毒責任險、產品責任險之定義


這是某產險公共意外責任保險食品中毒責任附加條款的定義

 

食物中毒附加條款

可以看到

產險定義之食品中毒

也是跟著食藥署的定義


然而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的保障範圍

僅限「營業處所內」,

不保障外帶餐飲所導致的食物中毒風險

因此衛福部有規定

食品業者應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產品責任保險」

才能將內用、外帶食品的風險

一併納入保障範圍

(資料來源: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20127005131-260410?chdtv)


我看衛福部的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條款承保範圍如下

 

衛福部產品責任險

所以保障範圍

是更不局限於

食藥署定義的食品中毒的


三、意外(傷害)險的定義 - 何謂意外傷害


然而到底我們自己投保的意外險

能否理賠食物中毒呢?

首先我們要理解何謂意外傷害?


在保險法中

我們平常所稱的「意外險」

其實是叫「傷害保險」


保險法第 131 條:

「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

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前項意外傷害,

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


所以在此

就造成保險法學界的各家學說

到如今仍是爭論的議題


依照字面解說

意外傷害被定義為

1. “非疾病” 引起
2. “外來性”
3. “突發性”


然而在醫學上

何謂疾病呢?

換個說法

只要造成身體或心理的病生理異常

即便是意外造成的

醫學上也還是有個疾病診斷阿!

那這樣甚麼不是疾病呢?


所以我個人是認同

醫法雙修的陳俞沛主任之觀點

從醫學觀點論傷害保險之保險事故---以感染症為例

https://www.airitilibrary.com/Article/Detail/02593750-N202312080004-00003


「雖然在一般情況下,

絕大多數非因先前意外傷害所導致之後續感染

屬疾病之範疇,

但在少數例外情形,

非存在於人體內之病原由體外進入,

並迅速造成被保險人之傷害,

則此感染症應可由被保險人舉證其符合「外來突發」之意外傷害事故,

屬於傷害保險承保範圍,

保險人應負理賠之責。」


所以

若運用此觀念

來探討食物中毒與傷害保險

我個人也認為

不應該一直拘泥於”非疾病”

而應舉證為

「外來突發」之意外傷害事故


然後……

如何由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舉證

為「外來突發」之意外傷害事故

又是一個大議題了……


四、所以食物中毒 意外(傷害)險到底會不會賠? (實際判決)


先說結論 

這次事件鬧這麼大

民氣可用

並且符合食藥署定義之食物中毒事件

是符合傷害險之外來性與突發性的

個人認為

意外(傷害)險應該理賠


然而

若我們探討

因食用食品毒素致死亡

是否法院會裁決賠償

實務判決

是有不同結果的


1. 服用蛇膽中毒併肝腎衰竭而死亡 判定為意外傷害

最高法院 92 年度台上字第 187 號民事判決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V,92%2c%e5%8f%b0%e4%b8%8a%2c187%2c20030123


簡言之

患者自述購服蛇膽約一星期

之後因猛爆性肝炎住院

後因持續惡化

肝腎衰竭而死亡

然後就與保險公司爭論

200萬意外傷害險是否應理賠


最高法院法官認為

腸胃科主治醫生已認患者之情形

並非單純疾病

而懷疑是外來原因所引起

患者在此住院之前

並無因肝臟疾病至醫院就診之記錄

竟因服食蛇膽致死

應認已符合「非因疾病引起」及「外來」二種情形


然後服食蛇膽本意在滋補身體

無法預知服食後竟會造成死亡結果

其死亡結果之發生

應係出於預料之外而不及預防

應認屬「突發」

所以最後判決

保險公司須理賠保險金


2. 食用楊桃中毒身亡 判定為非意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5 年度保險字第 48 號民事判決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DV,95%2c%e4%bf%9d%e9%9a%aa%2c48%2c20060808%2c1


