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保險武士&保險武士獨家觀點社團的討論>
最近看到一篇網路文章
https://www.dcard.tw/f/insurance/p/256622933
很感謝網友對本人拙作
Heat Stroke and Personal Injury Insurance Claims
的分享與回饋
我後來發現
有些非醫學專業人士
可能會以為
只要大熱天在戶外活動
突然昏倒送醫
就是”熱中暑”
個人傷害險應理賠
然而真的是這樣嗎?
醫學上的”熱中暑”
到底是甚麼東西?
以下是相關資料整理與分析
一、 醫學定義之熱中暑(Heat Stroke)
與保險法之意外傷害定義
我之前文章引用的
其實有很明確地寫到
臨床上熱中暑的定義
「患者此時會出現意識不清
且體溫超過40°C(肛溫40°C、耳溫39.5°C、腋溫39°C),
最後造成中樞神經異常,
若不盡速處理可能會引發休克、心臟衰竭、
心跳停止、多重器官衰竭、橫紋肌溶解、瀰散性血管內凝血等致命的併發症,
甚至死亡,
中暑患者的死亡機率約為30%-80%。」
又我查到2002 年
美國保險醫學雜誌
(Journal of Insurance Medicine)
介紹關於熱相關死亡(Heat-Related Deaths)的個案分析
以下節錄文章內容
並翻譯成中文
「熱中暑的典型臨床症狀,
包括
1. 核心體溫>105。F (> 40.6。C)
2. 皮膚炎熱、乾燥
3. 癲癇發作、譫妄或嗜睡。」
「中暑的臨床併發症
包括
1. 昏迷
2. 瀰漫性血管內凝血(DIC)
3. 橫紋肌溶解
4. 急性腎衰竭
5. 嚴重的肝功能障礙。」
「解剖鑑定可能不具有特異性……
結果可能包括
腦水腫、內臟點狀出血、心內膜下出血和肝細胞壞死。」
「若死者生前核心體溫無法測得,
則死亡周圍的環境,
以及死亡前後的環境溫度和相對濕度記錄,
可以提供與高溫相關的死亡的支持性證據。」
並且我一直強調
保險法第 131 條:
「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
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前項意外傷害,
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
個人看法
我們不應該一直拘泥於”非疾病引起”
而應由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舉證
風險事故是否屬於
「外來&突發」之意外傷害事故。
有了以上相關知識
我們可以來檢視
是否判決中的個案
有機會符合醫學定義的”熱中暑”了……
二、 論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保險字第 4 號民事判決
資料連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保險字第 4 號民事判決
簡言之
死者於111年7月1日
於高雄旗津被發現
躺在地上已無呼吸心跳
送醫急救後仍宣判死亡
當時醫院診斷證明書記載為
「院外心跳停止;COVID-19肺炎。」
死者家屬想要向產險公司爭取傷害險理賠
產險公司認為死者非遭受意外傷害事故
拒絕理賠保險金
死者家屬一開始主張
死者是跌倒意外死亡
後來又主張
死者是中暑而昏厥倒地
而後法醫解剖後
認定死亡原因為:
「甲、肺泡出血與水腫,橫紋肌溶解症。
乙、COVID-19肺炎。
……死亡方式為自然死。」
所以個人認為
1. 臨床上並沒有看到,
死者有明確高體溫或皮膚炎熱、乾燥的紀錄
2. 解剖鑑定明確指向另一個疾病原因,
並且也不太符合熱中暑的病理解剖變化
3. 原告未舉證
外在環境造成熱中暑死亡的支持性證據
所以法官最後怎麼判
我想答案是相當明確的……
三、 結論
依照拙作
的舉例說明
熱中暑確實有機會獲得傷害保險理賠
然而
醫學上對於熱中暑
有明確的臨床定義
及可能發生的環境
並非病人及家屬自稱患有”熱中暑”
保險公司或法院就一定會買單喔……
以上報告 還請不吝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