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31日 星期日

川崎氏症與醫療險/傷病險理賠認定 Kawasaki Disease and Health/Critical Illness Insurance Claim

最近在社群媒體

看到「重大傷病險」

與「川崎氏症」的討論

https://www.facebook.com/share/p/1ACC6iA31W/

資料來源: 保險武士&保險武士獨家觀點社團

讓我想起我家小孩之前住院的經過……

還好最後並無大礙


我雖非小兒科醫師

但仍嘗試整理相關資料

供大家參考



一、甚麼是川崎氏症/川崎病 (Kawasaki Disease)?


資料來源: 

兒童風濕性疾病相關資訊 - 川崎病

台灣急診醫學通訊 - 認識川崎⽒症 (Kawasaki Disease)


川崎氏症是一種少見急性系統性血管炎

主要影響全身中等動脈血管壁

好發於5歲以下兒童


其診斷條件為一項必要條件

  • 不明原因發燒五⽇以上

並合併以下五種症狀中

最少四個條件

  1. 嘴唇發紅乾裂,且/或合併口腔咽喉黏膜紅腫、草莓舌
  2. 雙側結膜充血且無滲出液 (exudate)
  3. 全身皮疹
  4. 急性期四肢末端發紅水腫,且/或看見指甲周圍皮膚脫屑
  5. 頸部淋巴結腫大(直徑≥1.5cm,通常單側)


若病人只有符合2-3個條件

但若合併多種抽血/尿液數值異常

或在心臟超音波發現冠狀動脈的病態表現

也可視為川崎氏症

其診斷流程如圖所示

 

所以川崎氏症是一種臨床診斷的疾病


治療方面

若確診為川崎氏症

可能需大劑量靜脈注射免疫球蛋白(IVIG)

及口服高劑量阿司匹林(Aspirin)

但是免疫球蛋白(IVIG)是一種高價藥物

健保給付有一定標準

若病情未達到給付標準

但臨床仍需要IVIg治療

可能須數萬至十萬不等

如下圖健保條件所示

 
   

雖然一般而言

川崎氏症經治療後

預後良好

大多數病人都能正常生長發育

但要小心發展出冠狀動脈瘤

甚至日後引起急性冠心症

所以不得不慎


延伸閱讀:【心血管疾病與重大傷病險】

https://www.moodlight.com.tw/blog/detail/75


二、川崎氏症/川崎病與商業保險理賠
(醫療險/一次金傷病險)


1. 川崎氏症與住院醫療險


我想如我自家小孩的實際遭遇

實務上關於疑似高燒多日不退的病童

醫師可能就會判定

患者須轉診至大醫院住院檢查與治療

以避免病情惡化

發生憾事

如以下兩篇拙作所示


理賠實務 – 2歲男童發燒併皮疹 (上)

https://drinsurancebroker.blogspot.com/2023/07/2.html

理賠實務 – 2歲男童發燒併皮疹 (下)

https://drinsurancebroker.blogspot.com/2023/07/2_16.html


所以實支實付/住院日額等醫療險的理賠

應該是沒問題

若真病情需要

需自費使用IVIg

足額的實支實付醫療險

也應能補償其醫療費用


2. 川崎氏症與一次金傷病險


市面上的一次金傷病險

種類相當多元

並且名稱一字之差

保障範圍是天壤之別

如下圖所示

 


而關於不同的一次金傷病險

可參考拙作介紹


【重大疾病險介紹】

https://www.moodlight.com.tw/blog/detail/96


「精選」傷病險與「重大」傷病險差異

https://www.facebook.com/share/p/1987aEq6rD/


資料來源: 南山人壽


所以可以看到

因為保障範圍的差異

重大疾病險
特定傷病險
精選傷病險

很有可能無法獲得一次金理賠喔!