患者有糖尿病

可能有慢性腎疾病而不自知

於民國93年1月11日

因食用楊桃中毒,

隨即陷入重度昏迷

即使經緊急轉送兩家大型醫院

多日洗腎治療,

仍於93年5月4日死亡。


法官認定患者

罹有糖尿病合併慢性腎功能不健全等病症在先,

而於誤食楊桃後發生中毒之情狀

並因此發生楊桃腦病變合併多重器官衰竭致死

認定所罹前述疾病與其死亡之結果

相當之因果關係存在

所以最後認定為非意外身故


個人看法

因為並非每個人

都會吃楊桃中毒

慢性腎衰竭患者

食用楊桃可能致死

是醫學上可能遇到的狀況

所以法官考量致死機轉

才會認定為非意外身故。


五、結論

食物中毒造成多人受傷生病與死亡

並且社會上人心惶惶

大家期待保險能發揮其價值

以幫助受害患者及家屬


然而

是否醫師診斷為食物中毒

人身保險之意外(傷害)險即可理賠呢?

個人看法

仍以實際患者狀況而定

以上述兩法院個案而言

雖都有外來毒素進入被保險人體內

但法官會考量個案體況不同

而有不同的裁判

不能只因食物中毒

就認定已符合「外來突發」的要件


因此

回歸各保險條款

建議國人更應於此時

了解各種保險的條款、用途及優缺點

除了意外險外

醫療險與壽險也是相當重要的險種

而對於企業而言

責任保險的投保
契約效期有效與否
承保範圍、除外不保事項為何

都是相當重要的事情


最後

希望事件早日平息

逝者安息
生者節哀
傷者早日康復


2023年11月12日 星期日

「醫責險大車拼 - 各家醫責險介紹」會後Q&A

非常感謝大家在2023年9月27日晚上

參加由 Apen 主辦

小弟報告的醫責險線上分享會

也很感謝各位先進們的提問與經驗分享

連我的律師朋友都說

問題討論的水準非常高

醫界真的聰明人很多


為求慎重起見

小弟整理這些問題與回答

並且請益多位醫、法、保險業界人士

希望能讓大家更了解醫責險的內容


<免責聲明>

本篇文章為作者本人之經驗、通則及個人意見表達,

但並不保證個別保單效力及醫療糾紛案件之損害責任認定。

若對投保保險、契約條款有疑慮,

請詢問具醫責險專業的保險業務員/經紀人,

並且依據契約自由原則,

實際情形依各保險公司承保及契約條款為準。

若對法律有相關問題,

請洽詢合格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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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有其他法律資源或補償機制
是否仍需要投保醫責險?


Q1. 如果是在大醫院或醫學中心工作的醫師,
還會需要醫責險嗎?

A1. 

我知道有些大醫院有所謂互助金的制度(如台大景福互助會)

抗糾紛 醫師另類掛保險

https://www.phew.tw/article/cont/phewpoint/current/news/4616/product

然而各大醫院的互助金制度並不透明

並且不一定會全部負擔賠償費用

若醫師不清楚自身醫院的醫療糾紛賠償機制

建議仍可投保醫責險

同時享有醫院及保險公司的雙重保障

並且醫院與醫療糾紛之病家開協調會時

只要有通知保險公司

那協調會後之和解金

保險公司仍需負責賠償

保單條款說明如下

5日內通知保險公司


Q2. 會建議PGY(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計畫醫師)投保醫責險嗎?

A2. 

有點類似Q1. 的問題

還是回到服務的醫療院所,

對於醫療糾紛的賠償,

有沒有相關的機制以及明定責任分擔,

沒有的話,仍然建議投保醫責險以轉嫁風險

保額可依個人狀況選擇投保

最低每次事故保險金額100萬元

而若服務之機構有相關醫療糾紛處理機制,

並且明定PGY的賠償金額,

自己可以接受,

那麼選擇不投保醫責險

風險自留

也是一種風險管理的方法


Q3. 醫預法 對於今天的保險主題會有什麼影響?

A3. 

關於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簡稱醫預法) 的簡單重點整理如下

線上醫法學苑講座心得 

https://drinsurancebroker.blogspot.com/2022/11/blog-post_20.html

個人認為最後醫預法的制定

只是明文訂定醫療爭議的處理流程

但是最重要的民事求償及抗辯費用

還是沒有很好的賠償機制

所以如果想要轉嫁醫療糾紛造成的財務風險

還是需要靠投保醫責險來達成


Q4. 不太清楚是否加入醫師公會或在醫院服務,
通常會有相關的法務,就足夠呢?
還是說依然還得自己額外再去保個人的醫責險?

