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會問說
我有抽菸喝酒檳榔
或是我家裡有人得癌症等疾病
會不會影響保險的核保呢?
先說結論是
幾乎不會影響保險核保
但是其實這問題可以延伸出許多問題
以下嘗試論述相關議題
一、使用菸、酒、檳榔與家族病史,是否會影響保險核保?
在此附上我常合作之保險公司
健康告知書
可以發現保險公司要保書詢問的
都是被保險人本人的身體狀況及過去病史
並沒有詢問家人的身體狀況
以及菸酒檳榔等物質使用情形
所以在投保保險時
保險公司是不知道
也不需要知道這些東西的!
不過
1. 有家保險公司有優體壽險
非吸菸標準身體 保費比較便宜
這個投保需要進行尼古丁檢測通過
才能順利投保
2. 有些保險公司的體檢or疾病問券
會問到有無菸酒等情事
如下圖所示
3. 有些保險公司 會用比較"幽微"的方式
在業務員報告書詢問客戶的潛在風險
如下圖所示
然後這就會延伸
我之前曾經被問過的一些問題
二、保險公司要求體檢 不用對醫生誠實告知?
之前在網路上看到有同行宣稱
依據保險法64條
「訂立契約時,
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
應據實說明。」
然後就因此解釋
只有保險公司的要保書
才要誠實告知
體檢時不必一五一十
向體檢醫師說明體況
以避免被認定為次標準體
造成保險加費、除外不保、延後承保
或是拒保?
我想這樣的說法
是相當危險且不負責任的
依據江朝國教授之「保險法逐條釋義」
對保險法126條:
「保險人於訂立保險契約前,
對於被保險人得施以健康檢查。」
有詳細的論述
教授認為
此項規範賦予保險人得透過健康檢查之施行
進行第二次危險選擇
確保危險同一性、
貫徹對價平衡原則及防免受逆選擇影響
而維持危險共同團體之健全發展
若體檢醫師對某些重要事項已「知」
或「依通常注意所應知
或無法諉為不知」時,
這些重要事項就不在據實說明義務之範圍內。
反之
書中說到
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624條民事判決
「醫師之檢查是否正確
有時需賴被保人之據實說明
不能因保險人指定醫院體檢
或被保險人授權保險人查閱其就醫資料
即認被保險人可免除據實說明義務。」
所以綜合來說
保險體檢時
還是需據實說明
醫師詢問的內容喔!
三、我自費檢測 發現自己有腦中風突變基因NOTCH3之R544C 這樣還能正常投保保險嗎?
以下純粹個人看法
不保證個案投保理賠皆依此認定
關於腦中風突變基因NOTCH3之R544C
可參考以下介紹
2020 發現台灣人特有腦中風突變基因NOTCH3之R544C
https://vghtpehh.vghtpe.gov.tw/0002187.html
所以有此基因的人
會增加11倍腦部小血管阻塞性中風機會
然而
1. 依前面各家保險公司之健康告知書
並未要求須告知基因檢測結果
可能只有這項
「過去兩年內是否曾接受健康檢查有異常情形
而被建議接受其他檢查或治療?」
會被受影響
注意是2年內喔!
2. 保險法127條說道:
「保險契約訂立時
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
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
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但是檢驗報告有異常
不等於有是項疾病
在醫學上
基因變異不一定直接引發中風
(引用台灣腦中風學會會訊
https://www.stroke.org.tw/GoWeb2/include/index.php?Page=5-1&paper02=8083964505bc973c00c63e)
所以是否有NOTCH3基因
就代表保戶有罹患過中風
這也是會受到爭論的議題
3. 另可參考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90 年度保險上字第 14 號民事判決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CHV,90%2c%e4%bf%9d%e9%9a%aa%e4%b8%8a%2c14%2c20011019%2c1
簡單說
即便患者之高血壓、腎功能不全之疾病
與後來請求賠償之尿毒症(洗腎)有關聯
但尿毒症與高血壓是兩種疾病
所以並不是已在疾病
保險公司應給付保險金
所以…..
個人認為
即便有基因遺傳
仍可正常投保保險
並且保險公司仍應給付保險金
但是不論如何
在身體出現狀況前
健康檢查前
盡早投保保險
才是減少此類糾紛
順利理賠的上上之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