3. 川崎病與重大傷病條件


資料來源: 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項目


健保署公布之重大傷病項目中

第五類: 需終身治療之全身性自體免疫症候群

裡面有
”皮膚黏膜淋巴結綜合症(川崎病)”

所以理論上若醫師診斷為川崎氏症

是可以申請重大傷病卡的


不過我查找健保署的資料

原本ICD-9時

重大傷病的審核

並沒有附帶條件

如下圖所示 

然而108年04月12日發布修訂ICD-10時

其條件有依冠狀動脈病變的不同

而有不同的重大傷病效期

如下圖所示 



所以若川崎病患者

合併有冠狀動脈病變

要申請重大傷病證明

是比較沒有爭議的

衛部爭字第1143400219號

也有實際案例

即便臨床醫師認定為

皮膚粘膜淋巴結綜合症(Kawasaki)(診斷代碼:M303)

但因心臟超音波檢查結果

不符合重大傷病條件

而駁回申請

如下圖所示

 


三、結論


川崎氏症是一種少見

但可能傷”心”的小兒科疾病

建議小孩子若持續多天高燒不退

應盡早就醫治療

以避免潛在的後遺症


一般而言

若病況嚴重需要住院治療

商業保險的住院醫療險

是可以申請理賠的

甚至若有實支實付醫療險

也可以支付相關的自費醫療費用


然而

在一次金傷病險的理賠條件上

重大疾病險

特定傷病險

精選傷病險

很可能無法獲得保險理賠

重大”傷”病險

也可能須滿足特定條件

才能順利到申請重大傷病證明


所以不同的保單種類搭配

才能應對人生中不同的醫療財務風險

獲得較好的保險保障喔!


以上報告

歡迎不吝賜教!


2025年8月24日 星期日

rTMS 保險會理賠嗎? - 論住院必要性 Repetitive Transcranial Magnetic Stimulation(rTMS) and Insurance Coverage Policies

近年來

重複經顱磁刺激術

(Repetitive Transcranial Magnetic Stimulation, rTMS)

在臨床上的應用越加廣泛

也漸漸為大眾所熟知

我在拙作

【憂鬱症的相關社會福利及保險給付】

https://www.moodlight.com.tw/blog/detail/77

也有提到

rTMS可用來治療

成人抗鬱藥物反應不佳之重鬱症


然而我們的商業保險

可用來支付rTMS的相關費用嗎?


以下是相關資料整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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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甚麼是重複經顱磁刺激術
(Repetitive Transcranial Magnetic Stimulation, rTMS)?


資料來源: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 透顱磁刺激治療

馬偕紀念醫院 - 重複經顱磁刺激治療 (rTMS)


重複經顱磁刺激術

(Repetitive Transcranial Magnetic Stimulation, rTMS)

是一種不需手術、非侵入性、

幾乎無痛感的治療方法

主要是利用強大的電流通過線圈

產生短暫的電磁脈衝

穿過頭骨到達對應的大腦區塊

藉由連續且規律的重複電磁刺激

來增強或抑制大腦特定區域的功能


目前rTMS 對於憂鬱症患者的治療

以及腦中風復健的輔助治療

最有科學證據

而其他領域

包含強迫症、偏頭痛…...等疾病

也有醫師開始嘗試治療


rTMS由於健保尚未納入給付

所以此療程需全部自費

一般看到一次療程約20-40 分鐘

單次收費數千元不等

需20次療程

所以計算下來

至少需自費數萬到10萬元不等

也是一筆不小的開銷


一般而言

rTMS因為安全性高

臨床實務上在門診施打即可

診所或醫院都可以施作

一般不會特別因為要打rTMS而住院


二、 何謂商業保險的住院必要性?


關於商業保險的住院定義

可參考拙作

【保險判決一點通】醫院沒床、在急診待床,保險會理賠嗎?
-實際商業保險之住院認定

https://www.moodlight.com.tw/blog/detail/91


【保險江湖一點訣】日間留院治療可以理賠嗎?-日間留院與醫療險理賠

https://www.moodlight.com.tw/blog/detail/81


依據金管會公布之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

『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

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

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而依據卓俊雄教授的著作

論住院必要性之判斷-
兼評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04 年度保險上字第 4 號民事判決


法院實務上

判斷此醫療行為是否真的需要住院

有以下四種學說

(一)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標準說
(二)實際治醫師判斷標準說
(三)一般醫療水準判斷說
(四)折衷說

 


而我們評議中心的觀點

一般是比較偏向

“一般醫療水準判斷說”

如下圖所示

資料來源:


三、 實際rTMS住院申請理賠之評議決定文


實際上評議中心系統

查詢”住院必要性&rTMS”

