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28日 星期日

酒精成癮與保險核保 Alcohol Abuse and Insurance Underwriting

 <感謝 台東基督教醫院 身心科 李琇雯主治醫師 不吝審稿指教> 


「對酒當歌,人生幾何!」

「何以解憂?唯有杜康。」

幾杯黃湯下肚後

好似忘卻了人間煩惱

因而有些人養成了飲酒的習慣

但若到了酒精成癮的程度

不僅對身心有諸多危害

並且易衍生酒駕、酒後暴力衝動…..

等諸多社會問題

因而酒精成癮、中毒與戒斷症狀

診斷及治療

是醫學上的重要議題


而酒精成癮

又會對我們保險核保

有甚麼影響呢?

以下是相關資料整理及說明

 



一、飲酒風險與酒量評估


資料來源:

衛生福利部 心理健康司

酒癮衛教宣導專區


根據衛生福利部2023 年公布

「每日飲酒酒精標準量」來計算

一個酒精單位10 公克純酒精

一罐350C.C.的啤酒

大約是1.3個酒精單位

男性一天建議

不可飲用超過兩個酒精單位

女性一天建議

不可飲用超過一個酒精單位


各種常見酒類

換算酒精單位

與男女建議每天C.C.數

參考如下

 


而依照現在的醫學資料

長期酗酒不論多寡

皆有害健康

可能造成腦、心、肝、胰臟、口腔咽喉……

等各器官的損害

因此如果可以的話

「酒不喝更好」

 


至於如何自我評估

是否可能有「問題性飲酒」呢?

可使用飲酒問題篩檢問卷

(CAGE Questionnaire)


若以下四個問題,有超過1題回答為是

一、 你曾經不想喝太多,後來卻無法控制而喝酒過量嗎?
二、 家人或朋友為你好而勸你少喝一點酒嗎?
三、 對於喝酒這件事,你會覺得不好或感到愧疚嗎?
四、 你曾經早上一起床尚未進食之前,就要喝一杯才覺得比較舒服穩定?


那建議接續使用

酒精使用疾患確認檢測

(Alcohol Use Disorder Identification Test, AUDIT)


若男性總分≧8分女性≧4~6分

代表飲酒情形

已至少達到問題性飲酒的程度

建議至身心科/精神科成癮門診

做進一步診斷及治療


二、酒精成癮定義及治療


資料來源: 

酒癮及戒斷症候群 家庭醫學與基層醫療  第三十一卷  第十期


根據精神疾病診斷準則手冊(DSM-5)

酒精成癮的病患

可依嚴重度分為

酒精使用障礙(alcohol use disorder)

酒精中毒(alcohol intoxication)

若突然停止飲酒,則可能發生

酒精戒斷(alcohol withdrawal)

其定義分別如下圖所示



治療方面

1. 苯二氮平類(Benzodiazepines,BZD)
可抑制酒精戒斷引起的焦慮或失眠狀態
2. Acamprosate(Campral) 
可穩定大腦的神經傳遞
以減少酒精戒斷的不適與渴求
3. Disulfiram(Antabuse)、Calcium carbimide(Temposil)
可抑制乙醛脫氫酶
導致飲酒後產生嫌惡反應
4. Naltrexone 是一種鴉片類藥物拮抗劑
可減少飲酒後的刺激與愉悅的效果
5. 當然個別或團體心理治療
也是非常重要的治療方法

請配合醫師醫囑

選擇適當的治療方式

以順利戒除酒癮


三、酒癮與保險核保



這是我手邊有的健康告知書

壽險、健康險的部分

可以看到

  • 過去一年內是否曾因患有下列疾病,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 酒精或藥物濫用成癮

而在傷害險的部分

可以看到

  • 過去二年內是否曾因患有下列疾病,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 酒精或藥物濫用成癮


