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7日 星期日

失智症患者存活中位數 與 長照險 Survival After the Diagnosis of Dementia and Long-Term Care Insurance

許多人在投保長照/失能險時

對於長照/失能分期給付金的給付時間長度

不知道要怎麼選擇


最近看到一則

關於失智症患者存活餘命的新聞

或許可以給我們一些參考數據喔!

Made by Firefly


一、阿茲海默症患者平均餘命研究


以下資料參考自

失智存活餘命7.69年 學者建議照顧要規畫12年

https://udn.com/news/story/7266/8271529


Survival After the Diagnosis of Mild-to-Moderate Alzheimer's Disease Dementia: 

A 15-Year National Cohort Study in Taiwan

https://onlinelibrary.wiley.com/doi/abs/10.1002/gps.6152


根據台灣健保資料庫的資料

台大神經科邱銘章教授與恩主公醫院神經科孫瑜主任等學者

追蹤2000-2002年

5000多位被診斷輕度至中度失智症的患者


其研究團隊

發現失智症患者

整體存活中位數為7.69年


1. 40-64歲的年輕型失智症患者
平均餘命為13-14
2. 65-70歲的失智症患者
平均餘命為12
3. 70-79歲的失智症患者
平均餘命為10
4. 80歲以上的失智症患者
平均餘命僅為4-6
5. 年輕型失智症患者
具有三種以上共病
(共病定義包含高血壓、糖尿病、癌症、心臟病、慢性肺病……等)
其平均餘命降至6.43年


二、長照險給付期間的選擇


有某保險公司之定期長照險

其給付期間

可依需求選擇5~20年

 


所以若依照前文的健保資料庫研究

年輕型失智症患者

平均餘命可達13-14年

那給付期間要多久才夠呢?


若是80歲以上的失智症患者

平均餘命僅為4-6年

這樣錢要準備多久&多少才夠呢?


聰明的你

想到了嗎?


長照費用知多少?

https://drinsurancebroker.blogspot.com/2023/06/blog-post_25.html


以上簡單報告

歡迎大家討論&分享自己的看法


2024年11月10日 星期日

投資型保險之介紹 Introduction to Investment Link Product (ILP)

最近在網路上

與網友們討論到投資型保險

發現許多人對這種保險不甚了解


雖然我很久以前寫過以下文章

淺談躉繳型投資型保單及月配息

https://drinsurancebroker.blogspot.com/2022/09/blog-post_26.html

不過小弟嘗試再整理相關基礎知識供參考

Made by Firefly


一、 何謂投資型保險?


以下資料參考自

<投資型保險商品入門手札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投資型保險最重要的大小事>


投資型保險

其實是結合保險+投資的保險商品

依據”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1. 投資型壽險依其性質 可定名為

(1)○○○○變額壽險。
(2)○○○○變額萬能壽險。
(3)○○○○投資連(鏈)結型保險

2. 投資型年金保險 其命名為 

(1)○○○○變額年金保險


變額

表示其保額可隨時增加及減少


3. 傳統型利率變動型萬能壽險

俗稱的”廣義儲蓄險”

其命名為

(1)生存險稱○○○○(利率變動型或萬能)生存保險
(2)死亡險稱○○○○(利率變動型或萬能)壽險
(3)生死合險稱○○○○(利率變動型或萬能)保險

4.  投資標的的部分

投資型保單可連結的標的相當多元

包含

(1) 共同基金
(2) ETF
(3) 債券
(4) 類全委
(保險業委託經營或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資產)
(5) 存款帳戶

……等


二、 投資型保險與傳統型保險之差異


簡單比較兩者之間的差異




三、 投資型保險的費用

(感謝廖昶翰執業保險經紀人的指導與討論)

這部分是大家最詬病投資型保險的地方

因為投資型保險會收取許多項費用

但其實傳統型保險也有收取費用

只是因為保單費用不透明

大家才不易察覺


常見投資型保險費用包含

1. 保費費用
(各保單設計不同
實際情況以保單條款為準)

(1) 前收型保險(定期定額繳費):
通常是在保單前5-6年
所投入的資金會先扣除一固定比例之附加費用後
餘額才會進入分離帳戶進行投資
目標保險費之附加費用率
上限不得超過目標保險費的150%
而若有超額保險費
超額保險費不得收取超過5%的費用

(2) 前收型保險(躉繳/彈性繳):
我看到的保單
是每次所投入的資金
先扣除3%之附加費用後
餘額才會進入分離帳戶進行投資

(3) 後收型保險(躉繳/彈性繳):
100%資金投入投資標的
但是可能每月收取
保單帳戶價值的0.16%
連續收取4年
作為投保的成本


2. 保險相關成本

(1) 危險保費: 每月依保單中的自然費率
“保險成本費率表”
依照年齡性別及保額
收取壽險保險費
如果是年金險
就沒有這項費用
(2) 保單管理費: 我看到的是每月收取100元
如果投資金額夠高(Ex. 200-300萬以上)
就會免除此保單管理費


