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保險武士獨到觀點的分享與討論>
最近看到一則
其實我對此裁罰感到疑惑
不過藉此案例
簡單介紹個人傷害保險的費率計算標準
讓大眾更了解個人傷害險
一、 1-6類職業費率比
依據
《訂定「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5條及第19條規定之解釋令》
個人傷害保險之職業分類
分為
第1類(一般內勤): 費率比為1
第2類(一般外勤): 費率比為1.25
第3類: 費率比為1.5
第4類: 費率比為2.25
第5類: 費率比為3.5
第6類: 費率比為4.5
甚至拒保
所以個人傷害保險
是以職業類別費率來收取保費
一般與年齡、性別無關
如下圖所示
資料來源
訂定「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5條及第19條規定之解釋令
二、 我常遇到/客戶問到的職業分類
基本上各家保險公司
都是以
” 台灣地區傷害保險個人職業分類表”
為基礎訂定職業分類
大致上是大同小異
像我個人是醫療業出身
基本上除
精神科醫護人員為第3類外
大多數醫療人員為第1類
辛苦的國軍弟兄
因為其職業性質特殊
有些官兵甚至會被拒保
不過在軍醫院服務的醫療人員
一般是第1類喔!
一般內勤人員是第1類
外勤人員是第2類
因為我兼職成為保險經紀人
反而職業類別變成第2類
真是QQ……
另外如果是小孩子(學生)
或家庭主婦的話
職業類別是屬於第1類
三、 若我職業或職務變更了 需要通知傷害險的保險公司嗎?
答案是”要的”
會有以下說明
所以
職業變更後要通知保險公司喔!
1. 如果職業分類危險降低
保險公司要退部分保費
2. 如果職業分類危險增加
保險公司要加收保費
甚至可能拒保
若無通知
到時候出險了
可能保險金會打折給付喔……
甚至法院還曾有拒賠的案例發生
四、 論某人壽傷害保險裁罰案
根據此裁罰案的說法
因為此保單的條款寫為
「職業類別為五至六類或在拒保範圍內者,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限縮了職業類別第5-6類的客戶理賠權益
所以才因此裁罰計點
不過我看這張保單條款及費率
當初已載明限職業類別1-4級投保
並且實務上
也有其他公司的保單
會限制危險職業類別的保額
甚至拒絕其投保
但可相對給予低危險職業類別
較優惠的單一費率方案
如下圖所示
所以若照此裁罰案的意思
主管機關認為
當初投保時
在低危險職業類別
若後來客戶變成高危險職業別
客戶怠於通知
保險公司仍需打折理賠保險金囉?
雖然主管機關是站在保戶這邊啦……
但有點擔心
這樣會助長道德風險……
五、 結論
個人傷害險(意外險)
是CP值相當高的險種
但其中職業分類
對保費及理賠認定
是相當重要的
希望大家有換工作時
保單也要適時健檢一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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