目前有14筆資料

以下簡單整理說明結果


1.【113年評字第5571號】
「輕度認知障礙」住院打rTMS,無住院必要性不理賠
2.【114年評字第372號】、【112年評字第1748號】
「偏頭痛」住院打靜脈雷射(ILIB)及rTMS,無住院必要性不理賠
3.【113年評字第3796號】、【113年評字第3797號】、【113年評字第1778號】
「腦中風合併左側偏癱」住院打rTMS及高壓氧,無住院必要性不理賠
4.【113年評字第3522號】、【113年評字第3697號】、【112年評字第2148號】
「(重)鬱症、憂鬱症、精神官能症」住院打rTMS,部分有住院必要性應理賠
5.【113年評字第2908號】
「快速動眼期睡眠障礙合併自律神經失調」
住院打靜脈雷射(ILIB)及rTMS,無住院必要性不理賠
6.【113年評字第1226號】
「頭痛、視力模糊、胸悶、呼吸困難」住院打rTMS,無住院必要性不理賠
7.【112年評字第3965號】
「甲狀腺機能亢進併自律神經失調」住院打rTMS,無住院必要性不理賠
8.【112年評字第4235號】
「右側突發性聽障」住院打rTMS,無住院必要性不理賠
9.【112年評字第3275號】
「頸部和腰部椎間盤突出合併神經根壓迫」住院打rTMS,無住院必要性不理賠


四、 結論


rTMS是近年來

腦科學領域的新興療法

雖無健保給付

但在憂鬱症、腦中風復健、偏頭痛…….等領域

可能有治療效果

因而各大醫療院所

也漸漸在推廣使用


然而在商業保險的認定上

受限於”住院必要性”的定義

就目前評議中心資料顯示

大多數患者

因疾病住院

施打rTMS

可能不會獲得理賠

僅有少數憂鬱症患者

因為病況嚴重而住院治療

才能獲得部分保險金理賠


希望未來有更好的醫療保險條款

可以涵蓋此類新興療法的醫療花費

讓患者可以獲得更好的醫療品質


以上報告

歡迎不吝賜教!


2025年8月17日 星期日

肝炎與保險核保 Hepatitis and Insurance Underwriting

 <感謝 雲林基督教醫院 肝膽腸胃科 陳世華醫師 不吝討論指教>


曾有句廣告台詞說:

肝若是好,人生是彩色的;

肝若不好,人生是黑白的。

一句話道出了肝臟的重要


然而

甚麼是肝炎呢?

而肝炎對我們的身體健康

以及保險核保

會造成甚麼影響呢?


以下是相關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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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甚麼是肝炎(Hepatitis)? 有哪些分類?


資料來源: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 Hepatitis 

認識肝炎 


肝炎(Hepatitis) 顧名思義

就是指肝臟發炎

造成肝細胞的破壞

可能原因包含

  • 病毒感染、
  • 藥物、
  • 酒精、
  • 自體免疫疾病、
  • 先天性異常……等


其中病毒型肝炎主要分為五種

包含A、B、C、D、E型

學術上可能還有其他肝炎病毒

如F型、G型等

尚未被證實

A型與E型肝炎主要藉由糞口途徑傳染

而B、C、D型肝炎藉由體液或血液傳播


症狀方面

許多肝炎患者

是沒有症狀的

若較嚴重的肝病患者

或是肝炎急性發作

可能會有

  • 發燒、
  • 倦怠、
  • 食慾不振、噁心/嘔吐、
  • 腹瀉、
  • 腹部不適、
  • 茶色尿
  • 黃疸......等症狀

而B、C、D型肝炎患者

可能會轉變成慢性感染

造成肝硬化肝癌

甚至因肝臟相關疾病死亡

所以不可不慎

若有這些症狀或病毒感染

建議盡早就醫治療


預防及治療部分

  1. 注意飲食及飲水衛生
  2. 禁酒、戒煙
  3. 勿服用來路不明的中草藥、保健食品及黃麴毒素
  4. 減少肝毒性藥物使用
  5. 避免血液及體液的接觸

