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13日 星期日

粉瘤與手術認定 Epidermoid Cyst and Surgery

<感謝保險武士&保險武士獨家觀點社團的討論>

<感謝我的直屬學長

彰化基督教醫院皮膚部 徐崇豪主治醫師的諸多幫忙>


最近看到網路上

有保險名師在討論

關於”粉瘤”的手術理賠認定


雖然小弟不是皮膚科或整形外科醫師

但身為曾經的病友

還是有一點小知識&經驗

可以整理出來

跟大家分享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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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甚麼是粉瘤


以下資料參考自:

粉瘤

『粉瘤』不可輕易忽視

Uptodate - Overview of benign lesions of the skin - Epidermoid cyst


粉瘤(Epidermal cyst, 表皮囊腫)

是皮膚病中常見的皮下腫塊疾病之一

只要是成年人都可能誘發

大多數是因皮脂腺阻塞或外力穿刺傷而形成

特徵為皮膚色的皮下突起

並且鼓起的表皮中心

常會看到一個小黑孔

有時稍加擠壓

會擠出類似粉漿狀的皮脂分泌物

因此表皮囊腫又稱『粉瘤』


在治療方面

表皮囊腫是一種良性腫瘤

若是小顆無症狀且未感染的表皮囊腫

可不需治療


如果大顆的表皮囊腫

生長快速、影響外觀

就建議病患接受

外科切除手術

才能完全根治

嚴重感染發炎的表皮囊腫

除了造成蜂窩性組織炎

甚至有引發敗血症的危險

不可輕忽


二、粉瘤手術的健保碼


好幾年前

我因為背上長了顆不明腫塊

有點像大顆的青春痘

多年未消

所以就拜託認識的皮膚科學長(徐崇豪醫師)

幫我手術處理掉


當時的疾病診斷及手術診斷碼

如下圖所示

當時還送病理化驗

還好是良性的腫瘤

並無大礙

 


三、粉瘤手術的健保&醫療保險條款認定


關於健保2-2-7的介紹

可參考拙作

NHI definition of Surgery 何謂手術? 奇怪的代號 2-2-7&3-3-4-3

https://drinsurancebroker.blogspot.com/2023/09/nhi-definition-of-surgery-2-2-7.html


依照健保支付標準

62011C 是屬於

健保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2-2-7)的皮膚手術

如下圖所示

 



所以依個人的淺薄經驗

若患者像我一樣接受

62011C的手術處理

那大多數的

實支實付醫療險及手術險

應該要理賠

若保險公司不理賠

也有機會向保險公司爭取手術的認定


四、結論


粉瘤是常見的皮下腫塊疾病之一

建議可尋求皮膚科或整形外科醫師的診斷及治療

以避免病情惡化


若是有投保實支實付醫療險及手術險

可參考健康存摺中

醫師對於手術碼的認定

若接受的粉瘤手術跟我一樣

那就有機會獲得保險理賠喔!


以上報告 歡迎不吝討論指教


2024年10月6日 星期日

失智症與保險告知 Dementia and Health Declaration of Proposed Insured

<感謝保險武士&保險武士獨家觀點社團的討論>

<感謝東華醫院 神經科 陳允青主治醫師的審稿與討論>


有些客戶投保保險時

會問說

「我最近兩個月有去看醫生

但醫生並沒有開立藥物

這樣投保時

就不用健康告知了吧?」


最近看到一則關於失智症保險的判決

可以嘗試跟大家說明

保險法64條

未誠實健康告知的結果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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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我們神經/精神科醫師 如何診斷失智症?

資料來源: 失智症診療手冊



關於失智症/認知障礙症的診斷標準

我曾在拙作

失智症之相關社會福利與保險給付

https://drinsurancebroker.blogspot.com/2022/10/blog-post_23.html

分享過

而關於失智症的實際診斷流程

我們醫師會先詢問患者的病史

有無記憶受損

合併其他認知功能障礙

之後安排身體檢查、神經學檢查、心理衡鑑、抽血檢查、影像學檢查等

以釐清患者是否真的是失智症

如下圖所示

 


 


小弟忝為敝院之

「失智症診療醫師」

配合台東縣衛生局

以及院方之計畫

於星期五早上

設置「銀髮智慧門診」

提供患者一站式的服務

可以用一天的時間

就把失智症的診斷流程跑完

如下圖所示

 


二、 失智症的病因與分類

失智症的病因

大多數是腦部神經退化疾病引起的

(包括阿茲海默症症

額顳葉失智症、

路易體失智症、

帕金森症

或亨汀頓症引起的失智症等)