所以過去1-2年

酒精成癮來看醫生

確實會影響到保險核保


而根據”保險醫學概論”的說法

若酒精成癮患者投保保險

應請被保險人加做一般體檢、肝功能檢查

並且須了解其他家庭、生活環境…..等狀況


1. 壽險部分
若已完全戒除5年以上,無器官病變,
才可考慮不加點承保

2. 醫療險部分
若現在或過去1年內
無酒精中毒症狀
且肝功能正常
每日飲酒3單位以內者
可正常承保
若飲酒危險程度輕~中度者
可加費承保
其他狀況可能拒保

若曾有酒精濫用成癮者
已戒除超過2年
輕~中度危險者
可考慮正常承保

3. 傷害險部分
若現在或過去1年內
無酒精中毒症狀
且肝功能正常
每日飲酒3單位以內者
可正常承保
其他狀況可能拒保

若曾有酒精濫用成癮者
已戒除超過2年
輕~中度危險者
可考慮正常承保

四、結論


有些人靠喝酒紓壓解悶

或者交際應酬來拓展人脈

是現在社會看到的現象


然而酒精成癮

對個人、家庭、社會

皆可能造成諸多問題

建議大家

「酒少喝為妙」

若已到問題性飲酒/酒精成癮的程度

建議及早尋求專業身心科/精神科醫師的協助

早日戒酒為上策

也才不會因此影響保險投保喔!


以上報告

歡迎大家不吝賜教

2025年12月21日 星期日

基因檢測與保險核保/理賠 Genetic tests and Insurance Underwriting/Claims

<感謝保險武士&保險武士獨家觀點社團的討論>


隨著醫療科技的發展

我們對人體的遺傳密碼

-基因(Genetic Code/Gene)

有更多的認識

不論在疾病預防/預測/診斷/治療上

基因檢測的角色也越發重要


然而

基因檢測的結果

會對我們商業保險的核保理賠

有甚麼樣的影響呢?

最近看到一篇學術期刊論文

也讓我有些想法

嘗試整理相關資料

供大家參考指教喔

#聲明啟事
基因檢測與保險核保/理賠之關聯
目前僅看到少數個案判決/評議決定
以及論文資料
目前尚未有定論
實際個案核保/理賠結果
請依個別契約與判決/評議結果為準



一、基因檢測得否為保險核保資訊?


資料來源: 

基因檢測得否為保險核保資訊之芻議 賴煥升 助理教授著
(A Discussion on Allowing the Use of Genetic Testing Results in Insurance Underwriting)
月旦醫事法報告 第 109 期 


淺談基因檢測發展與保險之應用 李珍穎 副教授著
保險大道 第82期


基因檢測是否可作為保險核保的依據

學者們支持與反對之理由皆有

贊成者認為

利用基因科技的發展

可使核保技術更為精確

讓高危險者保費較高

低危險者保費較低

可降低資訊不對稱和逆選擇的現象

更能符合保險的對價平衡與公平正義


然而反對者認為

基因檢測之準確度

與實際疾病發生之關聯性

仍有待商榷

並且保險業者若單憑基因資訊

而對要被保險人有不當之差別待遇

可能造成基因弱勢/基因”歧視”之現象

並且有侵害個人隱私之嫌

因而目前對於基因檢測

在商業保險上的運用範圍

仍未有定論


而各國對於基因資訊與保險核保的關係上

也有不同的規範

各國法規大致可概分為以下數種情況


一、毫無監管
二、無監管,保險業有成文或不成文的自律規範
三、禁止保險公司強制要求客戶進行基因檢測
並且禁止保險公司差別或歧視對待拒絕進行基因檢測的客戶
四、設定一定金額以下之保險產品
禁止或暫停保險公司使用已有的基因檢測結果
五、禁止或暫停保險公司使用基因檢測結果
有時還包含使用家族史的資訊


新加坡2025年“基因檢測和保險的暫行禁令”

(Moratorium on Genetic Testing and Insurance)


將基因檢測分為

  • 診斷性基因檢測(Diagnostic genetic tests)
  • 預測性基因檢測(Predictive genetic tests)

兩種 


如果是參加

新加坡”國家級家族性高膽固醇血症基因檢測計畫”