A4.  

也是跟前面有些相似的議題

醫師公會或醫院的法務/醫療爭議關懷小組

可以協助處理相關的和解或法律問題

但是未投保醫責險

仍無法轉嫁醫療糾紛造成的財務風險

所以除非有投保醫責險

否則仍然是選擇"風險自留"的風險管理方式


二、除外不保&醫美相關問題?


Q5. 今天的演講看到每一家的除保條款,
是否代表從事醫美或是醫美麻醉,
都無任何保險可保?

A5.

醫學美容在保險公司眼中

是相對高風險的業務科別

多家產險公司是直接拒絕醫美醫師投保

建議若醫美醫師欲投保醫責險

應選擇DM載明有"皮膚美容外科"、"醫學美容"等業務科別之公司

我在協助客戶投保時

也會附上DM的內容

作為保險契約的一部分

如下圖所示


《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

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

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企業經營者之商品或服務廣告內容,

於契約成立後,

應確實履行。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8條:

金融服務業刊登、播放廣告及進行業務招攬或營業促銷活動時,

不得有虛偽、詐欺、隱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

並應確保其廣告內容之真實,

其對金融消費者所負擔之義務不得低於前述廣告之內容

及進行業務招攬或營業促銷活動時對金融消費者所提示之資料或說明。


Q6. 醫美糾紛不理賠,
那醫美手術的「麻醉糾紛」是否也不理賠?

A6. 

麻醉業務在保險公司眼中

是屬於最高風險的戊類科別

因而保費收取最高

個人認為

醫美業務是一回事

麻醉糾紛是另一回事

只要是合格的麻醉科醫師

執行麻醉業務

致病人體傷或死亡

保險公司就有義務

依照醫責險條款負擔賠償責任

與病患本身的醫美糾紛

是兩件事情


Q7. 牙醫師執行全身性舒眠麻醉
或婦產科依法執行人工流產
若發生醫療糾紛,
是否醫責險真的不理賠?

A7. 

請參考各產險公司醫責險條款之除外不保事項

不太想在公開頁面寫太明顯


若實務上

保險公司仍有理賠

應視為融通理賠

而非正常理賠


若醫療機構投保醫療機構綜合責任保險

其除外不保條款

與個人醫責險(醫師業務責任保險)有所不同

並且有部分產險公司

其醫責險條款為

醫療賠償責任保險

(Medical Indemnity Insurance)

除了條款與傳統醫責險不同外

還可依個人執業需求

附加其他條款


另外有產險公司之醫責險

可附加

牙醫師執行治療舒眠麻醉患者業務附加條款

牙醫師可依自身需求選擇投保


建議若有除外不保的相關疑慮

可與熟悉醫責險的保險經紀人/業務員討論

選擇適合的保險投保

(感謝 陳佳波保險經紀人的補充說明)


(2024.07.17補充)


自今年2-3月開始
各產險公司除外條款
已拿掉
牙醫師執行全身性舒眠麻醉
或婦產科依法執行人工流產
的部分囉!
各位醫責險續保的醫師
可以注意看看
自己的保單
是否條款有更新喔!


我是希望未來

其他除外責任的部分

都可以拿掉啦..... 


三、保費&投保、複保險相關問題?


Q8. 住院醫師主治醫師的保費是相近/類似的嗎?

A8. 

大多數有DM明碼報價的公司

就是照DM的保費條件投保

業務科別決定保費 

非職級或執業地區

若是需要個別報價的公司

或非DM明載之特殊條件

核保人員才會依照執業年資等各項條件

綜合決定醫師的年繳保費


Q9. 請問醫責險如果從開始投保後持續都有續保,
這樣追溯期能沿用第一次投保的時間嗎?

A9. 

請參考下圖及醫責險保單範例

追溯日條款

醫責險保單範例


只要在同一家保險公司投保

就會追溯自第一年的保險契約始日

當然要注意

隨著追溯期一年兩年的增加

保費也會隨著增加喔!


