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26日 星期日

勞保神經障害失能認定

最近在網路上查到一篇有趣的研究報告,

是民國97年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委託台灣腦中風學會的研究報告:

勞工保險殘廢給付『神經障害-腦中風』審查標準之研究

此研究報告參與之醫師,

包含台大神經部、復健部、神經外科等台灣頂尖之專家,

並且雖然題目是腦中風,

實際上連巴金森氏症、失智症都有提到,

應該可以做為我們臨床醫師,

判斷神經失能的參考標準。

 

以下附上內容重點摘要

一、民國96 5 24 日審查醫師會議結論

 

1. 周邊神經損傷造成肢體肌力僅存4 分,
得按第9 項第13 等級給付;
2. 就診醫院應提供勞保被保險人於再加保或離職退保當時之身體障害狀況;
3. 審查中樞神經系統障害除考量肌力,
尚須考量異常張力、認知狀況等相關問題,
建議下次修改殘廢診斷書時,
參考巴氏量表,
將認知功能、日常生活等障害情形納入;
4.現行勞保殘廢給付標準表第8項第7等級,與第9項第13等級間之殘廢等級差距甚大,
建議宜增定殘廢等級以減少爭議。


所以依照專家會議之結論

1.      周邊神經損傷是可以申請看看神經失能的(DM Neuropathy申請勞保給付?)
2.      雖然審查專家十幾年前就建議新增加10級失能,
以及多一些面向來評估神經失能,
然而勞保局目前還沒聽進去……

 

二、專家共識之腦中風失能等級審定標準

 

腦中風失能等級

我覺得這張圖表相當有價值,

可以讓臨床醫師有個依循的標準。

不過要注意的是,mRS=2的患者,

因為目前沒有第十等級失能,

所以可能依照個案狀況,

會被評到第七or第十三等級失能,

對病家來說,失能給付就會差異甚大……

 

三、專家共識之巴金森氏症失能等級審定標準


巴金森氏症失能等級


之後再用一篇文章介紹巴金森氏症的相關社會福利及保險給付。

不過簡單說明Modified Hoehn-Yahr staging

Stage 1: 單側;

Stage 2: 雙側;

Stage 3: 有步態不穩的情形;

Stage 4: 嚴重失能但還能走

Stage 5: 坐輪椅或臥床

我想這樣的分級認定,跟實際臨床差異不大。

 

四、專家共識之失智症失能等級審定標準

 

殘廢等級

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

意識狀態

工作能力

1

5

無意識狀態或重度意識障礙

無工作能力

2

5

輕度意識障礙

無工作能力

3

34

意識正常或輕度意識障礙

無工作能力

7

12

意識正常

祇能從事簡易工作,工作能力明顯低下

10

1

意識正常

不能從事原來工作

但調整後能從事其

他替代性工作者

13

0.5

意識正常

工作能力正常

未達列等標準

0

意識正常

工作能力正常

 

可參考我的拙作「失智症之相關社會福利與保險給付

 

不過讓我訝異的是,

專家共識認定CDR=0.5

一般認定是輕度認知功能障礙(MCI)

並沒有到身心障礙鑑定之失智症,

也可以來申請勞保失能給付。

所以若患者有需要,

臨床確實有觀察到早期失智之徵象,

也可以協助病家申請。

 

不過申請通過後,

會不會勞保退保,

又是另一個議題了…..

 

另外,原始CDR並無CDR= 4 or 5

台灣健保局為了安寧緩和醫療,

訂定了此標準,簡述如下

 

CDR=4 : 說話通常令人費解或毫無關聯,

不能遵照簡單指示或不了解指令;

偶而只能認出其配偶或照顧他的人。

吃飯只會用手指頭不太會用餐具,

也需要旁人協助。

經常大小便失禁。

有人協助下雖然勉強能走幾步,

通常都必須需要坐輪椅

 

CDR=5 : 病人沒有反應或毫無理解力。

認不出人。需旁人餵食。

大小便完全失禁。長期臥床

 

可參考此標準,配合勞保失能等級,為病人確定失能之診斷。

 

五、結論

神經失能是勞保失能中,

相當重要且有潛在認定爭議之項目。

雖然此篇研究報告僅為國內醫學專家之看法與建議,

不代表勞保局就以此標準核定失能給付,

但也可以讓我們了解,

審查專家認定失能之通則。

希望有更多社會賢達重視此問題,

減少相關爭議,

並且可以讓病家得到應有之給付。

2023年2月19日 星期日

保險關係人稅務分析-法定繼承人及最低稅負制

大家平安

感謝眾網友們的熱烈討論

以下整理相關的問題及討論作補充

 

一、要被保人、受益人寫誰好麻煩,到底要怎麼寫?