「National Familial Hypercholesterolaemia (FH) Genetic Testing Programme」

原則上保險公司不能(直接或間接地)要求或施壓您進行基因檢測

以進行保險核保

這包含診斷性及預測性基因檢測


但是如果保戶之前曾經自行接受診斷性基因檢測(用於確診)

保險公司可以將其作為您病史的一部分進行要求

(If you have previously taken a genetic test, insurers cannot request and/or use your genetic test results in insurance underwriting (including health insurance, 

integrated shield plan, general insurance, group insurance and others), unless:

If the test was a diagnostic genetic test (confirming a diagnosis),

insurers can request this as part of your medical history)


所以依據這樣的邏輯推演

賴煥升教授於其著作

「基因檢測得否為保險核保資訊之芻議」說明


預測性基因檢測

不在保險法64條告知說明義務之書面詢問事項範圍

也與保險法127條保前疾病有所差異


診斷性基因檢測
(Diagnostic genetic tests)

通常為已有罹患特定疾病狀況

該特定疾病自然屬於告知說明義務之範圍

也可能保險公司會主張

保險法127條保前疾病

無須理賠


二、實際評議決定書 - 基因檢測與保險告知/理賠


  1. 「違反告知義務」解約保單 - 108年評字第1183號

簡言之

保戶於105年9月2日投保保險

但於105年4月7日出生時

醫生已發現被保險人有心臟腫瘤

懷疑病人有染色體變異

然105年6月基因檢測正常

最後於107年3月12日

確診為「結節性硬化症」

欲申請保險理賠

卻在107年8月26日

收到保險公司解約通知

因而申請評議

欲確認保險契約效力存在


評議中心諮詢顧問醫師專業意見

認定

醫師 105 年 4 月19 日診斷之 164.1 心臟腫瘤

應屬出生即已存在之先天性心臟疾病,

而非後天短時間內所生成,

並依此做相關之心電圖檢查、心臟超音波檢查

結節硬化症基因檢驗等追蹤檢查。

對於上述之事實,申請人於投保時,

對於健康告知事項

「3.過去二年內是否曾因接受健康檢查異常情形而被建議接受其他檢查或治療?」及

「8.過去五年內是否曾因患有下列疾病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A.…、先天性心臟病、…」

均勾選為「否」,申請人已違反據實告知義務

所以認定保險公司解約有理


不過後來此個案有上訴到法院

保戶主張基因篩檢一事

投保前早已告知業務員

法院查證屬實後

以保戶已盡告知義務

判定保險公司不得拒賠


2. 「已在疾病」不理賠
- 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保險上字第 10 號民事判決


另感謝保險武士&保險武士獨家觀點社團分享此篇判決

即便投保前未受基因檢測

但若曾有就診紀錄

醫師懷疑有遺傳性疾病

建議進一步檢查

仍可能有保險法127條「已在疾病」之適用


三、 結論


基因檢測之資訊

是否可用於保險核保

目前學界仍有爭議

並且世界各國有不同的做法


然而在特定狀況下

基因檢測確實有可能影響到保險核保

使保戶因違反保險法64條或127條規定

而遭保險公司解除契約或拒絕理賠


所以說到底

趁還沒生病時

就先未雨綢繆、提早規劃保障

這才是風險管理的上上之策喔!


以上報告

歡迎不吝賜教


2025年12月14日 星期日

人工血管置入/移除 與 癌症險手術理賠 PICC/Port-A and Cancer Insurance Claims

<感謝保險武士&保險武士獨家觀點社團的討論>

https://www.facebook.com/share/p/14HiwwxibfB/?mibextid=wwXIfr

<感謝台東基督教醫院 一般外科 廖得凱主治醫師 互相幫忙及討論交流>

https://www.tch.org.tw/OnePage.aspx?tid=258&id=670


癌症治療是條漫漫長路

不同的癌症分期

不同種類的癌症患者

治療方式是五花八門

各有不同

而這些治療方法

要如何對應到商業癌症險的理賠標準

又有許多討論空間

我也曾在拙作

化療算是手術嗎? 論終身防癌險與化療理賠 

Is Chemotherapy a kind of Surgery? Lifetime Cancer Insurance claim

https://drinsurancebroker.blogspot.com/2025/11/is-chemotherapy-kind-of-surgery.html

有簡單分析


然而

注射化療藥物的前置作業

人工血管置入與移除

可以算是癌症手術嗎?

