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31日 星期日

理賠實務 - 食物中毒與意外傷害/責任險認定 Food Poisoning and Injury/Liability Insurance

<感謝《保險武士獨到觀點社團》的案例分享與討論>


最近台北市寶林茶室食物中毒事件延燒

經衛福部證實為「米酵菌酸」引起

老實說

在這次事件之前

我從來沒聽過這種疾病/致病原

這實在是相當難診斷及治療

願傷者早日康復

逝者安息

生者節哀……


但是甚麼是食物中毒呢?

食物中毒

在不同種的保險上

如何認定呢?

小弟嘗試結合醫學及保險知識來說明

Made by Firefly


一、何謂食物中毒?


1. WHO定義


以下為WHO網頁

對於食媒性疾病(Foodborne diseases)

(俗稱食物中毒 food poisoning)的介紹


Foodborne diseases are caused by contamination of food and occur at any stage of the food production, delivery and consumption chain. 

食媒性疾病是由於由食品污染引起的

發生在食品生產、運輸和消費鏈的任何階段


The majority of these cases are caused by diarrhea diseases. 

Other serious consequences of foodborne diseases include kidney and liver failure, brain and neural disorders, reactive arthritis, cancer, and death.

這些病例大多數是由腹瀉疾病引起的

食源性疾病的其他嚴重後果

包括腎臟和肝臟衰竭、大腦和神經疾患、反應性關節炎、癌症、甚至死亡


所以可以看到

只要是吃進受汙染食物

造成身體的各種症狀疾患

就可以稱之為廣義的食物中毒

地下水的砷污染

造成烏腳病

也可以叫食媒性疾病(食物中毒)


並沒有限制要多少人以上

同時受到影響

才叫食物中毒


2. 食藥署定義

但是在台灣

我們有我們的玩法

以下為衛福部食藥署的定義


食品中毒 (Foodborne outbreak)

「二人或二人以上攝取相同的食品而發生相似的症狀,

稱為一件食品中毒案件。」

「因肉毒桿菌毒素而引起中毒症狀且自人體檢體檢驗出肉毒桿菌毒素,

或由可疑的食品檢體檢測到相同類型的致病菌或毒素,

或因攝食食品造成急性食品中毒(如化學物質或天然毒素中毒等),

即使只有一人,

也視為一件食品中毒案件。」

「經流行病學調查推論為攝食食品所造成,

也視為一件食品中毒案件。」


所以坊間才會有許多人認為

要2人以上

吃到同樣東西後

上吐下瀉

才叫食品中毒事件


但其實有其他認定方法

即便只有1人有症狀

也可以叫食品中毒


二、 食品中毒責任險、產品責任險之定義


這是某產險公共意外責任保險食品中毒責任附加條款的定義

 

食物中毒附加條款

可以看到

產險定義之食品中毒

也是跟著食藥署的定義


然而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的保障範圍

僅限「營業處所內」,

不保障外帶餐飲所導致的食物中毒風險

因此衛福部有規定

食品業者應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產品責任保險」

才能將內用、外帶食品的風險

一併納入保障範圍

(資料來源: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20127005131-260410?chdtv)


我看衛福部的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條款承保範圍如下

 

衛福部產品責任險

所以保障範圍

是更不局限於

食藥署定義的食品中毒的


三、意外(傷害)險的定義 - 何謂意外傷害


然而到底我們自己投保的意外險

能否理賠食物中毒呢?

首先我們要理解何謂意外傷害?


在保險法中

我們平常所稱的「意外險」

其實是叫「傷害保險」


保險法第 131 條:

「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

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前項意外傷害,

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


所以在此

就造成保險法學界的各家學說

到如今仍是爭論的議題


依照字面解說

意外傷害被定義為

1. “非疾病” 引起
2. “外來性”
3. “突發性”


然而在醫學上

何謂疾病呢?

換個說法

只要造成身體或心理的病生理異常

即便是意外造成的

醫學上也還是有個疾病診斷阿!

那這樣甚麼不是疾病呢?


