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病人權益高漲,傳統醫療父權主義的威權模式逐漸式微,醫療訴訟的案件層出不窮,而醫責險漸漸成為醫界的熱門話題。
當年我連去美國醫院當交換醫學生(Exchange Clerkship Program),只在旁邊見習,不會有實際醫療行為,哈佛醫學院都要求我投保職業責任保險(malpractice insurance)了,更何況是實際在第一線服務的臨床醫師。
不過台灣的醫責險無強制投保,市場相對較小,資訊相對不透明。我詢問許多專業人士,都很難提供明確的回答。小弟在此拋磚引玉,分享親身經驗、實際業界產品及相關知識,希望能做為參考。
一、什麼是醫責險?
醫責險在我國保險法上,屬於財產保險中的責任保險。實務上是企業險的一種。
一般來說,醫責險概分為「醫師業務責任保險」及「醫療機構綜合責任保險」,
「醫師業務責任保險」是承擔個人醫師的執業風險,這才是我們一般講的醫責險,也是本文討論的主題。
「醫療機構綜合責任保險」是承擔醫療院所的執業風險,若是診所或醫院開業醫師,應考慮投保此種綜合險,讓受僱醫師及相關醫事人員都有醫療責任的保障。
二、醫責險相關名詞解釋
1. 保險期間:
2. 追溯期:追朔醫師執行業務期間
若是追溯日同保險生效日,那去年看的患者,今年告你,就不理賠。(如圖中A醫師)
一般民事損失求償權是2年,所以通常
第一年投保是追溯日同保險生效日
第二年投保費率變成追溯期一年的
第三年以後最多就是投保追溯期2年的費率。
3. 基本發現期間與延長發現期間:
意思是如果在保險期間內治療的患者,保險終止後30天內告醫生,仍然有理賠。
醫師也可另外向原保險公司申請「延長發現期間」,並繳納費用,這樣在「延長發現期間」內被求償,仍然有理賠。
4. 除外不保:
(1) 被保險人於執行業務時,因受酒類、毒品或麻醉劑之影響。
(2)
任何與人工流產手術、結紮或與不孕症有關之治療手術。
(2024.09.30 今年開始已刪除此除外條款)
(3) 被保險人為達到第三人減肥之目的而建議或使用減肥藥物。
(4) 與SARS、AIDS、Bird flu或其病原體有關者。
5. 自負額:絕大多保單都是10%
也就是說最後的賠償金額90%保險公司付,自己負擔10%。
6. 每日診病次數:
就是你平均每天有幾診,大概寫就好了。
三、醫師業務責任保險理賠之SOP及流程圖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聯會https://www.tma.tw/others/index_risk01.asp
)
醫師分科如圖所示
並且保險費率得依醫師之過去損失經驗、執業年資、學歷、平均每日診病次數、醫務器材設備等因素考量加減費,加費幅度上限為125%、減費幅度下限為30%。
若真的發生病家向被保險醫師提出損害賠償,被保險醫師應在5日內書面通知保險公司。
之後保險公司就會評估分析醫療事故、與被保險醫師建立案件處理原則與共識、向病患或其家屬說明,最後如果有和解或經訴訟後須賠償,和解金或民事賠償的部分,由保險公司負責理賠。
四、總結
在當代台灣醫療環境中,醫責險是相當重要的保障型保險。若真的發生醫療糾紛,可藉由有共同利害關係的第三人(保險公司)來協助處理相關的事務,讓醫師無後顧之憂,可以專心從事醫療志業。若同業有需要投保,小弟可以幫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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