在保險理賠上

又可能有甚麼樣的爭議呢?


以下嘗試簡單整理相關資料分享

AI 製圖

一、甚麼是人工血管? 有何用途?


資料來源: 

人工血管什麼時候可以拿掉?

人工血管費用、副作用、運動、注意事項一次看


在拙作

【保險判決一點通】何謂化療?化學治療,(療程型)癌症險會賠嗎?

https://www.moodlight.com.tw/blog/detail/145

化療算是手術嗎? 論終身防癌險與化療理賠 

Is Chemotherapy a kind of Surgery? Lifetime Cancer Insurance claim

https://drinsurancebroker.blogspot.com/2025/11/is-chemotherapy-kind-of-surgery.html

有提到

化學治療,簡稱「化療」

是使用藥物來破壞癌細胞

以阻止或減緩癌細胞的生長

依照藥物使用方式的不同

可以是口服或是靜脈注射使用


但是由於化療、標靶治療的藥物

比較有刺激性

如果長期從周邊血管施打

可能會造成血管壞死以及皮膚肌肉損傷

為了減輕挨針之苦

醫師常建議癌友裝置皮下注射器

也就是所謂的”人工血管”


人工血管就我所知

大致上可分為兩種

  • 植入式皮下人工血管座
    (簡稱 PORT or Port-A)
  • 植入式週邊中心靜脈導管
    (簡稱 PICC)


裝置Port-A人工血管

一般需在手術室進行

若全身麻醉者

可住院觀察一天


裝置 PICC 人工血管

多為局部麻醉

術後若無不適即可返家

大多無須住院

甚至當天可開始進行化療


那甚麼時候

可以拿掉人工血管呢?

臨床上當化療結束後

追蹤6個月以上

未再使用人工血管基座

回診時即可與醫師討論

是否能移除人工血管

畢竟放置於人體內過久

可能增加感染、血栓、阻塞、

血胸、氣胸或材質脆化斷裂的風險


二、人工血管植入/移除與健保認定


關於手術定義與商保/健保認定

可參考拙作

NHI definition of Surgery

何謂手術? 奇怪的代號 2-2-7&3-3-4-3

https://drinsurancebroker.blogspot.com/2023/09/nhi-definition-of-surgery-2-2-7.html


基本上人工血管植入術

不論是PICC還是Port-A

其健保碼都是

健保2-2-6 治療處置

並且PICC有特別提到其健保適應症

若不符合

可能需要患者自費

如下圖所示

 



而關於人工血管移除的部分

就外科醫師與我分享的經驗

移除人工血管

可能須進開刀房

”異物取出”的健保碼申報

屬於健保2-2-7西醫手術

如下圖所示 

所以健保認為

人工血管植入並非”手術”

但人工血管移除有機會認定為”手術”


三、療程型癌症險之外科手術理賠條件




我網路上隨便查找

現有之(療程型)癌症險保單條款

可以看到各家保單的”癌症手術”定義

各有不同

  1. 可能會要求”醫院醫師”診斷,診所手術的不買單
  2. 有條款定義癌症引起併發症之手術,可以理賠
    也有條款明確認定,癌症治療手術才理賠
  3. 有條款認定住院手術才理賠,門診手術不理賠
  4. 當然也有條款特別定義,
    健保2-2-7列舉之手術,才叫手術,
    如下圖所示 


所以不同的癌症險條款定義

對應到人工血管的植入與移除

當然可能有不同的理賠結果了……


四、實際判決/評議決定


實務上保險公司曾主張

  1. 「人工血管的植入及取出」
    本身無治療癌症之效果
    保險契約中的「癌症外科手術
  2. 即便從寬認定「人工血管」手術符合「癌症外科手術」,
    其置入與移除,
    應視為同一療程同一次手術,
    只理賠一次