3. 投資相關費用 包含

(1) 投資標的申購手續費
(2) 投資標的經理費
(3) 投資標的保管費
(4) 投資標的管理費
(5) 投資標的贖回費用
(6) 投資標的轉換費用

就會依照保單設計及投資標的的不同

有的有收取

有的沒有

有的是在投資標的的淨值中扣除


4. 後置費用

通常包含解約及部分提領費用

不過如果是長期投資

就不會被收取此費用


所以若購買的是

投資型年金保險

金額夠大

長期投資

其實只會被收取

1. 保費費用
2. 投資相關費用

(有些標的不收取
或反映於投資標的淨值中
不另外收取)


就這樣

不過就沒有壽險保障的功能


如果是投資型壽險

會被多收

3. 危險保費(自然費率)

不過就會有壽險的功能

對年輕人來說

自然費率更具有優勢


四、 投資型壽險的優點


可參考拙作

儲蓄險的功用 Endowment insurance

https://drinsurancebroker.blogspot.com/2024/09/endowment-insurance.html


其實我個人認為

投資型壽險

回到壽險的功能來理解

只是投資型保險可自選投資標的

有機會投資獲利


個人認為

就像生死合險一樣

投資型壽險的功能包含

 



這些壽險保單可提供的功能與價值

加上自選投資標的的效果

才是投資型保險

能讓保戶買單的原因


以上報告

若有疑問

歡迎交流討論 不吝指正

2024年11月3日 星期日

自閉症與已在疾病 Autistic Spectrum Disorder and Pre-existing condition

 <感謝保險武士&保險武士獨家觀點社團的討論>


在臨床醫學上

醫師診治病人的過程中

有許多不確定性

因而在病歷記載及對病患解釋上

很多時候

無法100%的下結論


然而這樣的不確定性

可能會造成病人的誤解

以為自己還沒生病


最近看到一篇

疑似自閉症與保險告知/已在疾病的民事判決

可以讓我們一窺

實際上醫學、保險與法律

如何認定及互相影響


以下是個人整理及淺見

Made by Firefly


一、 甚麼是自閉症?


我曾在拙作

自閉症的相關社會福利及保險給付

https://drinsurancebroker.blogspot.com/2022/11/blog-post.html

介紹過

自閉症類群障礙症(Autistic Spectrum Disorder,ASD)


根據台灣兒童青少年精神醫學會的介紹


如果有以下狀況

1. 12個月大對人不感興趣,
不會對人微笑
與他說話也少有反應。

2. 語言發展遲緩

3. 是否會以食指指向遠端人、物表達需求
有無其他溝通表達性的姿勢動作
如:揮手打招呼等。

4. 過度堅持、情緒處理困難
不易進入團體活動等


可能醫學上就會懷疑有自閉症了


二、何謂保險法第 127 條
已在疾病不理賠
保險法第64條的關係


我之前在

失智症與保險告知 

Dementia and Health Declaration of Proposed Insured

https://drinsurancebroker.blogspot.com/2024/10/dementia-and-health-declaration-of.html

有講過保險法第64條

對價平衡原則


而根據江朝國教授的著作

「保險法逐條釋義」

保險法第64條

與保險法第 127 條

兩者為各自獨立規範的關係


保險法64條有設定除斥期間

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

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

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

亦不得解除契約。


保險法127條則規定;

保險契約訂立時,

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

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

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健康保險

(非所有人身保險都適用喔!)

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

保險公司是不理賠

以免加重全部被保險人對於保險費之負擔


有了這些理解

我們就可以來看以下判決


三、實際判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保險字第 2 號民事判決


簡言之

被保險人於

102 年3 月26日

102 年5 月13日

分別向兩家保險公司投保

日額型住院醫療保險

並在

102 年7 月1日至104年5 月31日間出席434天

104 年6 月1日至104年6 月30日間出席21天

104 年7 月1日至104年7 月31日間出席22天

合計(日間)住院477 天

於104 年9 月24日

請求兩家保險公司理賠保險金


然而保險公司後來才發現

被保險人自101 年5 月18日起

即因「發展遲緩」赴T療養院就醫

101 年9 月21日門診處方明細

即已記載development delay

R/O Autism

且於投保日前2 個月內

仍因「發展遲緩」持續接受治療

但被保險人並未誠實告知病症


最後法官心證

雖被保險人

違反保險法第64條第1 項規定之說明義務

可是已過2 年除斥期間

保險公司無法解除契約


不過法官參酌門診紀錄

認定被保險人之自閉症

即屬保險契約訂立時已存在之疾病

所以依保險法第127 條規定

保險公司

對是項疾病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四、個人心得


1. 其實判決書有提到
倘原告於投保時據實告之相關就醫情形…….
依原告之就醫情形亦將「暫停承保」

所以自閉症之有無
確實會影響保險公司之危險評估
甚至無法承保


2. 病歷上面寫

「R/O Autism」則為「Autism should be ruled out」的縮寫
意指「疑似自閉症,須再行檢驗以排除其可能」
(病歷上記載「R/O」之意義,為本院職務上已知之事實)