可預防不同原因的肝炎


疫苗/藥物的部分

目前可施打A肝及B肝疫苗

避免這兩種肝炎病毒的感染

而B肝及C肝

現在有專門的抗病毒藥物可以治療

建議可找肝膽科醫師

做進一步的處置


二、 肝炎與保險告知/核保



這是我投保過的保險公司

其健康告知書說明


其中都有一項

. 過去五年內是否曾因患有下列疾病,
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 肝炎肝內結石肝硬化肝功能異常

甚至有保險公司寫得更清楚

肝炎病毒帶原

投保壽險、醫療保險

也需要誠實告知保險公司

相關的病況


依據保險醫學概論

肝炎患者投保保險


1. 壽險

被保險人應接受一般體檢、肝功能及
甲型胎兒球蛋白(alpha-fetoprotein, AFP)檢查

必要時需調閱就診病歷供參考

(1)若為急性肝炎或酒精性肝炎
現症: 應延期或拒保
單次發作且3個月內完全治癒: 可不加點承保
單次發作但3個月以上才治癒: 痊癒超過1年,可不加點承保
肝功能不正常: 應重度加點或拒保
(2)慢性活動性肝炎: 重度加點或拒保
(3)藥物或毒性肝炎: 依病史及肝功能狀況而定
(4)自體免疫性肝炎: 原則上不宜承保

2. 傷害險

現症: 應婉拒
若痊癒超過1年: 可正常承保

3. 醫療險

現症: 應婉拒
若痊癒超過1年: 可正常承保


肝炎病毒帶原投保保險


1.壽險

被保險人應接受一般體檢、肝功能及甲型胎兒球蛋白(AFP)檢查
必要時需調閱就診病歷供參考

若健康帶原者: 可不加點承保
若肝功能異常合併AFP異常 :應拒保
若肝功能異常但是AFP正常 :當慢性肝炎記點


2.傷害險&醫療險

健康帶原者: 可不加點承保
其餘狀況參考肝炎核保標準


若想看實際的

C肝帶原者核保標準

可參考評議中心評議書

【109年評字第1852號】

之相關說明

 


三、 結論


肝臟是沉默的器官

但對我們的身體健康

及生活品質

影響重大

建議國人應定期接受健康檢查

維持良好生活作息

甚至考慮接種疫苗/藥物治療

以保護好我們的肝臟


然而在保險核保方面

肝炎患者投保

有一定的標準

如果肝功能正常

並且沒有持續感染的狀況

會比較容易投保商業保險


所以說到底

還是建議大家

趁身體健康時

就先未雨綢繆、提早規劃保障

這才是風險管理的上上策哦!


以上報告 歡迎不吝賜教


2025年8月10日 星期日

乳房纖維囊腫與保險告知/理賠 Fibrocystic Breast Changes and Health Insurance Declaration/Claim

<感謝保險武士&保險武士獨家觀點社團的討論>


乳房纖維囊腫是女性常見的乳房病變

而關於乳房纖維囊腫與保險核保的關係

我已在拙作

投保實務: 乳房腫塊(病變)與保險核保 Breast Lump and Insurance Underwriting

https://drinsurancebroker.blogspot.com/2025/04/breast-lump-and-insurance-underwriting.html

有簡單說明


但若保戶曾經有

乳房纖維囊腫

不幸後來罹患乳癌

保險公司會不會依約理賠呢?


以下是相關資料整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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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甚麼是乳房纖維囊腫(fibrocystic changes)?


資料來源: 財團法人乳癌防治基金會

Benign Breast Disease in Women

衛教新知

幾種常聽到的乳房良性疾患


其實乳房纖維囊腫(fibrocystic changes)

是一種良性的、非增生性的乳房退化

好發於30-50歲的女性

目前資料顯示

超過50%的正常女性

都會有這樣的組織學病變

所以醫學上不認為是一種疾病


症狀方面

乳房纖維囊腫可能會造成

乳房疼痛或觸痛

但也有些人沒有感覺

是接受健康檢查後才發現的

所以也是因人而異


至於乳房纖維囊腫與乳癌的關係

我看到大多數說法是

臨床上檢測到的乳房纖維囊腫

並不會增加乳癌的風險

但也有醫師分享

有乳房纖維囊腫的婦女

以後得到乳癌的機率比沒有纖維囊腫的人

高1.7-4倍

所以這部分還有待進一步釐清


二、 乳房纖維囊腫與健康告知書


上圖是我投保的某家保險公司

其健康告知事項

若客戶有以下情形


1. 最近二個月內曾因受傷或生病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2. 過去2年內曾因接受健康檢查有異常情形,
而被建議接受其他檢查或治療