如【108年評字第2076號】所述


參照金管會95年12月1日保局二字第09502525070號函

檢送人身保險商品審查委員會95年9月8日862次會議紀錄

……

會議中邀集和信治癌中心醫院醫師、臺北榮總心臟血管外科醫師、臺大醫院外科部醫師,

共同研商討論後決議保險公司可參考處理方式為:

「投保癌症保險商品之被保險人,

若經醫師診斷必需施予人工血管置入術,

以作癌症化學治療,

且接受該置入術並實際進行癌症化學治療者,

除契約條款所約定之手術定義已明確規範係以切除方式為手術外,

保險公司可考量就該項人工血管置入及移除(視為同一次)

給付癌症手術保險金


但是保險公司這樣的論述方式

法官一定採納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保險簡上字第 2 號民事判決


法官曾詢問原主治醫師患者狀況

醫院回覆

人工血管置入手術為癌症治療過程中化學治療所需要,

化學治療之藥物經人工血管導入大血管稀釋,

避免刺激傷害小血管

......

病患在治療過程中因發現人工血管置放位置發生感染

故於100年3月21日將人工血管移除

法官據此認定

「人工血管置放及移除術」屬「癌症外科手術」之一種

兩次都須個別理賠


所以保險條款不同

個案狀況不同

法官/評議中心認定標準不同

可能會有不同的理賠結果


五、結論


人工血管置入與移除

是許多癌症患者治療的必經之路

然而對應到癌症險手術理賠

不賠賠一次

還是賠兩次手術的錢

可能遇到不同的狀況

會有不同的結果


各位覺得保險公司怎麼理賠才對呢?

歡迎大家討論賜教喔!


2025年12月7日 星期日

(重症)肌無力症的相關社會福利及保險核保/給付 Social Welfare and Insurance for Patients with MG

<感謝 雙和醫院神經內科 邱浩彰教授/顧問醫師 

贈與&分享相關衛教資料>


(重症)肌無力症 (Myasthenia Gravis, MG) 

是一種神經肌肉接合處 (NeuroMuscular Junction)

的自體免疫疾病

影響許多肌肉功能

嚴重時甚至會造成呼吸衰竭

危及生命

因此早期診斷及病程控制相當重要

以改善病人的生活品質及預後


本文嘗試簡單說明

肌無力症的相關醫學背景知識

並連結到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的核保/理賠給付標準

Made by Firefly


一、甚麼是(重症)肌無力症?如何診斷及治療?


資料來源: 

台灣神經免疫醫學會 肌無力症臨床照護指引

台灣肌無力症關懷協會 肌無力症手冊


(重症)肌無力症(Myasthenia Gravis, MG )

是一種神經肌肉接合處(Neuromuscular Junction)

的自體免疫疾病

其特徵是出現特殊的自體抗體(AutoAntibodies)

  • 乙醯膽鹼受體
  • (AcetylCholine Receptor, AChR)
  • 肌肉特異性酪氨酸激酶
  • (Muscle-Specific tyrosine Kinase, MuSK)
  • 低密度脂蛋白受體相關蛋白4 
  • (Low-density lipoprotein Receptor-associated Protein 4, LRP-4)


造成神經肌肉傳遞的損害

導致骨骼肌無力和疲勞

其常見症狀包含

眼皮下垂、複視、說話不清楚、吞嚥困難


診斷方面

1. 冰敷測試( ice pack test )或可及早診斷
眼肌型肌無力症(Ocular myasthenia gravis, OMG )
2. 電生理檢查,如
重複神經刺激檢查(Repetitive Nerve Stimulation, RNS)或
單纖維肌電圖(Single Fiber ElectroMyoGraphy, SFEM )
可有助於區分疾病的嚴重程度
並追蹤疾病惡化
3. 可抽血檢驗
乙醯膽鹼受體(AcetylCholine Receptor, AChR)
以確定診斷
然而如MuSK、LRP-4等自體抗體
並非每家醫院都可檢查
並且可能須要自費
4. 若確診為肌無力症病人
建議須做胸部電腦斷層掃描(Chest CT)
以排除胸腺異常
包含胸腺瘤以及胸腺增生