其實法官大人也懂
醫師在病歷上想表達的意思
R/O目前比較常用的說法是
”懷疑患者罹患此疾病”
(資料來源: PGY職前診療室EP13 – 容易混淆之醫用單字
https://growing.doctorally.tw/articles/confused-term/
)
所以在此案例中
法官認定被保險人最遲於101 年底
已罹患自閉症
所以才持續在門診治療


3. 個人看法
明明被保險人從101年到104年
陸續都有在門診追蹤治療
然後硬是以
不實告知
+拖超過2年申請理賠的方式
意圖獲得是項疾病之保險金理賠
這要獲得法官採信
是誇張了些……


五、結論


老話一句

建議大家

趁身體健康時

投保保險

未雨綢繆

提早規劃保障

才是風險管理的上上之策!


以上報告

若有問題

歡迎不吝賜教


2024年10月27日 星期日

2023年ICD-10-CM/PCS 與 重大傷病範圍變更 2023 Edition of ICD-10-CM/PCs Coding and Major Illness Insurance

最近看到衛福部健保署

公告114年1月1日起

健保就醫資料全面改採2023年ICD-10-CM/PCS

並因此修改重大傷病診斷碼範圍


身為神經科醫師

因為中風、失智症等多種疾病診斷碼

有所變更

與個人之臨床服務息息相關

本人嘗試簡單介紹及整理

此次與神經/精神科相關的變更

並與商業保險條款做結合

Made by Firefly

一、 失智症


關於失智症

本人已有多篇文章介紹

https://drinsurancebroker.blogspot.com/search/label/%E5%A4%B1%E6%99%BA%E7%97%87

也是本人臨床上的重要業務


其實現行的失智症重大傷病診斷碼

F03.90 
F03.91
F01.50
F01.51

根據「台灣失智症協會」的網頁介紹


失智症患者

無伴隨發生精神病症狀(妄想、憂鬱等)且病情不夠嚴重者

健保署常不予核准重大傷病卡的申請。


此次2023年ICD-10-CM/PCS

明確將失智症診斷碼

分為輕、中、重度失智症

並且需區分患者有無

躁動、焦慮、精神/情緒困擾、行為問題等

精神行為症狀(BPSD)


輕度失智症患者

無精神行為症狀(BPSD)

重大傷病是明確排除其申請的

 

二、 腦中風


我曾在拙作

細探重大傷病險及腦血管疾病 Stroke and Major Illness Insurance

https://drinsurancebroker.blogspot.com/2024/02/stroke-and-major-illness-insurance.html

寫過重大傷病診斷碼

如何與實際患者的腦血管疾病作對應


而在這次改版中

I60 非創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

有刪除以下三個項目

 


不過照健保署說法

此次刪除不會影響臨床作業

 

另外I63 腦梗塞的部分

增列許多新生兒中風的診斷碼

新生兒中風之機轉與治療

可能與成人中風有所不同

這部分要請教小兒神經科的專家

 



另外

I67.850 伴有皮質下梗塞及和白質病變的常染色體顯性遺傳性腦動脈病變

(Cerebral autosomal dominant arteriopathy with subcortical infarcts and leukoencephalopathy)

(CADASIL)

此次改版

很明確的列入重大傷病的範圍中

若有此家族病史/基因遺傳者

可以留心注意


三、 先天性肌肉萎縮症 (Congenital muscular dystrophy)


先天性肌肉萎縮症(Congenital muscular dystrophy)

原本包含肌肉失養症 (Muscular dystrophy)

及先天性肌病變 (Congenital myopathies)

此次改版

將其細部區分為

Duchenne/Becker Muscular Dystrophy
Limb-Girdle Muscular Dystrophy
Nemaline myopathy
X-linked myotubular myopathy

等各種疾病

不過大致上是不影響重大傷病範圍


四、 漸凍人/運動神經元疾病 (Motor Neuron Disease)


我曾在拙作

漸凍人的相關社會福利及保險給付 

Social Welfare and Insurance Benefits for Patients with Motor Neuron Disease

https://drinsurancebroker.blogspot.com/2024/02/social-welfare-and-insurance-benefits.html

寫過相關介紹


此次改版

是增加運動神經元疾病的不同分型

不過大致上是不影響重大傷病範圍


五、 憂鬱症



原本F32.8, F32.9

是有列入重大傷病的診斷範圍中

此次改版明確將其排除

精神科醫師可能需要用更明確的鬱症診斷碼

來申請重大傷病


六、 商業保險的重大傷病險範圍,也會做修正嗎?