以及腦中風相關的血管性失智症


雖然多數神經退化造成之失智症

並不可逆

但有少數可逆性失智症

經過治療可能會恢復

因此早期找出可逆性失智症的病因

或惡化認知功能的共存原因

是我們診療醫師的目標

以延緩或改善失智狀態

 

不過在商業保險中

精選傷病險、

長照險、

失智險等險種

對於認知功能障礙所包含的疾病

是有特定的ICD-9 or ICD-10編碼

如圖所示

所以在疾病分類上

跟我們醫界在講的失智症病因

有所不同

三、 健康告知與失智症 – 條款與法條說明


可參考以下拙作說明

MS/NMOSD在商業保險上的健康告知

https://drinsurancebroker.blogspot.com/2023/03/msnmosd.html

投保實務 - 風險因子、體檢告知與保險核保 Health Examination, Risk factors and Insurance

https://drinsurancebroker.blogspot.com/2024/03/health-examination-risk-factors-and.html


以某家人壽公司之健康告知書為例

只要投保壽險或健康保險

就需要告知

1. 最近兩個月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
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2. 過去五年內是否曾因患有下列疾病,
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B. 老年痴呆症


而根據「保險醫學概論」

以失智症中較常見的阿茲海默症為例


1. 醫療險、傷害險
不論體況為何
保險公司都有可能拒保
2. 壽險部分
通常對於此病
保險公司也大都予以拒保


看起來失智症對於保險公司來說

是很難承保的體況

也確實影響到

保險的對價平衡


而在保險法中

對價平衡原則的體現

可以在第64條看到

訂立契約時,

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

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

或為不實之說明,

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

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
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

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

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

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

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

亦不得解除契約。


所以保戶故意隱瞞or不實告知,

影響保險公司的危險估計

即便公司已承保保單

兩年內保險公司仍可以解除契約喔!

(除非保險事故發生後 

保戶能證明未告知事項與保險事故

無因果關係)


有了以上相關知識

我們就可以來看看

這個判決在講什麼了


四、 告知不實與失智症-實際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保險字第 1 號民事判決


簡言之

此病人於110年8月8日投保含疾病失能險

111年9月22日起因認知障礙至T醫院看診,

後於112年4月27日經T醫院診斷患有失智症,

終身無法從事任何工作

想申請失能等級表第3級

之保險金理賠


然而病人早在

110年8月5日

即因失憶症狀至V醫院記憶特別門診看診

同年8月8日投保保險時

其健康告知書上的

最近兩個月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

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勾選「

未誠實健康告知

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

所以保險公司查到相關病歷資料後

就解除契約

並拒絕理賠


法院調閱主治醫師於V醫院之病歷

其記載

主觀描述

memory decline/

pianist, working ability decline/

attention impaired/

executive function decline,

無法計畫完成一件事

客觀描述 

word finding difficulty/

reading: ok/

writing: decline/

irritable/

要絞盡腦汁才能作一件事,

Denied medication

診斷F04 Amnestic disorder due to known physiological condition

處置項目均係載NA,

該次門診並無開立處方用用藥。


並且V醫院之診治醫師作證說

……病患後來就沒有回醫院進行檢查;

……因為病人還沒有做完檢查,

我不確定病人記憶力不好的程度是否有達到失智症的程度。

門診紀錄之診斷欄位記載

「F04」及「生理狀況所致之失憶疾患」的意義

這位患者有記憶力的問題

沒有辦法排除是因為生理狀況所造成的,

所以我們必須要安排檢查


病人於110年(V醫院)門診

至112年4月27日T醫院出具診斷書,

中間隔了2年的時間,

失智症的發展是有可能有1-2年的發展,

病人於110年門診時可能罹患失智症,

也可能沒有罹患失智症

如果以110年紀錄與112年診斷來看,

病人是可能從110年就感到認知功能的低下

但是無法確認嚴重度是否已達失智症的程度

我個人看法

1. 其實依原主治醫師的病歷描述及證詞
患者同時有記憶力衰退合併執行功能障礙
不論照DSM-IV-TR的失智症診斷標準
或DSM – 5 認知障礙症
患者當時可能已經符合
失智症/認知障礙症的臨床診斷標準

所以主治醫師才安排進一步的檢查
以確認是否病人是否真的是失智症
並排除其他病因
2. 原主治醫師下F04診斷碼
確實符合保險公司
對於認知功能障礙的疾病定義
病人即便尚未確診為失智症
此告知不實
也已影響到保險公司對於危險之估計
3. 若保戶要主張其權益
避免保險公司解除契約
保戶須證明
V醫院的看診紀錄
與後來的失智症無因果關係……
4. 老實說 
先去醫院看診
問一下自己的可能病況
過個3天再投保保險
這有沒有帶病投保(逆選擇?)的問題呢?
不免啟人疑竇……


五、 結論


我們神經/精神科醫師 

對於失智症的診斷

有一定的流程及認定標準

並且失智症的病因與分類

不論在醫界還是保險界

都有相關資料可供參考


不過

若等到看完醫生後

才想到要投保保險

可能就太遲了喔……


建議大家

趁身體健康時

投保保險

未雨綢繆

提早規劃保障

才是風險管理的上上之策!


