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19日 星期日

眩暈嚴重,無法工作,可以申請失能險理賠嗎? Can you get permanent disability for vertigo?

因為最近看門診

被病家問了這個問題

因此嘗試搜尋整理相關資料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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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甚麼是眩暈症(Dizziness/Vertigo)?
如何從醫學上評估眩暈失能程度?


資料來源: 

Patient-Reported Outcomes After Vestibular Implantation for Bilateral Vestibular Hypofunction

Dizziness: relating the severity of vertigo to the degree of handicap by measuring vestibular impairment


我在拙作

頭暈與保險核保 Dizziness/Vertigo and Insurance Underwriting

https://drinsurancebroker.blogspot.com/2025/05/dizzinessvertigo-and-insurance.html

有提到頭暈的種類及可能原因

並且頭暈/眩暈確實可能影響保險核保的結果


不過在臨床上

有些人會有慢性眩暈的情況

造成患者平衡功能與日常生活/工作能力受損

有時候醫學上找不到原因

也讓病人相當困擾


至於要如何評估

慢性眩暈症患者的失能狀況呢?

雖然在我臨床訓練上

並沒有專門學過這些東西

不過我查到幾篇學術論文

寫到

  • Dizziness Handicap Inventory (DHI)
  • Vestibular Disorders Activities of Daily Living (VADL) scale

這些量表

可用來評估患者的失能嚴重程度

而一些生理儀器如

  • 眼震圖(nystagmography)
  • 溫差試驗(caloric test)
  • 旋轉椅檢查(Rotary Chair test)
  • 重心動搖儀(Posturography)

可輔助協助相關鑑定及診斷

二、眩暈與保險失能


我在拙作

神經失能等級評估-論工作能力與生活自理能力

https://www.moodlight.com.tw/blog/detail/59

有提到

勞保/商業保險的神經失能程度

可依其影響工作能力及生活自理能力

mRS等級的部分

來綜合評定神經失能等級

如下圖所示


而不論是勞保或商保

在其附註都有說明到

眩暈與平衡機能失能/障礙

可依病患狀況

綜合判定為第三、七、或十三級失能

如下圖所示   



不過如何去判定

高度、中度或無礙勞動的平衡機能失能

那就有得吵了……


並且有職業醫學科前輩撰文分析

上述之各種「機能」其實無法很客觀評估,

例如AMA 所建議之暈眩失能表相當需要病人誠實回答,

但是在該基準中頂多只為5%全人失能

比我國的上述標準失能程度來的輕多


資料來源: 暈眩與失能

https://edu.secda.info/pcrohs/?p=2581


所以實務上要認定暈眩與失能

若沒有其他神經學症狀

要單純認定失能

可能不容易


三、實際評議案件參考 - 112年評字第001171號


我稍微搜尋了一下評議中心的暈眩失能案例

大多認定為第七或十三級失能

以下提供一個評議中心的案例

看看顧問醫師如何依醫學事實判定體況

 


四、結論


眩暈是惱人的症狀

多數人或可痊癒

但確實有些病人長期受其困擾

雖然目前有些儀器檢查

可協助鑑定及診斷失能程度

但就我所知

目前在臨床上仍不普遍運用

若患者單純只有暈眩

無肢體無力等其他神經學症狀

要認定更高等級之神經失能

可能不容易


希望隨著醫學科技的進步

這些眩暈患者能得到醫治

然後有更好的工具

可以診斷及鑑定患者的失能程度囉!


以上報告 

歡迎不吝指教

 

2025年10月12日 星期日

何謂化療? 化學治療,(療程型)癌症險會賠嗎? Chemotherapy and Insurance Claims

 <感謝保險武士&保險武士獨家觀點社團的討論>

https://www.facebook.com/share/g/15nqP5yCH9/


癌症是國人十大死因之首

如何預防、早期診斷及治療癌症等議題

一直是醫學界及公衛界的顯學

並且隨著醫藥科技推陳出新

治療手法

從傳統的手術、化療、放療

到新式的抗賀爾蒙藥物、標靶藥物、免疫療法……等

實在是令人眼花撩亂


但是這些新式抗癌藥物

可以算是「化學治療(化療)」嗎?

癌症險中的化學治療保險金

保險公司會理賠嗎?

這有討論空間了


以下簡單整理相關資料供參考



一、甚麼是化學治療?


資料來源:

化學治療

簡稱”化療”

是使用藥物來破壞癌細胞

以阻止或減緩癌細胞的生長


化學治療的優點是全身性治療

並且可以

阻止癌症擴散,減緩癌細胞生長
破壞已擴散到身體其他部位的癌細胞
縮小腫瘤以減緩疼痛不適

所以直到現在

傳統化療

在癌症治療上

仍有一席之地


近年來隨著新藥研發

標靶治療
免疫治療

等不同治療機轉之新藥

推陳出新

相對於傳統化療藥物而言

副作用一般較小

對癌細胞有較高的專一性

所以有其優勢存在


至於標靶治療、免疫治療等新藥使用

是否也能稱作”化學治療”呢?

在技術上標靶/免疫治療藥物

與任何用於治療癌症的藥物一樣

都可被廣義視作化學治療

然而這些新藥發揮作用的機制

與標準化療藥物並不相同

所以也不能說是相同的治療


二、 癌症險之化學治療,如何定義?





我從網路上找到幾張癌症險保單

各家條款

對於”癌症化學治療”的描述

並沒有統一規範

而對於”化學治療”

到底指的是哪些藥物

也沒有特別說明


不過要注意的是

有些保單規定

須於”醫院”接受”注射”治療者才會給付

如果是在診所吃口服藥物

可能就不符合保單條款規定了……


三、 實際評議中心之醫療顧問,如何認定”化學治療”?