而健保重大傷病範圍的更動

與我們投保的重大傷病險

有甚麼關聯性呢?


我投保的重大傷病險條款

有以下說明

 


雖然保單上使用的

是2014年版的ICD-10

 


但隨著健保署公告新的重大傷病項目

保單也會跟著調整保障範圍喔!


七、 結論


此次2023年ICD-10-CM/PCS改版

對重大傷病範圍之認定

確實有所影響

身為臨床醫師的我及同業

也需要留心注意


而對保險業來說

隨著重大傷病險範圍更動

保障範圍也會隨之變化

不知道後續重大傷病險

是否ICD-10碼也會跟著改版呢?


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2024年10月20日 星期日

理賠實務-傷病/疾病險癌症定義與保險給付 Cancer Definition and Critical Illness Insurance Claim

<感謝保險武士&保險武士獨家觀點社團的討論>


大概一年前

我有寫過關於癌症定義

在商業保險上的認定

癌症定義 - 癌症一次金與重大傷病險的不同 Definition of Cancer

https://drinsurancebroker.blogspot.com/2023/11/definition-of-cancer.html


最近剛好看到一篇評議書

【113年評字第 902 號】

可以讓我們從中了解到

不同的”傷病一次金”保險

實際理賠上

有可能會遇到甚麼問題喔……

Made by firefly


一、 癌症險重大傷病險的認定差異


我在拙作

癌症定義 - 癌症一次金與重大傷病險的不同 Definition of Cancer

https://drinsurancebroker.blogspot.com/2023/11/definition-of-cancer.html

曾經寫過


107年以後的商業保險癌症定義

與重大傷病險的比較表

如以下表格所示


癌症類型

癌症險

重大傷病險

原位癌/0期癌

初期癌症

給付

1期惡性類癌

初期癌症

全額給付

1-2期非黑色素瘤(melanoma)之皮膚癌

初期癌症

全額給付

1期黑色素瘤

輕度癌症

全額給付

1期何杰金氏病(Hodgkin Lymphoma)、攝護腺癌、
膀胱乳頭癌、乳癌、子宮頸癌、大腸直腸癌

輕度癌症

全額給付

甲狀腺微乳頭狀癌、邊緣性卵巢癌

輕度癌症

全額給付

1-2期慢性淋巴性白血病(CLL)

輕度癌症

全額給付

其他大多數第1級以上癌症

重度癌症

全額給付

C94.4急性泛骨髓增生伴有骨髓纖維化

癌症給付

給付

C94.6骨髓生成不良疾病

癌症給付

給付


不過我後來幫保戶保單健檢後

發現早期的重大傷病/特定傷病/癌症險種

可能會將

部分初期或輕度癌症

列為條款之除外不保的範圍


於是就有了以下故事……


二、 簡評【113年評字第 902 號】


簡言之

患者於民國98 年

投保某特定傷病險附約50萬元

於112 年發現罹患

「左側臀部皮膚纖維惡性肉瘤」

「左側臀部纖維惡性肉瘤(非皮膚癌)

於V醫院接受手術及冷凍治療

並已領有重大傷病卡


然而保險公司查到

V醫院的病理報告

其記載患者罹患的是

Myxoid dermatofibrosarcoma protuberans 

這種隆突性皮膚纖維肉瘤

(dermatofibrosarcoma protuberans)

保險公司認為是

惡性黑色素瘤以外之皮膚癌

屬條款之除外不保的範圍

而拒絕理賠


最後評議中心的醫療顧問認定

此種Myxoid dermatofibrosarcoma protuberans

是由真皮的結締組織產生肉瘤

屬於低惡性度肉瘤

並不包括在皮膚癌除外項目內

因為它發生不在皮膚

最後評議中心依此認定

保險公司須給付50萬元及遲延利息


我簡單Google查找中文文獻

確實有病例報告寫到

隆突性皮膚纖維肉瘤(dermatofibrosarcoma protuberans, DFSP)

是一種罕見的低度惡性皮膚腫瘤

可能保險公司才會如此認定

(資料來源: 顏面部隆突性皮膚纖維肉瘤-病例報告

2006中華民國口腔顎面外科學會雜誌)