並且要注意

並非每家保險公司之續保單

都會載明追溯日期

所以要看清楚自己的續保單

是否追溯日為首年度的起保日喔!

若有疑問 

建議與您的業務員/經紀人確認清楚喔!


Q10.醫責險是否可以多家投保?

A10. 

這點感謝前輩屏榮急診雲智謙醫師的補充

以及富邦產險窗口的確認

我原本以為產險窗口會擋複保險

但依照保單條款

若有兩張以上醫責險條款

會依比例原則分配賠償金額

如下圖所示

複保險條款


所以假設醫師投保兩家醫責險

保額各1000萬,自負額10%

今受賠償請求500萬元

則兩家公司各分擔225萬元賠償責任

50萬元自負額由醫師負擔


但是人身保險

做雙實支實付醫療險

是因為各家保單條款、保額有互補之功效

那醫責險為何要投保多家

還要冒惡意複保險

契約無效的風險呢?

保險法 第 37 條

要保人故意不為前條之通知,

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

其契約無效。


若要拉高保額

或無自負額等非DM明載條件之保單

可先提供相關個人資料

選擇有醫責險投保經驗之保險經紀人/業務員協助

多家洽詢

請保險公司核保人員計算

超過1000萬保額的實際費率表

客戶可多加比較後

再做最後選擇


Q11. 今日若醫師投保1000萬醫責險,
10%自負額,
若最後和解金/法院判決,
需每月支付5萬元生活照顧費用予病人,
那這樣最後賠償金額怎麼計算?

A11. 

法律實務上 

是採用霍夫曼係數計算一次給付

司法院網站上可查到計算機如下

霍夫曼一次給付試算

https://gdgt.judicial.gov.tw/judtool/wkc/GDGT03.htm

霍夫曼一次給付試算範例


40歲男性,每月給付5萬元至身故,

換算須一次賠償13,212,688 元

因保額1000萬,

所以保險公司最多負擔900萬(考慮10%自負額)

剩下421萬左右由醫師負責

(感謝 張峻鳴保險經紀人的補充說明)


Q12. 我想要無自負額、
首次投保/轉投保有追溯期
多家複保險
保額超過DM專案上限、
過去2-3年有受賠償請求
額外附加條款......等條件,
保險公司會承保嗎?

A12. 

醫責險是保險業中相對冷門的險種

絕大多數的業務員或窗口並不熟悉

有些保險公司甚至沒有DM或是相關文宣

這些非標準承保的條件

並不是每家保險公司都能受理承保

但有問有送件 就有機會


建議透過熟悉醫責險的保險經紀人/業務員來投保

且依據民法契約自由的原則

保險公司之核保部門仍可決定是否承保


四、其他問題?


Q13.目前醫師責任險的投保率概況(是否有管道可以查詢得知)? 

A13. 

投保率的部分

目前大家粗略估計

是用產險公會 醫責險件數/西+牙+中醫師執業會員數來計算

約73000多人

約19000件


依照上圖公開資料計算

2020年醫責險投保率為19285/73776=約26%左右

但實務上有部分醫師會說

其服務的醫院/診所有投保醫療機構綜合責任保險

或是互助會/公積金制度(類似保險?)可協助醫糾賠償

所以詳細的醫責險投保率

我目前尚未看到實際資料


Q14. 有查詢網路上一些醫責險相關的資訊(論文、期刊),
會提到說醫責險是過失責任,
也就是說醫師必須承認有醫療疏失,
保險公司才會理賠,
而承認醫療疏失,
一是傷害或致死會有刑事問題,
二是可能會影響到名聲。
但今天的講座看來沒有所謂的要"過失"才會理賠這件事。
不知道是否是因為我查詢到的文章較舊,
現在早已不是這樣規定有關?

A14. 

