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富邦保代舉辦這場線上講座,讓我們第一線臨床醫師能夠精進學習相關的知識與經驗。
一、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資料來源: 全國法規資料庫)
立法院於今年(2022)5月30日三讀通過「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簡稱醫預法),衛福部是說為了建立妥速醫療爭議處理機制,促進醫病和諧關係,並營造重視病人安全文化,以提升醫療品質,所以訂了這條法律以「保障病人權益、促進醫病和諧、提升醫療品質」,然後包含三大原則: 「即時關懷、調解先行、事故預防」。
不過魔鬼藏在細節裡,醫預法雖然還沒正式公布實施,但是若真的施行,可能會對現今醫療爭議處理有許多影響。
(1)
何謂當事人?
醫預法第三條第五項:「當事人:指與醫療爭議有關之醫事人員、醫事機構、病人或其他依法得提起訴訟之人。」那這個依法得提起訴訟之人如果照民法以及刑事訴訟法的規範,可以有很多人…..
(2)
醫療事故關懷小組
醫預法第六條第一項:「醫療機構應組成醫療事故關懷小組,於醫療事故發生之翌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病人、家屬或其代理人說明、溝通,並提供協助及關懷服務。但九十九床以下醫院及診所,得指定專業人員或委由專業機構、團體為之。」
所以或許以後可以成立專業機構來接小醫院、診所的委託囉! 強制要成立關懷小組呢!
(3)
強制先行調解
醫預法第十二條第一項: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組成醫療爭議調解會(以下簡稱調解會),辦理醫療爭議之調解。」
醫預法第十六條第三項: 「當事人申請調解而調解不成立,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送達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就醫療爭議刑事案件提起告訴者,視為自申請調解時,已經提出告訴。」
其實成立醫療爭議調解會是相當不錯的,因為老實說各鄉鎮市區調解會的成員水準參差不齊,有時候醫師上調解會真的是秀才遇到兵,有理說不清。成立專業的醫療爭議調解會,至少能夠有同一水平的討論。
不過傳統告訴乃論之罪是六個月內不提出告訴,依法就不能再追訴。醫預法第十五條這樣寫,反而讓病家可以延長考慮告訴的時間,對醫師不利。
二、何謂醫療過失?如何預防被告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99 年度醫上易字第 1342 號刑事判決: 「……在醫療過失案件,醫護人員對於所醫護病人之傷害是否應負業務過失傷害之罪責,端視其有無刑法上之過失而定,即須醫護人員對於該傷害結果之發生是否有所預見,且於當時情況下,以斯時之醫療水準、設備,醫護人員之經驗等主、客觀因素綜合判斷,是否有預見及避免結果發生之可能性。倘醫護人員所為之醫療行為並無缺失,無悖於醫學知識及現行醫療常規,即難認為有過失。」
所以依照這樣的看法,要達成醫療過失其實除非真的很誇張,不然是不容易成立的。
黃律師整理避免被告的原則:跟上最新的醫療常規、病歷記載詳實。
不過不要病歷上傳健保署、家屬病歷複製後還在改病歷,這樣會有偽造文書的風險。
然後其實醫療機構通則是不能錄音錄影的,有侵犯病人隱私的問題,而且如果錄音錄影的證據對醫師不利,這樣等於是拿石頭砸自己的腳。
三、詐領健保費?
聽到下半場的健保議題,很精彩,但也令第一線臨床醫師膽戰心驚。
其實原本醫療法、醫師法、全民健康保險法的規定沒有那麼多,但是健保署用了行政命令,訂定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變成醫師不聽話,就要脅放大回推扣錢、解約數年,甚至還說醫師申報點數的錯誤,是詐欺取財、偽造文書、業務上登載不實,還送地檢署提起公訴……。唉!心酸誰人知……
簡單說:找好律師,不要隨便認罪緩起訴,不然那不合理的計算方式說是犯罪所得? 會被嚇死阿……
四、Q&A 醫院/診所有收公積金,那還要保醫責險嗎?
有同行在Q&A時間問到這問題,黃律師回答得很好。
公積金制度其實不是很透明,你不知道醫療機構收了這錢是怎麼用的,然後到時候真的出糾紛了,這公積金會全額支出呢?還是出一部分,剩下醫師自己負擔?甚至收了這錢,真的拿得出來嗎?
五、結論
非常感謝有這樣的機會,看到醫法雙修的大前輩,講解第一線醫師可能會遇到的”社會事”。
希望之後還有機會,聽到更多如此精彩的演講。
如果覺得太複雜的話,找到好律師或直接投保醫責險,就會有保險公司、律師協助處理這些事喔!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