對大部分的人來說,

要被保人寫同一人

然後受益人第一順位寫自己最親的人,

最後順位寫法定繼承人

這樣子的自用保單

税務的相關問題最少。

 

有錢人的煩惱很多,

才有可能需要用其他的保險關係人來做安排

 

二、受益人寫法定繼承人可以嗎?

 

實務上,

為了避免發生受益人、被保險人同時身故,

造成保單無指定受益人,

使身故保險金列入遺產課稅,

我們可以在指定受益人最後一順位寫上:法定繼承人

這樣是可以的。

 

不過要注意的是

1.      國稅局還是有可能因實質課稅八大樣態,而當作遺產課稅!

2.      法定繼承人,保險金的給法就照民法遺產篇的順序走囉!

詳情請見之前的文章: 保險與遺產規劃

3.      所以還是建議每年定期檢驗保單,

      是否需要變更受益人!

 

相對於走遺產繼承來講,

保險金給付,

受益人只要出示被保險人的死亡證明與除戶證明,

身故保險金正常二周內就可以拿到,

這是即期現金,

可以用來繳遺產稅及辦身後事,

身故金一般不會被凍結。

 

三、最低(基本)稅負制

 

民國95年開始實施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俗稱最低稅負制),計算方式如下圖所示:

當年度所得淨額

一般所得稅額A

上圖是我們一般社會大眾在繳的所得稅(A)

 

當年度基本所得淨額

基本稅額B


基本所得稅是用當年度所得淨額作為基礎,

加上各項投資、贈與、保險給付等其他所得,

扣除670,再乘上單一稅率20%後,

得到基本稅額(B)

 

基本稅額(B)>一般所得稅(A)才需要補繳稅款差額。

 

詳細的其他所得整理如下圖。

最低(基本)稅負制


要注意幾點

1.保險給付僅95/1/1簽約的壽險、年金險才納入計算,

所以民國95年以前的壽險、年金險要留著,

這可是節稅利器。

2.死亡給付是超過3330萬才計入稅,

滿期\生存保險金是全數計入的。

3.先考慮遺產稅,沒有遺產稅才有最低稅負制的問題

4.年金險累積期,被保險人死亡,

絕大多數的保單設計是返還予要保人或要保人的法定繼承人

不是給指定的身故受益人。


111年度綜所稅


實際上要被課到這筆稅,是不太容易的。

EX. 所得淨額級距到40%的家庭,

至少所得淨額472以上,

至少一般所得稅有102元,

若無其他所得或投資,

當年度死亡保險金給付須達4040萬以上,

才有可能需要多補繳稅款差。


要因為領死亡給付,而被多扣基本稅額,其實是很困難的事情。

 

以上是相關補充說明及分析,

若有任何問題,

敬請不吝留言討論及賜教。

2023年2月13日 星期一

淺談保險關係人之稅務分析

上篇保險與遺產規劃

有網友問我關於保單要被保人的安排與稅務問題

確實保單轉移以及保險關係人死亡

會產生很多法律行為

影響課稅的認定

其實這是相當重要且困難的議題

 

小弟嘗試於本篇列出相關的法律條文

並且分析常見的要被保人、受益人寫法

會造成甚麼樣的稅務效果。

若有任何疑問及疏漏之處,還請不吝賜教。

 

一、5保險關係人

 

保費支付人 要保人 被保險人 受益人

如圖,雖然一般保單上只會寫到

3種人:要保人、被保()人、受益人

但細究起來,其實是有5種保險關係人

 

1.      保費支付人

真正付保費的人。

看這保單實際上是誰出錢的,

誰就是保費支付人。


2.      要保人

簡單說,

真正擁有保單的人。

雖然保費支付人跟要保人一般都一樣,

但實務上可能會有所不同。


保險法第三條

「本法所稱要保人

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

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

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3.      被保():

有人戲稱是被要保人抵押給保險公司的人。


保險法第四條

「本法所稱被保險人

指於保險事故發生時,

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

要保人亦得為被保險人。」


4.      受益人:

就是領到保險金的人。

又可細分成生存受益人以及身故受益人


保險法第五條

「本法所稱受益人

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

 

二、遺產及贈與稅法及所得稅相關條文

 

一般來說,保單相關的財產移轉有

種型式:保險死亡給付、遺產、贈與

而財產移轉的相關稅賦也有

三種:所得稅(含最低稅負制)、遺產稅、贈與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六條

「左列各款不計入遺產總額……

九、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

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

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

「本條例施行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

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

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部分,

免予計入。」

 