法律我不是專長

不過一點淺見與大家分享

(1) 

如果上法院 純講民事損害賠償的部分
醫療法第82條 2017年後修正為
"醫事人員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
以故意或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
負損害賠償責任。"
在法院認定上
對醫療過失責任的認定
是比較嚴謹的


但是民法217條第一項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
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損害分配原則)
所以雖然醫師不用負全責
但是"與有過失者"
減輕賠償金額後
可能還是需要負擔部分賠償金


(2)但是如果有投保醫責險的話
大多數保險公司處理醫療糾紛 
不會讓案件等到法院判決完
才去處理&理賠
保險公司一開始就先介入
協助醫師與病家和解
釐清責任
保險公司與醫師、病家討論後
只要有疏失的可能
就會走向和解理賠
但若無疏失或過失
也不該賠給來鬧的病家
所以就醫責險的保險契約條款上
並沒有提到甚麼"過失""不過失"的問題


(3) 然後刑事責任上的認定
醫療疏失(一般名詞)
醫療過失(法律認定)

其實是有差異的
即便有疏失 
最後也不一定會被認定有過失
而被判刑
刑事認定是更為嚴謹的
並且若醫療糾紛有與病家達成和解
刑事部分幾乎是不起訴的


最後感謝

屏榮急診雲智謙醫師

陳佳波保險經紀人

張峻鳴保險經紀人

梁家昊律師-昊哥的法庭指南


提供諮詢意見

才能順利完成此篇文章

謝謝大家


2022年10月10日 星期一

關於醫責險的二三事(下) - Q&A

最近因為常被詢問醫責險相關的問題,所以一併整理如下,供大家參考。

1. 我醫術很好啦! 保甚麼醫責險,浪費錢


我以Medical dispute(醫療糾紛)Google以及pubmed搜尋相關資料

實在沒有強烈證據顯示醫療糾紛與醫術、醫師能力……

有任何相關性……

查到的一篇醫糾原因分析

裡面提到醫師端的原因

溝通不足是其中最重要的原因

(The influence factors of medical disputes in Shanghai and implications)
 
另參考國內資料(醫療糾紛現況及處理醫療糾紛基本策略之建議)

「絕大多數的醫療糾紛沒有醫療過失,而絕大多數的醫療過失沒有醫療糾紛。」

「醫療糾紛多是家屬因為心中的憤怒無法排解,而走上法律訴訟或其他抗爭的方式」

所以醫療糾紛跟醫術有關嗎?我認為不是。

我認為只要身為醫師執業,

就有發生醫療糾紛的風險

只是有沒有真實發生而已。

病人想告你,不需要任何理由

保險是承擔確定的小損失(保費)

以轉移不確定的大損失(風險)

你真的不需要醫責險來轉嫁自身的風險嗎?


2. 科別分類怎麼沒有甲類?

我國醫師法規定之醫師包含西醫師、中醫師及牙醫師,

中醫師及牙醫師屬於甲類。

如果大家有看到甲類醫師的費率,

就知道當西醫師是多麼高風險了……


3. PGY能不能保?

未持有專科醫師執照的醫師,

就是一般科醫師,

費率比照乙類一般內科醫師,

實在不懂這會有甚麼爭議……


 4. 保險醫生 你自己投保哪一家阿?


經過多方詢問比較後,我後來選擇宇宙邦投保醫責險,原因如下

(1)   大公司,市占率高,處理理賠經驗較多
(2)   保費透明,DM上面保費/保額清清楚楚
(3)   保額高,可以做到單一醫療事故最高1000萬的保險金
(4)   法律顧問&證書可以隨時諮詢,看起來就很威風
(但其實幾乎各家產險公司都會提供)

法律顧問證書












 

但是此公司缺點是

(1)保費較貴
(2)今年因為防疫保單的關係,名聲不太好。理賠方面為人詬病。

當然這是我個人選擇,

實際醫責險的服務好不好,

真正遇到理賠時才知道……

 

有趣的是,

除了11家與醫師公會有簽備忘錄外,

還有其他幾間產險公司未簽備忘錄,

其中不乏國內知名金控之產險公司,

這其他幾間公司也有醫責險推出。

若有同業有興趣其服務及報價,可提供以下幾項資料:

過去損失經驗執業年資學歷平均每日診病次數服務機構

我可以協助詢問喔!

 
5. 我多處兼診 這樣執業地點要怎麼寫?


全部寫上去,我就是這樣寫要保書的。


6. 如果沒有報備支援,然後很衰出了醫糾,醫責險會賠嗎?