就需要誠實告知保險公司病況

並且有少數保險公司寫到


3. 過去一年內除上述疾病外,
曾否被告知罹患下列疾病,接受過治療、診療或用藥?
--->乳房纖維囊腫


所以雖然「乳房纖維囊腫」並不是癌症

但並不代表客戶有這樣的體況

就判定「不用告知」喔!


三、 實際乳房纖維囊腫與契約解除/理賠案例整理


1.【112年評字第1233號】

簡言之

保戶111年6月22日投保防癌險

因為保戶申請理賠

保險公司發現保戶投保前

於109 年 1月9日、2月27日

接受2次門診治療

病歷記載

未明示側性乳房良性腫瘤……ACR BIRADS Category 2:Benign finding. 

Suggest receiving yearly screening mammography

保戶於投保時

未誠實告知

(二)現在是否仍患有以下疾病:……(2)良性腫瘤……。

因而保險公司於同年12月15日

解除契約


評議中心認定

以乳房良性腫瘤而言,

按一般核保實務,

核保決定大致為:

投保前,若已有兩次以上影像檢查,

且其中一次在投保前 6 個月內,

影像檢查結果皆為良性發現,

沒有惡性疑慮,

醫療險、手術險、癌症險會批註除外

因病症還存在,

不會是標準體。

若僅一次影像檢查,

良性,由於仍有不確定性,

尚無法完全排除惡性疑慮,

醫療險、手術險、癌症險通常為延期


所以認定保險公司解除契約有理


2.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保險簡字第9號

簡言之

保戶於民國111年2月10日

投保實支實付醫療險

於112年12月2日起因右側乳癌手術住院治療

欲申請保險理賠


然保險公司查到

保戶於110年3月28日之醫院乳房攝影檢查報告中記載

Impression: Right breast architecture distortion, ultrasound study is recommended.

認定保戶於投保前知道右胸部存在「腫瘤

主張保險法第127條

已在疾病不理賠


法官諮詢原醫院醫師

其回覆

(一)良性發現是依照全世界打報告的依據BI-RAD system,

分為category 0.1.2.3.4.5.6,

category 2是良性發現

即無異常的發現,

可能是纖維囊腫、良性鈣化等正常發現,

這個報告是全世界通用,適用於各科醫師判讀。

(二)該病患於110.10.21超音波並無長瘤

都有跟病患說半年至一年要回診定期檢查。

(三)該病患於110.10.21後於本院無就診紀錄。

(四)110.10.21的超音波並無長瘤,所以與112年診斷無關。


法官也認同

其乳房「良性發現」之狀態並無「長瘤」之異常,非屬「疾病」

所以最後判決保險公司須理賠保險金


四、 結論


乳房纖維囊腫是女性常見的乳房病變

在醫學上雖認定是良性變化

不是疾病

但是否增加罹患乳癌風險

我有看到不同的說法


在保險核保評估上

乳房病變的BI-RADS等級

確實會影響到保險的風險評估

可能會批註除外

甚至是延期再議、拒保

所以不可不慎


至於若保戶原本有

乳房纖維囊腫

不幸後來罹患乳癌

是否保險會解除契約

或是拒絕理賠

就要看清楚當初的健康告知書

以及醫師病歷報告怎麼判讀紀錄囉


以上報告整理

歡迎不吝賜教


2025年8月3日 星期日

慢性腎臟病, 尿毒症與保險核保 Renal Failure/Uremia and Insurance Underwriting

<感謝  佳生診所 腎臟專科 吳尚諭醫師 不吝討論指教>

台灣被稱為洗腎王國

全台洗腎人口超過9萬人

並且慢性腎臟病

在2023年國人10大死因中

排名第10位

是不可忽略的醫療與公衛議題


然而

甚麼是慢性腎臟病?

甚麼是尿毒症?

甚至是洗腎?

這又會對保險投保

造成甚麼影響呢?


