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10日 星期日

乳房纖維囊腫與保險告知/理賠 Fibrocystic Breast Changes and Health Insurance Declaration/Claim

<感謝保險武士&保險武士獨家觀點社團的討論>


乳房纖維囊腫是女性常見的乳房病變

而關於乳房纖維囊腫與保險核保的關係

我已在拙作

投保實務: 乳房腫塊(病變)與保險核保 Breast Lump and Insurance Underwriting

https://drinsurancebroker.blogspot.com/2025/04/breast-lump-and-insurance-underwriting.html

有簡單說明


但若保戶曾經有

乳房纖維囊腫

不幸後來罹患乳癌

保險公司會不會依約理賠呢?


以下是相關資料整理說明

Made by Firefly


一、 甚麼是乳房纖維囊腫(fibrocystic changes)?


資料來源: 財團法人乳癌防治基金會

Benign Breast Disease in Women

衛教新知

幾種常聽到的乳房良性疾患


其實乳房纖維囊腫(fibrocystic changes)

是一種良性的、非增生性的乳房退化

好發於30-50歲的女性

目前資料顯示

超過50%的正常女性

都會有這樣的組織學病變

所以醫學上不認為是一種疾病


症狀方面

乳房纖維囊腫可能會造成

乳房疼痛或觸痛

但也有些人沒有感覺

是接受健康檢查後才發現的

所以也是因人而異


至於乳房纖維囊腫與乳癌的關係

我看到大多數說法是

臨床上檢測到的乳房纖維囊腫

並不會增加乳癌的風險

但也有醫師分享

有乳房纖維囊腫的婦女

以後得到乳癌的機率比沒有纖維囊腫的人

高1.7-4倍

所以這部分還有待進一步釐清


二、 乳房纖維囊腫與健康告知書


上圖是我投保的某家保險公司

其健康告知事項

若客戶有以下情形


1. 最近二個月內曾因受傷或生病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2. 過去2年內曾因接受健康檢查有異常情形,
而被建議接受其他檢查或治療

就需要誠實告知保險公司病況

並且有少數保險公司寫到


3. 過去一年內除上述疾病外,
曾否被告知罹患下列疾病,接受過治療、診療或用藥?
--->乳房纖維囊腫


所以雖然「乳房纖維囊腫」並不是癌症

但並不代表客戶有這樣的體況

就判定「不用告知」喔!


三、 實際乳房纖維囊腫與契約解除/理賠案例整理


1.【112年評字第1233號】

簡言之

保戶111年6月22日投保防癌險

因為保戶申請理賠

保險公司發現保戶投保前

於109 年 1月9日、2月27日

接受2次門診治療

病歷記載

未明示側性乳房良性腫瘤……ACR BIRADS Category 2:Benign finding. 

Suggest receiving yearly screening mammography

保戶於投保時

未誠實告知

(二)現在是否仍患有以下疾病:……(2)良性腫瘤……。

因而保險公司於同年12月15日

解除契約


評議中心認定

以乳房良性腫瘤而言,

按一般核保實務,

核保決定大致為:

投保前,若已有兩次以上影像檢查,

且其中一次在投保前 6 個月內,

影像檢查結果皆為良性發現,

沒有惡性疑慮,

醫療險、手術險、癌症險會批註除外

因病症還存在,

不會是標準體。

若僅一次影像檢查,

良性,由於仍有不確定性,

尚無法完全排除惡性疑慮,

醫療險、手術險、癌症險通常為延期


所以認定保險公司解除契約有理


2.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保險簡字第9號

簡言之

保戶於民國111年2月10日

投保實支實付醫療險

於112年12月2日起因右側乳癌手術住院治療

欲申請保險理賠


然保險公司查到

保戶於110年3月28日之醫院乳房攝影檢查報告中記載

Impression: Right breast architecture distortion, ultrasound study is recommended.

認定保戶於投保前知道右胸部存在「腫瘤

主張保險法第127條

已在疾病不理賠


法官諮詢原醫院醫師

其回覆

(一)良性發現是依照全世界打報告的依據BI-RAD system,

分為category 0.1.2.3.4.5.6,

category 2是良性發現

即無異常的發現,

可能是纖維囊腫、良性鈣化等正常發現,

這個報告是全世界通用,適用於各科醫師判讀。

(二)該病患於110.10.21超音波並無長瘤

都有跟病患說半年至一年要回診定期檢查。

(三)該病患於110.10.21後於本院無就診紀錄。

(四)110.10.21的超音波並無長瘤,所以與112年診斷無關。


法官也認同

其乳房「良性發現」之狀態並無「長瘤」之異常,非屬「疾病」

所以最後判決保險公司須理賠保險金


四、 結論


乳房纖維囊腫是女性常見的乳房病變

在醫學上雖認定是良性變化

不是疾病

但是否增加罹患乳癌風險

我有看到不同的說法


在保險核保評估上

乳房病變的BI-RADS等級

確實會影響到保險的風險評估

可能會批註除外

甚至是延期再議、拒保

所以不可不慎


至於若保戶原本有

乳房纖維囊腫

不幸後來罹患乳癌

是否保險會解除契約

或是拒絕理賠

就要看清楚當初的健康告知書

以及醫師病歷報告怎麼判讀紀錄囉


以上報告整理

歡迎不吝賜教


2025年8月3日 星期日

慢性腎臟病, 尿毒症與保險核保 Renal Failure/Uremia and Insurance Underwriting

<感謝  佳生診所 腎臟專科 吳尚諭醫師 不吝討論指教>

台灣被稱為洗腎王國

全台洗腎人口超過9萬人

並且慢性腎臟病

在2023年國人10大死因中

排名第10位

是不可忽略的醫療與公衛議題


然而

甚麼是慢性腎臟病?