被保險人執行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業務

或其他非法行為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不負賠償責任。

所以請大家要乖乖報備支援喔!


7. 如果我已投保醫責險,我的診所/醫院還能以我為被保險人,投保醫療機構綜合責任保險嗎?(或是反過來,機構先投保醫療機構綜合醫責險,我再投保個人醫責險? )

我詢問過律師,

這樣是可以投保的。

而且可以增加保額。

若真的理賠出險,

兩張保單依保險金額比例賠錢。

(有興趣了解的可以查找責任保險適用複保險的相關專文討論)

 

8. 聽說醫責險醫美出事不賠? (除外原因被保險人非基於診斷上或治療上之理由提供醫療服務。)

我查到現代保險的兩篇文章是相衝突的

責任險醫界仍不買帳?

微整型失敗,醫責險買單!

所以這部份我是不敢保證。

不過換個想法,有保醫責險,

才有跟保險公司爭取理賠、協調的機會,

如果不保,就沒有機會了。

所以各位醫師可以自行斟酌。

 

9. 如果醫糾最後賠償金額1000萬元,主治醫師責任500萬元,醫院責任500萬元,這樣醫師自負額是多少?

自負額為被保險人(醫師)責任之10%,就我理解是50萬元。


10. 如果一有醫糾疑慮,還在和解調解階段,就該通知保險公司嗎?和解賠償金醫責險會賠嗎?

有醫糾疑慮時就要通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也會協助調解。

可參考之前文章介紹之"保險理賠之SOP及流程圖"

並且只要有通知保險公司參與調解,和解賠償金也會由保險支付!

 
11. 醫師必須承認有醫療過失才能啟動保險理賠嗎?

引用黃怡文醫師的文章(醫療責任險有沒有用? 該不該保??)

如果保險公司發現被保險醫師

無法證明在醫療的過程中完全沒有瑕疵,

那麼就會以醫師有責任的角度來處理

問題是......有的醫師誤以為他們本身沒有過失,

所以拒絕簽署和解書......

 

「我們能和原告達成和解,

即使真的有業務上的過失,

大部分的法官還是會傾向判不需要坐牢的刑責。

如果我們沒有明確過失,

又和家屬達成和解,

那就更單純了,

這一類的案件,

刑事判決結果幾乎都是不起訴處分。」

 

我看我的保單條款是這樣寫的

「被保險人於追溯日起至保險期間屆滿之日,

因執行醫師業務

直接引致病人體傷或死亡

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而在保險期間內首次受賠償請求時,

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其實並沒有說到過失與否,

只要是醫師依法被要求要賠償

不論是和解金或判決賠償金,

這樣的民事責任賠償

就由保險公司來負責。

 

如果是更高深的法律層面探討,

可能就要請教專業的律師協助了。

 
12. 我可以第一次,就直接投保有追溯期1-2年的醫責險嗎?

 

可以,我跟保險公司窗口確認過了,我也有實際成功投保的案例。


13. 我可以同時投保兩家產險公司的醫責險嗎?

保險法上有複保險的相關規定

保險法 第 35 條

「複保險,

謂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

同一保險事故,

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

保險法 第 37 條

「要保人故意不為前條之通知,

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

契約無效。」


因為財產保險有不當得利的疑慮,

所以一般同一種保險,

是不能同時投保數間保險公司的。


(註: 屏榮雲智謙醫師分享個人經驗 

可以投保多家保險公司做複保險

不過要用善意複保險的話

就需要通知各家保險公司

否則契約會無效

若醫生真的有需要

我也可以試著與保險公司接洽投保 )

 

以上報告。若有任何問題,都歡迎來信/FB……等各種方式討論喔!


2022年10月2日 星期日

關於醫責險的二三事(上)

隨著病人權益高漲,傳統醫療父權主義的威權模式逐漸式微,醫療訴訟的案件層出不窮,而醫責險漸漸成為醫界的熱門話題。

當年我連去美國醫院當交換醫學生(Exchange Clerkship Program),只在旁邊見習,不會有實際醫療行為,哈佛醫學院都要求我投保職業責任保險(malpractice insurance)了,更何況是實際在第一線服務的臨床醫師。

不過台灣的醫責險無強制投保,市場相對較小,資訊相對不透明。我詢問許多專業人士,都很難提供明確的回答。小弟在此拋磚引玉,分享親身經驗、實際業界產品及相關知識,希望能做為參考。


一、什麼是醫責險?