所以我個人是認同

醫法雙修的陳俞沛主任之觀點

從醫學觀點論傷害保險之保險事故---以感染症為例

https://www.airitilibrary.com/Article/Detail/02593750-N202312080004-00003


「雖然在一般情況下,

絕大多數非因先前意外傷害所導致之後續感染

屬疾病之範疇,

但在少數例外情形,

非存在於人體內之病原由體外進入,

並迅速造成被保險人之傷害,

則此感染症應可由被保險人舉證其符合「外來突發」之意外傷害事故,

屬於傷害保險承保範圍,

保險人應負理賠之責。」


所以

若運用此觀念

來探討食物中毒與傷害保險

我個人也認為

不應該一直拘泥於”非疾病”

而應舉證為

「外來突發」之意外傷害事故


然後……

如何由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舉證

為「外來突發」之意外傷害事故

又是一個大議題了……


四、所以食物中毒 意外(傷害)險到底會不會賠? (實際判決)


先說結論 

這次事件鬧這麼大

民氣可用

並且符合食藥署定義之食物中毒事件

是符合傷害險之外來性與突發性的

個人認為

意外(傷害)險應該理賠


然而

若我們探討

因食用食品毒素致死亡

是否法院會裁決賠償

實務判決

是有不同結果的


1. 服用蛇膽中毒併肝腎衰竭而死亡 判定為意外傷害

最高法院 92 年度台上字第 187 號民事判決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V,92%2c%e5%8f%b0%e4%b8%8a%2c187%2c20030123


簡言之

患者自述購服蛇膽約一星期

之後因猛爆性肝炎住院

後因持續惡化

肝腎衰竭而死亡

然後就與保險公司爭論

200萬意外傷害險是否應理賠


最高法院法官認為

腸胃科主治醫生已認患者之情形

並非單純疾病

而懷疑是外來原因所引起

患者在此住院之前

並無因肝臟疾病至醫院就診之記錄

竟因服食蛇膽致死

應認已符合「非因疾病引起」及「外來」二種情形


然後服食蛇膽本意在滋補身體

無法預知服食後竟會造成死亡結果

其死亡結果之發生

應係出於預料之外而不及預防

應認屬「突發」

所以最後判決

保險公司須理賠保險金


2. 食用楊桃中毒身亡 判定為非意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5 年度保險字第 48 號民事判決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DV,95%2c%e4%bf%9d%e9%9a%aa%2c48%2c20060808%2c1


患者有糖尿病

可能有慢性腎疾病而不自知

於民國93年1月11日

因食用楊桃中毒,

隨即陷入重度昏迷

即使經緊急轉送兩家大型醫院

多日洗腎治療,

仍於93年5月4日死亡。


法官認定患者

罹有糖尿病合併慢性腎功能不健全等病症在先,

而於誤食楊桃後發生中毒之情狀

並因此發生楊桃腦病變合併多重器官衰竭致死

認定所罹前述疾病與其死亡之結果

相當之因果關係存在

所以最後認定為非意外身故


個人看法

因為並非每個人

都會吃楊桃中毒

慢性腎衰竭患者

食用楊桃可能致死

是醫學上可能遇到的狀況

所以法官考量致死機轉

才會認定為非意外身故。


五、結論

食物中毒造成多人受傷生病與死亡

並且社會上人心惶惶

大家期待保險能發揮其價值

以幫助受害患者及家屬


然而

是否醫師診斷為食物中毒

人身保險之意外(傷害)險即可理賠呢?

個人看法

仍以實際患者狀況而定

以上述兩法院個案而言

雖都有外來毒素進入被保險人體內

但法官會考量個案體況不同

而有不同的裁判

不能只因食物中毒

就認定已符合「外來突發」的要件


因此

回歸各保險條款

建議國人更應於此時

了解各種保險的條款、用途及優缺點

除了意外險外

醫療險與壽險也是相當重要的險種

而對於企業而言

責任保險的投保
契約效期有效與否
承保範圍、除外不保事項為何

都是相當重要的事情


最後

希望事件早日平息

逝者安息
生者節哀
傷者早日康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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