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2日 星期日

關於醫責險的二三事(上)

隨著病人權益高漲,傳統醫療父權主義的威權模式逐漸式微,醫療訴訟的案件層出不窮,而醫責險漸漸成為醫界的熱門話題。

當年我連去美國醫院當交換醫學生(Exchange Clerkship Program),只在旁邊見習,不會有實際醫療行為,哈佛醫學院都要求我投保職業責任保險(malpractice insurance)了,更何況是實際在第一線服務的臨床醫師。

不過台灣的醫責險無強制投保,市場相對較小,資訊相對不透明。我詢問許多專業人士,都很難提供明確的回答。小弟在此拋磚引玉,分享親身經驗、實際業界產品及相關知識,希望能做為參考。


一、什麼是醫責險?

醫責險在我國保險法上,屬於財產保險中的責任保險。實務上是企業險的一種。

一般來說,醫責險概分為「醫師業務責任保險」及「醫療機構綜合責任保險」,

「醫師業務責任保險」是承擔個人醫師的執業風險,這才是我們一般講的醫責險,也是本文討論的主題。

「醫療機構綜合責任保險」是承擔醫療院所的執業風險,若是診所或醫院開業醫師,應考慮投保此種綜合險,讓受僱醫師及相關醫事人員都有醫療責任的保障。

二、醫責險相關名詞解釋

           1. 保險期間:

產險幾乎都是一年一期,所以隔年不續保就沒有相關保障。 
在保險期間內執行業務並受賠償請求,保險公司才會賠償。 
但是醫療糾紛麻煩的地方是,患者可能會隔一段時間後,想想不對勁才要告醫師, 
所以才會有追溯期發現期間等相關名詞及定義

2. 追溯期:追朔醫師執行業務期間

也就是說如果有追溯期一年,去年看的患者,今年告你,仍然有理賠。(如圖中B醫師)
若是追溯日同保險生效日,那去年看的患者,今年告你,就不理賠(如圖中A醫師)

醫責險追溯期

              一般民事損失求償權是2,所以通常

第一年投保是追溯日同保險生效日

第二年投保費率變成追溯期一年的

第三年以後最多就是投保追溯期2年的費率。


3. 基本發現期間與延長發現期間:

一般來說,如果不續保醫責險,契約終止後,免費享有30日之「基本發現期間」。
意思是如果在保險期間內治療的患者,保險終止後30天內告醫生,仍然有理賠。
醫師也可另外向原保險公司申請「延長發現期間」,並繳納費用,這樣在「延長發現期間」內被求償,仍然有理賠。

4. 除外不保

如果直接或間接因下列事由所致之賠償請求,是不賠的喔!常見的有:

(1)   被保險人於執行業務時,因受酒類、毒品或麻醉劑之影響。

(2)   任何與人工流產手術、結紮或與不孕症有關之治療手術。
(2024.09.30 今年開始已刪除此除外條款)

(3)   被保險人為達到第三人減肥之目的而建議或使用減肥藥物

(4)   SARSAIDSBird flu或其病原體有關者。

5. 自負額:絕大多保單都是10%

也就是說最後的賠償金額90%保險公司付,自己負擔10%

6. 每日診病次數

就是你平均每天有幾診,大概寫就好了。

 

三、醫師業務責任保險理賠之SOP及流程圖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聯會https://www.tma.tw/others/index_risk01.asp )

107419日,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聯會與兆豐、富邦、和泰、泰安、明台、旺旺友聯、新光、華南、國泰世紀、南山和臺灣共11家產險公司,完成簽訂「醫師業務責任保險合作推廣備忘錄」。所以基本上台灣絕大多數的產險公司都是依照這樣的設計與架構來處理醫責險的。

醫師分科如圖所示

醫師科別分類


並且保險費率得依醫師之過去損失經驗、執業年資、學歷、平均每日診病次數、醫務器材設備等因素考量加減費,加費幅度上限為125%、減費幅度下限為30%

若真的發生病家向被保險醫師提出損害賠償,被保險醫師應在5內書面通知保險公司。
之後保險公司就會評估分析醫療事故、與被保險醫師建立案件處理原則與共識、向病患或其家屬說明,最後如果有和解或經訴訟後須賠償,和解金或民事賠償的部分,由保險公司負責理賠。

 

四、總結

在當代台灣醫療環境中,醫責險是相當重要的保障型保險。若真的發生醫療糾紛,可藉由有共同利害關係的第三人(保險公司)來協助處理相關的事務,讓醫師無後顧之憂,可以專心從事醫療志業。若同業有需要投保,小弟可以幫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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