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7日 星期日

失智症患者存活中位數 與 長照險 Survival After the Diagnosis of Dementia and Long-Term Care Insurance

許多人在投保長照/失能險時

對於長照/失能分期給付金的給付時間長度

不知道要怎麼選擇


最近看到一則

關於失智症患者存活餘命的新聞

或許可以給我們一些參考數據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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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阿茲海默症患者平均餘命研究


以下資料參考自

失智存活餘命7.69年 學者建議照顧要規畫12年

https://udn.com/news/story/7266/8271529


Survival After the Diagnosis of Mild-to-Moderate Alzheimer's Disease Dementia: 

A 15-Year National Cohort Study in Taiwan

https://onlinelibrary.wiley.com/doi/abs/10.1002/gps.6152


根據台灣健保資料庫的資料

台大神經科邱銘章教授與恩主公醫院神經科孫瑜主任等學者

追蹤2000-2002年

5000多位被診斷輕度至中度失智症的患者


其研究團隊

發現失智症患者

整體存活中位數為7.69年


1. 40-64歲的年輕型失智症患者
平均餘命為13-14
2. 65-70歲的失智症患者
平均餘命為12
3. 70-79歲的失智症患者
平均餘命為10
4. 80歲以上的失智症患者
平均餘命僅為4-6
5. 年輕型失智症患者
具有三種以上共病
(共病定義包含高血壓、糖尿病、癌症、心臟病、慢性肺病……等)
其平均餘命降至6.43年


二、長照險給付期間的選擇


有某保險公司之定期長照險

其給付期間

可依需求選擇5~20年

 


所以若依照前文的健保資料庫研究

年輕型失智症患者

平均餘命可達13-14年

那給付期間要多久才夠呢?


若是80歲以上的失智症患者

平均餘命僅為4-6年

這樣錢要準備多久&多少才夠呢?


聰明的你

想到了嗎?


長照費用知多少?

https://drinsurancebroker.blogspot.com/2023/06/blog-post_25.html


以上簡單報告

歡迎大家討論&分享自己的看法


2024年11月10日 星期日

投資型保險之介紹 Introduction to Investment Link Product (ILP)

最近在網路上

與網友們討論到投資型保險

發現許多人對這種保險不甚了解


雖然我很久以前寫過以下文章

淺談躉繳型投資型保單及月配息

https://drinsurancebroker.blogspot.com/2022/09/blog-post_26.html

不過小弟嘗試再整理相關基礎知識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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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何謂投資型保險?


以下資料參考自

<投資型保險商品入門手札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投資型保險最重要的大小事>


投資型保險

其實是結合保險+投資的保險商品

依據”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1. 投資型壽險依其性質 可定名為

(1)○○○○變額壽險。
(2)○○○○變額萬能壽險。
(3)○○○○投資連(鏈)結型保險

2. 投資型年金保險 其命名為 

(1)○○○○變額年金保險


變額

表示其保額可隨時增加及減少


3. 傳統型利率變動型萬能壽險

俗稱的”廣義儲蓄險”

其命名為

(1)生存險稱○○○○(利率變動型或萬能)生存保險
(2)死亡險稱○○○○(利率變動型或萬能)壽險
(3)生死合險稱○○○○(利率變動型或萬能)保險

4.  投資標的的部分

投資型保單可連結的標的相當多元

包含

(1) 共同基金
(2) ETF
(3) 債券
(4) 類全委
(保險業委託經營或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資產)
(5) 存款帳戶

……等


二、 投資型保險與傳統型保險之差異


簡單比較兩者之間的差異




三、 投資型保險的費用

(感謝廖昶翰執業保險經紀人的指導與討論)

這部分是大家最詬病投資型保險的地方

因為投資型保險會收取許多項費用

但其實傳統型保險也有收取費用

只是因為保單費用不透明

大家才不易察覺


常見投資型保險費用包含

1. 保費費用
(各保單設計不同
實際情況以保單條款為準)

(1) 前收型保險(定期定額繳費):
通常是在保單前5-6年
所投入的資金會先扣除一固定比例之附加費用後
餘額才會進入分離帳戶進行投資
目標保險費之附加費用率
上限不得超過目標保險費的150%
而若有超額保險費
超額保險費不得收取超過5%的費用

(2) 前收型保險(躉繳/彈性繳):
我看到的保單
是每次所投入的資金
先扣除3%之附加費用後
餘額才會進入分離帳戶進行投資

(3) 後收型保險(躉繳/彈性繳):
100%資金投入投資標的
但是可能每月收取
保單帳戶價值的0.16%
連續收取4年
作為投保的成本


2. 保險相關成本

(1) 危險保費: 每月依保單中的自然費率
“保險成本費率表”
依照年齡性別及保額
收取壽險保險費
如果是年金險
就沒有這項費用
(2) 保單管理費: 我看到的是每月收取100元
如果投資金額夠高(Ex. 200-300萬以上)
就會免除此保單管理費


3. 投資相關費用 包含

(1) 投資標的申購手續費
(2) 投資標的經理費
(3) 投資標的保管費
(4) 投資標的管理費
(5) 投資標的贖回費用
(6) 投資標的轉換費用

就會依照保單設計及投資標的的不同

有的有收取

有的沒有

有的是在投資標的的淨值中扣除


4. 後置費用

通常包含解約及部分提領費用

不過如果是長期投資

就不會被收取此費用


所以若購買的是

投資型年金保險

金額夠大

長期投資

其實只會被收取

1. 保費費用
2. 投資相關費用

(有些標的不收取
或反映於投資標的淨值中
不另外收取)


