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保險武士獨家觀點社團的討論>
最近在保險武士獨家觀點社團上
討論到因蚊子叮咬
罹患瘧疾致死
傷害保險是否應該理賠
本文嘗試分析此篇今年度的判決
並讓大家更了解意外傷害的法院認定標準喔!
一、 何謂瘧疾?
資料來源: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傳染病介紹-瘧疾
瘧疾為第二類法定傳染病
其致病原為一種原生生物 - 瘧原蟲
經由受感染且具傳染能力的瘧蚊
叮咬人體導致的
台灣曾經為瘧疾流行之區域
光復後經撲瘧計畫實施後
於1965年獲世界衛生組織認證瘧疾根除
感染瘧疾早期的症狀
與流感類似
最主要的症狀為發燒、畏寒、顫抖及冒冷汗
也可能出現其他症狀
如頭痛、肌肉痛、關節痛、噁心、嘔吐和疲倦等
若未及時接受適當治療
數天後會出現間歇性或週期性的畏寒及顫抖、發燒及出汗等症狀
嚴重者可能導致脾腫大、黃疸、休克、肝腎衰竭、肺水腫、急性腦病變及昏迷
甚至死亡
若國人有前往疫區活動的需求
可於出國前一個月
先至旅遊醫學門診
向醫師諮詢
預先服用奎寧類(Quinine)等預防藥物
若不幸疑似罹患瘧疾
須盡速就醫
並且使用青蒿素類藥物為主的合併療法
(Artemisinin-Based Combination Therapy, ACT)
但此種藥物需專案進口
醫療端須通報傳染病個案
並將檢體送疾病管制署檢驗
才可領取用藥。
二、 何謂意外傷害?
我曾在拙作
有提到
保險法第131條:
「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
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
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前項意外傷害,
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
而被保險人/受益人
如何認定舉證為「外來突發」之意外傷害事故
就是傷害保險
是否理賠的關鍵
另外陳俞沛主任/教授之著作
有提到
「由於恙蟲病之病原是透過蟲媒叮咬傳入人體,
非人體內部所產生,
具有「外來性」應無疑慮。
且如前所述,
以恙蟲病屬法定傳染病為由排除於傷害保險之承保範圍,
則有混淆保險與醫學上疾病定義不同之嫌。
或未詳細說明理由,
即以恙蟲病「與動物類之外來攻擊並不相同,實無從比附援引」,
認定為非意外傷害,
皆無道理,
而應從保險意外傷害之要素加以分析。」
「病原進入人體非
「一般被保險人所能感受知悉之一時性外來變化」,
事故原因須在人身體內部經過相當時期醞釀才形成傷害結果者,
被保險人亦無法防範(控制)傷害結果之發生,
應以其不具「突發性」,
而認定為非意外傷害之範疇較為妥適。」
所以依照陳主任/教授的觀點
1. 並非屬法定傳染病,
傷害保險就一定不能理賠
2. 需同時具備「外來性」及「突發性」,
才能被認定為傷害保險中的意外傷害事故
有了這些觀念,
就可以來看看
實際判決如何認定意外傷害事故了
三、 實務判決
- 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度保險字第 8 號民事判決
簡言之
某君投保產壽險公司之意外傷害/傷殘保險
於112年10月16日前往奈及利亞,
在非洲意外遭蚊蟲叮咬
導致於同年12月2日
因惡瘧疾合併多重器官衰竭而死
但兩家保險公司卻都拒絕理賠
因而某君之身故保險受益人提起訴訟
要求賠償
法院審理後認定
參照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036號判決意旨
「內在原因所致之傷害或死亡,
通常係指被保險人因罹患疾病、細菌感染、器官老化衰竭
等身體內部因素所致之傷害或死亡;
至外來事故(意外事故),
則係指內在原因以外之一切事故而言,
其事故之發生為外來性、偶然性,
而不可預見,
除保險契約另有特約不保之事項外,
意外事故均屬意外傷害保險所承保之範圍。」
「蟲媒傳染之傳染病,
蟲媒僅為媒介性質,
人體所受之傷害或死亡,
係導因於蟲媒所媒介之病毒、細菌,
而非攻擊行為或生物本身之毒素,
故瘧疾與動物類之外來攻擊並不相同,
難以比附援引。
準此,瘧病和其他病毒性疾病一樣,
皆屬傳染病之一種,
因其傳染途徑及感染源明確,
系爭保險契約1及系爭附約被保險人某君之死亡係因「疾病」所致,
並非系爭保險契約1及系爭附約所指之意外傷害事故,
足堪認定。」
四、 結論
1. 受瘧疾感染致死,
雖具外來性,
但可能不具突發性,
因而可能不被認定為
傷害保險中的意外傷害事故
2. 照目前的法院判決
蟲媒傳染之傳染病
我目前看到
除“臺灣高等法院 91 年度保險上字第 28 號民事判決”
軍中野戰演習
疑似遭不名蟲蛇(恙蟲病?)咬傷致死
有判賠以外
其他登革熱、瘧疾等蟲媒法定傳染病
法院實務大多不理賠喔!
3. 我在拙作
旅遊險補充 - 法定傳染病與免費信用卡旅遊險的陷阱
有提到
目前多數公司之旅遊險
皆將法定傳染病
列為除外不保之責任
所以若不幸遇到這樣的事件
旅平險也可能不理賠喔!
最後
呼籲國人注意自身平時的保障
除了意外傷害險種外
壽險也是相當重要的人身保險
另外在出國前
建議可先至旅遊醫學門診
向醫師諮詢
預防罹患特定傳染病
避免憾事發生
以上報告
歡迎大家不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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