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10日 星期日

乳房纖維囊腫與保險告知/理賠 Fibrocystic Breast Changes and Health Insurance Declaration/Claim

<感謝保險武士&保險武士獨家觀點社團的討論>


乳房纖維囊腫是女性常見的乳房病變

而關於乳房纖維囊腫與保險核保的關係

我已在拙作

投保實務: 乳房腫塊(病變)與保險核保 Breast Lump and Insurance Underwriting

https://drinsurancebroker.blogspot.com/2025/04/breast-lump-and-insurance-underwriting.html

有簡單說明


但若保戶曾經有

乳房纖維囊腫

不幸後來罹患乳癌

保險公司會不會依約理賠呢?


以下是相關資料整理說明

Made by Firefly


一、 甚麼是乳房纖維囊腫(fibrocystic changes)?


資料來源: 財團法人乳癌防治基金會

Benign Breast Disease in Women

衛教新知

幾種常聽到的乳房良性疾患


其實乳房纖維囊腫(fibrocystic changes)

是一種良性的、非增生性的乳房退化

好發於30-50歲的女性

目前資料顯示

超過50%的正常女性

都會有這樣的組織學病變

所以醫學上不認為是一種疾病


症狀方面

乳房纖維囊腫可能會造成

乳房疼痛或觸痛

但也有些人沒有感覺

是接受健康檢查後才發現的

所以也是因人而異


至於乳房纖維囊腫與乳癌的關係

我看到大多數說法是

臨床上檢測到的乳房纖維囊腫

並不會增加乳癌的風險

但也有醫師分享

有乳房纖維囊腫的婦女

以後得到乳癌的機率比沒有纖維囊腫的人

高1.7-4倍

所以這部分還有待進一步釐清


二、 乳房纖維囊腫與健康告知書


上圖是我投保的某家保險公司

其健康告知事項

若客戶有以下情形


1. 最近二個月內曾因受傷或生病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2. 過去2年內曾因接受健康檢查有異常情形,
而被建議接受其他檢查或治療

就需要誠實告知保險公司病況

並且有少數保險公司寫到


3. 過去一年內除上述疾病外,
曾否被告知罹患下列疾病,接受過治療、診療或用藥?
--->乳房纖維囊腫


所以雖然「乳房纖維囊腫」並不是癌症

但並不代表客戶有這樣的體況

就判定「不用告知」喔!


三、 實際乳房纖維囊腫與契約解除/理賠案例整理


1.【112年評字第1233號】

簡言之

保戶111年6月22日投保防癌險

因為保戶申請理賠

保險公司發現保戶投保前

於109 年 1月9日、2月27日

接受2次門診治療

病歷記載

未明示側性乳房良性腫瘤……ACR BIRADS Category 2:Benign finding. 

Suggest receiving yearly screening mammography

保戶於投保時

未誠實告知

(二)現在是否仍患有以下疾病:……(2)良性腫瘤……。

因而保險公司於同年12月15日

解除契約


評議中心認定

以乳房良性腫瘤而言,

按一般核保實務,

核保決定大致為:

投保前,若已有兩次以上影像檢查,

且其中一次在投保前 6 個月內,

影像檢查結果皆為良性發現,

沒有惡性疑慮,

醫療險、手術險、癌症險會批註除外

因病症還存在,

不會是標準體。

若僅一次影像檢查,

良性,由於仍有不確定性,

尚無法完全排除惡性疑慮,

醫療險、手術險、癌症險通常為延期


所以認定保險公司解除契約有理


2.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保險簡字第9號

簡言之

保戶於民國111年2月10日

投保實支實付醫療險

於112年12月2日起因右側乳癌手術住院治療

欲申請保險理賠


然保險公司查到

保戶於110年3月28日之醫院乳房攝影檢查報告中記載

Impression: Right breast architecture distortion, ultrasound study is recommended.

認定保戶於投保前知道右胸部存在「腫瘤

主張保險法第127條

已在疾病不理賠


法官諮詢原醫院醫師

其回覆

(一)良性發現是依照全世界打報告的依據BI-RAD system,

分為category 0.1.2.3.4.5.6,

category 2是良性發現

即無異常的發現,

可能是纖維囊腫、良性鈣化等正常發現,

這個報告是全世界通用,適用於各科醫師判讀。

(二)該病患於110.10.21超音波並無長瘤

都有跟病患說半年至一年要回診定期檢查。

(三)該病患於110.10.21後於本院無就診紀錄。

(四)110.10.21的超音波並無長瘤,所以與112年診斷無關。


法官也認同

其乳房「良性發現」之狀態並無「長瘤」之異常,非屬「疾病」

所以最後判決保險公司須理賠保險金


四、 結論


乳房纖維囊腫是女性常見的乳房病變

在醫學上雖認定是良性變化

不是疾病

但是否增加罹患乳癌風險

我有看到不同的說法


在保險核保評估上

乳房病變的BI-RADS等級

確實會影響到保險的風險評估

可能會批註除外

甚至是延期再議、拒保

所以不可不慎


至於若保戶原本有

乳房纖維囊腫

不幸後來罹患乳癌

是否保險會解除契約

或是拒絕理賠

就要看清楚當初的健康告知書

以及醫師病歷報告怎麼判讀紀錄囉


以上報告整理

歡迎不吝賜教


2025年8月3日 星期日

慢性腎臟病, 尿毒症與保險核保 Renal Failure/Uremia and Insurance Underwriting

<感謝  佳生診所 腎臟專科 吳尚諭醫師 不吝討論指教>

台灣被稱為洗腎王國

全台洗腎人口超過9萬人

並且慢性腎臟病

在2023年國人10大死因中

排名第10位

是不可忽略的醫療與公衛議題


然而

甚麼是慢性腎臟病?