以下是相關資料整理與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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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甚麼是慢性腎臟病? 甚麼是尿毒症洗腎?


資料來源: 

臺灣慢性腎臟病臨床診療指引_2025更新版
早期慢性腎臟病照護手冊


根據2012 KDIGO(Kidney Disease: Improving Global Outcomes)指引

慢性腎臟病(Chronic kidney disease, CKD)

(以前叫做慢性腎衰竭Chronic Renal Failure)

定義為

腎臟結構或功能異常出現大於三個月影響健康狀況

並依

1. 病因
2. GFR(Glomerular filtration rate) 
3. 尿液白蛋白與尿液肌酸酐比值

進行分期

詳細圖示如下所示



所以一般而言

雖然我們都會大略說明

GFR<60ml/min/1.73m2

持續3個月以上

才叫慢性腎臟病

但如果患者GFR≧60ml/min/1.73m2

合併有中重度蛋白尿

或有其他腎臟結構或功能異常

那也可能有慢性腎臟病喔!


而關於洗腎的部分

我在拙作

理賠實務 - 洗腎與重大疾病/重大傷病險
Hemodialysis and Major Illness Insurance

https://drinsurancebroker.blogspot.com/2024/03/hemodialysis-and-major-illness-insurance.html

有簡單介紹


當一個人的腎功能

不足以維持基本生活品質

甚至危及生命時

這種情況稱之為

末期腎病變

(End Stage Renal Disease, ESRD)


而俗稱的尿毒症(Uremia)

描述的就是因為嚴重腎衰竭

無法排出毒素

而使血液中尿毒素
(BUN, creatinine, 
methylguanidine, p-cresol...等)
濃度過高

造成各種不適症狀


若末期腎病變患者符合以下條件

就應考慮接受

定期透析

就是大家俗稱的洗腎

 

而慢性腎臟病的預防及治療

包含

1. 營養照護
2. 生活習慣調整
3. 藥物治療


並且很重要的

減少止痛藥的使用

以避免腎臟損傷喔!


二、慢性腎臟病/尿毒症保險告知/核保




以上是我手邊有的

人壽保險及意外傷害險

健康告知書


只要客戶有

腎臟炎
腎病症候群
腎機能不全(Renal Failure)
尿毒(Uremia)
腎囊胞

相關腎臟疾病

五年內有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投保壽險、醫療保險

都需要誠實告知


意外傷害保險的部分

則是二年內有尿毒(Uremia)症

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時

需誠實告知


而根據"保險醫學概論"

這本書的說明


若為急性腎損傷/腎機能不全
(Acute Kidney Injury/Acute Renal Failure)

1. 壽險
完全痊癒1年以上,且無後遺症,
目前腎功能正常者,可不加點承保
2. 傷害險
完全痊癒1年以上,且無後遺症,
目前腎功能正常者,可不加點承保
3. 醫療險
完全痊癒5年以上,且無後遺症,
目前腎功能正常者,可不加點承保


若為慢性腎機能不全

甚至嚴重到尿毒症

壽險、傷害險、醫療險

都有可能拒絕承保


不過我也曾看過有儲蓄險(終身壽險)

洗腎病人都可以承保

所以可能也是因

不同的保險公司

不同的保單條件

而有不同的核保結果


而根據金管會公布之

身心障礙核保審查評估要點

腎臟損害/腎切除者

可提供疾病問卷身心障礙證明

給核保人員參考

以評估保險投保的可能

若腎臟損害/腎切除並非癌症造成者

可考慮癌症險的投保

如下圖所示

  



三、結論


慢性腎臟病可能會嚴重影響生活品質

並且合併心血管疾病和其他併發症

嚴重可能致死

並且為了照顧慢性腎臟病患者

2019年花費健保高達533億元

慢性腎臟病已成為臺灣重要的醫療與公衛議題


然而在保險核保方面

使用的仍舊是比較古早的詞彙

並且慢性腎臟病患者

如果要投保商業保險

可能是有相當難度

所以說到底

還是建議大家

趁身體健康時

就先未雨綢繆、提早規劃保障

這才是風險管理的上上策哦!

不然就改規畫

癌症險/儲蓄險(終身壽險)/年金險吧!


以上報告

歡迎不吝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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