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9日 星期日

重鬱症與精神官能性憂鬱症 - 論101年評字第 001623號 Major Depressive Disorder and Neurotic depression

 <感謝台東基督教醫院 身心科 李琇雯醫師提供建議與審稿>

 <感謝保險武士獨家觀點社團的討論分享>


精神疾病的診斷及治療

其實並不容易

若要將其應用於

保險核保理賠的認定上

可能是更加困難


在拙作

憂鬱症的相關社會福利及保險給付 

Social Welfare and Insurance Benefits for Patients with Depression

我們認識到

與憂鬱情緒相關的精神科診斷

有各種不同的定義


而在拙作

帶病投保,保險會理賠嗎?-自閉症與已在疾病判決為例

Autistic Spectrum Disorder and Pre-existing condition

我們認識到

保險法第127條

在健康保險中

保險契約訂立時

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

保險公司是不理賠的


那如果原本客戶/病人罹患

「精神官能性憂鬱症」

後來因

「重度憂鬱症」

住院治療呢?

這樣算是”已在疾病”

不理賠嗎?


以下是相關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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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甚麼是精神官能症(Neurosis) 精神官能性憂鬱症(Neurotic depression)


資料來源: 

Basic concepts of depression

https://pmc.ncbi.nlm.nih.gov/articles/PMC3181879/

Neurotic depression and DSM-III

https://pubmed.ncbi.nlm.nih.gov/3463136/


當我還是醫學生時

精神科的老師

很喜歡問學生說

甚麼是精神病(Psychotic)?

甚麼是精神官能症(Neurotic)?


根據英文文獻

「精神病」(Psychotic)指的是 : 

伴隨妄想和幻覺的嚴重疾病

「精神官能症」(Neurotic)指的是 : 
沒有幻覺妄想,較輕的疾病
並且通常帶有脆弱人格的含義


The term “psychotic” refers to a severe disorder with delusions and hallucinations, 

“neurotic” to a milder disorder without these,

 and often with the connotation of a vulnerable personality.


而美國精神醫學會

在1968年出版的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DSM-II)中

「憂鬱型精神官能症」(Depressive neurosis)的說明為

因內在衝突或可識別的事件

(例如失去愛人或珍惜的財產)

而產生的過度憂鬱反應


並且焦慮精神官能症的主要特徵」


如下圖所示

 

DSM II

DSM II

然而後來的精神醫學研究發現

原本依照

國際疾病與相關健康問題統計分類(ICD)第九版(ICD-9)

被診斷為「精神官能性憂鬱症」(Neurotic depression)的患者

50%其實是重度憂鬱症(Major Depressive Disorder, MDD)
20%其實是輕鬱症(Dysthymic Disorder)
20%其實是抑鬱性適應障礙(Depressive Adjustment Disorder)


我們發現

「精神官能性憂鬱症」(Neurotic depression)

「憂鬱型精神官能症」(Depressive neurosis)

其實是個很模糊的臨床診斷

包含了不同種的疾病


因而美國精神醫學會

在DSM-III以後

已不再使用「精神官能性憂鬱症」這樣的詞彙


所以從較近年來的美國精神醫學觀點

精神官能性憂鬱症(Neurotic depression)
重度憂鬱症(Major Depressive Disorder, MDD)
輕鬱症(Dysthymic Disorder) 
抑鬱性適應障礙(Depressive Adjustment Disorder)

可能並非同樣的疾病


有了這樣的觀念

我們再來看實際的評議書喔!


二、 精神官能性憂鬱症與重度憂鬱症 – 論 【101年評字第 001623 號】


簡言之

客戶於民國91年

向保險公司投保住院醫療保險

並且於101 年 4 月

因重度憂鬱症住院接受治療

然後保險公司發現

客戶於投保前

即經醫師診斷為

精神官能性憂鬱症

所以依照保險法127條規定

已在疾病不予理賠


評議中心的醫療顧問表示:

精神官能性憂鬱症(Neurotic depression)

指外在壓力和個人性格和因應壓力不佳所形成的輕度憂鬱、煩躁。

目前在精神醫學界認為

精神官能性憂鬱症和重度憂鬱症是不同的兩個疾病

有精神官能性憂鬱症的人並不一定會演變成重度憂鬱症;

重度憂鬱症的病人更不一定要先得到精神官能性憂鬱症不可。


所以

精神官能性憂鬱症(Neurotic depression)

與重度憂鬱症

非屬同一疾病

就不符合保險法127條規定

已在疾病的要件

保險公司應理賠保險金


三、 結論


1. 依照近代美國精神醫學的觀點
精神官能性憂鬱症應進一步區分
診斷為其他疾病
2. 當保險公司主張保險法第 127條
「已在疾病」不理賠時
前提是投保前所罹患疾病
與申請理賠之疾病
要是同一種疾病喔……


以上報告

歡迎不吝討論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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