甚麼是尿毒症?

甚至是洗腎?

這又會對保險投保

造成甚麼影響呢?


以下是相關資料整理與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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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甚麼是慢性腎臟病? 甚麼是尿毒症洗腎?


資料來源: 

臺灣慢性腎臟病臨床診療指引_2025更新版
早期慢性腎臟病照護手冊


根據2012 KDIGO(Kidney Disease: Improving Global Outcomes)指引

慢性腎臟病(Chronic kidney disease, CKD)

(以前叫做慢性腎衰竭Chronic Renal Failure)

定義為

腎臟結構或功能異常出現大於三個月影響健康狀況

並依

1. 病因
2. GFR(Glomerular filtration rate) 
3. 尿液白蛋白與尿液肌酸酐比值

進行分期

詳細圖示如下所示



所以一般而言

雖然我們都會大略說明

GFR<60ml/min/1.73m2

持續3個月以上

才叫慢性腎臟病

但如果患者GFR≧60ml/min/1.73m2

合併有中重度蛋白尿

或有其他腎臟結構或功能異常

那也可能有慢性腎臟病喔!


而關於洗腎的部分

我在拙作

理賠實務 - 洗腎與重大疾病/重大傷病險
Hemodialysis and Major Illness Insurance

https://drinsurancebroker.blogspot.com/2024/03/hemodialysis-and-major-illness-insurance.html

有簡單介紹


當一個人的腎功能

不足以維持基本生活品質

甚至危及生命時

這種情況稱之為

末期腎病變

(End Stage Renal Disease, ESRD)


而俗稱的尿毒症(Uremia)

描述的就是因為嚴重腎衰竭

無法排出毒素

而使血液中尿毒素
(BUN, creatinine, 
methylguanidine, p-cresol...等)
濃度過高

造成各種不適症狀


若末期腎病變患者符合以下條件

就應考慮接受

定期透析

就是大家俗稱的洗腎

 

而慢性腎臟病的預防及治療

包含

1. 營養照護
2. 生活習慣調整
3. 藥物治療


並且很重要的

減少止痛藥的使用

以避免腎臟損傷喔!


二、慢性腎臟病/尿毒症保險告知/核保




以上是我手邊有的

人壽保險及意外傷害險

健康告知書


只要客戶有

腎臟炎
腎病症候群
腎機能不全(Renal Failure)
尿毒(Uremia)
腎囊胞

相關腎臟疾病

五年內有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投保壽險、醫療保險

都需要誠實告知


意外傷害保險的部分

則是二年內有尿毒(Uremia)症

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時

需誠實告知


而根據"保險醫學概論"

這本書的說明


若為急性腎損傷/腎機能不全
(Acute Kidney Injury/Acute Renal Failure)

1. 壽險
完全痊癒1年以上,且無後遺症,
目前腎功能正常者,可不加點承保
2. 傷害險
完全痊癒1年以上,且無後遺症,
目前腎功能正常者,可不加點承保
3. 醫療險
完全痊癒5年以上,且無後遺症,
目前腎功能正常者,可不加點承保


若為慢性腎機能不全

甚至嚴重到尿毒症

壽險、傷害險、醫療險

都有可能拒絕承保


不過我也曾看過有儲蓄險(終身壽險)

洗腎病人都可以承保

所以可能也是因

不同的保險公司

不同的保單條件

而有不同的核保結果


而根據金管會公布之

身心障礙核保審查評估要點

腎臟損害/腎切除者

可提供疾病問卷身心障礙證明

給核保人員參考

以評估保險投保的可能

若腎臟損害/腎切除並非癌症造成者

可考慮癌症險的投保

如下圖所示

  



三、結論


慢性腎臟病可能會嚴重影響生活品質

並且合併心血管疾病和其他併發症

嚴重可能致死

並且為了照顧慢性腎臟病患者

2019年花費健保高達533億元

慢性腎臟病已成為臺灣重要的醫療與公衛議題


然而在保險核保方面

使用的仍舊是比較古早的詞彙

並且慢性腎臟病患者

如果要投保商業保險

可能是有相當難度

所以說到底

還是建議大家

趁身體健康時

就先未雨綢繆、提早規劃保障

這才是風險管理的上上策哦!

不然就改規畫

癌症險/儲蓄險(終身壽險)/年金險吧!