醫責險在我國保險法上,屬於財產保險中的責任保險。實務上是企業險的一種。

一般來說,醫責險概分為「醫師業務責任保險」及「醫療機構綜合責任保險」,

「醫師業務責任保險」是承擔個人醫師的執業風險,這才是我們一般講的醫責險,也是本文討論的主題。

「醫療機構綜合責任保險」是承擔醫療院所的執業風險,若是診所或醫院開業醫師,應考慮投保此種綜合險,讓受僱醫師及相關醫事人員都有醫療責任的保障。

二、醫責險相關名詞解釋

           1. 保險期間:

產險幾乎都是一年一期,所以隔年不續保就沒有相關保障。 
在保險期間內執行業務並受賠償請求,保險公司才會賠償。 
但是醫療糾紛麻煩的地方是,患者可能會隔一段時間後,想想不對勁才要告醫師, 
所以才會有追溯期發現期間等相關名詞及定義

2. 追溯期:追朔醫師執行業務期間

也就是說如果有追溯期一年,去年看的患者,今年告你,仍然有理賠。(如圖中B醫師)
若是追溯日同保險生效日,那去年看的患者,今年告你,就不理賠(如圖中A醫師)

醫責險追溯期

              一般民事損失求償權是2,所以通常

第一年投保是追溯日同保險生效日

第二年投保費率變成追溯期一年的

第三年以後最多就是投保追溯期2年的費率。


3. 基本發現期間與延長發現期間:

一般來說,如果不續保醫責險,契約終止後,免費享有30日之「基本發現期間」。
意思是如果在保險期間內治療的患者,保險終止後30天內告醫生,仍然有理賠。
醫師也可另外向原保險公司申請「延長發現期間」,並繳納費用,這樣在「延長發現期間」內被求償,仍然有理賠。

4. 除外不保

如果直接或間接因下列事由所致之賠償請求,是不賠的喔!常見的有:

(1)   被保險人於執行業務時,因受酒類、毒品或麻醉劑之影響。

(2)   任何與人工流產手術、結紮或與不孕症有關之治療手術。
(2024.09.30 今年開始已刪除此除外條款)

(3)   被保險人為達到第三人減肥之目的而建議或使用減肥藥物

(4)   SARSAIDSBird flu或其病原體有關者。

5. 自負額:絕大多保單都是10%

也就是說最後的賠償金額90%保險公司付,自己負擔10%

6. 每日診病次數

就是你平均每天有幾診,大概寫就好了。

 

三、醫師業務責任保險理賠之SOP及流程圖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聯會https://www.tma.tw/others/index_risk01.asp )

107419日,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聯會與兆豐、富邦、和泰、泰安、明台、旺旺友聯、新光、華南、國泰世紀、南山和臺灣共11家產險公司,完成簽訂「醫師業務責任保險合作推廣備忘錄」。所以基本上台灣絕大多數的產險公司都是依照這樣的設計與架構來處理醫責險的。

醫師分科如圖所示

醫師科別分類


並且保險費率得依醫師之過去損失經驗、執業年資、學歷、平均每日診病次數、醫務器材設備等因素考量加減費,加費幅度上限為125%、減費幅度下限為30%

若真的發生病家向被保險醫師提出損害賠償,被保險醫師應在5內書面通知保險公司。
之後保險公司就會評估分析醫療事故、與被保險醫師建立案件處理原則與共識、向病患或其家屬說明,最後如果有和解或經訴訟後須賠償,和解金或民事賠償的部分,由保險公司負責理賠。

 

四、總結

在當代台灣醫療環境中,醫責險是相當重要的保障型保險。若真的發生醫療糾紛,可藉由有共同利害關係的第三人(保險公司)來協助處理相關的事務,讓醫師無後顧之憂,可以專心從事醫療志業。若同業有需要投保,小弟可以幫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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