分級方面

可依照患者病況

分為五級

如下圖所示

 

治療方面

有以下幾種藥物/手術治療

建議依主治醫師的專業判斷

來調整藥物

1. 抗乙醯膽鹼酵素劑(Mestinon), 俗稱「大力丸
2. 皮質類固醇(Prednisone), 俗稱「美國仙丹
3. 免疫抑制劑/單株抗體
如Azathioprine, mycophenolate mofetil ( MMF ), tacrolimus, Rituximab……等


若嚴重到進入肌無力症危象 

(Myasthenic crisis, MC)

影響到呼吸/吞嚥功能

建議須盡快住院

4. 接受血漿置換術(Plasma exchange, PE)
雙重過濾血漿分離術
(Double filtration plasmapheresis, DFPP)

靜脈注射免疫球蛋白(IVIg)也是一種治療選項
但健保給付有其特定條件
若不符合健保條件
可能需要自費治療
5. 對於適合的病人
胸腺切除術合併藥物治療
也應該考慮


肌無力症目前無法根治

但若能配合醫師處置

通常大多數患者

症狀可以控制

並且回到正常生活


二、(重症)肌無力症與保險核保


我隨便拿一張保險公司的健康告知書

裡面有提到


壽險/健康險部分
1. 過去5年內是否曾因患有下列疾病,
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 重症肌無力
2. 過去5年內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住院治療七日以上?


所以若有長期門診追蹤控制

甚至因(重症)肌無力症住院治療>7天

都要誠實告知保險公司體況


依據保險醫學概論


壽險部分
應請被保險人加做一般體檢
並調閱就診病歷
因每個人的體況不同
可能會有不同的核保判斷


醫療險部分
1. 現症,宜拒保
2. 若以手術處理,完全康復逾1年,可批註除外承保


所以(重症)肌無力

確實會影響保險公司的核保結果


三、 (重症)肌無力症的相關社會福利及保險


1. 重大傷病證明與重大傷病


依據健保署重大傷病項目說明

重症肌無力症屬於重大傷病項目

可檢附以下病歷摘要及相關檢查報告

申請重大傷病證明

如下圖所示 


所以商業保險的重大傷病險

理論上也可「見卡理賠」

而獲得重大傷病險的給付

甚至有部分保險公司

會因為罹患重症肌無力

特別多給付20%保額

所以買到適合的重大傷病險保單

是相當重要的

如下圖所示




2.重大”疾”病/特定傷病/精選傷病


可參考相關資料

「精選」傷病險跟「重大」傷病險

https://www.facebook.com/share/p/1D8CmzDD1G/

及拙作

【重大疾病險介紹】

https://www.moodlight.com.tw/blog/detail/96


若保戶投保的是

重大”疾”病險

或特定傷病險

重症肌無力並不會理賠

而精選傷病險雖然有重症肌無力

但可能只理賠10%保額

如下圖所示



3.住院醫療險/勞保傷病給付


(1)勞保傷病給付
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
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
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
得請領普通傷病補助費,
門診或在家療養期間均不在給付範圍。


(2)(商業保險)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時,
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重症)肌無力症危象

(Myasthenic crisis, MC)

有可能需要住院治療

所以相關的住院醫療&手術費用

若有投保勞保/商保住院醫療險

理論上可獲得保險理賠

住院時若有自費藥物使用

也可透過實支實付醫療險

獲得給付


四、結論


(重症)肌無力症

是可能危及生命的疾病

但若能早期診斷

及時治療控制

大多數患者

可以獲得良好的生活品質


然而在商保/社保的理賠上

只有少數種類的保單

能獲得對應的保險給付

並且重症肌無力症

確實會影響商保的核保判斷


所以趁身體健康時

就先未雨綢繆、提早規劃保障

選擇適合的保險投保

以轉嫁相關的財務風險

是相當重要的

這才是良好的風險管理策略喔!


以上淺見分享 歡迎不吝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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