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平安
感謝眾網友們的熱烈討論
以下整理相關的問題及討論作補充
一、要被保人、受益人寫誰好麻煩,到底要怎麼寫?
對大部分的人來說,
要被保人寫同一人,
然後受益人第一順位寫自己最親的人,
最後順位寫”法定繼承人”。
這樣子的”自用保單”,
税務的相關問題最少。
有錢人的煩惱很多,
才有可能需要用其他的保險關係人來做安排
二、受益人寫”法定繼承人”可以嗎?
實務上,
為了避免發生受益人、被保險人同時身故,
造成保單無指定受益人,
使身故保險金列入遺產課稅,
我們可以在指定受益人最後一順位寫上:法定繼承人,
這樣是可以的。
不過要注意的是
1.
國稅局還是有可能因實質課稅八大樣態,而當作遺產課稅!
2.
法定繼承人,保險金的給法就照民法遺產篇的順序走囉!
詳情請見之前的文章: 保險與遺產規劃
3. 所以還是建議每年定期檢驗保單,
是否需要變更受益人喔!
相對於走遺產繼承來講,
保險金給付,
受益人只要出示被保險人的死亡證明與除戶證明,
身故保險金正常二周內就可以拿到,
這是即期現金,
可以用來繳遺產稅及辦身後事,
身故金一般不會被凍結。
三、最低(基本)稅負制
民國95年開始實施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俗稱最低稅負制),計算方式如下圖所示:
上圖是我們一般社會大眾在繳的所得稅(A)。
基本所得稅是用當年度所得淨額作為基礎,
加上各項投資、贈與、保險給付等其他所得,
扣除670萬,再乘上單一稅率20%後,
得到基本稅額(B)。
基本稅額(B)>一般所得稅(A)才需要補繳稅款差額。
詳細的其他所得整理如下圖。
要注意幾點
1.保險給付僅限95/1/1後簽約的壽險、年金險才納入計算,
所以民國95年以前的壽險、年金險要留著,
這可是節稅利器。
2.死亡給付是超過3330萬才計入稅,
但滿期\生存保險金是全數計入的。
3.先考慮遺產稅,沒有遺產稅才有最低稅負制的問題
4.年金險累積期,被保險人死亡,
絕大多數的保單設計是返還予要保人或要保人的法定繼承人,
不是給指定的身故受益人。
實際上要被課到這筆稅,是不太容易的。
EX. 所得淨額級距到40%的家庭,
至少所得淨額472萬以上,
至少一般所得稅有102萬元,
若無其他所得或投資,
當年度死亡保險金給付須達4040萬以上,
才有可能需要多補繳稅款差。
要因為領死亡給付,而被多扣基本稅額,其實是很困難的事情。
以上是相關補充說明及分析,
若有任何問題,
敬請不吝留言討論及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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