其實不同的醫師

對於”化學治療”是否能從寬包含

” 標靶治療、免疫治療、抗賀爾蒙藥物”

也有不同的看法


如【114年評字第256號】

 


所以此案例最後認定

保險公司不須理賠化學治療保險金


而【105年評字第484號】

 

最後申請人有爭取到部分化學治療保險金


四、結論


癌症治療的方式相當多種

不同的癌症種類及分期

有不同的建議治療方式

請與主治醫師詳加討論


而在癌症險理賠認定上

化學治療是否包含

” 標靶治療、抗賀爾蒙藥物、免疫治療”

等新型藥物

有可能因為顧問醫師看法不同

而有不同的理賠結果


所以個人認為

傳統的”療程型癌症險”

雖非一無是處

但面對醫藥科技的進步

反而可能衍伸理賠爭議

相對來說

癌症一次金、重大傷病險

一次給付的險種

確實有其理賠認定上的優勢

應優先考慮規劃


以上報告

歡迎不吝賜教!


2025年10月5日 星期日

腦出血+跌倒 意外(傷害)險會理賠嗎? Brain Hemorrhage and Personal Accident Insurance

 <感謝保險武士&保險武士獨家觀點社團的討論>

https://www.facebook.com/share/g/15nqP5yCH9/


腦中風常年位居國人十大死因前五名

危害國人健康甚鉅

並且疾病發生時間快速

常讓人措手不及

此時病人可能突然失去平衡

而跌倒造成外傷


然而若同時有腦出血+跌倒/頭部外傷

可以被認定為”創傷性腦出血”

理賠意外(傷害)險嗎?

以下簡單做整理及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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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甚麼是腦中風?


關於腦中風

我在拙作

腦中風的相關社會福利及保險給付(一)-醫學背景知識

有簡單說明


腦中風是腦部的血管疾病

(包含狹窄、阻塞或破裂)

造成腦部神經功能失常的疾病

主要分成兩類:

出血性中風及缺血性中風

出血性中風約佔其中25%左右

而高血壓性腦出血

常見的出血位置為

  • 基底核
  • 視丘
  • 大腦皮質下
  • 小腦
  • 腦幹等深層腦區

所以跟一般頭部外傷的出血位置

(創傷性腦出血)

有所不同


若病情明確

臨床醫師可循一般醫理

判斷為外傷造成的腦出血

又或是自發性疾病造成


二、什麼是意外傷害的定義?


我在拙作

【食物中毒與意外傷害/責任險認定】

有提到

保險法第131條:

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

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前項意外傷害,

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


而在保險法上的論述

應著重舉證為「外來突發」之意外傷害事故。


所以事件的發生

有沒有”外來性”

是否“非內在身體過程(非疾病)”造成

就會是法院判決的重要考量


三、腦出血+跌倒/頭部外傷,
法院肯認意外(傷害)險須理賠

資料來源:

跌倒後死因為腦溢血,是否為意外死亡?-法律顧問/台北法律顧問

台北地方法院92年保險字第144號


簡言之

九十二年四月十二日

被保險人被發覺在家中死亡多時

經司法相驗後

受益人欲向保險公司

申請意外身故保險金

竟被拒絕理賠

因為其死亡證明書上

死亡之直接原因縱為「腦溢血」

先行原因為「更衣中跌倒」及「右眼血腫及鈍力傷」

然而死亡方式則勾選「病死或自然死」

而非「意外」

而被保險公司認定

”非意外傷害身故”

不予理賠


法官考量檢驗員的說詞後

認定

由於未解剖屍體,無法十分確定腦溢血是否即為死因……

對於腦溢血死者無法判斷原因是疾病或跌倒時,

應做有利被保險人之解釋

而推定為意外傷害事故


我只能說

法官爰引保險法第54條第2項規定

保險契約之解釋……如有疑義時,

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

算是很幫忙保戶了……


不然依照葉啟洲教授”保險法”所言

保險法第54條第2項

是用以解釋不明確的定型化保險契約條款,

謂於事實不明時,

亦應做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認定,

二者不應混為一談


四、腦出血+跌倒/頭部外傷,
法院認定為疾病造成,傷害險不須理賠


我找到的好幾個案例/判決,如

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度保險上字第 20 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保險字第2號

浴室滑倒不是意外???傷害險理賠的關鍵一次解析


即便被保險人合併腦出血+跌倒

民眾可能會認為

有跌倒受傷

就是意外發生

意外(傷害)險該理賠

但是在一般醫理上

腦出血會造成對側肢體偏癱


(例如:患者跌倒後

右側手腳無力

頭部電腦斷層檢查後發現

右側硬腦膜下出血

左側基底核出血


依神經解剖學知識推斷

患者的肢體無力

較有可能是左側基底核出血造成的)


所以患者的跌倒外傷

對應其大腦出血位置範圍

先出血後跌倒

還是先跌倒造成出血

大概醫師會有個底


無怪乎法官會說

「難認被保險人之失能、死亡結果,

與其因意外跌倒事故間存在因果關係」

所以法院判定

保險公司不須理賠意外傷害險了……


五、結論


從我尚未踏入保險界

就曾有病人家屬

詢問自發性腦出血+跌倒/頭部外傷

能否爭取到意外(傷害)險理賠


然而個人認為

大部分的狀況

應回到醫學事實的認定

以及保險法上的”意外傷害”定義

若是疾病引起的自發性腦出血

為病人此次事件的主因

考量其不具”外來性”

要爭取意外(傷害)險的理賠

就有難度了…..


所以個人認為

事先做好醫療險、重大傷病險…等健康保險

甚至壽險的規劃

才能有效轉嫁人身風險喔!


以上報告

歡迎不吝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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