以上報告

若有問題

歡迎不吝賜教


2024年9月29日 星期日

熱中暑與保險理賠 – 論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保險字第 4 號民事判決 Heat Stroke and Insurance Medicine

 <感謝保險武士&保險武士獨家觀點社團的討論>


最近看到一篇網路文章

中暑理賠⚠️

https://www.dcard.tw/f/insurance/p/256622933

很感謝網友對本人拙作

中暑與個人傷害險理賠 

Heat Stroke and Personal Injury Insurance Claims

的分享與回饋


我後來發現

有些非醫學專業人士

可能會以為

只要大熱天在戶外活動

突然昏倒送醫

就是”熱中暑”

個人傷害險應理賠


然而真的是這樣嗎?

醫學上的”熱中暑”

到底是甚麼東西?


以下是相關資料整理與分析



一、 醫學定義之熱中暑(Heat Stroke)
與保險法之意外傷害定義


我之前文章引用的

衛福部國民健康署

熱傷害的種類,有什麼症狀?


其實有很明確地寫到

臨床上熱中暑的定義


患者此時會出現意識不清

體溫超過40°C(肛溫40°C、耳溫39.5°C、腋溫39°C),

最後造成中樞神經異常,

若不盡速處理可能會引發休克、心臟衰竭、

心跳停止、多重器官衰竭、橫紋肌溶解、瀰散性血管內凝血等致命的併發症,

甚至死亡,

中暑患者的死亡機率約為30%-80%。

 

又我查到2002 年

美國保險醫學雜誌

(Journal of Insurance Medicine)

介紹關於熱相關死亡(Heat-Related Deaths)的個案分析

以下節錄文章內容

並翻譯成中文



熱中暑的典型臨床症狀,

包括

1. 核心體溫>105。F (> 40.6。C)
2. 皮膚炎熱、乾燥
3. 癲癇發作、譫妄或嗜睡。」


「中暑的臨床併發症

包括

1. 昏迷
2. 瀰漫性血管內凝血(DIC)
3. 橫紋肌溶解
4. 急性腎衰竭
5. 嚴重的肝功能障礙。


解剖鑑定可能不具有特異性……

結果可能包括

腦水腫、內臟點狀出血、心內膜下出血和肝細胞壞死。


若死者生前核心體溫無法測得,

則死亡周圍的環境

以及死亡前後的環境溫度和相對濕度記錄

可以提供與高溫相關的死亡的支持性證據。


並且我一直強調

保險法第 131 條:

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

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前項意外傷害,

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


個人看法

我們不應該一直拘泥於”非疾病引起”

而應由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舉證

風險事故是否屬於

「外來&突發」之意外傷害事故。


有了以上相關知識

我們可以來檢視

是否判決中的個案

有機會符合醫學定義的”熱中暑”了……


二、 論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保險字第 4 號民事判決


資料連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保險字第 4 號民事判決


簡言之

死者於111年7月1日

於高雄旗津被發現

躺在地上已無呼吸心跳

送醫急救後仍宣判死亡

當時醫院診斷證明書記載為

「院外心跳停止;COVID-19肺炎。」

死者家屬想要向產險公司爭取傷害險理賠

產險公司認為死者非遭受意外傷害事故

拒絕理賠保險金


死者家屬一開始主張

死者是跌倒意外死亡

後來又主張

死者是中暑而昏厥倒地

而後法醫解剖後

認定死亡原因為:

甲、肺泡出血與水腫,橫紋肌溶解症。

乙、COVID-19肺炎。

……死亡方式為自然死。


所以個人認為


1. 臨床上並沒有看到,
死者有明確高體溫皮膚炎熱、乾燥的紀錄
2. 解剖鑑定明確指向另一個疾病原因,
並且也不太符合熱中暑的病理解剖變化
3. 原告未舉證
外在環境造成熱中暑死亡的支持性證據


所以法官最後怎麼判

我想答案是相當明確的……


三、 結論


依照拙作

中暑與個人傷害險理賠 

的舉例說明

熱中暑確實有機會獲得傷害保險理賠


然而

醫學上對於熱中暑

明確的臨床定義

及可能發生的環境

並非病人及家屬自稱患有”熱中暑”

保險公司或法院就一定會買單喔……


以上報告 還請不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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