不過英文文獻很明顯就說了

Dermatofibrosarcoma protuberans (DFSP) stands as 

a rare soft tissue sarcoma(軟組織肉瘤)

(資料來源: Dermatofibrosarcoma Protuberans)


所以這種

隆突性皮膚纖維肉瘤

(dermatofibrosarcoma protuberans, DFSP)

應該不是一般認定的皮膚癌喔……


三、 結論

由此案例可知

1. 早期保單有可能
不理賠初期或輕度癌症 
造成癌症保障的缺口 
請大家務必小心留意


2. 個人認為重大傷病險相對來說
認定標準較符合醫療現實
雖然重大傷病險不理賠原位癌/0期癌
但這個案例中
重大傷病險應該就直接見卡理賠了
比較不會有癌症定義的問題


所以聰明的你

會買

癌症險

重大傷病險

還是特定傷病險呢?


可以仔細想想喔!


2024年10月13日 星期日

粉瘤與手術認定 Epidermoid Cyst and Surgery

<感謝保險武士&保險武士獨家觀點社團的討論>

<感謝我的直屬學長

彰化基督教醫院皮膚部 徐崇豪主治醫師的諸多幫忙>


最近看到網路上

有保險名師在討論

關於”粉瘤”的手術理賠認定


雖然小弟不是皮膚科或整形外科醫師

但身為曾經的病友

還是有一點小知識&經驗

可以整理出來

跟大家分享供參考

Made by Firefly


一、甚麼是粉瘤


以下資料參考自:

粉瘤

『粉瘤』不可輕易忽視

Uptodate - Overview of benign lesions of the skin - Epidermoid cyst


粉瘤(Epidermal cyst, 表皮囊腫)

是皮膚病中常見的皮下腫塊疾病之一

只要是成年人都可能誘發

大多數是因皮脂腺阻塞或外力穿刺傷而形成

特徵為皮膚色的皮下突起

並且鼓起的表皮中心

常會看到一個小黑孔

有時稍加擠壓

會擠出類似粉漿狀的皮脂分泌物

因此表皮囊腫又稱『粉瘤』


在治療方面

表皮囊腫是一種良性腫瘤

若是小顆無症狀且未感染的表皮囊腫

可不需治療


如果大顆的表皮囊腫

生長快速、影響外觀

就建議病患接受

外科切除手術

才能完全根治

嚴重感染發炎的表皮囊腫

除了造成蜂窩性組織炎

甚至有引發敗血症的危險

不可輕忽


二、粉瘤手術的健保碼


好幾年前

我因為背上長了顆不明腫塊

有點像大顆的青春痘

多年未消

所以就拜託認識的皮膚科學長(徐崇豪醫師)

幫我手術處理掉


當時的疾病診斷及手術診斷碼

如下圖所示

當時還送病理化驗

還好是良性的腫瘤

並無大礙

 


三、粉瘤手術的健保&醫療保險條款認定


關於健保2-2-7的介紹

可參考拙作

NHI definition of Surgery 何謂手術? 奇怪的代號 2-2-7&3-3-4-3

https://drinsurancebroker.blogspot.com/2023/09/nhi-definition-of-surgery-2-2-7.html


依照健保支付標準

62011C 是屬於

健保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2-2-7)的皮膚手術

如下圖所示

 



所以依個人的淺薄經驗

若患者像我一樣接受

62011C的手術處理

那大多數的

實支實付醫療險及手術險

應該要理賠

若保險公司不理賠

也有機會向保險公司爭取手術的認定


四、結論


粉瘤是常見的皮下腫塊疾病之一

建議可尋求皮膚科或整形外科醫師的診斷及治療

以避免病情惡化


若是有投保實支實付醫療險及手術險

可參考健康存摺中

醫師對於手術碼的認定

若接受的粉瘤手術跟我一樣

那就有機會獲得保險理賠喔!


以上報告 歡迎不吝討論指教


2024年10月6日 星期日

失智症與保險告知 Dementia and Health Declaration of Proposed Insured

<感謝保險武士&保險武士獨家觀點社團的討論>

<感謝東華醫院 神經科 陳允青主治醫師的審稿與討論>


有些客戶投保保險時

會問說

「我最近兩個月有去看醫生

但醫生並沒有開立藥物

這樣投保時

就不用健康告知了吧?」


最近看到一則關於失智症保險的判決

可以嘗試跟大家說明

保險法64條

未誠實健康告知的結果喔……

Made by Firefly


一、 我們神經/精神科醫師 如何診斷失智症?