以上報告

歡迎不吝賜教




2025年7月27日 星期日

精神病核保實務案例分享 Practical Cases on Mental Health Underwriting

<感謝 台東基督教醫院 身心科 李琇雯醫師

不吝討論指教>


近日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與醫師公會全聯會&台灣精神醫學會

研商擬定

「精神病核保實務案例分享」

希望讓社會大眾

醫界與保險界

對精神病/精神疾病如何保險核保

有更確切的概念

我覺得是相當好的做法


本文嘗試整理

與精神病/精神疾病相關的保險醫學知識

並且分析

實務案例可能會遇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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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甚麼是精神病?甚麼是精神疾病?

我在拙作

【保險江湖一點訣】到精神科就診可以保保險嗎?

關於精神病與精神疾病-醫學定義與分類

https://www.moodlight.com.tw/blog/detail/69

有提到


《精神衛生法》關於精神疾病的定義為

指思考、情緒、知覺、認知、行為及其它精神狀態表現異常,

致其適應生活之功能發生障礙,

需給予醫療及照顧之疾病,

但反社會人格違常者,

不包括在內。


而精神疾病當中,

若患者有脫離現實感(loss of contact with reality)

如出現妄想、幻覺等

這就是精神病(Psychosis)精神病性狀態(Psychotic State)

是屬於精神疾病當中

比較嚴重的一種狀況


若參考健保重大項目之慢性精神病

失智症
譫妄
思覺失調症
憂鬱/躁鬱症
妄想性疾病
自閉症等廣泛性發展疾病

都可能會嚴重到有精神病(Psychosis)


而在預計發布修改的

要保書填寫說明例示中

精神病被定義為

係指思覺失調症躁鬱症(雙相情緒障礙症)…等,

導致腦部功能失調、

個人與現實脫節

例如出現幻覺、妄想、思維混亂等症狀,

其特徵是指思考、情緒、知覺、認知、行為

及其他精神狀態表現異常,

導致個體在適應生活方式出現障礙,

需接受醫療及照顧之疾病。


如下圖所示

 



二、 實務上的保險健康告知




基本上投保壽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

健康告知書都有可能要求客戶說明

5年內是否因精神病

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另外如果

1. 最近二個月內曾因受傷或生病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2. 過去5年內曾因受傷或生病住院治療七日以上

有這些情況

在健康告知書上

也要誠實告知體況

 

另外雖然一般要保書

都僅限於精神病才需要告知

但有少數保險公司之要保書

有寫到精神官能症的部分

所以客戶在投保時

可能需要特別注意


三、 實務上的保險核保認定


依據「保險醫學概論」

精神病誠實告知保險公司


(1)壽險
僅急性發病1次,目前正常就業,
且已5年未再復發,
可考慮輕度加點或不加點承保。
(2)傷害險
已完全痊癒5年以上,
且不需再服用藥物者,
可正常費率承保。
(3)醫療險
宜拒保


精神官能症誠實告知保險公司


(1) 壽險
若休息及工作正常,
治療超過6個月以上,
且不需服藥者,
可不加點承保。
其餘狀況可能加點承保甚至拒保
(2)傷害險
病因去除逾3年者,
可正常費率承保。
其餘狀況可能加費承保或延期
(3)醫療險
病因去除逾5年者,
可正常費率承保。
其餘狀況可能加費承保或延期


至於實務上

精神官能症(如焦慮症)的承保認定

可參考以下文章介紹

【保險判決一點通】焦慮症可以投保嗎?投保實務-焦慮症

https://www.moodlight.com.tw/blog/detail/71


四、「精神病核保實務案例分享」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公佈「要保書填寫說明例示」,

請會員參考


感謝

保險界及醫學界

共同研商

公佈「要保書填寫說明例示」

讓社會大眾可以更了解

實務上投保保險

需不需要告知相關的病況


簡言之


案例一: 思覺失調症屬精神病,需誠實告知


關於思覺失調症的介紹

可參考以下拙作

【思覺失調症相關社會福利及保險給付】

https://www.moodlight.com.tw/blog/detail/92


案例二: 失眠、睡眠障礙不屬於精神病

1. 最近二個月內「未」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2. 過去5年內「未」住院治療七日以上

不需告知


案例三: 廣泛性焦慮症不屬於精神病

1. 最近二個月內「未」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2. 過去5年內「未」住院治療七日以上

不需告知


案例四: 接受心理師心理諮商

不屬於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不需告知


五、小心已在疾病不理賠


資料來源:

【保險判決一點通】帶病投保,保險會理賠嗎?
-自閉症與已在疾病判決為例

https://www.moodlight.com.tw/blog/detail/74

 


不過對於有潛在疾病的客戶

想要投保商業保險

除了保險法64條的

「據實說明義務」

需遵守外

還要注意

健康保險中(※非所有人身保險都適用!! ),

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

保險公司是不理賠的喔!

所以即便客戶順利投保後

也不代表到時候生病住院時

精神疾病的部分

可以獲得理賠喔......


六、 結論


精神病/精神疾病如何保險核保

與醫學上如何定義與分類

是存在已久

且爭議不斷的議題

感謝保險界及精神醫學界

願意交流溝通

形成共識

希冀能減少精神病患

投保保險的潛在爭議

真正落實保險的對價平衡

幫助到有需要的保戶喔!


以上報告

歡迎不吝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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