就這樣

不過就沒有壽險保障的功能


如果是投資型壽險

會被多收

3. 危險保費(自然費率)

不過就會有壽險的功能

對年輕人來說

自然費率更具有優勢


四、 投資型壽險的優點


可參考拙作

儲蓄險的功用 Endowment insurance

https://drinsurancebroker.blogspot.com/2024/09/endowment-insurance.html


其實我個人認為

投資型壽險

回到壽險的功能來理解

只是投資型保險可自選投資標的

有機會投資獲利


個人認為

就像生死合險一樣

投資型壽險的功能包含

 



這些壽險保單可提供的功能與價值

加上自選投資標的的效果

才是投資型保險

能讓保戶買單的原因


以上報告

若有疑問

歡迎交流討論 不吝指正

2024年11月3日 星期日

自閉症與已在疾病 Autistic Spectrum Disorder and Pre-existing condition

 <感謝保險武士&保險武士獨家觀點社團的討論>


在臨床醫學上

醫師診治病人的過程中

有許多不確定性

因而在病歷記載及對病患解釋上

很多時候

無法100%的下結論


然而這樣的不確定性

可能會造成病人的誤解

以為自己還沒生病


最近看到一篇

疑似自閉症與保險告知/已在疾病的民事判決

可以讓我們一窺

實際上醫學、保險與法律

如何認定及互相影響


以下是個人整理及淺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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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甚麼是自閉症?


我曾在拙作

自閉症的相關社會福利及保險給付

https://drinsurancebroker.blogspot.com/2022/11/blog-post.html

介紹過

自閉症類群障礙症(Autistic Spectrum Disorder,ASD)


根據台灣兒童青少年精神醫學會的介紹


如果有以下狀況

1. 12個月大對人不感興趣,
不會對人微笑
與他說話也少有反應。

2. 語言發展遲緩

3. 是否會以食指指向遠端人、物表達需求
有無其他溝通表達性的姿勢動作
如:揮手打招呼等。

4. 過度堅持、情緒處理困難
不易進入團體活動等


可能醫學上就會懷疑有自閉症了


二、何謂保險法第 127 條
已在疾病不理賠
保險法第64條的關係


我之前在

失智症與保險告知 

Dementia and Health Declaration of Proposed Insured

https://drinsurancebroker.blogspot.com/2024/10/dementia-and-health-declaration-of.html

有講過保險法第64條

對價平衡原則


而根據江朝國教授的著作

「保險法逐條釋義」

保險法第64條

與保險法第 127 條

兩者為各自獨立規範的關係


保險法64條有設定除斥期間

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

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

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

亦不得解除契約。


保險法127條則規定;

保險契約訂立時,

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

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

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健康保險

(非所有人身保險都適用喔!)

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

保險公司是不理賠

以免加重全部被保險人對於保險費之負擔


有了這些理解

我們就可以來看以下判決


三、實際判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保險字第 2 號民事判決


簡言之

被保險人於

102 年3 月26日

102 年5 月13日

分別向兩家保險公司投保

日額型住院醫療保險

並在

102 年7 月1日至104年5 月31日間出席434天

104 年6 月1日至104年6 月30日間出席21天

104 年7 月1日至104年7 月31日間出席22天

合計(日間)住院477 天

於104 年9 月24日

請求兩家保險公司理賠保險金


然而保險公司後來才發現

被保險人自101 年5 月18日起

即因「發展遲緩」赴T療養院就醫

101 年9 月21日門診處方明細

即已記載development delay

R/O Autism

且於投保日前2 個月內

仍因「發展遲緩」持續接受治療

但被保險人並未誠實告知病症


最後法官心證

雖被保險人

違反保險法第64條第1 項規定之說明義務

可是已過2 年除斥期間

保險公司無法解除契約


不過法官參酌門診紀錄

認定被保險人之自閉症

即屬保險契約訂立時已存在之疾病

所以依保險法第127 條規定

保險公司

對是項疾病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四、個人心得


1. 其實判決書有提到
倘原告於投保時據實告之相關就醫情形…….
依原告之就醫情形亦將「暫停承保」

所以自閉症之有無
確實會影響保險公司之危險評估
甚至無法承保


2. 病歷上面寫

「R/O Autism」則為「Autism should be ruled out」的縮寫
意指「疑似自閉症,須再行檢驗以排除其可能」
(病歷上記載「R/O」之意義,為本院職務上已知之事實)

其實法官大人也懂
醫師在病歷上想表達的意思
R/O目前比較常用的說法是
”懷疑患者罹患此疾病”
(資料來源: PGY職前診療室EP13 – 容易混淆之醫用單字
https://growing.doctorally.tw/articles/confused-term/
)
所以在此案例中
法官認定被保險人最遲於101 年底
已罹患自閉症
所以才持續在門診治療


3. 個人看法
明明被保險人從101年到104年
陸續都有在門診追蹤治療
然後硬是以
不實告知
+拖超過2年申請理賠的方式
意圖獲得是項疾病之保險金理賠
這要獲得法官採信
是誇張了些……


五、結論


老話一句

建議大家

趁身體健康時

投保保險

未雨綢繆

提早規劃保障

才是風險管理的上上之策!


以上報告

若有問題

歡迎不吝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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