甚麼是尿毒症?

甚至是洗腎?

這又會對保險投保

造成甚麼影響呢?


以下是相關資料整理與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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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甚麼是慢性腎臟病? 甚麼是尿毒症洗腎?


資料來源: 

臺灣慢性腎臟病臨床診療指引_2025更新版
早期慢性腎臟病照護手冊


根據2012 KDIGO(Kidney Disease: Improving Global Outcomes)指引

慢性腎臟病(Chronic kidney disease, CKD)

(以前叫做慢性腎衰竭Chronic Renal Failure)

定義為

腎臟結構或功能異常出現大於三個月影響健康狀況

並依

1. 病因
2. GFR(Glomerular filtration rate) 
3. 尿液白蛋白與尿液肌酸酐比值

進行分期

詳細圖示如下所示



所以一般而言

雖然我們都會大略說明

GFR<60ml/min/1.73m2

持續3個月以上

才叫慢性腎臟病

但如果患者GFR≧60ml/min/1.73m2

合併有中重度蛋白尿

或有其他腎臟結構或功能異常

那也可能有慢性腎臟病喔!


而關於洗腎的部分

我在拙作

理賠實務 - 洗腎與重大疾病/重大傷病險
Hemodialysis and Major Illness Insurance

https://drinsurancebroker.blogspot.com/2024/03/hemodialysis-and-major-illness-insurance.html

有簡單介紹


當一個人的腎功能

不足以維持基本生活品質

甚至危及生命時

這種情況稱之為

末期腎病變

(End Stage Renal Disease, ESRD)


而俗稱的尿毒症(Uremia)

描述的就是因為嚴重腎衰竭

無法排出毒素

而使血液中尿毒素
(BUN, creatinine, 
methylguanidine, p-cresol...等)
濃度過高

造成各種不適症狀


若末期腎病變患者符合以下條件

就應考慮接受

定期透析

就是大家俗稱的洗腎

 

而慢性腎臟病的預防及治療

包含

1. 營養照護
2. 生活習慣調整
3. 藥物治療


並且很重要的

減少止痛藥的使用

以避免腎臟損傷喔!


二、慢性腎臟病/尿毒症保險告知/核保




以上是我手邊有的

人壽保險及意外傷害險

健康告知書


只要客戶有

腎臟炎
腎病症候群
腎機能不全(Renal Failure)
尿毒(Uremia)
腎囊胞

相關腎臟疾病

五年內有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投保壽險、醫療保險

都需要誠實告知


意外傷害保險的部分

則是二年內有尿毒(Uremia)症

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時

需誠實告知


而根據"保險醫學概論"

這本書的說明


若為急性腎損傷/腎機能不全
(Acute Kidney Injury/Acute Renal Failure)

1. 壽險
完全痊癒1年以上,且無後遺症,
目前腎功能正常者,可不加點承保
2. 傷害險
完全痊癒1年以上,且無後遺症,
目前腎功能正常者,可不加點承保
3. 醫療險
完全痊癒5年以上,且無後遺症,
目前腎功能正常者,可不加點承保


若為慢性腎機能不全

甚至嚴重到尿毒症

壽險、傷害險、醫療險

都有可能拒絕承保


不過我也曾看過有儲蓄險(終身壽險)

洗腎病人都可以承保

所以可能也是因

不同的保險公司

不同的保單條件

而有不同的核保結果


而根據金管會公布之

身心障礙核保審查評估要點

腎臟損害/腎切除者

可提供疾病問卷身心障礙證明

給核保人員參考

以評估保險投保的可能

若腎臟損害/腎切除並非癌症造成者

可考慮癌症險的投保

如下圖所示

  



三、結論


慢性腎臟病可能會嚴重影響生活品質

並且合併心血管疾病和其他併發症

嚴重可能致死

並且為了照顧慢性腎臟病患者

2019年花費健保高達533億元

慢性腎臟病已成為臺灣重要的醫療與公衛議題


然而在保險核保方面

使用的仍舊是比較古早的詞彙

並且慢性腎臟病患者

如果要投保商業保險

可能是有相當難度

所以說到底

還是建議大家

趁身體健康時

就先未雨綢繆、提早規劃保障

這才是風險管理的上上策哦!

不然就改規畫

癌症險/儲蓄險(終身壽險)/年金險吧!


以上報告

歡迎不吝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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