資料來源: 失智症診療手冊



關於失智症/認知障礙症的診斷標準

我曾在拙作

失智症之相關社會福利與保險給付

https://drinsurancebroker.blogspot.com/2022/10/blog-post_23.html

分享過

而關於失智症的實際診斷流程

我們醫師會先詢問患者的病史

有無記憶受損

合併其他認知功能障礙

之後安排身體檢查、神經學檢查、心理衡鑑、抽血檢查、影像學檢查等

以釐清患者是否真的是失智症

如下圖所示

 


 


小弟忝為敝院之

「失智症診療醫師」

配合台東縣衛生局

以及院方之計畫

於星期五早上

設置「銀髮智慧門診」

提供患者一站式的服務

可以用一天的時間

就把失智症的診斷流程跑完

如下圖所示

 


二、 失智症的病因與分類

失智症的病因

大多數是腦部神經退化疾病引起的

(包括阿茲海默症症

額顳葉失智症、

路易體失智症、

帕金森症

或亨汀頓症引起的失智症等)

以及腦中風相關的血管性失智症


雖然多數神經退化造成之失智症

並不可逆

但有少數可逆性失智症

經過治療可能會恢復

因此早期找出可逆性失智症的病因

或惡化認知功能的共存原因

是我們診療醫師的目標

以延緩或改善失智狀態

 

不過在商業保險中

精選傷病險、

長照險、

失智險等險種

對於認知功能障礙所包含的疾病

是有特定的ICD-9 or ICD-10編碼

如圖所示

所以在疾病分類上

跟我們醫界在講的失智症病因

有所不同

三、 健康告知與失智症 – 條款與法條說明


可參考以下拙作說明

MS/NMOSD在商業保險上的健康告知

https://drinsurancebroker.blogspot.com/2023/03/msnmosd.html

投保實務 - 風險因子、體檢告知與保險核保 Health Examination, Risk factors and Insurance

https://drinsurancebroker.blogspot.com/2024/03/health-examination-risk-factors-and.html


以某家人壽公司之健康告知書為例

只要投保壽險或健康保險

就需要告知

1. 最近兩個月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
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2. 過去五年內是否曾因患有下列疾病,
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B. 老年痴呆症


而根據「保險醫學概論」

以失智症中較常見的阿茲海默症為例


1. 醫療險、傷害險
不論體況為何
保險公司都有可能拒保
2. 壽險部分
通常對於此病
保險公司也大都予以拒保


看起來失智症對於保險公司來說

是很難承保的體況

也確實影響到

保險的對價平衡


而在保險法中

對價平衡原則的體現

可以在第64條看到

訂立契約時,

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

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

或為不實之說明,

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

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
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

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

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

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

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

亦不得解除契約。


所以保戶故意隱瞞or不實告知,

影響保險公司的危險估計

即便公司已承保保單

兩年內保險公司仍可以解除契約喔!

(除非保險事故發生後 

保戶能證明未告知事項與保險事故

無因果關係)


有了以上相關知識

我們就可以來看看

這個判決在講什麼了


四、 告知不實與失智症-實際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保險字第 1 號民事判決


簡言之

此病人於110年8月8日投保含疾病失能險

111年9月22日起因認知障礙至T醫院看診,

後於112年4月27日經T醫院診斷患有失智症,

終身無法從事任何工作

想申請失能等級表第3級

之保險金理賠


然而病人早在

110年8月5日

即因失憶症狀至V醫院記憶特別門診看診

同年8月8日投保保險時

其健康告知書上的

最近兩個月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

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勾選「

未誠實健康告知

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

所以保險公司查到相關病歷資料後

就解除契約

並拒絕理賠


法院調閱主治醫師於V醫院之病歷

其記載

主觀描述

memory decline/

pianist, working ability decline/

attention impaired/

executive function decline,

無法計畫完成一件事

客觀描述 

word finding difficulty/

reading: ok/

writing: decline/

irritable/

要絞盡腦汁才能作一件事,

Denied medication

診斷F04 Amnestic disorder due to known physiological condition

處置項目均係載NA,

該次門診並無開立處方用用藥。


並且V醫院之診治醫師作證說

……病患後來就沒有回醫院進行檢查;

……因為病人還沒有做完檢查,

我不確定病人記憶力不好的程度是否有達到失智症的程度。

門診紀錄之診斷欄位記載

「F04」及「生理狀況所致之失憶疾患」的意義

這位患者有記憶力的問題

沒有辦法排除是因為生理狀況所造成的,

所以我們必須要安排檢查


病人於110年(V醫院)門診

至112年4月27日T醫院出具診斷書,

中間隔了2年的時間,

失智症的發展是有可能有1-2年的發展,

病人於110年門診時可能罹患失智症,

也可能沒有罹患失智症

如果以110年紀錄與112年診斷來看,

病人是可能從110年就感到認知功能的低下

但是無法確認嚴重度是否已達失智症的程度

我個人看法

1. 其實依原主治醫師的病歷描述及證詞
患者同時有記憶力衰退合併執行功能障礙
不論照DSM-IV-TR的失智症診斷標準
或DSM – 5 認知障礙症
患者當時可能已經符合
失智症/認知障礙症的臨床診斷標準