3000萬的部分,

財政部會隨著通膨調整,

目前(111年總所稅)基本所得稅免稅額為3330萬元

 

簡單說,被繼承人死亡時,

保險給付給受益人不計入遺產總額。

但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人時,

受益人領生存給付,死亡給付超過3330萬元

要申報基本所得稅

然後申報跟是否真的會課到稅,又是另一回事……

 

另外,財產從一個人移轉給另一個人,

不是保險死亡給付,也不是遺產,

就有可能被認定為贈與


配偶之間贈與免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條)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的贈與視為遺產(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五條)

所以才說遺產規劃要趁早,

並且善用每年244(111年贈與稅)的免稅額,

慢慢做財務移轉的部分。


另外提醒,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七條)

與受贈人數無關,

所以有錢乾爹一年送出超過244萬元,

就要課贈與稅喔!

 

111年遺贈稅的標準如下圖所示。

 

111年遺贈稅標準

 

再提醒一件事,

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

「下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

: 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給付。」

所以同一人之保險給付金是不課稅的。

 

三、幾種常見保險關係人寫法之稅務分析

 

1. 新婚夫婦寫法 -
保費支付人: ;
要保人:;
被保():;
生存受益人:;
身故受益人:

 

新婚夫妻保險關係人安排

所以實際上當保費支付人及要保人不同時,

就是贈與了,只是夫妻之間贈與不課贈與稅。

要保人與生存受益人不同,其實也是贈與,

只是夫妻之間贈與不課贈與稅。

 

若妻死亡,夫存活,

適用保險死亡給付,

無所得稅或遺產稅的問題

 

若妻存活,夫死亡,

保單視為遺產

死亡當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保價金)課徵遺產稅


若夫妻同時死亡,

保險死亡給付視為遺產,課徵遺產稅

 

保險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

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2. 預留稅源寫法(1) -
保費支付人:;
要保人:;
被保():;
生存受益人: ;
身故受益人:

預留稅源1保險關係人

 

母親付保費給女兒當要保人,

視為贈與,每年免稅額244萬元。

要保人及生存受益人為同一人,不課稅。

 

若母死亡,女存活,

適用保險死亡給付,

無所得稅或遺產稅的問題

死亡前兩年保費贈與視為遺產

111年遺產稅免稅額1333萬元。

 

若母存活,女死亡,

保單視為遺產

死亡當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保價金)課徵遺產稅

若母女同時死亡,

保險死亡給付視為遺產,課徵遺產稅

 

3. 預留稅源寫法(2) -
保費支付人:;
要保人:;
被保():;
生存受益人:;
身故受益人:

預留稅源2保險關係人


要保人及生存受益人不同,

視為贈與,每年免稅額244萬元。

 

若母死亡,女存活,

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

死亡給付超過3330萬元,

女兒要申報基本所得稅。

 

若母存活,女死亡,

就少了個受益人,很不方便,

需要重新指定受益人。


若母女同時死亡,

保險死亡給付視為遺產,課徵遺產稅

 

4.  子女尚未成年寫法

保費支付人:
要保人:
被保():
生存受益人:
身故受益人:


子女未成年保險關係人

 

要保人及生存/死亡受益人皆為同一人,不課稅。

若母死亡,保單視為遺產

死亡當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保價金)課徵遺產稅

 

 

5. 特殊被課稅案例 (資料來源https://ics2.softbi.com/Smart/201910_02.html)-
保費支付人:
要保人:
被保():
生存受益人:
身故受益人:

 

特殊案例保險關係人

若夫死亡,保單視為遺產

死亡當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保價金)課徵遺產稅


若妻死亡,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

死亡給付超過3330萬元,兒子要申報基本所得稅。

但是,保單是要保人的財產

等同是爸爸透過保險把錢贈與小明,

已構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之贈與行為,

該筆身故保險金應計入贈與總額申報

所以要被課贈與稅,更慘……

 

四、壽險實質課稅八大樣態

 

財政部國稅局10971日特別重新檢討

「實務上死亡人壽保險金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案例及參考特徵」,

並且發布公文。

所以如果壽險投保有以下8種特徵,


重病投保

鉅額投保

高齡投保

密集投保

短期投保

舉債投保

躉繳投保

保險費高於或等於保險給付


即便符合相關投保規則,

國稅局還是會認定此保單涉及租稅規避,

要補課徵遺產稅。

中華民國政府可能最不好惹的單位,

國稅局是其中一個,

所以還請大家多多留意。


五、結論

 

希望大家有看到最後……

所以可以看到保險關係人的安排

及相關稅務問題相當複雜,

如果看不懂的話,

還是與相關專業人士討論後,

再來安排投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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