所以主治醫師才安排進一步的檢查
以確認是否病人是否真的是失智症
並排除其他病因
2. 原主治醫師下F04診斷碼
確實符合保險公司
對於認知功能障礙的疾病定義
病人即便尚未確診為失智症
此告知不實
也已影響到保險公司對於危險之估計
3. 若保戶要主張其權益
避免保險公司解除契約
保戶須證明
V醫院的看診紀錄
與後來的失智症無因果關係……
4. 老實說 
先去醫院看診
問一下自己的可能病況
過個3天再投保保險
這有沒有帶病投保(逆選擇?)的問題呢?
不免啟人疑竇……


五、 結論


我們神經/精神科醫師 

對於失智症的診斷

有一定的流程及認定標準

並且失智症的病因與分類

不論在醫界還是保險界

都有相關資料可供參考


不過

若等到看完醫生後

才想到要投保保險

可能就太遲了喔……


建議大家

趁身體健康時

投保保險

未雨綢繆

提早規劃保障

才是風險管理的上上之策!


以上報告

若有問題

歡迎不吝賜教


2024年9月29日 星期日

熱中暑與保險理賠 – 論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保險字第 4 號民事判決 Heat Stroke and Insurance Medicine

 <感謝保險武士&保險武士獨家觀點社團的討論>


最近看到一篇網路文章

中暑理賠⚠️

https://www.dcard.tw/f/insurance/p/256622933

很感謝網友對本人拙作

中暑與個人傷害險理賠 

Heat Stroke and Personal Injury Insurance Claims

的分享與回饋


我後來發現

有些非醫學專業人士

可能會以為

只要大熱天在戶外活動

突然昏倒送醫

就是”熱中暑”

個人傷害險應理賠


然而真的是這樣嗎?

醫學上的”熱中暑”

到底是甚麼東西?


以下是相關資料整理與分析



一、 醫學定義之熱中暑(Heat Stroke)
與保險法之意外傷害定義


我之前文章引用的

衛福部國民健康署

熱傷害的種類,有什麼症狀?


其實有很明確地寫到

臨床上熱中暑的定義


患者此時會出現意識不清

體溫超過40°C(肛溫40°C、耳溫39.5°C、腋溫39°C),

最後造成中樞神經異常,

若不盡速處理可能會引發休克、心臟衰竭、

心跳停止、多重器官衰竭、橫紋肌溶解、瀰散性血管內凝血等致命的併發症,

甚至死亡,

中暑患者的死亡機率約為30%-80%。

 

又我查到2002 年

美國保險醫學雜誌

(Journal of Insurance Medicine)

介紹關於熱相關死亡(Heat-Related Deaths)的個案分析

以下節錄文章內容

並翻譯成中文



熱中暑的典型臨床症狀,

包括

1. 核心體溫>105。F (> 40.6。C)
2. 皮膚炎熱、乾燥
3. 癲癇發作、譫妄或嗜睡。」


「中暑的臨床併發症

包括

1. 昏迷
2. 瀰漫性血管內凝血(DIC)
3. 橫紋肌溶解
4. 急性腎衰竭
5. 嚴重的肝功能障礙。


解剖鑑定可能不具有特異性……

結果可能包括

腦水腫、內臟點狀出血、心內膜下出血和肝細胞壞死。


若死者生前核心體溫無法測得,

則死亡周圍的環境

以及死亡前後的環境溫度和相對濕度記錄

可以提供與高溫相關的死亡的支持性證據。


並且我一直強調

保險法第 131 條:

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

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前項意外傷害,

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


個人看法

我們不應該一直拘泥於”非疾病引起”

而應由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舉證

風險事故是否屬於

「外來&突發」之意外傷害事故。


有了以上相關知識

我們可以來檢視

是否判決中的個案

有機會符合醫學定義的”熱中暑”了……


二、 論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保險字第 4 號民事判決


資料連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保險字第 4 號民事判決


簡言之

死者於111年7月1日

於高雄旗津被發現

躺在地上已無呼吸心跳

送醫急救後仍宣判死亡

當時醫院診斷證明書記載為

「院外心跳停止;COVID-19肺炎。」

死者家屬想要向產險公司爭取傷害險理賠

產險公司認為死者非遭受意外傷害事故

拒絕理賠保險金


死者家屬一開始主張

死者是跌倒意外死亡

後來又主張

死者是中暑而昏厥倒地

而後法醫解剖後

認定死亡原因為:

甲、肺泡出血與水腫,橫紋肌溶解症。

乙、COVID-19肺炎。

……死亡方式為自然死。


所以個人認為


1. 臨床上並沒有看到,
死者有明確高體溫皮膚炎熱、乾燥的紀錄
2. 解剖鑑定明確指向另一個疾病原因,
並且也不太符合熱中暑的病理解剖變化
3. 原告未舉證
外在環境造成熱中暑死亡的支持性證據


所以法官最後怎麼判

我想答案是相當明確的……


三、 結論


依照拙作

中暑與個人傷害險理賠 

的舉例說明

熱中暑確實有機會獲得傷害保險理賠


然而

醫學上對於熱中暑

明確的臨床定義

及可能發生的環境

並非病人及家屬自稱患有”熱中暑”

保險公司或法院就一定會買單喔……


以上報告 還請不吝指教

2024年9月22日 星期日

失智症的相關法律及財務安全議題 Legal and Financial Issues related to Dementia

最近受院內院外單位的邀請

講解失智症的相關法律及財務安全議題


雖然我不是律師

自認在法律方面的知識非常薄弱

但仍硬著頭皮

整理並報告相關資料


藉由此篇文章

與大家分享相關資訊

希望能更全面性的照顧

失智症的患者

也望各路大神不吝指教


以下資料來源:

愛你到老.保護不少》淺談失智長者的法律保護與限制

台灣失智症協會 失智症財務安全及法律須知

【宣導】「監護人/輔助人差異一次看」懶人包

如何保護失智患者之財產?

林百欣爭產案|三太母女質疑立遺囑時精神狀態 庭上披露遺產總值29億元


零、 為什麼我們要注重 失智症的法律及財務安全議題?


隨著失智症的病程進展

失智症病人對於財務安排、自我照顧等功能

會漸漸變差

可能會做出不利於己之決定

被人詐騙或侵占


過去10年各地方法院

有關失智症的民事刑事案件

有明顯增加趨勢

其中民事案件

成長超過17倍

刑事案件則成長3.9倍

 


為了處理這些問題

甚至預防這些財務法律議題的發生

各公私立機關團體

有一些因應措施


一、 意定監護

意定監護

二、 監護宣告輔助宣告


民法第14條第1項: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不能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

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

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

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

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監護之宣告


民法第15-1條第1項: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

顯有不足者

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

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

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

輔助之宣告


所以圖像化的表示如下


所以失智症的患者

依其病情輕重

可以準備

1. 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證明
2. 戶籍謄本
3. 聲請狀(可於法院領取、司法院網站下載或聯絡法律扶助基金會)


向法院(受監護宣告人居住地之法院)提出聲請,

並付裁判費1000元。


然後受理聲請之法院

會指定鑑定機構接受鑑定

患者是否達到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程度,

鑑定費用自付。


我們醫院端

可能就會收到公文

協助出示精神鑑定報告書

 


而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的比較

如下圖所示

 

三、 信用資料註記


四、 不動產預告登記


五、 身心障礙者限辦門號註記


為避免身心障礙者亂打電話

電話費暴增

或徒生其他事端

可向各電信業者

填寫以下資料

以限制身心障礙者的門號辦理


六、 信託類信託


為了保障失智患者財產上權益,

家屬可以協助失智患者辦理自益信託

以失智患者為信託人及受益人,

將財產交給信託業者(或銀行信託部門)代管,

信託業者依契約約定,

將資金投資在穩健的理財商品,

例如:定存、基金等,理財商品產生之孳息,

再依照契約約定提供做為生活費、安養費、看護費等


不過

其實我們的保單

可以設定保險金分期給付

類信託的功能

 

另外

個人認為

年金險也可提供類似自益信託的功能

將現金財產交付給保險公司

由保險公司保證年金給付

至最高110歲

並且每年領取的年金金額

不低於前一年的年金金額

如下圖所示

 



七、 金管會推動保險業對高齡消費者強化保護等措施


對於65歲以上長者

為避免”高齡金融剝削”

金管會要求客戶投保時

須提供”高齡投保評估量表”

以確保客戶

是否有辨識不利其投保權益情形之能力

及投保保險商品適合性

如下圖所示



八、 遺產議題 

除了失智症病人的醫療照顧

近年來我們漸漸注意到

有心人士會乘機覬覦其名下財產

或家屬面臨爭產訴訟議題

如下圖所示



建議要尋求專業人士

結合跨領域知識

一同來關注、處理相關議題


也不要忘了

保險可以提供的功能喔!


儲蓄險的功用 Endowment insurance

https://drinsurancebroker.blogspot.com/2024/09/endowment-insurance.html


以上報告

請大家不吝賜教


熱門文章